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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ergent Patent Law博客

关于美国专利申请与审查、PTAB实务、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最新动态以及跨境专利战略的专业评论。

把“目的地”写进权利要求:期望效果何时具有可专利性权重

  • 作家相片: Brandon Theiss
    Brandon Theiss
  • 8月21日
  • 讀畢需時 33 分鐘

摘要:专利权利要求经常不仅陈述发明是什么或做什么,还陈述其意图实现什么:降低延迟、提高稳定性、治疗疾病、防止移动,或达到特定性能水平。此类语言是否获得“可专利性权重”,不能仅凭“whereby”、“wherein”、“for”或“configured to”等词语规则来回答。稳妥的分析有三道关口,其中第二道是条件性的。第一关是权利要求解释:该语言要求什么——目的、能力、构造、行为、实际达成,还是客观门槛?第二关是条件性功能关系审查:当主张的区别在于传达性、指示性、验证性、认识论性或声誉性内容时,该内容是否与其余权利要求要素相互作用,从而形成所要求的功能性或导致所要求的行为?第三关是现有技术满足性:与可专利性相关的要求是被明确公开、必然存在,还是由具备必要动机和合理成功预期的显而易见修改或优化所产生;对于优化而言,是否存在公认的结果有效变量?普通的结构性、构造性、操作性或实际性能要求,通常从权利要求解释直接进入第三关,而不需要另行进行印刷物审查。

I. 引言

专利权利要求经常不仅描述发明人制造或实施了什么,还描述该发明意在完成什么。方法权利要求可能以“whereby latency is reduced”(从而降低延迟)结尾。装置权利要求可能记载控制器“configured to reduce power consumption”(被配置为降低功耗)。治疗方法权利要求可能要求给药,并进一步记载“wherein the method reduces the incidence of an adverse event”(其中该方法降低不良事件发生率)。每一种表述都指向一种期望效果。但其法律后果可能截然不同。

法院和美国专利商标局经常询问此类语言是否享有“可专利性权重”。这一简称可能掩盖三个不同问题。第一个问题属于权利要求解释:期望效果语言是否对权利要求施加要求;如果是,它要求什么?第二个问题是条件性功能关系审查:当主张的区别在于传达内容、指示、知识、证明、批准、认证、验证或声誉时,该内容是否与其余权利要求要素发生功能性相互作用?第三个问题通过明确公开、内在性、显而易见的修改或组合以及常规优化等不同法理,将任何与可专利性相关的要求与现有技术进行比较。

即使裁判机构在程序上合并解决这些问题,也必须分别陈述这些法律命题。期望效果可能是真正的权利要求限定,但由于相同效果在现有技术过程中必然发生,它仍可能无法区别现有技术。某一短语也可能在某种意义上限制范围,但只是描述事后证明、批准、认证或赞誉,而并不改变所要求保护的结构或行为。反之,不限制权利要求范围的语言仍可说明重要商业利益,尽管它不能提供可专利性区别。分析错误在于把“可专利性权重”当作一个简单的是或否结论。

联邦巡回法院在 Bayer Pharma Aktiengesellschaft v. Mylan Pharmaceuticals Inc. 中的判决,使得当主张的区别属于验证性或认识论性内容时,条件性的中间审查不可避免。法院没有决定“clinically proven effective”(经临床证明有效)是否构成限定,也没有决定其是否为内在预期。法院转而认为,即使该短语构成限定,它也与所记载的治疗方法没有功能关系,因此不能使原本不可专利的方法变为可专利。152 F.4th 1400, 1404–06 (Fed. Cir. 2025)。

因此,更好的框架具有三道关口。在第一关,裁判者根据适用于该论坛的标准解释权利要求。第二关——条件性功能关系审查——在主张的区别属于传达性、指示性、验证性、认识论性或声誉性内容时适用;裁判者随后询问该内容是否与其余权利要求要素相互作用,从而产生功能性或导致所要求的行为。若争议语言施加的是普通的结构性、构造性、操作性或实际性能要求,分析通常直接从解释进入第三关。在第三关,裁判者将与可专利性相关的要求同现有技术进行检验。只有完成适用的审查之后,才能断言某一期望效果有助于可专利性。

II. “可专利性权重”的实际含义

出发点是权利要求整体。35 U.S.C. §§ 102 和 103 下的可专利性必须针对经过适当解释的权利要求的每一项限定进行评估。“权利要求中的所有词语都必须被考虑”,但这一命令并不回答出现在权利要求中的每个短语是否都会缩小其范围。In re Wilson, 424 F.2d 1382, 1385 (C.C.P.A. 1970); see U.S. Patent & Trademark Office, Manual of Patent Examining Procedure § 2143.03 (9th ed. Rev. 01.2024, Nov. 2024) [hereinafter MPEP]. 有些语言只是识别一个在其他方面已经完整的发明的环境、预期用途或希望获得的利益。权利要求解释决定该语言是否界定权利要求的边界。MPEP 仍是 USPTO 审查政策的重要证据,但 2024 年 11 月发布的 Revision 01.2024 在实质上仅更新至 2024 年 1 月 31 日。专利局另行列明了截止日之后尚未纳入的规则、通知、指南和备忘录。因此,现行实务分析必须独立查阅这些后续依据。See U.S. Patent & Trademark Off., Manual of Patent Examining Procedure (9th ed. Rev. 01.2024, Nov. 2024), https://www.uspto.gov/web/offices/pac/mpep/; U.S. Patent & Trademark Off., Subsequent Publications (After January 31, 2024) 1 (July 2026), https://www.uspto.gov/web/offices/pac/mpep/subsequent-publications.pdf.

适用的解释标准取决于论坛。联邦法院、国际贸易委员会以及 AIA 审判程序通常适用与 Phillips v. AWH Corp. 相关的框架,在内在记录的语境中,按照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理解的普通和习惯含义解释已授权权利要求。415 F.3d 1303, 1312–17 (Fed. Cir. 2005) (en banc); see Bio-Rad Laboratories, Inc. v.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998 F.3d 1320, 1344 (Fed. Cir. 2021); 37 C.F.R. §§ 42.100(b), 42.200(b)。普通的单方审查和单方上诉中,待审权利要求适用与说明书一致的最宽合理解释——不是最宽可能解释。In re Morris, 127 F.3d 1048, 1054 (Fed. Cir. 1997); In re Suitco Surface, Inc., 603 F.3d 1255, 1259–60 (Fed. Cir. 2010); MPEP § 2111。各标准在很大程度上重叠,但程序姿态以及申请人修改权利要求的机会,会影响赋予期望效果语言的宽度。

表 1. 不同论坛的权利要求解释标准

论坛或程序

解释标准

实务后果

联邦法院和 ITC

Phillips 框架: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内在记录所理解的普通和习惯含义

已授权权利要求在裁判性环境中解释,没有普通审查阶段通常存在的修改机会。

IPR 和 PGR

37 C.F.R. §§ 42.100(b) 和 42.200(b) 下的民事诉讼解释标准

适用类似 Phillips 的标准;修改只能通过该程序的有限机制进行。

普通单方审查和上诉

与说明书一致的最宽合理解释

待审权利要求可被给予较宽解释,申请人通常有修改机会。

这些标准依赖许多相同的内在证据,但论坛以及是否可修改权利要求,可能影响赋予期望效果语言的宽度。

在适用的解释标准下,并不存在一项独立的语法法理,使“whereby”、“wherein”、“for”、“so that”、“adapted to”或“configured to”自动获得——或自动丧失——限定作用。该短语在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比其引导词更重要。MPEP § 2111.04。

因此,有用的术语应当比“权重”更精确。在解释问题中,应问:该短语要求什么?视语境而定,它可能要求实际结果、能力、为某一功能而设计的构造、结构关系,或仅仅是预期用途。在条件性功能关系审查中,应先问:主张的区别是否是因其传达性、指示性、证据性、监管性或声誉性内容而被要求保护的信息或状态?如果是,再问该内容是否与其他权利要求要素相互作用,从而产生所要求的功能性或导致所要求的行为。C R Bard Inc. v. AngioDynamics, Inc., 979 F.3d 1372, 1381–82 (Fed. Cir. 2020)。当该短语施加的反而是普通的结构性、构造性、操作性或实际性能要求时,分析通常不需另行进行印刷物审查。在现有技术问题中,应问:现有技术如何满足与可专利性相关的要求?明确公开、必然性、由动机和合理成功预期支持的显而易见修改,以及对公认结果有效变量的常规优化,都是不同路径,且各自需要不同证明。

印刷物先例将其测试描述为要求一种“新的且非显而易见的功能关系”。King Pharmaceuticals, Inc. v. Eon Labs, Inc., 616 F.3d 1267, 1279 (Fed. Cir. 2010) (quoting In re Ngai, 367 F.3d 1336, 1338 (Fed. Cir. 2004))。为保持本框架的顺序,第二关只问信息性或状态性内容是否与其余要素在功能上发生整合。第三关再问权利要求——包括任何在功能上整合的信息内容或关系——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具有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

这种区分避免了常见的非逻辑推论。法院认定某一期望结果构成限定,并不等于确立了新颖性。同样,现有技术内在实现该结果的认定,也不必然意味着相关词语是非限定性的。In re Schreiber 正说明这一点:联邦巡回法院考虑了所要求的功能能力,但认定现有技术结构内在具备该能力。128 F.3d 1473, 1477–78 (Fed. Cir. 1997)。

因此,“没有可专利性权重”这一表述可能掩盖至少三种不同裁判结论:

·       该语言根本不是权利要求限定,因为它只是陈述目的、用途或预期结果。

·       即使假定该语言限制范围,其信息性或状态性内容也未与其余权利要求要素在功能上整合,因此不能有助于可专利性。

·       该语言既是限定又与可专利性相关,但现有技术明确或必然满足它,或者显而易见的修改、组合或优化会产生它。

Bayer 为验证性或认识论性内容提供了第二条路径。法院借鉴 King Pharmaceuticals, Inc. v. Eon Labs, Inc., 616 F.3d 1267, 1277–79 (Fed. Cir. 2010),以及 In re Ngai, 367 F.3d 1336, 1338–39 (Fed. Cir. 2004),认定临床有效性的证明并未改变服用已经记载的药物、按已经记载的剂量服用这一过程。Bayer, 152 F.4th at 1404–06。法院有意没有把该结论并入非限定语言或内在性。那些结论对于侵权、有效性、审查历史和权利要求修改具有不同后果。谨慎的分析应说明自己究竟指的是哪一种。

III. 期望效果语言的分类

期望效果以几种反复出现的形式呈现;识别其形式有助于暴露正确问题。

A. 预期目的或用途

预期目的语言包括“用于去除污染物的过滤器”、“用于降低毒性的方法”或“用于高效通信的系统”等表述。当权利要求其余部分已经定义了结构上或操作上完整的发明,而所述目的并不改变必须制造或实施的内容时,它通常是非限定性的。

B. 结果从句

结果从句通常由“whereby”、“wherein”、“thereby”或“such that”引入。陈述“whereby the transaction is executed efficiently”(从而高效执行交易)的从句,可能只是描述前述步骤的预期后果。相比之下,要求“the error rate is less than one percent”(错误率小于百分之一)的从句,可能排除虽执行所述步骤但未达到该阈值的实施方式。

C. 功能能力或构造

功能能力语言包括“configured to”、“adapted to”、“operable to”和“capable of”。在装置权利要求中,该语言可定义装置的物理构造或程序化构造。常见问题是:该装置只是经过改变后才可能执行该功能,还是目前已经被安排或设计为执行该功能。

D. 肯定性效能、诊断或性能要求

方法可能要求实际阻止疾病进展、降低特定不良事件、将测得标志物与诊断相关联,或达到客观性能水平。此类语言能够赋予原本一般性的给药、测试或控制步骤以意义。它也可能带来显著的证明负担和 § 112 负担。

E. 认识论性、验证性或赞誉性语言

有些从句描述的不是发明做什么,而是关于发明的已知、已证明、已批准、已认证或享有声誉的状态。例如“clinically proven effective”、“FDA approved”、“certified”、“standard compliant”和“award winning”。此类语言可能识别的是证据性、监管性或声誉性状态,而非技术性质、操作步骤或实际达成的结果。

这里的区分在于效果本身与效果的证明或认可。“将中风发生率降低百分之二十”意在要求治疗性能;“经临床证明可有效降低中风”则可能只是描述关于一个既定给药方案的证据状态。在 Bayer 中,后一种语言没有改变给药剂量或所实施的治疗,因此未与所要求的治疗方法发生功能整合。152 F.4th at 1404–06。

分类并不控制解释。“按照标准 X 运行”可能纳入具体协议要求,而“被认证为符合标准 X”可能只是识别外部验证事件。解释应询问该短语是否改变所要求保护的结构、行为或性能。若主张的区别反而在于信息性或状态性内容,条件性功能关系审查(第二关)则询问该内容是否与其余权利要求要素在功能上整合。

F. 作用机制或解释性从句

权利要求可能记载某一已知过程产生其已知效果所经过的生物学通路、物理原理或因果解释。发现一个旧过程为何有效,通常不会使该过程成为新的。该机制在科学上可能重要,但可专利性通常取决于权利要求是否要求新的治疗、组合物、构造、步骤或结果。

这些类别会相互重叠。“wherein”从句可能陈述预期结果、可测量的性能要求,或内在机制。因此,分类只是起点,而不是权利要求解释的替代品。

表 2. 区分解释意义与现有技术后果

观察事项

解释意义

现有技术意义

有些实施方式满足其他限定,但未达到该效果

强有力地表明该效果具有独立缩小范围的功能

仅满足其他限定的现有技术可能不构成预期

满足其他限定的每一实施方式都必然产生该效果

可能表明冗余,但并不单独证明该语言是非限定性的

如果现有技术实施同样限定,则强有力地支持内在性

单独行为、当前能力或客观阈值

支持独立的权利要求要求,尽管语法并非决定性因素

现有技术必须满足该要求;不必使用相同词语

效果与所记载的几何、逻辑、参数、给药方案或相互作用相关联

支持构造限定或行为限定

比较因果性特征;显而易见性需要动机和合理成功预期

定义的测试、比较对象、条件或数值阈值

支持客观边界或实际性能要求

适用相同协议;优化需要公认的结果有效变量

内在记录将该效果视为定义进步之处

支持限定作用,但不能凌驾于权利要求文字之上

其本身并不确立新颖性、非内在性或意外性

短语描述证明、批准、认证或赞誉

可能定义证据性、监管性或声誉性状态,而不是效果本身

由于该观察事项识别的是信息性或状态性内容,应先适用条件性功能关系审查,再询问现有技术如何满足该短语

各列有意将权利要求解释与现有技术分析分开。当前技术实施相同的必要结构或步骤时,必然性可以支持内在性;但它不会追溯性地确立争议短语是非限定性的。

IV. 第一关:期望效果何时限制权利要求?

A. 权利要求中的位置重要,但语法并非决定性

熟悉的前序部分案例提供了有用路标。当前序部分提供先行基础、记载必要结构或步骤、赋予权利要求正文生命和意义,或曾被用于区别现有技术时,它更可能具有限定作用。当前利要求正文已经独立描述一个完整发明,而前序部分只是命名预期用途时,它较不可能具有限定作用。Catalina Mktg. Int’l, Inc. v. Coolsavings.com, Inc., 289 F.3d 801, 808–10 (Fed. Cir. 2002)。没有任何单一路标具有控制性。

因此,在权利要求正文提供必要结构且内在记录没有使车辆类型成为必要内容的情况下,识别“personal recreational vehicle”的前序部分,并未限制本已完整的海用发动机系统权利要求。Arctic Cat Inc. v. GEP Power Products, Inc., 919 F.3d 1320, 1327–30 (Fed. Cir. 2019)。相反,当诊断目的解释被测试的对象,并赋予操作步骤存在理由时,该目的可具有限定作用。Griffin v. Bertina 认定,“diagnosing an increased risk for thrombosis”限制了获取核酸并检测特定突变的方法,因为诊断是发明的本质,并赋予“test subject”和“assaying”以意义。285 F.3d 1029, 1033–34 (Fed. Cir. 2002)。

相同的语境性处理适用于权利要求正文中的从句。将期望结果从前序部分移至“wherein”从句,并不会自动使其成为限定。把它标成一个单独步骤,也并非总是具有控制性。位置是功能的证据,而不是形式化安全港。

B. 仅陈述既有限定后果的从句通常非限定

联邦巡回法院反复拒绝给仅描述已经完整的权利要求限定的预期结果的语言以独立限定作用。一个“whereby”从句若“仅陈述权利要求限定的结果”,不会给权利要求的实质增加任何内容。Texas Instruments Inc. v. U.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988 F.2d 1165, 1172 (Fed. Cir. 1993)。同样,“方法权利要求中的 whereby 从句在只是表达被肯定记载的工艺步骤的预期结果时,不被赋予权重。”Minton v. Nat’l Ass’n of Securities Dealers, Inc., 336 F.3d 1373, 1381 (Fed. Cir. 2003); accord Lockheed Martin Corp. v. Space Systems/Loral, Inc., 324 F.3d 1308, 1319 (Fed. Cir. 2003)。

操作性问题是该结果是否改变必须做什么。在 Bristol-Myers Squibb Co. v. Ben Venue Labs., Inc. 中,涉及降低血液学毒性的语言没有在所要求保护的给药方法中造成“操作上的差异”。所记载的剂量和输注步骤定义了治疗;毒性语言表达其目的和预期结果。246 F.3d 1368, 1375–76 (Fed. Cir. 2001)。当申请人使用功能性标签仅仅重新描述已经明确记载的数量条件时,相同推理也适用。在 Syntex (U.S.A.) LLC v. Apotex, Inc. 中,“in a stabilizing amount”并未独立缩小权利要求,因为稳定只是归属于已经具体限定的浓度的结果。407 F.3d 1371, 1378 (Fed. Cir. 2005)。

这些判决并未确立结果对方法权利要求一概无关。它们确立的是冗余原则:如果权利要求已经要求一个完全定义的行为,而争议语言只是宣布该行为的预期后果,则该结果通常不会增加另一项要求。

C. 对发明不可分割的条件可以构成限定

相反的一组案例始于这样一个命题:法院不得删除会改变发明实质的条件。当“whereby”从句陈述了对可专利性重要的条件时,不能忽视它。Hoffer v. Microsoft Corp., 405 F.3d 1326, 1329–30 (Fed. Cir. 2005)。Hoffer 中的从句要求用户能够同时进行交互式数据消息传送。该能力并非附着在前述网络步骤上的愿望,而是专利所称核心进步过程的一部分。

L.A. Biomedical Research Institute at Harbor-UCLA Medical Center v. Eli Lilly & Co. 与 Bristol-Myers 形成尤其有用的对比。该权利要求在给予 PDE5 抑制剂之后,单独要求“arresting or regressing”阴茎纤维化。法院认定该语言施加了效能要求,因为权利要求的剂量上限和最低治疗期间本身并不能确保纤维化被停止或逆转。849 F.3d 1049, 1061–62 (Fed. Cir. 2017)。将其写作单独步骤具有意义,但不是决定性因素;更重要的是,所要求的给药参数没有重复所要求的治疗结果。

同样,Allergan Sales, LLC v. Sandoz, Inc. 将详细的安全性和有效性“wherein”从句视为限定。该等从句要求每日两次的联合治疗与特定比较对象的疗效相匹配,并降低列举不良事件的发生率。说明书将这些基准作为核心利益,申请人依赖它们区别现有技术,审查员也在授权中依赖它们。935 F.3d 1370, 1375–76 (Fed. Cir. 2019)。首席法官 Prost 的协同意见强调,这些从句陈述了具体且可测量的要求,并且记录没有证明开放式权利要求允许的每一种制剂都会必然满足它们。Id. at 1377–82 (Prost, C.J., concurring)。

教训并不是审查历史论证可以把任何愿望性陈述变成限定。权利要求文字必须能够承载该解释,而单方主张——尤其是在审查员已表示可授权之后作出的主张——不能重写权利要求。Bristol-Myers, 246 F.3d at 1375。当审查历史确认已经出现在权利要求中的语言被用来并被理解为定义发明时,它才具有强大意义。

D. 治疗和诊断前序部分需要特别谨慎

治疗语言可能不仅仅识别使用领域。要求对具有公认治疗需要的患者给药的前序部分,可以定义患者群体以及方法必须实施的目的。Jansen v. Rexall Sundown, Inc., 342 F.3d 1329, 1333–34 (Fed. Cir. 2003)。In re Xencor, Inc. 分别处理了两项权利要求中的前序部分问题。权利要求 8 以 Jepson 形式撰写,Xencor 没有争议其前序部分具有限定作用;法院认定,该定义范围的前序部分也需要书面描述支持。对于非 Jepson 权利要求 9,法院又单独认定“treating a patient”具有限定作用,因为它赋予唯一的给药步骤以意义,并将所记载的体内半衰期增加置于语境之中。130 F.4th 1350, 1358–62, 1364–66 (Fed. Cir. 2025)。

但解释上的胜利可能制造公开问题。Xencor 的治疗语言没有锚定特定疾病或状况,却覆盖所有患者和疾病,而说明书没有提供支持该宽度的治疗示例。Id. 该案提醒我们,既要问治疗短语排除了什么,也要问其完整范围肯定覆盖了什么。

E. 装置权利要求取决于当前结构或构造

对于装置权利要求,新的预期用途通常不会使旧装置具有可专利性。如果现有技术装置具有相同结构并能够执行所述功能,将其描述为“for”一个新目的通常不能区别它。Schreiber, 128 F.3d at 1477–78。尽管如此,功能性语言是允许的,并且必须被解释;问题在于该语言带来什么结构性或构造性后果。In re Swinehart, 439 F.2d 210, 212–13 (C.C.P.A. 1971)。

“Adapted to”和“configured to”可以意味着超过纯粹理论上的能力。在 In re Giannelli 中,现有技术的胸推机并未仅因使用者可能以某种方式拉动它,就满足一项“adapted to”通过划船动作移动的机器权利要求。在该语境下,“adapted to”意味着为所要求的划船功能而制造或设计,而现有技术几何结构面向实质不同的锻炼。739 F.3d 1375, 1378–80 (Fed. Cir. 2014)。

功能性语言也可能暗示结构关系。被描述为实质上防止移动的滑雪板固定器施加了刚性要求,而不只是希望用途的陈述。K-2 Corp. v. Salomon S.A., 191 F.3d 1356, 1363–64 (Fed. Cir. 1999)。用于“setting”关节的驱动器要求驱动器和关节按所述方式相互适配。In re Stencel, 828 F.2d 751, 754–55 (Fed. Cir. 1987)。

实务上的区分,是只能在实质改变后才执行某功能的装置,与其当前结构或程序已经满足所要求功能性要求的装置之间的区分。撰写时识别产生效果的构造——几何、逻辑、材料性质、部件关系或操作参数——会使该区分更易于执行。

V. 第二关和第三关:条件性功能关系审查与现有技术满足

A. 条件性功能关系审查何时适用

Bayer 确立了权利要求解释与可专利性相关性是不同审查。权利要求 1 记载:向患有冠状动脉疾病和/或外周动脉疾病的患者每日两次给药 2.5 mg 利伐沙班,并每日给药 75–100 mg 阿司匹林,以降低心肌梗死、中风或心血管死亡风险;争议短语要求这些剂量“clinically proven effective”。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将该短语视为非限定,另行认为其为内在预期。联邦巡回法院没有采纳任一理由。即便假定该短语限制权利要求,法院仍认定临床证明状态与已经定义的治疗方法缺乏必要功能关系,因此不能提供可专利性。法院维持了关于权利要求 1–4 的判决,但因委员会误解“first product”,另行撤销并发回权利要求 5–8。152 F.4th at 1401–06, 1410。

该判决建立在印刷物和信息内容系列案例之上。该法理适用于因其传达内容而被要求保护的信息,包括指示性内容。Bayer 将其理由适用于临床证明状态,即验证性或认识论性区别;同样的功能审查也可适用于其他所要求的批准、认证或赞誉状态。在 King Pharmaceuticals 中,关于将已知药物与食物同服的指示,不能区别已经要求相同给药的方法;向患者告知益处并未改变服药方式。616 F.3d at 1277–79。在 Ngai 中,新增加的指示没有使其他方面已知的诊断试剂盒变得可专利,因为指示与试剂盒之间缺乏必要功能关系。367 F.3d at 1338–39。C R Bard 通过询问信息是否只是传达某事,还是与其他权利要求要素相互作用以在所要求装置中产生新功能或在所要求过程中导致特定行为,来界定该审查。979 F.3d at 1381–82。Praxair 说明了第二关的积极一面以及第三关的独立性。假定委员会把“in accordance with”解释为“based on, or as a result of”,该建议具有功能整合,因为权利要求 9 要求医疗服务提供者实际基于该建议停止治疗;只要求评价相同信息的权利要求缺少必要关系。该功能关系使该建议享有可专利性权重,但并未确立非显而易见性。正如联邦巡回法院所说,“[t]hat does not end the inquiry.” 法院继续整体评价权利要求 9,并认定其相对于现有技术显而易见而不可专利。Praxair Distrib., Inc. v. Mallinckrodt Hosp. Prods. IP Ltd., 890 F.3d 1024, 1033–37 (Fed. Cir. 2018)。因此,改变机器操作的控制指示、被纳入具体步骤的协议,或导致所要求行为的信息,可能在功能上整合。仅报告性质、证明或赞誉的信息通常不会如此。

案例常以“新的且非显而易见的功能关系”来表述该法理。King Pharmaceuticals, 616 F.3d at 1279。在本文框架下,应将各审查分开。第二关问信息性或状态性内容是否至少与其余权利要求要素在功能上整合。第三关问整个权利要求,包括任何在功能上整合的信息内容或关系,是明确公开、内在存在,还是显而易见。这样既保留了案例语言,又不把新颖性和显而易见性导入功能关系审查。

Bayer 也区分了 Allergan 中的效能限定。Allergan 的权利要求覆盖了每日两次给药组合物的开放性宇宙,具体的疗效和安全性基准能够把该宇宙内满足基准的组合物与不满足基准的组合物区分开来。935 F.3d at 1375–76; see id. at 1378–81 (Prost, C.J., concurring)。相比之下,在考虑临床验证短语之前,Bayer 的剂量和给药已经固定;证明相同方案有效并未改变治疗。Bayer, 152 F.4th at 1405–06。这种对比是功能性的,而不只是措辞上的:客观效果可能缩小必须选择、制造或实施的内容;但围绕一个完全特定发明的证明或赞誉则可能不会。

第二关是条件性的,并非适用于所有期望效果语言的普遍筛查。当争议短语施加普通的结构性、构造性、操作性或实际性能要求时,分析通常从解释直接进入现有技术满足,而无需单独进行印刷物审查。当第二关适用时,裁判机构应识别信息性或状态性内容、据称与之相关的其余权利要求要素,以及该相互作用产生的功能性或行为。Bayer 不应成为裁判机构仅因认为某项限定与发明联系不足而任意忽视不便限定的通行证。

这些关口在分析上不同,而非程序上僵硬。裁判机构可以在权利要求解释阶段解决印刷物和功能关系问题,前提是审查取决于权利要求术语的含义和关系;但它应分别说明其正在决定的解释命题和可专利性命题。Praxair, 890 F.3d at 1033; C R Bard, 979 F.3d at 1377 n.1。因此,第二关裁定不必发生在程序上独立的阶段,也不一定决定所有其他目的下的权利要求解释。印刷物案件警示不能简单切除某项限定:即使功能上无关的信息内容不能为原本被预期的权利要求提供新颖性,也仍须整体考虑权利要求。King Pharmaceuticals, 616 F.3d at 1277–79 (citing In re Gulack, 703 F.2d 1381, 1385–86 (Fed. Cir. 1983))。因此,认定信息性或状态性内容不能区别现有技术,并不自动意味着这些词语在所有其他目的下消失。裁判机构应分别说明该短语是否限制字面范围、侵权时要求什么,以及是否在 § 112 下产生后果,即使它不能在 §§ 102 或 103 下提供可专利性。条件性功能关系审查的失败本身也不确立不适格:包含功能上无关印刷物的权利要求,在整体考虑时若并非仅指向该信息,仍可能具有适格性。C R Bard, 979 F.3d at 1383–84。

B. 明确公开、内在性与新认识的效果

一旦期望效果通过任何适用的第二关审查——或第二关不适用——预期要求现有技术按照权利要求排列公开该与可专利性相关的要求以及每一个其他权利要求要素。当信息性或状态性内容未通过第二关时,该内容不能区别现有技术,但第三关仍审查其余与可专利性相关的限定。C R Bard, 979 F.3d at 1384–85。参考文献不必使用权利要求的词语。它可以明确满足该效果,或者该效果可以内在存在于参考文献所教导的内容中。Net MoneyIN, Inc. v. VeriSign, Inc., 545 F.3d 1359, 1369–71 (Fed. Cir. 2008)。

内在性要求必然性,而不是可能性或概率。缺失特征只有在实施现有技术公开时必然存在或不可避免地产生,才是内在的。In re Oelrich, 666 F.2d 578, 581 (C.C.P.A. 1981)。在选择性条件下可能发生的结果并不足够。科学上的合理性也不能证明参考文献要求的每一个实施方式都会产生该结果。

然而,在审查中,当专利局识别出看似相同或实质相同的现有技术产品或装置时,申请人可能承担提出证据的负担。在 Schreiber 中,现有技术的锥形壶嘴虽然被公开用于分配油,但在结构上能够以所要求方式分配爆米花。审查员一旦建立了认为结构相同的充分基础,申请人就必须证明现有技术装置不具备所主张能力。128 F.3d at 1477–78; see MPEP § 2112。这种程序性转移并不稀释必然性标准;它反映的是在 prima facie 证明后,谁更容易取得相反证据。在地区法院,专利仍推定有效,无效必须以清楚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35 U.S.C. § 282(a); Microsoft Corp. v. i4i Ltd. Partnership, 564 U.S. 91, 95 (2011)。

专利权人通常不能通过发现实施旧过程时未被认识到的后果,而使旧过程变为新。Bristol-Myers 说明,针对相同目的的已知过程的新发现结果内在存在于该过程中。246 F.3d at 1376。审查关注的是必然发生了什么,而不是现有技术作者是否认识到它。因此,在 Persion Pharmaceuticals LLC v. Alvogen Malta Operations Ltd. 中,药代动力学限定未能区别以相同方式向相关患者群体给药相同制剂的现有技术,因为所记载的浓度曲线必然产生。945 F.3d 1184, 1190–91 (Fed. Cir. 2019)。该曲线是真实的权利要求要求,但不是新的事实。

相同原则适用于新发现的机制。在 In re Couvaras 中,申请人主张两个已知降压药产生其已知降压效果所经由的机制步骤。由于该机制自然地来自共同给药,记载该机制并未克服显而易见性的 prima facie 案——即使该机制本身是意外的。70 F.4th 1374, 1380–81 (Fed. Cir. 2023)。可专利性通常在于新的治疗、组合物、给药方案、构造或结果,而不是后来解释为什么已知治疗实现其已知结果。

C. 内在性、显而易见修改与常规优化需要不同证明

三条路径经常被混淆。内在性问缺失特征在实施现有技术时是否必然存在或不可避免产生。显而易见的修改或组合问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有理由作出所提修改并合理预期其成功。常规优化作为显而易见性的一部分,则问现有技术是否认识到某变量影响相关结果,以及在事实记录上选择其数值是否属于常规。把某一效果称为“自然”或“可预测”,不能替代所选择路径所需的证明。

内在性可以在显而易见性分析中补足缺失限定,但其使用必须受到谨慎限制。PAR Pharmaceutical, Inc. v. TWI Pharmaceuticals, Inc., 773 F.3d 1186, 1194–96 (Fed. Cir. 2014)。所要求的效果必须是现有技术所提组合的自然且必然结果。证明该效果很可能、常见,或只是若干可能结果之一,并不足够。

该规则不应与合理成功预期混淆。显而易见性可以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有动机去做并合理预期实现的事项,即使现有技术并未确立不可避免性。但当挑战者援引内在性以补足否则缺失的限定时,必然性仍是标准。裁判者应说明证据证明的究竟是哪一命题:未明示结果的不可避免性,追求修改或组合的理由,还是合理预期所提路径会实现所要求的要求。

所要求的效果也可能来自对现有技术认识为影响该效果的变量进行常规优化。In re Applied Materials, Inc., 692 F.3d 1289, 1295–98 (Fed. Cir. 2012)。该法理并非无限。它预设存在公认的结果有效变量,并且有足够事实基础认定优化会是常规;它并不授权把每一个未要求保护的机制都当作等待调节的旋钮。In re Antonie, 559 F.2d 618, 620 (C.C.P.A. 1977)。

D. 意外结果必须与实质优点具有联系

某一效果为意外结果的证据可以反驳显而易见性案,但该证据必须与所要求的发明相关,并且与权利要求范围相称。一个物种显示的惊人结果,对于覆盖大型功能属的权利要求可能权重很小。同样,当治疗利益本身已知时,意外机制并不能确立意外治疗利益。Couvaras, 70 F.4th at 1380–81。

Bayer 又增加了一个逻辑上在先的联系问题。专利权人的意外结果证据涉及固定方案疗效的临床证明。由于该证明与所要求的治疗过程的实质优点没有功能关系,该证据缺乏必要联系,不能具有可专利性意义。152 F.4th at 1409–10; see Volvo Penta of the Americas, LLC v. Brunswick Corp., 81 F.4th 1202, 1210 (Fed. Cir. 2023); In re Huai-Hung Kao, 639 F.3d 1057, 1068, 1074 (Fed. Cir. 2011)。因此,意外性不是把验证、声誉或新发现解释转换为发明特征的独立路径。

最清晰的记录应区分四个命题:权利要求要求所主张的特征;在第二关适用时,信息性或状态性内容与其余权利要求要素在功能上整合;现有技术没有明确或必然满足与可专利性相关的要求,也没有使其显而易见;比较证据显示与所要求的进步具有联系的意外结果。每一个适用命题都需要自己的法律和证据支持。

E. 最终现有技术问题:结果是否增加一个未公开、非内在且非显而易见的可专利性相关差异?

当现有技术没有明确教导该效果、相同行为或结构不会必然产生该效果,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理由且没有合理成功预期去修改现有技术以获得该效果时,与可专利性相关的效果最可能区别现有技术。L.A. Biomedical 展示了该分析。由于所要求的剂量上限和最低期间并不必然停止或逆转纤维化,效能要求不能被简单读出或被推定为内在。849 F.3d at 1061–62, 1067–68。

反面同样重要。如果权利要求记载的结构、组合物、患者群体和操作条件与现有技术相同,增加一个不可避免结果,或增加该结果的功能上无关证明,通常不会挽救权利要求。申请人必须识别一个与可专利性相关的差异:导致性能的构造、产生结果的步骤、现有技术没有公开或使之显而易见的参数范围,或证明所主张效果并不必然从现有技术教导中产生的证据。

VI. 在不同权利要求类型中适用该法理

所要求效果的意义部分取决于权利要求的法定类别。相同词语——“configured to reduce noise”、“reducing noise”或“a composition that reduces noise”——可能分别描述能力、所要求的行为或结果,或一个以功能定义的类别。这一区别影响解释、现有技术分析、有效性和侵权证明。

A. 装置和系统权利要求:将能力连接到具体实现

在装置权利要求中,结果语言通常在要求所要求的结构具备特定能力或构造时才重要。例如,控制器“configured to maintain a target temperature”可能排除不能执行该功能的控制器。但该短语不一定要求被控或现有技术装置在相关时刻正以目标温度运行。实务审查是该效果是否暗示有意义的构造,还是仅陈述一个在其他方面完整的装置可被使用的目的。

当权利要求把效果连接到已识别的结构和相互作用时,通常处于更有利位置。在 PowerBlock Holdings, Inc. v. iFit, Inc. 中,联邦巡回法院认定机械权利要求具有专利适格性,因为其不只是主张自动调节重量的一般结果。权利要求记载了嵌套配重片、可动选择器、与选择器可操作连接的电机,以及选择器的物理移动以将选定配重片联接到哑铃。146 F.4th 1366, 1371–73 (Fed. Cir. 2025)。所要求的结果是所记载机械安排的产物,而不是该安排的替代品。

该区分也影响侵权。能力限定可能允许通过设计文件、源代码、标准化测试或被控产品的正常运行构造来证明。要求实际实现结果的限定则可能需要证明该结果在权利要求条件下发生。撰写者应决定意在主张哪一命题,并在两者都具有商业重要性时使用不同的权利要求组。

B. 方法权利要求:区分行为与其后果

方法权利要求更鲜明地区分实施步骤与描述随后发生之事。“Adjusting a valve to maintain pressure below 50 psi”可能要求针对压力约束的行为。“Adjusting a valve, thereby improving safety”可能只描述希望获得的后果。语法不是决定性的,但决定步骤何时或如何实施的可测量终点,更可能影响权利要求范围,而不仅仅赞美已完成过程的从句通常影响较小。

作为方法一部分的结果会产生相应的执行后果。如果权利要求要求“将错误率降低到百分之一以下”,侵权可能取决于测试群体、基线、测量区间和统计处理。若效果只有在另一方使用产品之后才发生——或只在患者体内发生——专利权人必须说明每个步骤由谁执行,以及什么证据证明终点。因此,结果限定可以强化可专利性,但会提高证明侵权的成本。

C. 治疗权利要求:定义患者、适应症、给药方案和终点

治疗权利要求说明了期望效果语言的价值与危险。对于非 Jepson 权利要求 9,Xencor 认定“treating a patient”具有限定作用,但维持书面描述驳回,因为该宽泛短语覆盖所有患者和疾病,却没有支持性的治疗公开。130 F.4th at 1358–62。

Teva Pharmaceuticals International GmbH v. Eli Lilly & Co. 提供了一个取决于记录的对比。该上诉发生在陪审团裁决和审后依法判决之后。在该记录上,合理陪审团可以认定基础抗体属已为人充分理解,人源化是常规的,并且成员被理解为可用于所聚焦的降低或治疗头痛的要求用途。因此,联邦巡回法院撤销了书面描述和实施可能性不足的依法判决。172 F.4th 1367, 1374–81 (Fed. Cir. 2026)。Teva 不是脱离 Amgen 的广泛实体安全港;其结果取决于裁决、适用审查标准、聚焦的使用方法,以及陪审团可支持的现有技术水平认定。

Wyeth LLC v. AstraZeneca Pharmaceuticals LP 提供了最新反例。联邦巡回法院驳回了专利权人关于地区法院在裁决后改变未受质疑的“unit dosage”审前解释的主张。该解释采纳了说明书对“unit dosage”的明确定义,即计算为产生期望治疗效果的预定数量。法院将其与每日向患者给药的要求结合阅读,认定权利要求要求一种可重复的患者给药方案,其剂量被计算为产生治疗效果,而不仅是识别显示体外 EGFR 抑制的化合物。法院将裁决后的阐释视为对原解释固有要求的可允许澄清。尽管如此,法院仍维持依法判决,认定权利要求不能实施,因为说明书没有提供工作性的患者剂量示例或指导,以将所公开的体外活性连接到在所要求的不可逆 EGFR 抑制剂全范围内计算为在患者中产生治疗效果的每日剂量。该判决说明,治疗效果语言可能真正发挥定义范围的作用,同时暴露对应的全范围实施可能性失败。Wyeth LLC v. AstraZeneca Pharms. LP, No. 2024-2325, slip op. at 9–15, 18–19 (Fed. Cir. July 9, 2026)。

D. 组合物和产品权利要求:性能边界可以定义庞大属

对于组合物或产品,期望效果可以定义所要求类别的成员资格:每一种结合并阻断靶点的抗体、每一种满足性能因子的过滤器,或每一种达到所述强度的材料。此类语言不一定非限定。其危险往往相反:它可能使权利要求宽到说明书不能支持或实施完整类别。

在 Amgen Inc. v. Sanofi 中,权利要求覆盖了由两项功能定义的抗体属——结合特定 PCSK9 残基并阻断 PCSK9 与 LDL 受体结合。说明书识别了二十六种抗体,但让科学家去生成并筛选大量额外候选物。最高法院认定说明书必须能够实施所要求的全范围,而试错式研究任务不能做到这一点。598 U.S. 594, 610–15 (2023)。

Brita LP v.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在生物技术之外适用了同样的范围敏感原则,并维持书面描述和实施可能性认定。权利要求宽泛覆盖实现特定 FRAP 性能因子的过滤介质,但显示满足该要求的只有碳块过滤器,而公开并未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如何用其他过滤介质实现所要求性能。156 F.4th 1326, 1333–45 (Fed. Cir. 2025)。因此,数值效果可以提供清晰的权利要求边界,同时在该边界内留下未受支持的属。

E. 软件、AI 和控制权利要求:主张规则或架构,而不只是目标

软件和控制权利要求经常记载目标——优化资源、提高相关性、减少错误或生成准确输出——却未具体说明操作规则。这种撰写方式可能在多个层面失败。通用处理器可能已经能够执行该功能;该结果可能是抽象思想;或者说明书可能没有教导功能语言所覆盖的完整实现范围。

经得起考验的权利要求会识别产生该效果的数据转换、控制回路、模型架构、具有操作约束的目标函数、有序处理步骤或硬件相互作用。性能指标仍可有用,尤其在从属权利要求中,但它应确认技术实现,而不是取代技术实现。

AI 性能限定尤其需要关注主张结果的测量条件。准确率、错误率、鲁棒性或偏差可能取决于训练语料、评估数据集、模型版本、随机种子、置信区间和部署环境。训练限定也不同于推理时约束:通过特定过程训练的模型,不一定与被要求执行特定操作的部署模型是同一项权利要求。因此,要求模型实现特定结果的权利要求,应识别操作架构、训练或推理约束,以及可复现评估协议,而不是把汇总性能分数当作自我定义。对于以性能定义的模型属,说明书还应支持所要求指标所涵盖的模型架构、数据集和运行条件范围。

VII. 专利适格性、第 112 条与执行风险

获得限定作用并不是分析终点。期望效果在定义发明方面发挥的作用越多,权利要求越必须在 35 U.S.C. §§ 101 和 112 下受到更仔细审查。

A. § 101:只主张技术结果而不主张技术解决方案

当主张的进步是抽象思想或自然法则,而权利要求垄断该结果却没有记载实现该结果的具体方式时,结果导向的权利要求会造成适格性问题。在 American Axle & Manufacturing, Inc. v. Neapco Holdings LLC 中,联邦巡回法院认定权利要求 22 不具备适格性,因为按解释,它要求调节衬套的质量和刚度以衰减振动,却没有把权利要求限制于特定调谐技术。合议庭将该权利要求描述为援引胡克定律以获得期望结果;对于措辞不同的权利要求,法院撤销并发回。967 F.3d 1285, 1294–99 (Fed. Cir. 2020)。该判决分歧明显且争议很大,应结合其事实适用,但其关于仅以结果撰写的警示是清楚的。

联邦巡回法院 2025 年和 2026 年的判决进一步强化了对比。PowerBlock 维持了一项与特定电机驱动机械安排相联系的权利要求。146 F.4th at 1371–73。在 Constellation Designs, LLC v. LG Electronics Inc. 中,覆盖为并行解码容量优化信号星座的所有方式的“optimization claims”不具备适格性,因为它们把区别特征表述为结果,却没有记载如何获得该结果。针对具有已识别点关系的具体非均匀星座的权利要求具有适格性,因为它们主张了具体技术实现。174 F.4th 888, 901–06 (Fed. Cir. 2026)。

撰写教训不是功能性语言在类别上可疑。而是权利要求应记载产生结果的技术架构、转换、规则集、控制序列或其他具体动作——尤其当该结果本身就是所称进步时。

B. § 112(a):支持并使由效果创造的范围可实施

书面描述询问公开是否合理传达了对所要求发明的占有;实施可能性询问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能够在不过度实验的情况下制造和使用其全范围。Ariad Pharmaceuticals, Inc. v. Eli Lilly & Co., 598 F.3d 1336, 1349–52 (Fed. Cir. 2010) (en banc); Amgen, 598 U.S. at 610–15。期望效果限定可能通过把结构多样的实施方式集合成一个功能类别,而扩大这两项负担。

Amgen 要求关注的不只是示例数量,还包括说明书是否公开了跨越所要求类别的原则、共同品质或足够可靠的指导。Brita 也警示,声明一个适用于许多架构的性能标准,并不能证明发明人占有了他们没有制造且无法预测的架构。156 F.4th at 1333–45。Juno Therapeutics, Inc. v. Kite Pharma, Inc. 进一步强调了书面描述风险:一个宽泛功能属若只由少量示例支持,且没有识别执行所要求功能的其他物种的方法,就存在问题。10 F.4th 1330, 1335–39 (Fed. Cir. 2021)。

Teva 不应被解读为脱离 Amgen 的实体安全港。在审后依法判决姿态下,法院认为合理陪审团可以采信如下证据:抗体属已经被充分理解,人源化是常规的,并且该属在聚焦的要求用途中能够发挥作用。172 F.4th at 1374–81。该记录显示,现有技术水平知识可以支持聚焦的使用方法权利要求;它并不免除专利权人实施并描述实际要求保护全范围的义务。

Wyeth 同样确认,本领域技术人员知识可以补充,但不能替代说明书中缺失的技术桥梁,即从所公开的体外活性到在功能定义治疗类别全范围内所要求的患者水平给药方案。Wyeth, slip op. at 13–15, 18。

C. § 112(b):为结果提供客观边界

效果必须以合理确定性告知本领域技术人员权利要求范围。Nautilus, Inc. v. Biosig Instruments, Inc., 572 U.S. 898, 910 (2014)。在 Datamize, LLC v. Plumtree Software, Inc. 中,联邦巡回法院认定“aesthetically pleasing”不确定,因为专利没有提供客观标准来决定什么满足该术语。417 F.3d 1342, 1350–52 (Fed. Cir. 2005), abrogated as to the governing definiteness formulation by Nautilus, 572 U.S. 898。主观性并非自动致命;示例、操作标准和既定测量框架可以提供客观边界。Sonix Technology Co. v. Publications International, Ltd., 844 F.3d 1370, 1377–80 (Fed. Cir. 2017)。

对于定量效果,说明书应识别相关的测试方法、设备、样品制备、环境条件、参考基线、统计处理和容差。没有可复现测量协议的数字,可能产生与定性形容词一样多的不确定性。

D. § 112(f):“Configured To”不是自动安全港

功能性语言可能触发 § 112(f)。省略“means”一词会形成反对适用 § 112(f) 的可反驳推定,但当由功能性语言修饰的通用占位词不能表示足够确定的结构时,该推定可以被克服。Williamson v. Citrix Online, LLC, 792 F.3d 1339, 1348–52 (Fed. Cir. 2015) (en banc in relevant part)。“Configured to”并非自动等同于 means-plus-function 语言;但它可能把一个空泛术语与功能相连接。MPEP 的 § 112(f) 审查框架同样询问该限定是否使用通用占位词、将其与功能性语言结合,并未记载足够结构或行为。MPEP § 2181。

如果 § 112(f) 适用,该限定被限制于说明书中公开的相应结构、材料或行为及其法定等同物。未公开与完整功能相联系的结构,可能使权利要求不确定;对于特定计算机实现功能,这通常要求公开算法。因此,“用于实现期望效果的手段”可能会显著缩小权利要求——甚至使其无效——而不是提供宽泛功能覆盖。

E. 实务中的可专利性挤压

期望效果语言产生一种反复出现的、虽非正式法理的可专利性挤压。如果效果只是愿望性,它可能不能对抗现有技术发挥作用。如果它是真正的功能限定,现有技术可能内在具有它。如果撰写为覆盖实现该效果的每一种机制,它可能遭遇 §§ 101 和 112 问题。如果撰写为实际测量结果,它可能施加严格的侵权证明要求。增加具体结构或步骤可以改善有效性,但也会形成更清晰的规避设计路径。

最佳回应是分层权利要求和相匹配的公开。权利要求应分别保护机制、操作方法以及——在具有商业重要性时——客观测量结果。说明书应通过因果解释、代表性实施方式、替代方案、在有用时包括失败示例,以及可复现测试协议,将这些层次连接起来。该方法不能消除挤压,但可使所要求效果成为工程化限定,而非依赖诉讼的愿望。

VIII. 结论

期望效果并不在类别上当然享有或当然排除可专利性权重。当经过适当解释的权利要求要求发明具备某种能力、体现某种构造、实施附加行为、达到客观结果,或具有其他定义状态时,它就具有限定作用。普通的结构性、构造性、操作性或实际性能要求通常直接进入现有技术分析。当短语主张的是信息性或状态性内容时,即使假定它限制范围,也只有该内容与其余权利要求要素在功能上相互作用时,才可能提供可专利性。每一个与可专利性相关的要求,只有在它未被明确公开、并非必然存在,且不会由具备必要动机和合理成功预期的显而易见修改、组合或优化产生时,才区别现有技术;对于优化而言,还需要公认的结果有效变量。

实务纪律在于抵制简称。“预期结果”、“功能上无关的信息”和“内在性质”描述的是不同问题。健全分析首先识别适用的解释标准和权利要求要求,在法理被触发时适用条件性功能关系审查,然后在面对独立的有效性、适格性和执行后果之前,适用正确的现有技术法理。第二关既不是自动侵权豁免,也不是单独成立的不适格裁定。目的地可以重要——但只有在权利要求要求到达那里,且现有技术尚未沿同一路线到达时才重要。当所要求的“目的地”只是知识、证明、批准或赞誉时,它还必须不只是从外部描述这段旅程。

 

作者简介

Brandon R. Thei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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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andon R. Theiss是AddyHart律师事务所多元化知识产权业务部的一位专注于技术领域的专利律师。他为客户提供美国专利申请、授权后程序、专利适格性以及专利策略方面的咨询服务,涉及的技术领域包括软件、云计算、数据分析、医疗器械、自动化系统和汽车系统。他同时也是维拉诺瓦大学法学院的兼职教授,并与他人合著了《医疗器械技术的FDA和知识产权策略》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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