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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ergent Patent Law博客
关于美国专利申请与审查、PTAB实务、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最新动态以及跨境专利战略的专业评论与分析。


错在映射,并非小型审理:USPTO 新设再审查命令前书面程序的案例研究
执行摘要:USPTO 新设的再审查命令前书面程序,给予专利权人在专利局作出单方再审查命令之前,对单方再审查请求提出质疑的一个狭窄但可能具有实质意义的机会。但本文强调,该机会必须按照较低的 SNQ 门槛来构造:专利权人无需、也不应试图证明不存在不可专利性;相反,专利权人应当表明,请求人错误识别了所引文献的教示,或者将该教示错误映射到权利要求,使得所主张的教示并非会引发 SNQ 的那类重要且与权利要求相关的教示。MPEP § 2242;Official Gazette Notice, Pre-order Procedure Regarding Substantial New Question Determination in Ex Parte Reexamination Proceedings 1–3 (Apr. 1, 2026). 本文通过 90/016,330 案例研究展开这一论点。在该案中,专利权人主张,请求书不当地将 Barnard 的固定特征剪枝和阈值处理,再辅以 Knecht 的傅里叶向量以及 Lawrence 的阈值估计理论,重塑为 ’
Brandon Theiss
7月16日讀畢需時 15 分鐘


同一份 Office Action,不同的利害关系:在单方再审查与普通专利审查中答复 USPTO Office Action
执行摘要:本文解释了为什么在单方再审查(ex parte reexamination)中答复 Office Action 所需的策略不同于普通专利审查中的答复。在普通审查中,申请人通常试图获得具有商业实用价值的权利要求范围,并且可能通过修改、RCE 实务或继续申请实务拥有程序上的灵活性。相比之下,在再审查中,专利权人是在维护已授权权利,且往往与诉讼并行进行;因此,应将对第一份非最终 Office Action 的答复视为有关授权、上诉和后续执行的关键实体记录。本文强调,专利权人应及早提出所有可用的论点,单独论述有意义的从属权利要求以保留上诉中的备选立场,并避免反射性修改,因为经修改或新增的再审查权利要求可能带来中间权利(intervening rights)、损害赔偿、侵权和权利要求解释方面的后果。本文还说明,在采取任何限缩性立场之前,诉讼律师与再审查律师必须协调,因为即使某些论点在 Marine Polymer 案下不会产生法定中间权利,也仍可能影响权利要求解释、审查历史免责声明和诉讼策略。最后,本文指出,来自中央再审查部门(CRU)的再审查上
Brandon Theiss
7月4日讀畢需時 14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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