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Divergent Patent Law博客
关于美国专利申请与审查、PTAB实务、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最新动态以及跨境专利战略的专业评论与分析。


将IPR启动决定中的实体判断交还PTAB
内容摘要 将多方复审(inter partes review,IPR)启动阶段的实体判断交还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PTAB)的已公布计划,为使决策责任与机构专业能力相匹配提供了契机。由于以局长为中心的程序已经包含向行政专利法官(APJ)征询意见的环节,改革的理由在于让专业合议庭承担集体评议、解决技术分歧以及解释决定的责任。局长的比较优势在于制定并监督实施合法的全局性裁量政策,同时允许将常规适用事项予以授权。裁量拒绝启动程序所依据的许多因素,包括审判日程、诉讼投入、当事人身份和既定预期,均可在不解决涉案专利技术如何运行的情况下进行评估。相比之下,可专利性判断需要综合运用法律与技术分析,这与APJ的法定任职资格和职业经验相契合。这一区分仍然是功能性的:法定期限限制等强制性要求可能不涉及技术,而裁量审查也可能依赖技术评估。公开载明理由的APJ建议,并要求局长解释偏离建议的原因,这样的透明制度可以实现许多相同的益处;不过,由合议庭直接作出决定,责任归属更清晰,常规流转环节也更少。实施方案还应明确作出启动决定的合议庭是否负责后续审理,在效率和技术熟悉程度所
Brandon Theiss
10月7日讀畢需時 29 分鐘


在USPTO使用DocuSign:面向专利申请人与从业人员的实务指南
内容提要: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允许在发明人声明书、授权委托书、申请程序文件及证据声明书等广泛的专利相关文件中使用DocuSign、Acrobat Sign及其他符合要求的同类平台。根据37 C.F.R. § 1.4(d)(4),签署流程必须满足USPTO对软件和签名的要求,保存认证数据,并确保由适当的签署人亲自签署。从业人员应核实所需的身份识别信息,保留完整的已签署文件及支持记录,并在文件发生实质性修改后重新取得签署。各类文件仍须满足其各自的实质性要求:第131条声明书主要涉及《美国发明法案》(AIA)修法前制度下的实务,需要由适当的声明人作出,并以证据证明相关的历史事实;第132条下的专利客体适格性声明书则需要充分的事实基础、与所要求保护发明的关联,以及及时提交。电子签署不能补充本应在原始申请中披露的内容,也不能证明技术证言具有说服力。专利转让还须单独考察相关权利转移的法律效力,而商标文件则适用不同且范围更窄的程序。因此,有效的工作流程应当将合格的软件、适当的签署权限、各类文件的具体要求以及及时向USPTO提交文件协调起来。 引言...
Brandon Theiss
10月5日讀畢需時 15 分鐘


在进入国家阶段前运用PCT第二章
执行摘要:《专利合作条约》(PCT)第二章为申请人提供了一项自愿程序,使其可以在进入国家阶段前答复审查异议、修改申请并取得国际初步审查报告。该程序在能够保留具有商业意义的权利要求范围,并在拟寻求保护的司法管辖区产生可明确识别的利益时,价值最大。即使报告结论有利,其仍不具有约束力:它既不保证专利授权,也不会带来统一的费用减免,通常也不延长进入国家阶段的期限。本文分析国际初步审查请求及审查程序、相关费用,以及该程序在美国、欧洲、中国、韩国和日本的实际影响,并区分因有利结论而产生的利益与取决于具体承办机构的利益。本文还说明审查机构选择方面的限制、与审查员互动方式的差异,以及加快审查的条件。现有的有利书面意见可能已经足以支持加快审查;但在适用制度要求使用最新PCT审查成果时,进一步审查可能改变这一状况。因此,是否请求第二章审查,应权衡其对有用权利要求范围和国家阶段审查所能带来的预期改善,与额外费用、程序限制以及无需进一步国际审查即可获得的既有利益。 引言 申请人决定是否请求《专利合作条约》第二章审查时,应从其预计继续主张的权利要求出发。该程序可以提供
Brandon Theiss
10月3日讀畢需時 20 分鐘


在单方再审查中寻求酌情驳回:专利权人的提出时机与程序
摘要 第325(d)条允许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驳回单方再审查(ex parte reexamination)请求,前提是该请求提出了此前已向该局提出的相同或实质上相同的现有技术或论点;但仅有重复,并不意味着专利权人当然有权获得救济。对专利权人而言,程序上的核心问题是何时以及如何请求行使这一裁量权。2026年4月实施的程序将第325(d)条主张排除在新获准提交的再审查令作出前文书之外,也未在再审查令作出前另行设置就酌情驳回事宜提交书面意见的机会。因此,通常的实务做法是在再审查请求送达时开始准备论证,并在再审查令作出后及时单独提交请求行使监督权的请愿书(supervisory petition),同时处理任何适用的提交限制及必要的豁免。对于质疑准予再审查决定的请愿,37 C.F.R. § 1.181(f)规定的两个月期限自再审查令的寄发日起算;此后提交的请愿面临因逾期而被驳回的风险。若请求在再审查令作出前获得例外审理,仍须另行提出附有相应依据的请愿及豁免请求,2026年4月的通知并不赋予获得该等审理的权利。监督性请愿与可选择提交的专利权人陈述
Brandon Theiss
10月1日讀畢需時 12 分鐘


信息披露声明:从申请提交到专利颁发
内容摘要 规范的信息披露声明(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IDS)实务,需要将披露已知、重要且不与案卷中已有信息实质重复的信息之义务,与取得审查员审酌所需的程序要求相衔接。37 C.F.R. §§ 1.56, 1.97–1.98 (2026). 本文探讨审查阶段、证明声明要求、提交内容及适用费用,如何影响从申请提交到专利颁发各阶段的信息披露决策。相关申请尤其需要注意:当A公司办理涉及类似技术的申请X和Y时,必须评估Y中引用的文献及审查员的论证理由对X的重要性。申请归属于同一主体,并不当然使每份文献都具有重要性;但是,另一审查员对实质类似的权利要求作出的驳回,本身就可能构成需要披露的信息,而不取决于其所依据的文献是否需要另行披露。Dayco Prods., Inc. v. Total Containment, Inc., 329 F.3d 1358, 1367–69 (Fed. Cir. 2003). 本文还说明获准授权后的提交方式、继续审查请求、Quick Path Information Disclosur
Brandon Theiss
9月29日讀畢需時 15 分鐘
文章
bottom of pag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