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专利授权费后收到参考文献:QPIDS实务指南

执行摘要: 快速通道信息披露声明(Quick Path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QPIDS)项目提供一种附条件程序,使审查员能够审阅在专利授权费缴纳后、专利颁发前新发现的信息。使用该程序须依照37 C.F.R. § 1.97(e)作出真实声明,提交完整的电子申请材料,并及时完成规定的网络ePetition。代理人应核验并留存电子接收确认回执(Electronic Acknowledgement Receipt)和批准函(Grant Letter);发生系统故障时,不应假定纸质或传真提交的申请能够保留QPIDS的附条件处理资格。如果审查员认定所提交的信息无须进一步审查,附条件的继续审查请求(RCE)不会被录入,RCE费用予以退还,申请恢复专利颁发程序;如果需要进一步审查,则RCE被录入,审查重新开始。实务人员还须处理IDS篇幅收费要求,区分§ 1.97(e)期限与§ 1.704(d)下独立的专利期限调整安全港,并迅速行动,因为专利颁发通知与颁发日之间的时间可能使提交窗口十分狭窄。
授权前最后阶段收到的参考文献
专利授权费已经缴纳,申请看似即将获得颁发。此时,外国代理人转来一份审查意见通知,引用两篇尚未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的文献。文献可能仅是重复性证据,也可能影响可专利性,但提交信息披露声明(IDS)的常规期限已经结束,而专利可能在几天内颁发。代理人必须迅速判断能否通过快速通道信息披露声明项目提交这些信息,是否必须改为重启审查,以及各种选择会产生什么后果。
对于仍在审查范围内的各项权利要求,披露已知重要信息的义务在准予授权后仍然持续。缴纳专利授权费并不会终止该义务。See 37 C.F.R. § 1.56(a) (2026); MPEP § 2001.04 (9th ed. Rev. 01.2024, Nov. 2024). QPIDS提供一项范围有限的程序,供申请人请求审查员审阅在缴纳授权费后、专利颁发前提交的信息。虽然一些较早的材料仍使用“试点”(pilot)一词,美国专利商标局目前将该项目列为永久性项目。See U.S. Patent & Trademark Office, Quick Path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 (last updated Jan. 19, 2025), https://www.uspto.gov/patents/initiatives/quick-path-information-disclosure-statement-qpids. 提交IDS本身并不构成对所提交信息具有重要性的承认。See 37 C.F.R. § 1.97(h) (2026).
可利用的时间也缩短了。自2025年5月13日起,美国专利商标局将专利颁发通知(Issue Notification)与颁发日之间的平均间隔由约三周缩短至约两周。See U.S. Patent & Trademark Office, USPTO Modernization Efforts Successfully Expedite Patent Issuance (Apr. 15, 2025), https://www.uspto.gov/about-us/news-updates/uspto-modernization-efforts-successfully-expedite-patent-issuance. 已分配专利号不一定意味着不能使用QPIDS,但留给代理人调查何时获知文献、取得客户指示并提交完整电子材料的余地已非常有限。
QPIDS填补的程序空档
§ 1.97将IDS实务划分为几个阶段。在审查早期,根据§ 1.97(b)提交的IDS可以得到审阅。较晚提交的IDS可能须附上§ 1.97(c)规定的声明或费用。审查结束后,只有IDS在缴纳专利授权费当日或之前提交,且同时附有§ 1.97(e)声明和§ 1.17(p)费用,才可依§ 1.97(d)获得审阅。See 37 C.F.R. § 1.97(d)–(e) (2026); MPEP § 609.04(b)(III)–(IV). 在缴费的日历日期之后,如果申请未从颁发程序中撤回,普通IDS通常只会被收入案卷,而不会交由审查员审阅。
在QPIDS出现之前,申请人若希望审查员审阅缴费后取得的信息,通常必须申请将专利申请从颁发程序中撤回并提交RCE,即便审查员最终认为信息仅属重复性证据。QPIDS改变了处理顺序:美国专利商标局决定RCE是否应当生效之前,审查员先审阅IDS。See Quick Path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 (QPIDS) Pilot Program, 77 Fed. Reg. 27,443, 27,443–45 (May 10, 2012).
作为附条件RCE的QPIDS
QPIDS材料包括撤回待颁发申请的申请书、RCE和适用费用。这些组成部分各有作用:撤回申请书须获批准,才能将申请移出颁发程序;附条件处理则决定RCE是否录入、审查是否重新开始。如果没有引证项目需要进一步审查,RCE不予录入,RCE费用退还,申请恢复颁发程序;如果有项目需要进一步审查,RCE即生效,审查重新开始。
这种附条件结构正是QPIDS的价值所在。提交的信息确需进一步审查时,QPIDS并不会阻止重启审查;它避免的情形是,仅仅因为IDS在缴纳授权费后提交,就自动重启审查。能否维持准予授权,由审查员而非申请人首先作出判断。
适用资格分析
初步问题大多可以明确判断。目前的Patent Center指南指出,QPIDS适用于非临时实用专利申请,包括进入美国国家阶段的申请和再颁申请。See U.S. Patent & Trademark Office, Patent Center Quick Start Guide for Quick Path IDS (QPIDS) 5, https://www.uspto.gov/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s/PATENTCENTER_QPIDS_QSG.pdf (last visited Sept. 22, 2026). 它不适用于外观设计申请、植物专利申请或复审程序。所有相关文件均须通过美国专利商标局的专利电子提交系统提交。提交日期必须晚于授权费缴纳的日历日期,且早于专利颁发日。
同日提交这一细节很重要。若申请人于周一缴纳授权费,当周一稍后提交的IDS仍属于§ 1.97(d)的范围,不能适当地作为QPIDS提交。QPIDS窗口从次日开始;另一端,颁发日当天不能提交QPIDS。如果专利颁发通知已分配专利号,提交人必须选择针对已分配专利号申请的撤回颁发网络ePetition选项。
在预定颁发日前提交是必要条件,但还不够。根据§ 1.313(d),撤回颁发申请书除非在该日期之前实际由主管的专利局官员收到并批准,否则不发生效力。对于符合要求的网络ePetition,代理人应核验系统生成的完整、准确的电子接收确认回执和批准函,不能仅凭提交回执就认定颁发已被阻止。See 37 C.F.R. § 1.313(d) (2026); U.S. Patent & Trademark Office, ePetition Resource Page (last updated Sept. 8, 2026), https://www.uspto.gov/patents/apply/applying-online/epetition-resource-page [hereinafter ePetition Resource Page]; U.S. Patent & Trademark Office,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QPIDS Program, Qs. 5–13 (updated Jan. 19, 2025), https://www.uspto.gov/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s/qpids_faq.pdf [hereinafter QPIDS FAQ]; MPEP § 1308.
其余资格问题需要更细致的判断:申请人能如实作出哪一种§ 1.97(e)声明?对于(e)(1)项,合格的外国专利局引证历史具有决定性作用;对于(e)(2)项,代理人必须审查信息来源、知悉时间以及合理查询。即使认为文献不会影响可专利性,也不能据此回答这两个程序问题。
及时性声明
§ 1.97(e)提供两条途径。依据(e)(1)项,提交人声明IDS中的每一项资料首次在IDS提交日前不超过三个月的一份外国专利局就对应外国申请发出的通知中被引用。依据(e)(2)项,提交人声明没有任何资料在此类外国专利局通知中被引用,并且经合理查询,§ 1.56(c)所列任何人员均未在IDS提交日前超过三个月时知悉任何一项资料。
对于外国专利局途径,期间从通知上的日期起算;如果通知载有两个日期,以邮寄日期为准。期间并非从外国代理人或美国代理人收到文件时开始。若任何外国专利局首次引用某资料的时间已超过三个月,后来的引用也不能使该资料重新符合条件。因此,代理人应取得原始通知,而非依赖转发邮件的日期。
两条途径对既有知悉情况的处理不同。对于(e)(1)项,有披露义务的人员在收到符合要求的外国专利局通知前是否已知悉所引资料,并不影响该项声明。相比之下,(e)(2)项明确将合理查询后的知悉情况作为条件。任何一种途径的程序资格,都不能解决更早时是否已履行披露义务的问题;披露义务分析与迟交IDS分析应分别进行。See 37 C.F.R. § 1.97(e) (2026); MPEP § 609.04(b)(V).
“对应”(counterpart)一词也有边界。通常包括通过优先权主张相联系的申请,或者公开内容实质相同的申请。就§ 1.97(e)(1)而言,指定美国的PCT申请不属于对应外国申请,但(e)(2)项可能适用。附上一份注明日期的检索报告并不能取代明确的声明。
(e)(2)项所要求的合理查询同样需要重视。实务人员收到一份文献,却未查明它何时为相关人员所知时,不能未经查询便作出声明。判断知悉时间,应看该信息何时与本申请相关联而为人所知;即使相关人员较晚才意识到它可能具有重要性,也不能以后者为准。若美国申请中列名的发明人同时也是被引资料列名的发明人,不能适当地对该资料作出(e)(2)项声明。若发明人是被引出版物的作者,代理人则应调查有关信息何时在与该申请相关的情况下为人所知。作者身份是相关证据,但所引MPEP指南并未把作者身份本身规定为一概排除的理由。仅依据“据所知所信”作出的声明不足以满足要求。
可以处理混合文献组,但须仔细对应各项声明。MPEP允许使用两份清单分别附上两项声明,也允许使用一份清单附上两项声明,条件是申请人明确指出每项声明适用于哪些引证资料。See MPEP § 609.04(b)(V). 如果某项资料无法被任何一种声明适当涵盖,就不能通过QPIDS使该项资料得到审阅。
准备完整的QPIDS提交材料
确定符合资格后,正确完成提交同样重要。完整的提交材料应在同一提交日包括以下各项。See QPIDS FAQ, Qs. 2–4, 20, 23–25; U.S. Patent & Trademark Office, PTO/SB/09, Certification and Request for Consideration of an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 Filed After Payment of the Issue Fee Under the QPIDS Program (rev. Jan. 2025), https://www.uspto.gov/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s/sb0009.pdf [hereinafter PTO/SB/09].
1. 一份单独的提交说明,标明本次提交属于QPIDS。强烈建议使用现行PTO/SB/09表格,也可使用内容相当的单独提交说明。
2. 符合§§ 1.97及1.98要求的IDS,包括适用的§ 1.97(e)声明、§ 1.17(p)提交时机费用、IDS篇幅收费声明,以及根据§ 1.17(v)应缴纳的篇幅费用。
3. 依据§ 1.313(c)(2)通过网络提交撤回待颁发申请的ePetition,并缴纳§ 1.17(h)申请费用。
4. 依据§ 1.114提交RCE,并根据§ 1.17(e)缴纳首次或后续RCE的适用费用。
5. 授权从已设立的美国专利商标局预存账户扣取全部QPIDS费用。
现行常见问题解答还要求,签署费用授权者的全名须与Financial Manager中该人的获授权缴费人姓名一致。See QPIDS FAQ, at 5 (Financial Manager fee-payer requirement). 当提交窗口很短、被拒绝的付款或申请在专利颁发后无法补正时,这一行政细节尤其重要。
QPIDS不应附带修改书。若附带修改书,附条件RCE即会录入,并作为普通RCE处理。未使用网络申请界面也会产生同样结果。See QPIDS FAQ, Qs. 24–25; PTO/SB/09, at 1, item 6. 如果需要修改权利要求或提交实质性意见,申请人通常应选择实际的RCE,而不应尝试维持附条件程序。
审查员审阅后的两种结果
撤回颁发申请书在专利颁发前获接收并批准后,程序上完整的QPIDS材料会将新引证的信息送交审查员,以判断是否需要进一步审查。它不保证原准予授权决定得以维持。两条处理路径所发通知与退费结果不同。
表1 QPIDS审查结果
审查员判断 | 申请状态 | 专利局通知 | 费用处理 |
无需重启审查的资料 | 附条件RCE不予录入;申请返回颁发队列 | 更正的准予授权通知(PTOL-37),附已审阅的IDS清单 | 退还RCE费用;留存IDS提交时机费用和撤回申请费用 |
至少一项资料需要重启审查 | 附条件RCE录入;审查恢复 | PTO-2300,随后发出审查意见通知 | 留存RCE费用;退还IDS提交时机费用;留存撤回申请费用 |
如果任何资料都不需要重启审查,专利局将使用PTOL-37表格发出更正的准予授权通知。该通知指出所提交的IDS,并附有审查员标注的引证清单。专利局不会重新发出缴费准予授权通知(Notice of Allowance and Fee Due),申请人也无须回复。RCE费用应自动退还;如果更正通知发出后三个月内仍未退还,申请人可书面请求退款。
如果有资料需要重启审查,专利局将发出PTO-2300表格,随后发出审查意见通知。RCE费用由专利局留存;由于IDS落在§ 1.97(b)(4)规定的RCE后期间,IDS提交时机费用应予退还。不论哪条路径,撤回颁发申请的费用均不退还。对于本应缴纳的IDS篇幅费用,美国专利商标局未表示在任何一种结果下会自动退款。已缴纳的专利授权费不予退还,但如果申请后来再次获准授权,可将该费用重新用于该申请。
第一份QPIDS仍待处理时若又收到其他资料,申请人不能在审查员对第一份QPIDS作出处理前简单补交普通IDS,也不能提交第二份QPIDS。如果专利局通过PTOL-37发出更正的准予授权通知,申请将返回颁发队列;只要新提交材料独立满足项目要求,申请人便可再次提交QPIDS。如果专利局改而发出PTO-2300并重启审查,新增资料可通过符合§ 1.97要求的IDS提交,不需要第二份QPIDS。代理人应立即重新评估,因为第一份材料仍待处理并不会延长适用的声明期限或颁发期限。See QPIDS FAQ, Qs. 14–19, 27–35.
IDS篇幅费用陷阱
较早的QPIDS说明未涵盖一项自2025年1月19日起生效的要求。现在每份IDS均须包含明确书面声明,说明已附上适当的IDS篇幅费用,或说明无须缴纳篇幅费用。即使申请人提供的资料累计数低于首次收费门槛,该声明仍属必需。See 37 C.F.R. §§ 1.17(v), 1.97(a), 1.98(a)(4) (2026); Setting and Adjusting Patent Fees During Fiscal Year 2025, 89 Fed. Reg. 91,898 (Nov. 20, 2024).
篇幅费用取决于该申请中由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提供的资料累计数量。累计为51至100项时,费用为200美元;累计为101至200项时,总费用为500美元,扣除先前已缴纳的篇幅费用;累计为201项或以上时,总费用为800美元,扣除先前已缴纳的费用。这些金额对大实体、小实体和微实体均相同。
累计数量包括2025年1月19日前申请人提供的引证资料,但新规则并不会仅因申请在该日期前已达到某收费门槛,就追溯收取费用。2025年1月19日或之后提交的IDS,只有其提交使累计数量跨越更高门槛时,才触发篇幅费用。因此,若某申请在该日期前已有55项由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后来一份IDS增加10项,累计达到65项,并不会产生篇幅费用,虽然该IDS仍须声明无须缴费。相反,若该日期前已有70项资料,后来一份IDS再增加40项,累计达到110项,且此前未缴纳篇幅费用,则应缴纳第二档500美元费用。
清单中的每次列示一般分别计数,因此同一资料列于多份IDS时,通常每列示一次就计数一次。美国专利商标局承认一个狭窄例外:如果某项具体资料因提交不合规而未获审阅,在同一申请或专利中重新提交该资料时不会重复计数。提交RCE不会重置累计数量。新的继续申请、分案申请、继续审查申请或再颁申请则重新计数。笼统的预存账户授权不足以缴纳篇幅费用,除非明确指明并授权适用的§ 1.17(v)费用。See U.S. Patent & Trademark Office, Quick Reference Guide to the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 Size Fee and Size Fee Assertion 3–8, Questions 9, 12–14, and Examples 6 and 8 (Jan. 2025), https://www.uspto.gov/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s/quick-reference-guide-to-the-information-disclosure-statement-ids.pdf.
表2 提交QPIDS时应预付的基本费用
费用项目 | 大实体 | 小实体 | 微实体 |
首次RCE | $1,500 | $600 | $300 |
IDS提交时机费用 | $280 | $112 | $56 |
撤回颁发申请 | $150 | $60 | $30 |
首次RCE提交时小计 | $1,930 | $772 | $386 |
第二次及以后RCE | $2,860 | $1,144 | $572 |
第二次及以后RCE提交时小计 | $3,290 | $1,316 | $658 |
本表列示截至2026年9月22日提交时应预付的基本金额,未包括任何IDS篇幅费用。这些金额未必是最终净成本,因为审查员的判断会影响哪些费用得到退还。适用的RCE费用取决于该申请此前是否提交过RCE。美国专利商标局费用可能变动,代理人应在提交当日核对现行收费表。See U.S. Patent & Trademark Office, USPTO Fee Schedule (last revised Aug. 14, 2026), https://www.uspto.gov/learning-and-resources/fees-and-payment/uspto-fee-schedule.
遗漏篇幅收费声明、应缴纳的篇幅费用,或两者均遗漏,后果尤其严重:附条件RCE会被录入,IDS提交时机费用退还,专利局发出PTO-2300,但有缺陷的IDS只收入案卷,不交由审查员审阅。一旦RCE录入,§ 1.97(b)(4)开启一个可提交合规IDS的新窗口。要在此窗口内获得审阅,申请人须在RCE之后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寄出之前重新提交IDS。See 37 C.F.R. § 1.97(b)(4) (2026); QPIDS FAQ, Qs. 16–17, 39; MPEP § 609.04(b)(I). 因此,原本旨在避免不必要RCE的提交,如果遗漏这项新要求,可能同时造成RCE被录入和IDS未获审阅。
专利期限调整须单独分析
QPIDS资格与专利期限调整(PTA)安全港受不同规则约束。§ 1.97(e)声明不能替代§ 1.704(d)要求的声明。两者的计时起点也不同。§ 1.97(e)(1)通常从符合要求的外国专利局通知的日期或邮寄日期起算三个月;§ 1.704(d)通常要求在§ 1.56(c)所列任一人员最早收到符合要求的通知后30日内提交,而不是从通知较晚送达美国代理团队之日起算。
自2023年7月17日起,申请安全港的申请人须使用未经改动的PTO/SB/133表格,与IDS同日提交,并选择文件代码PTA.IDS。See 37 C.F.R. § 1.704(d)(3) (2026); MPEP § 2732(IV). 30日限期不可延长。对于§ 1.704(d)(1)(i)的引证资料途径,在§ 1.56(c)所列人员已收到首次引用该资料的较早通知后,再次引用不会重新启动30日期间。See 37 C.F.R. § 1.704(d)(1)(i) (2026); MPEP § 2732(IV). 安全港所涵盖的通知与§ 1.97(e)(1)不同,其中包括美国专利商标局发出的符合要求的通知,以及对应国际申请中的此类通知。独立发现的信息可能支持§ 1.97(e)(2)声明,却不属于以专利局通知为前提的安全港。如果RCE附带修改书,提交材料就不限于IDS,因此无法利用RCE安全港。
PTA后果取决于审查员所走的处理路径。若不重启审查,除非§ 1.704(d)适用,授权后IDS可能根据§ 1.704(c)(10)减少原本可获得的PTA;一般而言,扣减期间从适用的准予授权通知的邮寄日期次日起,到QPIDS提交之日止。如果附条件RCE被录入,除非安全港适用,§ 1.704(c)(12)可能产生类似的RCE前扣减。如果原本没有正数的PTA可供扣减,实际专利期限影响可能为零。See 37 C.F.R. § 1.704(c)(10), (12) (2026); MPEP § 2732(III)(J), (III)(L).
§ 1.704(d)安全港针对的是特定申请人延误造成的PTA扣减。它并不能消除另一项独立规则:已录入RCE所占用的时间须从B类延误计算中排除。依现行规则,该继续审查期间自RCE提交日起,至下一份准予授权通知的邮寄日止,而非延续至专利颁发日。See 37 C.F.R. § 1.703(b)(1) (2026); MPEP § 2731; Novartis AG v. Lee, 740 F.3d 593, 601–02 (Fed. Cir. 2014). 有些较早的QPIDS材料反映的是旧规则,不宜将其作为分析PTA的唯一依据。实务上应同时分析§ 1.704(d)与§ 1.97(e),但分别把握两种声明及各自的期限。
何时选择QPIDS
如果授权费已经缴纳,申请人能够作出适当的§ 1.97(e)声明,无须修改申请文件,在专利颁发前仍有足够时间完成并核实网络ePetition,而且若信息只是重复性证据,尽早颁发专利仍有价值,QPIDS通常具有吸引力。不过客户仍须接受审查员可能录入RCE并重启审查这一结果。
如果无法作出该声明、必须修改权利要求或提交实质性意见,或者信息很可能要求重启审查,采用普通RCE可能更为明晰。建立更清楚的审查记录,也可能比颁发时间更重要。不应仅因RCE费用可能退还就选择QPIDS;其实际程序优势在于审查员认定无须进一步审查时仍可维持颁发程序。
如果无法作出§ 1.97(e)声明,申请人可依§ 1.313(c)(2)申请将申请从颁发程序中撤回,以提交将被录入的RCE和IDS;撤回申请书仍须在专利颁发前被接收并批准。§ 1.313(c)(3)允许明确放弃申请,包括为继续申请而放弃。§ 1.313(c)(1)的适用范围更窄:申请人须明确声明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不可获得专利,对这些权利要求作出修改,并说明修改为何使其具有可专利性。See 37 C.F.R. § 1.313(c)–(d) (2026); QPIDS FAQ, Q. 9; MPEP § 1308. 专利颁发后,QPIDS不再可用;任何授权后应对措施均须根据具体案件单独分析。
实例分析
假设申请人于5月1日缴纳授权费。6月12日,欧洲专利局针对一件对应申请邮寄一份审查报告,其中首次引用两份文献。发明人于6月14日收到报告,外国代理人于6月18日将其转交美国代理人。另假设§ 1.56(c)所列其他任何人员均未在6月14日之前收到该报告。专利颁发通知列明的预定颁发日为7月7日。无需修改申请文件。申请人于6月25日提交完整的QPIDS材料。
这些事实要求分别计算三个时间节点。第一,§ 1.97(e)(1)期间从符合要求的外国专利局通知的邮寄日,即6月12日起算,而不是6月14日或6月18日。因此,6月25日提交的IDS处于三个月期间内。第二,§ 1.704(d)下的PTA分析从§ 1.56(c)所列人员最早收到该通知的6月14日起算,而不是美国代理人较晚的收件日。如果其他安全港条件也已满足,申请人应在6月25日与IDS同时提交未经改动的PTO/SB/133,并使用PTA.IDS文件代码。第三,6月25日晚于缴纳授权费的日历日期,且早于7月7日,因此处于QPIDS提交窗口内。
符合要求的网络ePetition在所有要求得到满足时,通常于提交时自动获批。代理人应在6月25日核验并留存电子接收确认回执和批准函。能够证明申请已于7月7日前撤出颁发程序的是批准函,不能仅凭提交确认。如果任一文件未生成,代理人应立即调查并遵循美国专利商标局的故障处理指引,而不能假定系统正在进行人工处理。See ePetition Resource Page. 如果系统停机或ePetition故障影响QPIDS提交,而又必须立即提交,代理人还应查阅QPIDS专项停机指引,并联系Petitions Help Desk。See QPIDS FAQ, at 8 (Procedure in the Event of a System Outage). 不应假定纸质或传真提交的撤回颁发申请仍能维持QPIDS的附条件处理。See PTO/SB/09, at 1, item 6. 从颁发程序中撤回不同于重启审查:只有审查员认为需要进一步审查,进而录入附条件RCE,审查才会重新开始。
如果审查员认为两份文献仅属重复性证据,申请恢复颁发程序,RCE费用退还。如果任一文献提出新的可专利性问题,RCE被录入,审查恢复。及时提交的§ 1.704(d)声明可能避免指定的申请人延误扣减,但不能消除已录入RCE造成的所有期限后果,包括在B类延误计算中对继续审查时间的单独处理。
现在增加一篇发明人于2月15日提供给审查团队的文章。假设这篇文章既未被6月12日的欧洲专利局报告引用,也未被其他符合要求的外国专利局通知引用。(e)(1)项不涵盖该文章,而§ 1.56(c)所列人员在6月25日提交IDS之前超过三个月便已知悉文章,故(e)(2)项亦不可使用。因此,包含该文章的IDS不能通过QPIDS取得审查员的审阅。
不过改变这一前提,结果可能不同。如果该文章本身首次被6月12日符合要求的欧洲专利局报告引用,即使发明人个人更早就知道这篇文章,(e)(1)项仍可能涵盖该文章。与(e)(2)项不同,(e)(1)项并未将不存在较早个人知悉情况作为声明条件。这一程序结论不决定申请人是否已在较早阶段履行披露义务;披露义务分析与迟交IDS能否获得审阅的资格仍是两个独立问题。
三个月声明期间、30日PTA分析期间和预定颁发日各自回答不同问题。代理人应一并评估,不能将其中任何一个视为其他期限的替代。
提交与后续跟进清单
1. 核实该申请符合QPIDS资格,并确认所有文件均将通过美国专利商标局的专利电子提交系统提交。
2. 确认授权费是在较早的日历日期缴纳的,确定预定颁发日,并确认专利尚未颁发。
3. 针对每项资料建立时间线,记明首次符合要求的外国专利局引用、该资料何时在与申请相关的情况下为人所知,以及§ 1.56(c)所列任何人员最早何时收到符合要求的通知。
4. 取得原始的外国专利局通知,并确认相关申请在§ 1.97(e)(1)下属于对应外国申请。
5. 逐项判断§ 1.97(e)(1)或§ 1.97(e)(2)何者适用,将每项资料与适用声明对应,并记录支持(e)(2)项声明的合理查询。
6. 另行审视披露时间是否涉及披露义务问题;§ 1.97(e)下的程序资格不能解决该问题。
7. 分别管理三个日期:适用的§ 1.97(e)期限、从最早相关§ 1.56(c)收件日起算的§ 1.704(d)期限,以及撤回颁发申请书必须在其前获接收并批准的预定颁发日。See 37 C.F.R. § 1.313(d) (2026).
8. 核实没有修改书或其他随附材料会导致附条件RCE自动录入。累计计算申请人提供的IDS资料数量,加入规定的书面篇幅收费声明,并缴纳根据§ 1.17(v)应付的费用。
9. 单独评估§ 1.704(d)安全港;适用时与IDS同日提交未经改动的PTO/SB/133,使用PTA.IDS文件代码。
10. 使用现行的QPIDS提交说明和IDS表格,选择正确的网络申请,备齐完整材料,并核实预存账户扣费授权以及签署人在Financial Manager中的身份。
11. 及早完成网络ePetition,以便在颁发前解决系统问题,并核验和留存完整、准确的电子接收确认回执及批准函。如果任一文件未生成,应立即按照美国专利商标局的故障处理程序调查,不得假定正在进行人工处理。See ePetition Resource Page. 对于需要立即提交的QPIDS停机或故障,还应查阅QPIDS专项停机指引并联系Petitions Help Desk。See QPIDS FAQ, at 8 (Procedure in the Event of a System Outage). 不得假定纸质或传真提交的撤回颁发申请会维持QPIDS的附条件处理。See PTO/SB/09, at 1, item 6.
12. 跟踪预计收到的PTOL-37或PTO-2300、自动退费,并在QPIDS待处理期间收到新增信息时立即重新评估。
结论
QPIDS最适合这样一种情况:缴纳授权费后必须提交信息,但该信息未必足以证明重启审查所造成的费用与延误是必要的。其附条件结构让审查员作出判断;若信息不改变原准予授权决定,申请仍可尽快进入颁发程序。
该程序的适用范围仍然有限。代理人必须能够作出§ 1.97(e)声明,提交全套材料,遵守现行IDS篇幅收费规则,并单独分析PTA。同时,还须准备应对附条件RCE变为实际RCE的可能性。
有效的实务准备应早于迟到文献的出现。申请人应建立报告流程,尤其在准予授权后,迅速将外国专利局通知和其他可能相关的信息转交美国代理人。随着颁发周期缩短,可利用QPIDS的机会可能只有几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