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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ergent 专利法博客
关于美国专利申请、PTAB 实务、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Federal Circuit)最新动态,以及跨境专利战略的专业评论与分析。


超越排除权:大型公司为何取得其可能永不主张的专利
执行摘要:大型公司取得专利,不仅是为了排除竞争者,也是在诉讼发生很久以前影响商业决策。一个经战略构建的专利组合,可以通过某种形式的相互确保摧毁来威慑经营性竞争者,为交叉许可提供谈判筹码,保留未来产品选择权,控制竞争性的设计空间,强化与供应商和合作伙伴的关系,支持参与标准制定,产生许可收入,并在融资和公司交易中提高杠杆。专利还通过展示技术能力、认可发明人、组织机构知识,以及支持面向投资者、客户、招聘对象和国家或地区利益相关者的营销主张,发挥信息和声誉功能。这些利益与其说取决于专利组合的单纯规模,不如说更取决于权利要求质量、商业相关性、所有权、地域覆盖,以及与预期受众或交易对方的匹配。基于专利的营销还需要严谨的方法论,因为申请数量、已授权专利、专利族、收购资产和地域性申请衡量的是不同事项。因此,有效的专利组合治理会为每个专利族赋予可识别的商业功能,检验专利保护是否优于商业秘密或防御性公开等替代方案,并定期重新评估预期战略利益是否仍足以证明其成本合理。 I. 引言:从未被主张的专利 公司专利部门会周期性地面对一个
Brandon Theiss
2小时前讀畢需時 25 分鐘


一项设计,两套制度:LKQ之后美国与欧盟的外观设计保护
执行摘要:本文比较了LKQ Corp. v. GM Global Technology Operations LLC之后的美国外观设计专利法与欧洲联盟的统一设计制度,突出美国“普通设计师”和欧盟“知情用户”这两种不同视角。虽然LKQ以更灵活的框架取代了僵硬的Rosen-Durling显而易见性测试,但包括Dynamite Marketing和Range of Motion在内的近期判例表明,挑战者仍必须识别一个实际存在、属于类似领域的主要引证,并以证据而非后见之明支持任何拟议修改。不过,这些早期案件只是示例性案例,尚未形成稳定的无效率趋势。现由Regulation (EU) 2026/715规制的欧盟制度,则通过设计的整体印象,并结合设计师自由度,评估新颖性和独特性,而不引入美国显而易见性法理。本文还考察权利范围、执行、无效和维修部件保护方面的差异,并得出结论:企业应协调但不应混同其美国和欧盟的申请、审查及诉讼策略。 I. 引言 设想一家汽车制造商在美国和欧盟均保护一款替换用翼子板。售后市场供应商希望销售一
Brandon Theiss
2天前讀畢需時 17 分鐘


为本领域技术人员而写,供所有人阅读面向多重读者的专利申请撰写
执行摘要:专利申请在法律上是通过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视角来评价的,但其实际成功取决于更广泛的读者群体:专利审查员、继续申请代理律师、外国代理人和国家阶段审查员、法官、对方律师、陪审团,以及许可与业务团队。本文认为,解决之道并不是为不同读者撰写发明的不同版本,而是分层构建一个连贯的公开内容——从易于理解的技术导入开始,推进到以权利要求为中心的关系和可运行的实施细节,并保留明确相互关联的替代方案和退守立场。一致的术语和整合的组合有助于审查并满足 § 112;技术说明可强化软件和 AI 相关的专利适格性立场;明确的修改依据可在美国及外国审查中保留灵活性;关注范围的措辞可降低权利要求解释和 § 112(f) 风险;代表性实施例、有用的附图、考虑实施主体的权利要求以及可检测的特征可提升诉讼和商业价值。通过预先考虑专利的完整制度生命周期,实务人员可以撰写出更易审查、在不同司法辖区和专利族中适应性更强、在诉讼中更具防御力且对业务更有价值的申请文件。 I. 引言 专利申请常被描述为写给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文件。这个描述在法律上重要,但在实践中并不完整。本领域技术
Brandon Theiss
4天前讀畢需時 22 分鐘


专利审查上诉的“翻译”:比较USPTO PTAB上诉与JPO不服审查员驳回决定的上诉
执行摘要:本文将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在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PTAB)进行的单方上诉程序,与日本专利局(JPO)针对审查员驳回决定的不服上诉程序进行比较,并以其中一个制度作为理解另一制度的教学框架。本文的核心观点是:两套制度彼此相似,但并不能相互替代。USPTO上诉由“同一权利要求已被驳回两次”的规则触发,并按照以案卷记录和书面理由书为中心的程序推进——上诉通知书、上诉理由书、审查员答复书、回复理由书、可选口头听证、PTAB决定、复审请求以及司法审查。相比之下,JPO上诉由审查员的驳回决定触发,并且更紧密地围绕上诉请求书、可能的同时修改、审查员重新审查、合议体审理以及可能的法院诉讼展开。本文以Ex parte Bar-Tal为具体的美国实例,说明上诉理由书如何界定申请人的案件,审查员答复书如何形成争点,回复理由书如何收窄争议,以及带有演示材料的口头辩论如何帮助PTAB聚焦于已经保留的、以权利要求为中心的论点。对于日本从业人员,本文强调美国的上诉通知书不是实体理由文件,上诉理由书才是核心文件;对于美国从业人员,本文强调JPO上诉不是PTAB
Brandon Theiss
6天前讀畢需時 23 分鐘


错在映射,并非小型审理:USPTO 新设再审查命令前书面程序的案例研究
执行摘要:USPTO 新设的再审查命令前书面程序,给予专利权人在专利局作出单方再审查命令之前,对单方再审查请求提出质疑的一个狭窄但可能具有实质意义的机会。但本文强调,该机会必须按照较低的 SNQ 门槛来构造:专利权人无需、也不应试图证明不存在不可专利性;相反,专利权人应当表明,请求人错误识别了所引文献的教示,或者将该教示错误映射到权利要求,使得所主张的教示并非会引发 SNQ 的那类重要且与权利要求相关的教示。MPEP § 2242;Official Gazette Notice, Pre-order Procedure Regarding Substantial New Question Determination in Ex Parte Reexamination Proceedings 1–3 (Apr. 1, 2026). 本文通过 90/016,330 案例研究展开这一论点。在该案中,专利权人主张,请求书不当地将 Barnard 的固定特征剪枝和阈值处理,再辅以 Knecht 的傅里叶向量以及 Lawrence 的阈值估计理论,重塑为 ’
Brandon Theiss
7月16日讀畢需時 15 分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