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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ergent Patent Law博客
关于美国专利申请与审查、PTAB实务、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最新动态以及跨境专利战略的专业评论与分析。


大学发明归谁所有?不同学术角色下的发明人资格与专利权归属
执行摘要:大学发明需要进行两项彼此独立但相互协调的审查:发明人资格取决于专利权利要求,而权利归属则取决于权属链条。无论学术职级、经费筹措责任、监督管理或论文署名如何,同一联邦发明人资格标准均适用于本科生、研究生、博士后研究人员、教授和工作人员。相比之下,权利归属取决于个人与机构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作出发明性贡献时有效的协议、政策、雇佣职责、受资助研究条款、经费要求和转让文件。大学成员身份或联邦资助本身均不会自动转移发明人的权利,将大学列为专利申请人也不能补正存在缺陷的权属链条。由于学术项目经常涉及角色变更、协议重叠、多个机构和混合团队,法律顾问应分别编制权利要求—贡献者矩阵和贡献者—文件时间线。始终保持这一区分——依据权利要求所限定主题的构思认定发明人资格,并依据有效的权属转移认定权利归属——对于准备准确的专利申请以及确立经得起质疑的机构权属地位至关重要。 引言 六个人在同一所大学的实验室工作。一名本科生提出了一种新的系统架构。一名硕士研究生制作了首个原型。一名博士候选人解决了主要技术问题。一名博士后研究人员作出了一项重要改进。教授负责指导项目
9月3日讀畢需時 24 分鐘


申请人不必然是所有权人:雇员发明的美国专利申请
执行摘要:本文说明,对于雇员发明,依据35 U.S.C. § 118和Rule 1.46将雇主列为申请人,通常比将雇员发明人列为申请人更有利于保持程序连续性和公司控制,尤其是在雇员日后离职、无法联系或者拒绝配合的情况下。雇主作为申请人,可以在不依赖前雇员的情况下指挥专利申请审查程序、指定代理人,并在符合法定条件时签署替代声明;但申请人身份本身既不转移所有权,也不能弥补缺失的转让。因此,公司应当在雇员尚可配合时取得并登记有效的转让文件,保存转让义务的证据,并完成针对专利事项的离职审查。这些所有权记录还会影响现有技术判断,因为35 U.S.C. § 102(b)(2)(C)规定的例外,取决于截至所要求保护发明的有效申请日,相关发明是否由同一主体所有,或者是否均受向同一主体转让的义务约束,而不取决于谁被列为申请人。 I. 引言 当雇员开发出可申请专利的发明时,公司及其专利代理人必须回答一个看似简单、实则不然的问题:在美国专利申请中,应当将谁列为申请人?如果雇员构思了权利要求所述主题,就必须将该雇员列为发明人。但雇员并不
8月31日讀畢需時 27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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