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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ergent Patent Law博客
关于美国专利申请与审查、PTAB实务、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最新动态以及跨境专利战略的专业评论与分析。


韩国和美国的专利期限救济:区分专利局延误与监管延误
摘要:本文说明,韩国和美国的专利期限救济应根据所失去时间的法律来源进行分析,而不是根据“延长”这一共同简称进行分析。在美国,根据 35 U.S.C. § 154 作出的专利期限调整(patent term adjustment, PTA)补偿专利局延误,而根据 35 U.S.C. § 156 作出的专利期限延长(patent term extension, PTE)补偿监管审查延误。韩国也有可比较但彼此不同的制度:第92条之2处理专利登记延误,第89条处理因某些产品需要取得监管批准而造成的延误,尤其是新物质药品和符合条件的农药。本文强调,这些制度在适格性、计算方法、申请期限、专利选择规则以及追加期限内可执行权利范围方面均不相同。其核心实务警示是,跨境律师不得假定美国 PTA/PTE 概念可以整齐地映射到韩国法;相反,必须识别每一天追加期限的法定依据,记录正确的触发事件,适用各法域特有的计算规则,并判断延长后的权利是保留通常的权利要求范围,还是限于获批产品或用途。 I. 引言 跨境专利期限审查通常始于一个翻译问题。美国律师听到“extension”
Brandon Theiss
6月29日讀畢需時 12 分鐘


跨领域现有技术与事后分析:美国类似现有技术法理与EPO问题—解决方案法
摘要:本文以 Sanofi-Aventis Deutschland GmbH v. Mylan Pharmaceuticals Inc. 一案为切入点,比较美国的类似现有技术法理与欧洲专利局(EPO)的问题—解决方案法。在该案中,请求人将一份跨领域的汽车技术文献与另一份现有技术文献相联系,而不是与权利要求所述的药物递送发明相联系,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因而驳回了其显而易见性挑战。根据美国法,所依赖的每一份文献均须与权利要求所述发明属于同一技术领域,或者与发明人所面对的问题具有合理相关性;这一门槛要求不同于另一项独立要求,即说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为何会结合这些文献。EPO实务通过不同机制处理相关的防止事后分析问题,包括选择适当的出发点、客观界定技术问题、评估来自其他领域的知识在现实中是否可供本领域技术人员利用,以及进行“能否—会否”检验。尽管两套制度均允许依赖跨领域的技术启示,但都不允许仅凭事后分析重构通向权利要求所述发明的路径;提出挑战的一方必须基于证据给出连贯理由,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何会考虑并采用该遥远领域的技术启示。 汽车离合器轴承似乎不太可能成
Brandon Theiss
6月25日讀畢需時 19 分鐘


精益专利运营:专利申请与审查工作流中的自働化、自动化与人工智能
执行摘要 专利申请与审查既是法律知识工作,也是可重复的流程工作:新申请提交、形式手续、权利转让、信息披露声明(IDS)提交、专利局通知处理、授权、专利颁发、维持费、外国申请以及专利组合报告,都依赖准确的信息、及时的交接、可靠的控制和适当的专业监督。本白皮书主张,可将精益六西格玛、自働化(jidoka)、传统自动化和人工智能作为一体化运营模式加以运用,从而改进专利运营。精益减少浪费和延误;六西格玛减少缺陷和波动;传统自动化持续、稳定地执行基于规则的任务;人工智能则可协助处理非结构化信息,以及进行比较、分类和起草。自働化提供了一项关键的质量原则:当流程检测到信息缺失、相互冲突、未经授权、不可靠或超出适用范围时,工作流应当停止,问题应当被隔离,异常应当被显现并转交给适当的负责人,同时保留记录以供纠正和治理。目标并非只是让专利法律助理工作得更快,也不是以技术取代判断,而是建立这样的工作流:由适当的人在适当的时间,利用权威信息完成适当的工作,同时减少缺陷和不必要的交接并强化控制。在成熟的专利运营中,技术并不取代法律责任;它在加强核验、保密、可追溯性、监督和
Brandon Theiss
6月23日讀畢需時 22 分鐘


三个月期限是兜底保障,而不是提交目标日
为什么专利申请人应当保留答复期的余量,而不是惯常将其用尽 作者:[作者姓名] 来源说明:截至2026年6月19日,本文已审阅相关法律依据和USPTO指南。现行《专利审查程序手册》(MPEP)为第九版、修订版01.2024,于2024年11月发布,仅纳入截至2024年1月31日的发展变化。MPEP载有审查指导,不具有法律或法规的效力。因此,出版前应查阅现行法律、法规、具有约束力的判例、《联邦公报》公告以及USPTO后续出版物。 专利审查实务中一个常见的问题,往往始于一个已被正确录入期限管理系统的期限。 审查意见通知书送达后,未经延期的答复期限被录入系统。然而,实质性工作却从该日期倒排安排。等到拟议补正方案送达发明人时,审查员可安排面谈的时间已经有限,外国代理人已指出书面支持方面的疑虑,而客户必须在申请延期与仓促提交答复之间作出选择。这一过程中未必发生了任何期限失误,但申请人仍然失去了审查意见通知书送达时原本可用的选择余地。 对于涉及实体审查的普通审查意见通知书,USPTO通常设定三个月的缩短法定期限。该期限按日历月计算,而不是固定的九十天。答复通常
Brandon Theiss
6月21日讀畢需時 9 分鐘


坦诚而不让步:提交信息披露声明的理念依据
每一位专利申请代理人都听到过同一问题的某种版本:申请人为什么要披露一篇可能被用来驳回申请的文献? 这个问题可以理解。律师受聘是为了推进客户利益,而信息披露声明(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简称 IDS)可能会把对申请人不利的信息提交给审查员。然而,专利审查并非普通的对抗式诉讼。它是一种单方行政程序,申请人请求政府授予一项可对公众成员行使的权利,而这些公众通常没有机会参与该程序。 因此,IDS 最适宜被理解为专利制度中特有的、与证据开示相对应的单方机制:它是一种由规则要求的披露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替代缺席的对方当事人。这一类比是功能性的,而非字面上的。IDS 不涉及相互提出请求、异议、特权清单、保护令、司法强制执行,也不涵盖民事证据开示的完整范围。它针对的是一个更为狭窄的问题:寻求一项公共权利的人掌握着对政府决定具有重要性的信息,而程序中不存在对方当事人要求提供该信息。 经过充分信息审查而产生的专利,比利用单方程序的信息弱点取得的专利更经得起法律检验。这正是披露要求的道德核心。 同样重要的是,提交 IDS 并不意
Brandon Theiss
6月19日讀畢需時 11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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