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Divergent Patent Law博客
关于美国专利申请与审查、PTAB实务、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最新动态以及跨境专利战略的专业评论与分析。


从抽象概念到技术方案
执行摘要:人工智能发明在美国和中国均可能获得专利保护,但两个法域都不会保护作为抽象标签的“AI”,也不会奖励在新领域中泛泛使用既有模型的做法。美国实务适用 Alice/Mayo 专利适格性框架,现行 USPTO 指南强调权利要求整体、对技术的具体改进,以及将该改进与权利要求所记载机制相连接的证据;有充分支持的声明可以在审查中提供帮助,但不能弥补缺失的原始公开。中国通过技术方案要求、智力活动排除、创造性分析,以及对说明算法特征如何与技术特征相互作用的更高期待,在许多方面得出相近结果,同时还施加了明确的伦理和数据治理审查。两个制度都要求具备合格的自然人发明人,并充分公开产生所主张技术效果的架构、训练过程、输入、输出和因果机制。因此,最稳健的跨境策略是记录人类构思,在公开前提交申请,并要求保护解决已识别技术问题的具体机制,而不是仅仅记载 AI 生成的结果。 I. 引言 “人工智能是否可以获得专利?”这一问题压缩了美国和中国专利法通过不同法理入口回答的若干问题。两个法域都不会把“AI”作为抽象概念授予专利保护。它们分别会问:所要求保护的 AI...
Brandon Theiss
8月15日讀畢需時 25 分鐘


从韩国“技术思想”到美国“实际应用”:软件和AI专利申请的§ 101策略
执行摘要: 本文解释了为什么在韩国法下看似具备专利适格性的韩国软件和AI专利申请,在美国专利适格性法理下仍可能面临重大障碍。韩国法关注的是,所要求保护的发明是否属于“利用自然法则的技术思想”;对于软件相关发明,还关注基于软件的信息处理是否利用硬件得以具体实现。相比之下,美国法询问的是,权利要求是否落入法定类别,并且是否避开了——或者充分应用了——抽象概念、自然法则和自然现象等司法例外。本文结合韩国大法院和专利法院判例,以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例,说明仅仅记载服务器、处理器、数据库、AI模型或计算机可读介质,在某些韩国情境中也许足以支持适格性,但如果权利要求被定性为数据收集、分析、商业决策、精神活动或通用计算机实现,则未必能满足美国§ 101。其实务要点是:韩国申请人不应将美国申请视为单纯的翻译工作;美国申请应当识别具体的技术问题,公开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机制,并在权利要求中——而不仅仅在说明书中——记载能够防止发明被视为抽象概念的具体技术改进或实际应用。 I. 引言 对于韩国专利代理人而言,35 U.S.C. §...
Brandon Theiss
7月30日讀畢需時 19 分鐘


为本领域技术人员而写,供所有人阅读面向多重读者的专利申请撰写
执行摘要:专利申请在法律上是通过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视角来评价的,但其实际成功取决于更广泛的读者群体:专利审查员、继续申请代理律师、外国代理人和国家阶段审查员、法官、对方律师、陪审团,以及许可与业务团队。本文认为,解决之道并不是为不同读者撰写发明的不同版本,而是分层构建一个连贯的公开内容——从易于理解的技术导入开始,推进到以权利要求为中心的关系和可运行的实施细节,并保留明确相互关联的替代方案和退守立场。一致的术语和整合的组合有助于审查并满足 § 112;技术说明可强化软件和 AI 相关的专利适格性立场;明确的修改依据可在美国及外国审查中保留灵活性;关注范围的措辞可降低权利要求解释和 § 112(f) 风险;代表性实施例、有用的附图、考虑实施主体的权利要求以及可检测的特征可提升诉讼和商业价值。通过预先考虑专利的完整制度生命周期,实务人员可以撰写出更易审查、在不同司法辖区和专利族中适应性更强、在诉讼中更具防御力且对业务更有价值的申请文件。 I. 引言 专利申请常被描述为写给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文件。这个描述在法律上重要,但在实践中并不完整。本领域技术
Brandon Theiss
7月20日讀畢需時 22 分鐘


USPTO 2026年指南之后的SMED:规则132声明、佐证,以及建立可经受法院审查的§ 101记录的必要性
执行摘要:本文认为,主题适格性声明(Subject Matter Eligibility Declarations,“SMEDs”)可以成为应对§ 101驳回、建立事实记录的有价值审查工具,但前提是必须以有纪律的方式使用。SMED不应要求发明人或专家声明权利要求具备专利适格性;相反,它应当提供紧扣权利要求、并经佐证的技术事实,说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会如何理解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使其被理解为记载了一项具体的技术改进。本文解释,USPTO的SMED指南可能有助于申请人在审查中构建适格性证据,但它并不改变联邦巡回法院的法律,也不会放宽“权利要求本身必须记载该改进”这一要求。本文以两份Swoop声明为案例研究,说明有效的SMED如何能够将基于电子邮件的商业权利要求重新表述为技术性安全架构:其一涉及用于返回的SMTP/mailto订单电子邮件的、与UUID关联且受期限约束的认证控制包;其二涉及用于基于SMTP的交易消息的有状态、可用密码学方式验证的令牌安全。核心教训是:SMED并非适格性的捷径;它是记录构建工具,其说服力取决于关联性、佐证、说明书支持,以及以
Brandon Theiss
7月2日讀畢需時 14 分鐘


精益专利运营:专利申请与审查工作流中的自働化、自动化与人工智能
执行摘要 专利申请与审查既是法律知识工作,也是可重复的流程工作:新申请提交、形式手续、权利转让、信息披露声明(IDS)提交、专利局通知处理、授权、专利颁发、维持费、外国申请以及专利组合报告,都依赖准确的信息、及时的交接、可靠的控制和适当的专业监督。本白皮书主张,可将精益六西格玛、自働化(jidoka)、传统自动化和人工智能作为一体化运营模式加以运用,从而改进专利运营。精益减少浪费和延误;六西格玛减少缺陷和波动;传统自动化持续、稳定地执行基于规则的任务;人工智能则可协助处理非结构化信息,以及进行比较、分类和起草。自働化提供了一项关键的质量原则:当流程检测到信息缺失、相互冲突、未经授权、不可靠或超出适用范围时,工作流应当停止,问题应当被隔离,异常应当被显现并转交给适当的负责人,同时保留记录以供纠正和治理。目标并非只是让专利法律助理工作得更快,也不是以技术取代判断,而是建立这样的工作流:由适当的人在适当的时间,利用权威信息完成适当的工作,同时减少缺陷和不必要的交接并强化控制。在成熟的专利运营中,技术并不取代法律责任;它在加强核验、保密、可追溯性、监督和
Brandon Theiss
6月23日讀畢需時 22 分鐘
文章
bottom of pag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