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摘要:本文将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在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PTAB)进行的单方上诉程序,与日本专利局(JPO)针对审查员驳回决定的不服上诉程序进行比较,并以其中一个制度作为理解另一制度的教学框架。本文的核心观点是:两套制度彼此相似,但并不能相互替代。USPTO上诉由“同一权利要求已被驳回两次”的规则触发,并按照以案卷记录和书面理由书为中心的程序推进——上诉通知书、上诉理由书、审查员答复书、回复理由书、可选口头听证、PTAB决定、复审请求以及司法审查。相比之下,JPO上诉由审查员的驳回决定触发,并且更紧密地围绕上诉请求书、可能的同时修改、审查员重新审查、合议体审理以及可能的法院诉讼展开。本文以Ex parte Bar-Tal为具体的美国实例,说明上诉理由书如何界定申请人的案件,审查员答复书如何形成争点,回复理由书如何收窄争议,以及带有演示材料的口头辩论如何帮助PTAB聚焦于已经保留的、以权利要求为中心的论点。对于日本从业人员,本文强调美国的上诉通知书不是实体理由文件,上诉理由书才是核心文件;对于美国从业人员,本文强调JPO上诉不是PT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