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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ergent Patent Law博客
关于美国专利申请与审查、PTAB实务、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最新动态以及跨境专利战略的专业评论与分析。


语境至关重要:Ex parte Chowdhury 与马库什(Markush)组的正确运用
执行摘要:Ex parte Chowdhury 确认,若干备选项能否构成适当的马库什组,取决于它们在权利要求所述发明语境中的技术统一性,而非它们在所有结构或功能层面是否完全相同。语境决定了应在何种层次上进行分析,但仅凭高度概括的共同结果,并不能将任意罗列的事项转化为适当的组。本文将 Chowdhury 置于前身法院有关结构相似性、共同用途和可相互替代性的判例脉络中加以考察,同时指出,以马库什分组不当为由的驳回缺乏明确的成文法依据,且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Federal Circuit)尚未全面检验美国专利商标局现行 MPEP 框架。本文还考察联邦巡回法院关于马库什式撰写之实际后果的判例,包括封闭式组的解释、多个已列举成员的选择、额外的未列举组分、因一个已列举备选项而破坏新颖性(anticipation)、不明确性以及审查历史禁反言。最后,本文说明,适当分组并不能证明符合 § 112(a) 的书面描述要求或可实施性要求,并就界定技术统一性、明确是否意图涵盖混合物、根据现有技术逐一评估每个已列举成员,以及保留具有商业意义的权利要求范围提出实务建议。
Brandon Theiss
2天前讀畢需時 19 分鐘


当信息发挥技术作用时:美国印刷物原则与 EPO 信息呈现框架之比较
执行摘要: 本文比较美国的印刷物原则与欧洲专利局(EPO)的信息呈现及 COMVIK 框架,并说明:当语义信息附加于其他方面已知的技术时,两套制度虽有重叠,但并不具有相同的适用范围。美国法首先考察某一限定是否针对信息的传达内容而要求保护;如是,则进一步考察该内容与其他权利要求要素之间是否具有所要求的功能性关系。因此,在讨论美国法时,本文所称“技术”仅为描述性用语,并非一项独立的美国法要求。EPO 法则更广泛地评价技术特征与非技术特征相混合的发明,并仅允许对技术性作出贡献的特征支撑创造性。本文通过使用说明、医疗器械标记、数据结构、人机界面以及人工智能输出等实例,说明为何仅有语义上的新颖性通常不足以确立可专利性。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2025 年不具先例约束力的 Bard 判决以及 EPO 具有说明意义的 T 0642/25 决定,再次凸显了物理特征或机器操作特征与信息含义之间的区别。由此得出的撰写启示因法域而异,但具有明确的实践意义:权利要求应说明信息如何被识别、何种结构或过程对其进行处理、随后执行何种操作,并且在 EPO 实务中还应说明由此产生的
Brandon Theiss
4天前讀畢需時 21 分鐘


“一个或多个处理器”仍然要求一个处理器时:Salazar 与 Finjan 之后的功能分配
摘要:专利权利要求经常记载由“one or more processors configured to”(被配置为……的一个或多个处理器)执行多项功能,但这种表述并不必然允许数个处理器彼此分担这些功能。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 Convolve、Salazar 和 Finjan 等判决中区分了数量范围与功能同一性:虽然“a processor”(一个处理器)通常涵盖一个或多个处理器,但可能仍须至少有一个符合要求的处理器执行——或被配置为执行——赋予所要求保护处理器的全部功能。In re Varma 一案中令人难忘的狗的比喻说明了这一点:多个元件通常不能分担归属于单一权利要求元件的特征。不过,如果权利要求把功能赋予系统、服务器节点或用户设备等复合单元,并且内在记录支持分布式实现,则可以允许共同执行。该区别可能决定侵权、缺乏新颖性(anticipation)、显而易见性以及审查过程中所作论证的效力。因此,实务人员应明确说明:是否必须由一个处理器执行全部所要求保护的功能、多个处理器能否共同执行、系统整体是否为功能归属主体,或者特定操作是否必须由不同处理器
Brandon Theiss
6天前讀畢需時 22 分鐘


一项权利要求,多条路径美国、欧洲、中国、韩国和日本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
摘要。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可以将若干权利要求组合压缩为一项编号权利要求。在按编号权利要求收费的专利局,这种精简颇具吸引力;但在美国,其吸引力较小,因为费用计算会将该项权利要求展开为各个择一从属项,并另行收取附加费。影响最大的差异在于嵌套从属关系:《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PCT实施细则)第6.4条以及美国、中国、韩国和日本的规则,均禁止将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基础;而欧洲专利局(EPO)实务不存在同等的一律禁止规则,主要通过清楚性等要求审查具体结构。实践上的启示是,多项从属关系并非仅仅是一种起草捷径;它是一种权利要求架构,必须兼顾费用、审查、修改以及进入国家阶段后的可移植性来进行设计。 1. 一项细微的起草选择,影响整个专利组合 从属权利要求常被视为专利申请中不事张扬的基础设施。它们保留范围较窄的后备保护方案,使商业实施方式与权利要求相对应,并为审查员提供可授权的路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以更紧凑的方式完成同样的工作:一项编号权利要求可以将同一附加限定分别施加于两项或更多在先权利要求。 因此,从属关系是权利要求架构的
Brandon Theiss
9月5日讀畢需時 17 分鐘


大学发明归谁所有?不同学术角色下的发明人资格与专利权归属
执行摘要:大学发明需要进行两项彼此独立但相互协调的审查:发明人资格取决于专利权利要求,而权利归属则取决于权属链条。无论学术职级、经费筹措责任、监督管理或论文署名如何,同一联邦发明人资格标准均适用于本科生、研究生、博士后研究人员、教授和工作人员。相比之下,权利归属取决于个人与机构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作出发明性贡献时有效的协议、政策、雇佣职责、受资助研究条款、经费要求和转让文件。大学成员身份或联邦资助本身均不会自动转移发明人的权利,将大学列为专利申请人也不能补正存在缺陷的权属链条。由于学术项目经常涉及角色变更、协议重叠、多个机构和混合团队,法律顾问应分别编制权利要求—贡献者矩阵和贡献者—文件时间线。始终保持这一区分——依据权利要求所限定主题的构思认定发明人资格,并依据有效的权属转移认定权利归属——对于准备准确的专利申请以及确立经得起质疑的机构权属地位至关重要。 引言 六个人在同一所大学的实验室工作。一名本科生提出了一种新的系统架构。一名硕士研究生制作了首个原型。一名博士候选人解决了主要技术问题。一名博士后研究人员作出了一项重要改进。教授负责指导项目
Brandon Theiss
9月3日讀畢需時 24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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