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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ergent Patent Law博客
关于美国专利申请与审查、PTAB实务、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最新动态以及跨境专利战略的专业评论与分析。


不要给请求人第二份书面意见:为什么在单方复审与诉讼并行时,专利权人通常应放弃命令后声明
执行摘要:本文认为,当专利权人在侵权诉讼进行期间同时面对由第三方请求的单方复审时,通常应放弃 35 U.S.C. § 304 所授权的可选择的命令后声明。在第一次 Office Action 发出之前提交声明,会迫使专利权人在审查员尚未确定实际驳回理由之前回应潜在理论,使请求人获得法定机会来完善其挑战,并形成额外的审查历史,而这些内容可能影响权利要求解释、侵权、有效性、相关专利,甚至判决后的程序。涉及并行诉讼与复审的联邦巡回法院判例表明,为维持可专利性而作出的陈述可能成为具有后果的内在证据,无论审查员是否采纳这些陈述,也无论法院最终是否认定构成权利范围放弃。放弃声明并不是实质让步,而是一种有纪律的程序排序:它并不必然放弃已经适当保留的对实质性新的可专利性问题认定的挑战,并不免除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也不妨碍专利权人在审查员提出成形立场后作出完整回应。因此,只有在某个明确错误或临近的诉讼事件带来具体利益,且该利益超过请求人答复风险和诉讼风险时,才应提交声明。 I. 引言 当一件已授权专利同时处于地区法院和美国专利商
Brandon Theiss
8月23日讀畢需時 18 分鐘


先检索,后审慎撰写:特定文献式背景技术如何支持专利适格性并保留权利要求含义
执行摘要:有意识的申请前现有技术检索可以作为一种说明书设计工具,而不仅仅是专利性筛查。通过识别“框架性文献”、准确描述其架构和局限,并将每一项差异与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机制相连接,申请人可以建立一份内在记录,用以支持 35 U.S.C. § 101 下的专利适格性,并为后续权利要求解释提供依据。该记录可能使专利权人能够证明,后来被引用的文献采用了背景技术中所描述的同一传统架构,因而缺少权利要求的区别性限定。不过,本文强调,这些效果具有程序场域上的特异性:申请人承认的现有技术在审查、IPR 和联邦地区法院诉讼中的处理方式不同,而权利要求解释仍然是一项独立的内在记录分析。本文还区分 Rule 56 的披露义务与可选择的实质性特征描述,并区分 Ekchian 下的审查历史免责声明与 Thorner、SciMed 和 Indivior 下的说明书放弃。归根结底,本文认为,严谨且与权利要求相挂钩的背景技术撰写,可以形成有价值且持久的边界——前提是申请人接受这些同一边界也会约束其有效性和侵权主张。 I. 引言...
Brandon Theiss
8月5日讀畢需時 22 分鐘


专利审查上诉的“翻译”:比较USPTO PTAB上诉与JPO不服审查员驳回决定的上诉
执行摘要:本文将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在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PTAB)进行的单方上诉程序,与日本专利局(JPO)针对审查员驳回决定的不服上诉程序进行比较,并以其中一个制度作为理解另一制度的教学框架。本文的核心观点是:两套制度彼此相似,但并不能相互替代。USPTO上诉由“同一权利要求已被驳回两次”的规则触发,并按照以案卷记录和书面理由书为中心的程序推进——上诉通知书、上诉理由书、审查员答复书、回复理由书、可选口头听证、PTAB决定、复审请求以及司法审查。相比之下,JPO上诉由审查员的驳回决定触发,并且更紧密地围绕上诉请求书、可能的同时修改、审查员重新审查、合议体审理以及可能的法院诉讼展开。本文以Ex parte Bar-Tal为具体的美国实例,说明上诉理由书如何界定申请人的案件,审查员答复书如何形成争点,回复理由书如何收窄争议,以及带有演示材料的口头辩论如何帮助PTAB聚焦于已经保留的、以权利要求为中心的论点。对于日本从业人员,本文强调美国的上诉通知书不是实体理由文件,上诉理由书才是核心文件;对于美国从业人员,本文强调JPO上诉不是PTAB
Brandon Theiss
7月18日讀畢需時 23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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