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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ergent Patent Law博客

关于美国专利申请与审查、PTAB实务、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最新动态以及跨境专利战略的专业评论。

专利授权后的小实体资格错误有效性与错误纠正及专利可执行性

作家相片: Brandon Theiss
Brandon Theiss
1天前
讀畢需時 11 分鐘

摘要 在本应缴纳未减免的全额费用时按小实体(small entity)费率缴费,并不会自动导致美国专利无效,但这一错误可能产生纠正义务、经济负担以及专利可执行性方面的风险。分析应从相关费用缴纳时是否具备减费资格入手,尤其应关注授权费(issue fee)和维持费的缴纳时点;仅凭申请人在专利授权日的实体身份,无法认定此前的缴费不当。对于善意发生的错误,包括错误确立小实体身份或未申报资格丧失,可在专利授权后依照37 C.F.R. § 1.28(c),通过提交规定的逐项明细并补缴差额予以纠正。尽管启动主动纠正程序没有固定期限,专利权人仍须遵守USPTO通知及不合规文件补正要求所设定的答复期限。如果必要的重要性和具体欺骗意图得到证明,故意虚假陈述可能构成不正当行为(inequitable conduct);补缴差额也不会消除在其他方面具备依据的专利不可执行主张。此外,35 U.S.C. § 41(j)规定,除非相关实体证明其申报出于善意,否则除须补缴差额外,还可被处以至少相当于少缴金额三倍的罚款。因此,专利权人应记录资格依据,在缴纳授权费和维持费前重新核实实体身份,及时调查不一致之处,并保存支持最初资格申报及后续纠正文件的证据。

引言

专利权人在本应缴纳未减免的全额费用时按小实体费率缴费,并不会自动导致专利无效。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设有纠正善意错误的程序,包括在专利授权后才发现的错误。不过,故意虚假陈述仍可能支持不正当行为的认定,现行法律还对虚假主张减费资格另行规定了金钱处罚。评估其后果,需要审查申请人的实际资格、缴费时间以及错误发生的具体情况。 37 C.F.R. § 1.28(c); 35 U.S.C. § 41(j).

此类问题常见于申请尚在审查过程中,企业规模扩大、签订许可协议或被收购的情形。一项交易可能改变减费资格,但申请事务团队的记录未必会立即更新。错误可能直到专利组合审查、后续收购或诉讼准备时才被发现。届时,专利权人既须确定如何纠正缴费记录,也须判断相关行为是否引发更广泛的专利执行问题。

术语上的区别十分重要。专利无效与专利不可执行是不同的法律后果。美国专利法第282条将不可执行性与特定的无效事由分别列为抗辩。在涉及小实体缴费的案件中,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明确指出,不正当行为导致的是专利不可执行,而非专利无效。因此,不应将缴费差错描述为会自动使专利无效。 35 U.S.C. § 282(b); Ulead Sys., Inc. v. Lex Comput. & Mgmt. Corp., 351 F.3d 1139, 1150 n.8 (Fed. Cir. 2003).

判断小实体身份是否不当

首先需要审查的是资格。符合条件的个人、小型企业和非营利组织可以取得小实体身份。对于企业,适用的规模标准通常要求其连同关联企业在内的员工总数不超过500人。由于必须分析关联企业关系,不能仅因直接持有专利的子公司人数较少,就认定相关实体具备资格。 37 C.F.R. § 1.27(a); 13 C.F.R. § 121.802(a).

发明所涉及的权利关系同样重要。原本符合其他条件的申请人,如果向不具备资格的实体转让或许可相关权利,或者承担进行此类转移的义务,便可能丧失资格。因此,拟议转让正式签署或在USPTO登记的日期,未必就是资格最初丧失之日。需要审查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及其产生的权利。 37 C.F.R. § 1.27(a)(1)–(3).

资格必须针对具体申请或专利分别评估。代理律师应识别相关权利人、被许可人及合同义务,再依据适用规则评估各方。笼统地认为客户属于初创企业或小型企业,并不能解决对某项发明享有权利的所有当事人是否均具备资格的问题。 See 37 C.F.R. § 1.27(f).

对于继续申请,也必须重新进行核查。继续申请、分案申请、部分继续申请或再颁申请,均须单独主张小实体身份;母申请的身份并不会自动延续。因此,在审查整个专利家族的缴费情况时,应区分继续办理现有申请与提交主张该申请利益的新申请这两种情形。 37 C.F.R. § 1.27(c)(4), (f).

授权费缴纳日期的重要性

称申请人在“授权时”属于大实体,可能掩盖决定缴费是否适当的关键时点。小实体身份一经适当确立,§ 1.27(g)(1)便允许申请人在身份发生变化后,仍继续缴纳减免费用,直至需要缴纳授权费或维持费。申请人必须在这些时点重新判断其是否享有减费资格。 37 C.F.R. § 1.27(g)(1).

假设某公司在提交申请时适当确立了小实体身份,随后在申请过程中丧失资格。规则仍可能允许其在此期间按小实体费率缴纳申请程序中的费用。然而,在缴纳授权费时,申请人必须重新评估资格,并申报资格丧失。核查时应区分依据这一身份延续规则仍获允许的缴费,与实际存在不足的缴费。 See U.S. Patent & Trademark Off., Manual of Patent Examining Procedure § 509.03(b)(I) [hereinafter MPEP].

事件的先后顺序会改变结论。假设申请人在6月1日缴纳授权费时仍具备资格,6月15日的一项交易才首次使其丧失资格,而专利于7月7日授权。根据§ 1.27(g),后续变化通常不会追溯性地使6月1日的缴费变得不当。反之,如果导致资格丧失的交易或义务在5月15日便已发生,申请人在6月1日缴纳授权费时就不能适当地依赖小实体身份。决定这一事实判断的是交易的法律效力,而不只是交易的公布日期。 See 37 C.F.R. § 1.27(a), (g).

申报也是一项独立要求。规则要求,在资格丧失后首次需要缴纳授权费或维持费之前或缴纳时,申报资格丧失。仅仅缴纳未减免的金额,并不构成所要求的申报。代理律师在准备授权费缴纳答复文件或安排维持费缴纳时,应同时核实费用金额与记录中的实体身份。 37 C.F.R. § 1.27(g)(2).

专利授权后纠正善意错误

§ 1.28(c)同时涵盖错误确立小实体身份以及因错误而未向USPTO申报资格丧失的情形。如果身份主张及减费缴纳均出于善意,则在满足规则有关文件提交、逐项列明和差额补缴的要求后,可就该错误获得救济。该规则明确适用于申请和已授权专利。 37 C.F.R. § 1.28(c).

DH Technology直接涉及错误减缴授权费的情形。地区法院曾认定专利已失效,且纠正少缴费用的期限已经届满。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否定了这一处理方式,判定对于错误按小实体费率缴纳的授权费,其纠正时间受§ 1.28(c)管辖。法院解释称,该条款没有设定固定的纠正期限,但同时将案件发回,以进一步审理所主张的欺诈问题。法院并未认定申请人的行为必然不存在过错。 DH Tech., Inc. v. Synergystex Int’l, Inc., 154 F.3d 1333, 1342–43 (Fed. Cir. 1998).

同样的纠正机制也适用于基于已确立的小实体身份而善意少缴维持费的情形,包括该身份最初即被错误确立,或在资格丧失后仍被保留的情况。在Ulead案中,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适用了§ 1.28(c),并承认USPTO接受差额补缴所产生的效力。因此,单纯未缴纳维持费,与依据小实体规则错误缴纳减免金额,需要采用不同的程序分析。 Ulead, 351 F.3d at 1148–50; MPEP § 2550.

未确立小实体身份便缴纳减免后的维持费,会产生另一类程序问题。如果未及时补足全额费用,或提交适当的书面身份主张,专利可能失效。因此,必须区分错误确立身份与从未确立身份这两种情形。 MPEP § 509.03(b)(IV).

§ 1.28(c)没有为启动主动纠正程序设定固定期限,因此专利权人可以纠正较早发生的错误。尽管如此,仍应在相关记录和负责人员尚可获取或联系时,及时调查并纠正已发现的错误。拖延可能增加还原事实的难度,也可能导致继续按照不准确的身份缴费。

另行规定的§ 1.28(a)退费程序要求,小实体身份主张和退费请求均须在及时缴纳全额费用后三个月内提交。该期限不适用于依据§ 1.28(c)纠正少缴费用。 37 C.F.R. § 1.28(a), (b)(1), (c).

错误何时会危及专利可执行性

纠正程序以善意为前提。§ 1.27(h)将以故意欺骗方式确立小实体身份或缴纳减免费用的行为,视为对USPTO实施或企图实施欺诈。在Nilssen案中,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维持了有关专利不可执行的认定,该认定涉及在与大实体建立许可关系后仍不当缴纳小实体费用的行为。判决依据的是关于欺骗意图及专利权人解释可信度的事实认定。该案还确认,即使专利已经授权,维持费程序中的不当行为也可能引发专利可执行性问题。 37 C.F.R. § 1.27(h); Nilssen v. Osram Sylvania, Inc., 504 F.3d 1223, 1231–33 (Fed. Cir. 2007).

Nilssen案早于Therasense全院合议庭判决,后者确立了现行不正当行为判断框架。被控侵权人必须以清楚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重要性与具体欺骗意图。过失,包括声称申请人本应知道相关情况,并不足以证明所要求的意图。通过间接证据推断意图时,欺骗必须是所有可作出的推断中唯一最合理的推断。 Therasense, Inc. v. Becton, Dickinson & Co., 649 F.3d 1276, 1290–91 (Fed. Cir. 2011) (en banc).

重要性也需要单独分析。Therasense通常要求证明“若无该行为则不会授权”的重要性(but-for materiality),同时对积极且严重的不当行为承认例外,例如提交明显虚假的宣誓陈述书。仅有费用少缴这一事实,并不能完成该项分析。 Id. at 1291–93.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Outside the Box案中将这一框架适用于小实体身份。地区法院曾根据与不具备小实体资格的经销商签订的协议,认定存在不正当行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案卷未能证明具体欺骗意图,因此推翻了该认定。法院明确拒绝就小实体身份的虚假主张是否当然具有重要性作出判断。法院承认,善意错误可以通过补缴差额予以救济,而该案记录不足以支持专利不可执行的结论。 Outside the Box Innovations, LLC v. Travel Caddy, Inc., 695 F.3d 1285, 1294–95 (Fed. Cir. 2012).

这一判决要求争议双方均谨慎处理。专利权人不能一概将所有费用身份陈述视为不具重要性。被控侵权人也不能仅通过证明本应缴纳未减免的费用,就成立不正当行为。身份主张的具体情况,以及与相关责任人员有关的证据,仍是分析的核心。 See id.

纠正也存在限度。USPTO接受差额补缴,可以纠正缴费错误,但并不解决在其他方面具备依据的故意欺骗主张。Ulead案解释称,如果专利权人明知“该错误符合善意纠正条件”这一陈述为假,却仍作出该陈述,便可能面临基于不正当行为的质疑。因此,专利权人应调查支持纠正的事实,而不应假定仅凭缴费就能解决所有可执行性问题。 Ulead, 351 F.3d at 1149–50.

金钱处罚与USPTO现行实务

第41条(j)规定了独立的法定后果。被认定虚假主张减费资格的实体,除非证明其主张出于善意,否则将被处以至少相当于其少缴金额三倍的罚款。任何已处以的罚款,均须在应补缴的差额之外另行支付。无论USPTO在专利授权前还是授权后发现虚假主张,该条款均适用。这一行政判断不同于在司法程序中证明不正当行为的举证责任。无法证明法定善意抗辩,本身并不意味着专利不可执行的所有要件均已得到证明。 35 U.S.C. § 41(j); Therasense, 649 F.3d at 1290–93.

USPTO于2025年发布的实施通知指出,这些处罚规定适用于2022年12月29日及以后不当按减免标准缴纳的费用,不受申请日影响。这一限制针对法定处罚,并不消除纠正更早错误的必要性。该通知还解释称,在罚款已被处以后补缴差额,并不会解除罚款义务。 U.S. Patent & Trademark Off., Statutory Penalties for False Assertions or Certifications of Small and Micro Entity Status, 1536 Off. Gaz. Pat. & Trademark Off. 204, 206 (July 8, 2025).

§ 1.28(c)没有为主动纠正设定固定期限,并不免除及时答复USPTO缴费不足通知及说明理由令(order to show cause)的义务。USPTO公布的程序规定,初始答复期为两个月,可依据§ 1.136(a)延长。 U.S. Patent & Trademark Off., Statutory Penalties for False Assertions or Certifications of Small and Micro Entity Status, 1536 Off. Gaz. Pat. & Trademark Off. 204, 205 (July 8, 2025).

USPTO现行小实体答复表格明确警告,未逐项列明并补缴所要求的差额,将导致申请被视为放弃或专利失效。这是USPTO所声明的不遵守其程序的后果,与法院认定的专利无效或不可执行有所区别。 U.S. Patent & Trademark Off., Form PTO/SB/142, Response to Notice of Payment Deficiency & Show Cause Order—Options II & III 1–2 (rev. July 2026).

实务人员还应考虑USPTO现行的审查程序。2025年10月24日的一份备忘录取代了MPEP中暗示通常不会质疑实体身份主张的表述,明确认可可酌情审查减费资格以及申请人行为的合理性。 Memorandum from Brian E. Hanlon, Assistant Comm’r for Pats., to Patent Examining Corps, Advance Notice of Change to the MPEP with Respect to False Assertions or Certifications of Entity Status 1–2 (Oct. 24, 2025).

在2026年3月17日的提醒中,USPTO表示已经开始处以罚款,并强调应保存37 C.F.R. § 11.18(b)所要求的合理调查的证据。当前提供的建议应反映这一实务。早期判例对USPTO处理差额补缴方式的描述,并不能证明如今的USPTO会不经调查便接受所有善意解释。 U.S. Patent & Trademark Off., Reminder: Conduct a Reasonable Inquiry Before Claiming Small or Micro Entity Status (Mar. 17, 2026).

纠正记录并保存证据

有效调查应从梳理时间线开始。代理律师应确定最初的身份主张、可能导致资格丧失的事件、受影响的缴费以及错误发现时间。协议、公司记录,以及与批准缴费人员的往来记录,可以帮助查明问题究竟源于资格判断错误、未申报后续交易,还是需要进一步审查的行为。调查还应识别受同一事实影响的相关申请和专利。

费用核查应在计算差额之前适用身份延续规则。如果身份原本已适当确立,而资格随后发生变化,则其间某些申请程序中的缴费可能仍然获准。对于实际错误缴纳的费用,纠正文件必须列明每笔费用、原缴金额和日期、适用的现行未减免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差额。每项申请或专利均须单独提交。 MPEP § 509.03(b)(I), (IV).

差额通常以全额补缴差额时生效的未减免费用,减去原缴金额计算。因此,该数额未必等于历史上的小实体费率与大实体费率之差。规则针对从错误缴费到纠正期间相关费用降低的情况另有特别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补缴的差额等于最初错误缴纳的金额。代理律师应适用该条款,而不是改按历史减费比例计算。 MPEP § 509.03(b)(IV); 37 C.F.R. § 1.28(c)(2)(i).

不合规的差额补缴文件也可能触发单独的答复期限。依据§ 1.28(c)(3),USPTO可以要求在一个月且不可延长的期限内使提交符合规定,以避免差额补缴文件被退回。该期限针对不合规提交的补正,并非启动主动纠正程序的一般期限。 37 C.F.R. § 1.28(c)(3).

符合规定的差额补缴,也起到申报小实体资格丧失的作用。专利权人应确认USPTO记录中的实体身份;如使用维持费代缴服务,还应协调今后的缴费。应保存支持最初调查及后续纠正的记录,特别是因为USPTO可能要求就善意提供说明及证据。 37 C.F.R. § 1.28(d); U.S. Patent & Trademark Off., Reminder: Conduct a Reasonable Inquiry Before Claiming Small or Micro Entity Status (Mar. 17, 2026).

这些程序同样适用于交易和诉讼尽职调查。专利购买方可在交割前要求提供缴费记录及支持资格的材料。准备执行专利的代理律师可以在无法解释的身份变更成为争议之前予以调查。这两类调查均无须预先假定存在错误,但都需要足够的信息,以评估决定适用费用的日期、权利关系与判断。

通过准确的费用管理保护专利价值

法律为善意的小实体资格错误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救济,包括在专利授权后发现的错误。利用这一救济,需要准确掌握资格情况及实际受影响的缴费。不正当行为的风险使故意虚假陈述可能带来严重后果,而现行法定处罚为USPTO处理缺乏依据的主张提供了独立手段。专利权人可以通过记录申请时的资格、在缴纳授权费和维持费时重新评估资格,并确保影响专利权利的交易信息传达给费用管理人员,来降低这些风险。

 
 
作者简介

Brandon R. Thei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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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andon R. Theiss是AddyHart律师事务所多元化知识产权业务部的一位专注于技术领域的专利律师。他为客户提供美国专利申请、授权后程序、专利适格性以及专利策略方面的咨询服务,涉及的技术领域包括软件、云计算、数据分析、医疗器械、自动化系统和汽车系统。他同时也是维拉诺瓦大学法学院的兼职教授,并与他人合著了《医疗器械技术的FDA和知识产权策略》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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