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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ergent 专利法博客
关于美国专利申请、PTAB 实务、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Federal Circuit)最新动态,以及跨境专利战略的专业评论与分析。


一项设计,两套制度:LKQ之后美国与欧盟的外观设计保护
执行摘要:本文比较了LKQ Corp. v. GM Global Technology Operations LLC之后的美国外观设计专利法与欧洲联盟的统一设计制度,突出美国“普通设计师”和欧盟“知情用户”这两种不同视角。虽然LKQ以更灵活的框架取代了僵硬的Rosen-Durling显而易见性测试,但包括Dynamite Marketing和Range of Motion在内的近期判例表明,挑战者仍必须识别一个实际存在、属于类似领域的主要引证,并以证据而非后见之明支持任何拟议修改。不过,这些早期案件只是示例性案例,尚未形成稳定的无效率趋势。现由Regulation (EU) 2026/715规制的欧盟制度,则通过设计的整体印象,并结合设计师自由度,评估新颖性和独特性,而不引入美国显而易见性法理。本文还考察权利范围、执行、无效和维修部件保护方面的差异,并得出结论:企业应协调但不应混同其美国和欧盟的申请、审查及诉讼策略。 I. 引言 设想一家汽车制造商在美国和欧盟均保护一款替换用翼子板。售后市场供应商希望销售一
Brandon Theiss
2天前讀畢需時 17 分鐘


保持专利族开放:美国继续申请实务与欧洲、中国、韩国和日本的比较
执行摘要:美国继续申请实务是一种独特而强大的专利组合管理工具,因为它允许申请人使专利族保持待审状态,并随着市场、竞争者、现有技术、许可需求和诉讼立场的发展,继续追求基于同一公开的其他权利要求组。相比之下,欧洲、中国、韩国和日本提供了重要但限制更强的后续机制——主要包括分案申请、韩国范围较窄的分离/单独申请程序,以及授权后的限制或更正工具——这些机制可以保留或缩小权利,但通常不能复制美国继续申请在常规权利要求开发方面的灵活性。全球专利策略的实务启示是:当存在足以证明额外成本合理的真实权利要求目标时,应有意识地使用美国继续申请;而外国审查则需要围绕分案窗口、原始公开限制、权利要求数量成本、授权或上诉期限以及授权后更正限制进行早期且按法域定制的规划。 I. 引言 美国继续申请实务是美国专利审查与欧洲、中国、韩国和日本专利审查之间最重要的战略差异之一。在美国,专利族通常可以通过基于同一公开的继续申请保持待审,从而使申请人能够针对母案中已经公开的主题继续追求其他权利要求组。正因如此,美国继续申请实务并非仅仅是一种程序性工具,而是一种
Brandon Theiss
7月12日讀畢需時 18 分鐘


USPTO和EPO中的秘密现有技术:先申请、后公开专利申请的比较视角
执行摘要:本文比较USPTO和EPO如何处理“秘密现有技术”——即在后申请提交时尚未公开、但后来公开后取得现有技术效力的先申请专利申请。在美国,AIA § 102(a)(2)将符合条件的美国专利文献,包括某些指定美国的PCT公开,在其列名另一发明人的情况下,以其有效申请日作为现有技术日;此类文献既可用于破坏新颖性,也可用于显而易见性判断,但AIA § 102(b)(2)规定了重要的发明人来源、在先公开披露、共同所有权以及联合研究协议例外。在欧洲,EPC第54(3)条同样涵盖先申请、后公开的欧洲申请以及符合条件的Euro-PCT申请;但第56条将其效力限制为仅限新颖性,且没有美国式的共同所有权自我冲突豁免。本文的核心主张是:美国制度将秘密申请较广泛地纳入现有技术范围,然后通过法定例外缓和其严厉性;而EPC严格将秘密申请的效力限定于新颖性,却依赖优先权、直接且明确的公开、修改实务以及范围狭窄的免责声明,而不是以所有权为基础的救济。 I. 引言 一个常见的可专利性问题是:某一专利申请在被审查申请之前提交,但直到后申请的申请日之后才公开。可考虑一个简单的
Brandon Theiss
7月10日讀畢需時 13 分鐘


全球审查员面谈:USPTO、EPO、JPO、韩国和中国专利局中的沟通、承诺与审查历史风险
执行摘要:审查员面谈是有价值的审查工具,但其战略意义在不同法域之间差异显著。核心问题并不只是审查员是否会与申请人沟通,而是该沟通是否具有程序后果、决定权限、审查历史效应,或者仅仅为下一份正式提交文件提供参考。在 USPTO,面谈是常规且往往有力的工具,但必须记录在案,并可能产生审查历史风险。在 EPO,非正式咨询可以澄清问题,但其本身不具有决定性;正式口头程序仍然是程序性保障。在 JPO,面谈审查有助于技术说明和修改讨论,但审查员建议本身并不会修改权利要求。在韩国,个人面谈具有结构化并会被记录,但不能取代书面意见、修改或正式通知。在 CNIPA,会晤和其他沟通可以帮助聚焦实质审查,但案件仍以书面修改或答复为准。对全球专利顾问而言,实践教训是应将审查员面谈视为受控的主张陈述活动:用其来了解、测试并缩小争点,但应依靠正式提交文件和正式程序来作出承诺、保留权利并改变审查态势。 I. 引言 审查员面谈很容易被过度概括。美国专利律师可能会把面谈视为常规审查事项:联系审查员,讨论先行技术,试探权利要求措辞,提交答复,然后推进案件。这一模式在美国往往有用。但如
Brandon Theiss
7月6日讀畢需時 13 分鐘


跨领域现有技术与事后分析:美国类似现有技术法理与EPO问题—解决方案法
摘要:本文以 Sanofi-Aventis Deutschland GmbH v. Mylan Pharmaceuticals Inc. 一案为切入点,比较美国的类似现有技术法理与欧洲专利局(EPO)的问题—解决方案法。在该案中,请求人将一份跨领域的汽车技术文献与另一份现有技术文献相联系,而不是与权利要求所述的药物递送发明相联系,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因而驳回了其显而易见性挑战。根据美国法,所依赖的每一份文献均须与权利要求所述发明属于同一技术领域,或者与发明人所面对的问题具有合理相关性;这一门槛要求不同于另一项独立要求,即说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为何会结合这些文献。EPO实务通过不同机制处理相关的防止事后分析问题,包括选择适当的出发点、客观界定技术问题、评估来自其他领域的知识在现实中是否可供本领域技术人员利用,以及进行“能否—会否”检验。尽管两套制度均允许依赖跨领域的技术启示,但都不允许仅凭事后分析重构通向权利要求所述发明的路径;提出挑战的一方必须基于证据给出连贯理由,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何会考虑并采用该遥远领域的技术启示。 汽车离合器轴承似乎不太可能成
Brandon Theiss
6月25日讀畢需時 19 分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