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实体”资格不能跨境通用:EPO、JPO、韩国 MOIP 与 CNIPA 的专利费用减免
- Brandon Theiss
- 7月26日
- 讀畢需時 24 分鐘
已更新:8月5日

执行摘要
“小实体”和“微实体”并不是专利申请人可以随身携带、跨局通用的属性。它们是美国法律为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审理的特定申请和专利所设定的分类。一个公司在 USPTO 缴纳小实体费用,并不会自动在欧洲专利局(“EPO”)、日本特许厅(“JPO”)、韩国知识产权部(“MOIP”)或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获得相应减免。反过来,一个因规模过大、申请经验过多或其他原因而不符合 USPTO 减免费用条件的申请人,也可能依据外国专利局各自不同的政策目标、申请人类别或经济困难规则而获得减免。
尽管如此,这些制度在功能上仍有可比较之处。EPO 现在向符合条件、近期欧洲申请量有限的微实体提供特定费用 30% 的减免。日本向特定个人、小企业、初创企业、大学和研究组织提供有针对性的减免,常见减免幅度为部分费用的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韩国根据申请人的法定类别提供减免,包括对作为申请人的个人发明人以及合格中小企业给予较大幅度的减免。中国则使用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门槛,而不是正式的“小实体”或“微实体”分类。
实践上的结论是:费用资格必须逐局、逐申请、逐项费用分析。在预算或缴纳减免费用之前,律师应核实权利持有人、关联方、申请历史、收入或税务数字、证明文件要求以及时限规则。
主管机构 | 最接近的机制 | 典型减免 | 核心资格模式 |
USPTO | 小实体 / 微实体 | 60% / 80% | 权利持有人类型、关联方、转让、收入和申请历史 |
EPO | 第 7a 条微实体减免 | 30% | 申请人类别加近期欧洲申请活动限制 |
JPO | 法定费用减免和免除 | 通常为 1/2 或 1/3 | 特定个人、中小企业、初创企业、大学和研究实体 |
韩国 MOIP | 基于申请人类别的减免 | 通常为 70%;特定发明人申请人最高 85% | 个人发明人申请人、中小企业及其他法定类别 |
CNIPA | 专利费用减缴 | 单一合格申请人 85%;合格共同申请人 70% | 个人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或机构类别 |
I. 引言
跨境专利预算常常从一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开始:“申请人是否为小实体?”在美国以外,这个问题并不完整。每个专利局都自行界定政策目标、合格申请人、覆盖费用、支持证据以及相关日期。在美国国家申请中主张的身份,不会通过《巴黎公约》或《专利合作条约》自动传递,也不会约束外国或地区专利局。
因此,“等同”一词需要谨慎使用。EPO、JPO、韩国 MOIP 或 CNIPA 的制度,都不是美国两类资格的精确对应物。最接近的比较是功能性比较:每个专利局都向特定申请人提供某种形式的官方费用减免,但法律测试存在实质差异。对于跨国企业集团、发明人持有的初创企业、大学技术转移项目以及审查过程中所有权发生变化的申请人而言,这些差异尤其重要。
由于在与美国基准制度对照时更容易理解外国制度,本文首先为主要在欧洲、中国、韩国或日本执业的律师说明美国小实体和微实体资格。随后,本文讨论其他四个制度中最接近的费用减免形式。
II. 美国:小实体和微实体制度的基准
美国使用两种以具体申请为单位的费用分类:小实体和微实体。合格小实体在多数 USPTO 专利费用上获得 60% 减免,合格微实体获得 80% 减免。35 U.S.C. § 41(h)(1); U.S. Patent & Trademark Off., Save on Fees with Small and Micro Entity Status (July 27, 2023). 这些减免适用于许多申请费、检索费、审查费、授权费、上诉费和维持费,但并不必然适用于 USPTO 的每一项收费;因此,应针对具体费用查阅现行收费表。
A. 小实体资格
小实体资格适用于三类权利持有人:
· 未将发明权利转让、许可,或承担向非小实体转让或许可该发明权利义务的发明人或其他个人;
· 符合小企业管理局专利费用规模标准的小企业;或
· 合格的非营利组织。
对于企业,通常的数量标准是不超过 500 名雇员,包括其关联方的雇员。13 C.F.R. § 121.802(a) (2026). “关联方”的范围比正式命名的母公司或子公司更广:当一个实体控制另一实体或有权控制另一实体,或者第三方控制或有权控制两个实体时,均可能产生关联关系。所有权、管理层、既往关系、合同关系以及全部情形均可能相关。在计算规模时,小企业管理局会计算美国境内和境外关联方的雇员。13 C.F.R. § 121.103(a) (2026).
这一关联方规则对外国申请人尤其重要。一家只有 50 名雇员的外国子公司,如果受一个合计员工数超过 500 人的跨国集团控制,并不一定符合条件。相反,美国法律没有美国居住地或美国国籍要求:个人、合格企业、大学以及其他合格非营利组织,无论位于何国,均可主张小实体资格。U.S. Patent & Trademark Off., Manual of Patent Examining Procedure § 509.02(IV) (9th ed. Rev. 01.2024).
满足雇员人数测试并不足够。任何发明人、企业或非营利组织不得已经将、许可或承担义务将该发明的美国权利转让或许可给一个不能独立符合小实体条件的主体。37 C.F.R. § 1.27(a)(1)–(3). 因此,外国律师应审查雇佣协议、研究协议、共同开发安排、许可、选择权以及转让义务,而不仅仅是登记的受让人。即使正式转让尚未执行,向大型公司转让权利的义务也可能导致小实体资格丧失。
合格非营利组织包括位于任何国家的大学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符合条件的美国免税组织、根据美国州法成立的非营利科学或教育组织,以及满足相应美国非营利标准的某些外国非营利组织。37 C.F.R. § 1.27(a)(3).
在每一件寻求减免费用的申请或专利中,均必须主张小实体资格。继续申请、分案申请、部分继续申请或再颁申请需要新的主张;母案中的资格不会自动延续。通常,一个适当的主张在撤回前持续有效。到期缴纳授权费或维持费时,必须重新考虑是否仍有资格;资格丧失必须主动报告——仅缴纳未减免费用本身并不足以构成通知。37 C.F.R. § 1.27(c)–(g).
B. 微实体资格
微实体资格并不是小实体资格的替代选项。它是一个更窄的分类,只有在申请或专利已经满足小实体要求后才可能适用。随后,申请人还必须根据总收入基础或高等教育机构基础取得资格。35 U.S.C. § 123; 37 C.F.R. § 1.29 (2026).
1. 总收入基础
总收入基础包含四项累积要求:
· 申请或专利必须符合小实体资格,且不得依赖联邦政府使用许可的特殊例外。
· 任何申请人、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均不得在超过四件已计入的既往提交专利申请中被列名。
· 每一申请人和发明人在上一日历年的总收入不得超过 USPTO 当前最高合格总收入。
· 任何申请人或发明人均不得已经向上一日历年总收入超过同一上限的实体转让、许可或承担转移所有权权益的义务。
截至 2026 年 7 月 16 日,最高合格总收入为 251,190 美元。USPTO 通常在美国人口普查局公布家庭收入中位数后每年修订该数额。每一申请人、发明人以及拥有所有权权益的一方都必须分别满足该上限;他们的收入不会合并后与单一集体上限比较。U.S. Patent & Trademark Off., Micro Entity Status §§ 2.1, 2.3 (last updated Mar. 25, 2026).
对于不是美国纳税人的人员,总收入按美国联邦税法定义计算,如同该人员正在提交美国税表。相关数字是总收入,而不是调整后总收入。外币收入必须使用美国国税局适用于相应日历年度的平均汇率折算成美元。35 U.S.C. § 123(c); 37 C.F.R. § 1.29(c).
2. 第五件和第六件申请
申请件数限制经常被误解。法律排除的是曾在“超过四件既往提交”的已计入申请中被列名的人。当前正在提交的申请并不是它自身的既往申请。因此,第五件已计入申请通常可能符合条件,因为在其之前只有四件已计入申请。
假设为同一单一发明人、没有适用的排除项,并且满足所有其他要求:
正在提交的申请 | 已计入的较早申请 | 申请件数限制结果 |
第一件 | 0 | 通过 |
第二件 | 1 | 通过 |
第三件 | 2 | 通过 |
第四件 | 3 | 通过 |
第五件 | 4 | 通过 |
第六件 | 5 | 第六件申请不通过 |
提交第五件申请不会导致前四件申请丧失微实体资格。同样,提交第六件申请也不会追溯性地取消前五件申请的资格。第六件申请通常不满足总收入基础下的申请历史测试,但较早申请中的申请历史要件仍然满足。USPTO 明确表示,“未来第六件申请的提交不会危及已经提交的五件申请中的任何一件享有微实体资格。” MPEP § 509.04(a)(I)(B).
这一结论仅涉及申请件数要件。原申请仍可能因其他原因丧失资格——例如,发明人的收入升至适用门槛以上,权利被转让或负有义务转让给不符合条件的实体,小实体资格丧失,或加入不符合条件的发明人。缴费时必须继续评估这些其他要求。
已计入申请通常包括较早的美国非临时实用、外观设计和植物申请;继续申请和分案申请;再颁申请;进入美国国家阶段的 PCT 申请;以及指定美国的海牙国际外观设计申请。无论这些申请处于待审、已授权或已放弃状态,也无论是否曾在其中主张费用减免,均会计入。外国申请、美国临时申请以及未缴纳美国国家阶段费用的 PCT 申请通常被排除。37 C.F.R. § 1.29(a)(2), (b); MPEP § 509.04(a)(I)(B).
另外还有一个有限排除项:个人因先前雇佣关系而将所有所有权权益转让或负有转让义务的既往申请可被排除。35 U.S.C. § 123(b). 该例外要求存在先前雇佣关系;通常不涵盖源自发明人本人企业的申请。
一旦发明人通过五件已计入申请达到上限,将来提交的申请通常不能根据总收入基础取得资格——即便该将来申请本身属于被排除类型,例如临时申请。排除的含义是该临时申请不会增加计数;并不是撤销已经达到的上限。Micro Entity Status, supra, § 2.2.
3. 高等教育机构基础
第二条路径不设置总收入或申请件数限制。申请人必须符合小实体资格,并且必须要么从《高等教育法》第 101(a) 条所定义的高等教育机构取得申请人收入的多数,要么已经向该机构转让、许可或承担义务转让或许可该特定申请中的所有权权益。35 U.S.C. § 123(d); 37 C.F.R. § 1.29(d).
在这一路径中,“高等教育机构”仅限于合格的美国机构。这不同于小实体非营利组织定义,在后者之下,外国大学可以作为小实体合格。因此,外国大学可以支持小实体资格,但不能仅因其为大学就支持高等教育路径下的微实体资格。U.S. Patent & Trademark Off., Micro Entity Status §§ 3.2–3.4.2. 这一路径以申请人为中心:合格申请人证明所需的雇佣或所有权关系;大学并不会仅因拥有该申请而成为微实体。
由于高等教育路径不使用“四件既往申请”限制,第六件或更晚申请即使未通过总收入路径,只要满足该路径的全部要求,仍可能根据高等教育路径取得资格。
C. 证明和持续资格
微实体资格必须在每一件申请或专利中通过书面证明建立,并且应在支付第一项微实体费用之前或同时完成。USPTO 为总收入基础提供 PTO/SB/15A 表格,为高等教育基础提供 PTO/SB/15B 表格。继续申请、分案申请、部分继续申请或再颁申请需要单独证明。37 C.F.R. § 1.29(e)–(f); MPEP § 509.04.
证明提交后,不必随每项费用重新提交。尽管如此,在每次支付微实体费用之日,仍必须重新评估资格。如果任何要求不再满足,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必须在下一次缴费前或缴费同时提交资格丧失通知,并缴纳适用的小实体费用或未减免费用。仅缴纳较高金额并不构成所需通知。37 C.F.R. § 1.29(g)–(i).
因此,提交第五件——甚至第六件——申请,并不会自动导致较早案件丧失微实体资格。较早申请在申请历史要求下仍然合格,但在每次后续微实体缴费时,仍必须检查收入、所有权、小实体资格以及申请人和发明人的身份。
III. 欧洲专利局:真正的微实体制度,但不是美国模式
自 2024 年 4 月 1 日起,EPO 提供真正的“微实体”费用减免项目。其术语类似美国实践,但资格规则并不相同。EPO 微实体待遇以申请人的身份和近期 EPO 申请活动为依据,而不是以发明人的收入、既往美国申请历史或转让发明的义务为依据。
申请人如为自然人、微型企业、非营利组织、大学或公共研究组织,可能符合条件。微型企业必须雇用少于 10 人,且年营业额或年度资产负债表总额不超过 200 万欧元。关联关系重要:根据适用的欧盟委员会方法,可能需要计入伙伴企业或关联企业的员工和财务数据。不符合微型企业限制的较大中小企业,不符合主要微实体减免的条件。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to the Convention on the Grant of European Patents r. 7a(3) (2026); European Patent Office, Guidelines for Examination pt. A-X, §§ 9.3.1, 9.4.1 (2026).
不同于下文讨论的基于语言的 EPO 减免,微实体待遇不受申请人国籍、住所或主要营业地限制。因此,中国、日本、韩国或美国的自然人或合格微型企业均可符合条件。European Patent Office, Guidelines for Examination pt. A-X, § 9.4.1 (2026). 但是,该项目以申请人为中心。如果存在多个申请人,每个申请人都必须属于合格类别并满足申请量限制。EPC r. 7a(5). 一个合格个人不能通过与不合格公司申请人保持名义共同申请人的方式来保留减免。
A. 五年五件申请上限
EPO 减免旨在帮助在 EPO 面前经验相对较少的申请人。如果同一申请人在寻求减免的申请相关日期之前五年内提交了五件或更多欧洲申请或 Euro-PCT 申请,则不能享受该减免。EPC r. 7a(4).
对于直接欧洲申请,相关日期为其申请日。对于 Euro-PCT 申请,相关日期为进入欧洲阶段之日。对于分案申请,相关日期为分案被接收之日。无论较早申请处于待审、撤回、视为撤回、驳回或授权状态,也无论其本身是否获得减免,均会计入。European Patent Office, Notice Concerning Fee-Related Support Measures for Small Entities ¶¶ 21–26, 2024 O.J. EPO A8.
与美国微实体申请件数限制类似,EPO 的第五件申请也可能合格:如果在前五年期间内只有四件申请,申请人即提交了“少于五件”较早申请。如果所有五件较早申请仍在滚动窗口内,第六件申请通常不合格。不过,不同于美国的申请历史测试,EPO 窗口会随着较早申请超过五年而重新打开。
该上限通常由每件申请的相关日期固定,因此后来提交的申请不会追溯性地成为已在案申请的较早提交。转让会带来特殊复杂性。对于未来缴费,已转让申请归属于新申请人,这种归属可能改变该已转让申请以及新权利人其他待审申请的上限计算。新申请人还必须提交新的资格声明。Id. ¶¶ 16, 24.
B. 减免金额和范围
减免为适用费用的 30%——也就是说,申请人支付 70%,而不是 30%。Rules Relating to Fees art. 14(1) (2026). 该减免适用于:
· 申请费,包括构成申请费一部分的附加页费;
· 欧洲检索费或适用的补充欧洲检索费;
· 审查费;
· 指定费;
· 授权费;以及
· 待审欧洲申请应缴的续展费。
EPC r. 7a(3); European Patent Office, Guidelines for Examination pt. A-X, § 9.4.2 (2026).
该项目适用于 2024 年 4 月 1 日或之后作出的合格付款,即使申请是在此前提交的。它通常不减免进入欧洲阶段前 PCT 国际阶段发生的费用。不过,如果 EPO 曾作为国际检索单位,欧洲阶段中的审查费计算会基于先前实际缴纳的国际检索费获得额外减免。Id.
第 7a(3) 条列举的清单是穷尽性的。主要微实体减免不覆盖权利要求费、异议费、继续处理或恢复权利费用,也不覆盖国家确认和授权后续展费。待审申请续展费仅在授权前被覆盖。授权后,传统欧洲专利的续展费由各确认国的国内法管辖;统一专利续展费由单独的统一专利收费制度管辖。
C. 声明、证据和错误后果
申请人必须最迟在首次减免付款时明确声明资格。声明可以在 EPO Form 1001、进入欧洲阶段的 EPO Form 1200,或单独的 Form 1011 中作出。较晚提交声明也是可能的,但减免仅适用于声明之后支付的费用;已经按全额缴纳的费用不会追溯减免。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to the Convention on the Grant of European Patents r. 7b(1) (2026); Notice Concerning Fee-Related Support Measures, supra, ¶¶ 13–18.
资格必须在每项受影响费用缴纳时存在。身份变化最迟必须在下一次受影响付款时报告。EPO 可以进行检查并要求支持证据。错误声明,或者身份变化未报告且随后支付减免费用,通常意味着该费用视为未缴,申请视为撤回。EPC r. 7b(2)–(4). 可能存在法律救济,但需要补正少付款项并满足特定救济的要求。仅涉及五件申请上限的错误处理相对宽松:EPO 通常会邀请在两个月内补缴差额。Notice Concerning Fee-Related Support Measures, supra, ¶¶ 19–20, 25–26.
D. 与“小实体”相关的其他 EPO 减免
EPO 还保留了一些适用于更广义“小实体”群体的项目。这些项目应与第 7a(3) 条微实体待遇分开分析。
第一,微型企业、中小企业、自然人、非营利组织、大学和公共研究组织,如同时满足地域和语言条件,可就申请费和审查费获得 30% 的语言相关减免。申请人必须在一个官方语言不是英语、法语或德语的 EPC 缔约国拥有住所或主要营业地,或者是该国国民但居住在国外,并且必须以该合格的非 EPO 语言提交相关申请文件或审查请求。EPC r. 7a(1)–(2); European Patent Office, Guidelines for Examination pt. A-X, § 9.3.1 (2026). 中国、日本或韩国公司不会仅因以中文、日文或韩文提交而符合条件,因为这些语言不是 EPC 缔约国的官方语言。
语言减免和微实体减免可以顺序叠加。对于 1,000 欧元的费用,第一次 30% 减免后为 700 欧元,第二次减免后为 490 欧元——合计节省 51%,不是 60%。Notice Concerning Fee-Related Support Measures, supra, ¶¶ 27–28.
第二,中小企业和其他第 7a(2) 条实体,即使对微型企业项目而言规模过大,且无论是否达到五件申请上限,也可能符合减缴上诉费条件。对于 2026 年 4 月 1 日或之后提交的上诉,减缴后的上诉费为 2,015 欧元,而不是 2,925 欧元。Decis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uncil of 11 December 2025, art. 2(1), item 11, 2026 O.J. EPO A2. 主要营业地在欧洲以外本身并不阻止一个其他方面合格的 SME 使用该减缴上诉费。J 0008/18, ECLI:EP:BA:2019:J000818.20190327 (EPO Legal Bd. App. Mar. 27, 2019).
最后,位于欧盟的中小企业、自然人、非营利组织、大学或公共研究组织,如果基础申请是以英语、法语或德语以外的欧盟官方语言提交的,可以申请 500 欧元的统一专利翻译费用补偿。该请求必须与统一效力请求同时提交。European Patent Office, Unitary Patent Guide ¶¶ 94–98 (2024). 该补偿设有欧盟住所或主要营业地限制,因此在地域上明显窄于第 7a(3) 条微实体项目。
IV. 日本特许厅:基于类别的减免,而非可携带身份
日本没有一个在整个审查过程中自动跟随申请人的通用“小实体”或“微实体”身份。相反,JPO 管理的是一组与特定申请人类别和特定费用事件相联系的法定减免和免除。法律依据主要见于《专利法》第 109、109-2、195-2 和 195-2-2 条。Patent Act, Act No. 121 of 1959, arts. 109, 109-2, 195-2, 195-2-2 (Japan).
对于适用 2019 年 4 月 1 日后制度的日本国内申请,主要减免如下:
申请人类别 | 审查请求费 | 专利费 |
普通中小企业、研发型中小企业和合格免税中小企业 | 减至 1/2 | 第 1–10 年减至 1/2 |
小规模企业和合格初创企业 | 减至 1/3 | 第 1–10 年减至 1/3 |
大学研究人员、大学、合格 TLO 以及特定公共研发实体 | 减至 1/2 | 第 1–10 年减至 1/2 |
生活保护受给者和合格市町村民税免税个人 | 免除 | 第 1–3 年免除;第 4–10 年减至 1/2 |
合格所得税免税个人和企业税免税个人经营者 | 减至 1/2 | 第 1–10 年减至 1/2 |
某些符合福岛重建资格的中小企业 | 减至 1/4 | 第 1–10 年减至 1/4 |
Japan Patent Office, Patent Fee Reduction/Exemption Program 1–8 (updated May 9, 2025).
“减至二分之一”意味着 50% 减免,而“减至三分之一”意味着约 66.7% 减免。将 JPO 项目与 EPO 的“30% 减免”进行比较时,这种语言差异很重要。
该救济通常不减少日本专利申请的初始申请费。其主要适用于审查请求费以及第 1 至第 10 年的专利费。第 10 年之后的专利费仍按普通费率缴纳。它同样不会为每项上诉、审判、延期或其他杂项程序费用建立减收费率。
A. 企业规模和所有权要求
普通中小企业定义因行业而异,并可通过雇员人数或资本额满足。例如,制造业、建筑业或运输业公司通常在雇员不超过 300 人或资本额不超过 3 亿日元时符合条件。批发、零售和多数服务业门槛较低,而软件、信息处理、旅馆和某些橡胶制品业务适用特殊门槛。合格中小企业通常还不得受大型企业控制。Japan Patent Office, Patent Fee Reduction/Exemption Program 2–4.
“小规模”企业——JPO 中最接近微型企业的类别——通常雇员不超过 20 人;如从事商业或服务业,则雇员不超过 5 人,并且必须满足适用的独立性要求。合格初创公司通常必须成立不超过 10 年,资本额或出资总额不超过 3 亿日元,并且不受大型企业控制。初创个人经营通常必须开业不超过 10 年。Id. at 3–5.
这些所有权规则在实践中非常重要。企业可能满足雇员和资本限额,但因一个大型企业持有至少一半股权,或多个大型企业合计持有至少三分之二股权而丧失资格。因此,律师应审查资本结构表和关联关系,而不仅仅是申请人的员工人数。
B. 外国申请人可以符合条件
JPO 的核心减免并不绝对限于日本申请人。外国公司和个人经营者可以在与日本申请人大体相同的标准下,作为中小企业、初创企业、小规模企业或研发型中小企业符合条件。外国大学和大学研究人员如果等同于规则中所述的日本机构或职位,也可能符合条件。Japan Patent Office, Patent Fee Reduction/Exemption Program 8.
外国合作社和非营利组织的等同机构必须满足额外组织要求,包括法人资格和章程文件要求。寻求基于税务减免的外国个人,按特定收入等同标准测试。JPO 目前列明的门槛包括:外国等同市町村民税免税身份低于 150 万日元,所得税免税身份低于 250 万日元,企业税免税个人经营者类别的合格不动产和经营所得低于 290 万日元。Japan Patent Office, Fee-Reduction System for Cases in Which Examination Was Requested on or After April 1, 2019 Q.1 (updated May 9, 2025) (Japanese).
有些类别本质上属于日本国内类别,外国申请人不能使用,包括日本生活保护类别、特定日本独立行政机构、经认可的日本 TLO 以及福岛重建类别。Id. 因此,外国申请人不应假定所有 JPO 减免都仅限日本国内,也不应假定每一个日本类别都有外国等同类别。
C. 每年 180 件申请上限
自 2024 年 4 月 1 日起,某些审查费减免受每个申请人在每个日本财政年度 180 件申请的限制,日本财政年度自 4 月 1 日至次年 3 月 31 日。该上限适用于普通中小企业、研发型中小企业、法人税免税中小企业、所得税免税个人以及企业税免税个人经营者。Japan Patent Office, Notice Concerning Revision of the Examination-Request-Fee Reduction System §§ 2–3 (Jan. 31, 2024) (Japanese).
小规模企业、合格初创企业、生活保护和市町村民税免税个人、学术和特定研究实体以及符合福岛资格的中小企业不受该上限限制。该限制仅适用于审查请求费减免;不限制专利费减免。Id. §§ 2–4.
该计数按申请人维护。一件共同拥有的申请,对每一个主张受上限限制减免的共同申请人各计一次。后来被放弃、撤回或成为审查费退款对象的申请,通常仍计入。如果同一申请在请求审查时获得减免,后来又因权利要求增加产生的追加审查费获得救济,对同一申请人不会第二次计数。第 181 件获准请求通常会触发缴纳全额费用的指示。Id.
D. 共同所有产生按比例减免
当一件申请存在混合的合格和不合格权利人时,日本与 EPO 存在实质差异。在 EPO,每一个申请人都必须符合第 7a 条减免条件。在 JPO,减免金额通常根据每个合格申请人的所有权份额计算。
例如,如果两个申请人各拥有一半权利,其中一方按普通费率缴费,另一方符合二分之一减免条件,则合计应缴金额为普通费用的四分之三:一半按普通费率,加上另一半份额的二分之一。审查请求或专利费缴纳文件必须列明合格主体、其份额以及由此产生的缴费比例。Japan Patent Office, Fee-Reduction System for Cases in Which Examination Was Requested on or After April 1, 2019 § 3(2), (5) (updated May 9, 2025) (Japanese).
E. 时间和文件
资格在相关交易节点分别判断:请求审查时、因增加权利要求数量而产生追加审查费时,或者缴纳覆盖的专利费时。减免请求必须与该提交或付款同时提出。通常不能追溯追加。Id. Qs.4–5.
在现行制度下,通常不提交单独的减免申请和支持证明。相反,审查请求书或专利费缴纳书必须载明规定语句,指明适用的减免类别,并说明省略提交单独减免申请。共同申请还必须指明合格申请人及其所有权份额。Japan Patent Office, Patent Fee Reduction/Exemption Program 7. 证明文件程序上的免除并不取消实体要求;申请人应保留支持雇员人数、资本、所有权、成立年限、税务和机构身份的记录。
F. 日文 PCT 申请
某些以日文提交的 PCT 国际申请可获得单独救济。根据申请人类别,JPO 的受理、国际检索和初步审查费用可减至二分之一、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国际申请费和手续费的相应部分也可能由 JPO 提供支持。Id. at 1–6.
该项目不应与进入日本国家阶段混同。它适用于合格的日文国际申请,并受受理局和申请人资格要求约束。它并不会为每一个外国中小企业建立一般性的日本国家阶段申请费减免。
V. 韩国:基于申请人的减免,并对发明人申请人给予特殊待遇
韩国不使用“小实体”或“微实体”标签。其制度向特定类别的申请人和专利权人授予费用减免。主管机关现为知识产权部(“MOIP”),该部于 2025 年 10 月 1 日成立并取代韩国知识产权局。Ministr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On the Day of Inauguration, MOIP Embarks on Global Cooperation with WIPO (Oct. 15, 2025).
对外国申请人而言,最重要的类别是自然人发明人申请人。该个人必须既是发明人,又是申请人或专利权人。19 至 29 岁之间,或年满 65 岁的发明人申请人,可就申请费、审查请求费以及前三年专利费获得 85% 减免。其他个人发明人申请人可就这些费用获得 70% 减免。对于个人而言,增强的申请费减免通常适用于每年每种权利类型的前 20 件申请;超过该限额的申请获得 30% 的申请费减免。自第四年起,个人专利权人通常获得年度专利费 50% 减免。Rules on Collection of Patent Fees, Etc., Prime Ministerial Ordinance No. 2098, art. 7 & tbl. 5 (S. Kor. effective Feb. 27, 2026); Table 5, notes 2–3.
依据韩国《中小企业基本法》第 2(1) 条符合中小企业条件的企业,可就申请费、审查请求费和前三年专利费获得 70% 减免,并自第四年起获得年度专利费 50% 减免。个人和法定中小企业在某些确认自身权利范围的程序中也可获得 70% 减免。Rules on Collection of Patent Fees, Etc., art. 7(1) & tbl. 5.
共同申请人通常只有在每一申请人均符合条件时,才可享受通常减免。当申请人符合不同减免率时,MOIP 会对其减免率取平均,并将小数结果向上取整。韩国还承认一种较窄的早期费用 50% 减免,适用于合格中小企业与非中小企业之间委托共同研究成果的申请。该例外不应与混合共同申请人的一般按比例减免混同。Id. art. 7(5) & tbl. 5, note 5.
个人类别没有明示国籍限制。因此,仍作为韩国申请人的美国发明人通常应能够主张该类别,但须提供可接受的身份、年龄和发明人身份证据。然而,美国公司不能仅通过主张 USPTO 小实体资格来确立韩国中小企业资格。它必须证明自己属于韩国法定类别,并提供 MOIP 要求的证据。韩国子公司即使其外国母公司不符合条件,也可能基于其自身规模、所有权和关联关系符合条件。
减免必须在相关申请、审查请求、登记缴费或后续年费缴纳时指明,并提供支持证据。已经在案的文件有时可以省略,但 MOIP 可以要求重新证明。如果本来合格的申请人未请求减免,规则允许在缴费后五年内请求退款,但申请人必须证明其在缴费时符合条件。Id. art. 7(6)–(8). 因此,转让可能产生直接费用后果:将申请从发明人转让给公司通常会终止后续费用中的个人发明人待遇,除非该公司独立符合条件。不过,不应在未考虑雇佣义务、权属链、融资、执行和税务后果的情况下,围绕官方费用节省来设计所有权结构。
VI. 中国:基于经济能力测试的费用减缴,而非实体身份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使用经济困难/财务能力测试,而不是正式的小实体或微实体分类。个人在上一年度月均收入低于人民币 5,000 元(折合年收入人民币 60,000 元)时符合条件。企业在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时符合条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构成额外的合格类别。Ministry of Finance & 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Measures for Reduction of Patent Fees, Cai Shui No. 78 of 2016, art. 3 (China July 27, 2016), as modified by CNIPA, Announcement No. 316 on Adjusting the Conditions for Reduction of Patent Fees and Trademark Registration Fees, para. 1 (June 28, 2019).
单一合格申请人或专利权人获得 85% 减缴,因此只需缴纳所覆盖费用的 15%。当两个或更多个人或实体为共同申请人或共同权利人时,每一参与方都必须独立符合条件,减缴幅度降至 70%,即需缴纳 30%。Measures for Reduction of Patent Fees arts. 3–4. 因此,加入商业实力更强的共同申请人,可能完全取消减缴,而不仅仅是按所有权比例降低减缴。
覆盖的费用包括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和申请附加费)、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复审费,以及自授权当年起前十年的年费。Id. art. 2; CNIPA, Announcement No. 272 on Suspending and Adjusting Certain Patent Fees, para. 2 (Nov. 30, 2018). 因此,减缴比例很高,但并不延伸至 CNIPA 的每项收费,也不适用于第十年以后的年费。
CNIPA 要求事先资格确认和支持文件。有固定工作的个人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上年度收入证明;无固定工作的人员提交指定地方民政部门或政府机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企业提交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或者在当年汇算清缴尚未完成时提交再前一年度申报表。符合条件的机构提交法人证明文件。CNIPA 批准申请人的电子资格备案后,同一日历年度内的追加请求通常无需重新提交基础证据。Measures for Reduction of Patent Fees arts. 6–7.
时间要求很严格。申请费减缴请求必须随专利申请一并提出。涉及其他费用的请求可以随申请提出,也可以之后提出,但必须至少在相关缴费期限前两个半月提交。救济仅适用于尚未到期的费用。Id. art. 5. 如果批准后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发生变化——例如通过转让——第 10 条要求继受人为未缴的未来费用提交新的减缴请求。虚假财务信息或伪造证据可能导致减缴资格被撤销、追缴此前减缴费用,并在五年内丧失资格。Id. arts. 10–11.
这些办法没有明示国籍排除,但证明制度围绕中国收入证明、政府经济困难证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电子身份记录构建。CNIPA 已公布的主要指南并未明确说明何时接受外国税表或替代性外国文件。因此,外国申请人不应仅因满足数字门槛就按可以获得减缴来编制预算。中国律师应在主张减缴前确认文件可接受性和电子提交可行性。
VII. 实务上的跨境审查
上述比较说明,案卷管理系统中的一个全球“小实体”字段是不够的。可靠的审查应针对每个专利局单独进行,并至少处理以下问题:
· 哪些人或实体在法律上相关?确定特定制度要求律师测试的申请人、发明人、专利权人、受让人、被许可人、负有受让义务的人、关联方和控制性所有人。
· 适用哪一资格类别?判断救济是否取决于个人发明人、企业规模测试、微型企业定义、初创企业年限、大学或研究身份、收入、应纳税所得额、既往申请活动或其他法定类别。
· 相关日期是什么?有些测试适用于申请时,有些适用于请求审查时,有些适用于每次缴费时,还有些适用于指定的既往日历年度或财政年度。
· 实际被减免的是哪项费用?不要假定合格申请人对每项收费都获得减免。权利要求费、上诉费、延期费、授权后续展费和 PCT 费用往往遵循单独规则。
· 需要何种声明或证据?可能需要自我证明、规定格式声明、纳税申报表、收入证明、员工人数、所有权结构图或政府证明。无需例行提交证据,并不消除具备合理事实依据的义务。
· 请求能否稍后提出?USPTO、EPO、JPO、韩国 MOIP 和 CNIPA 在追溯请求、退款、差额通知以及少缴后果方面差异很大。
· 所有权或身份是否发生变化?转让、许可、融资、公司重组、新共同申请人、发明人更正、收入变化以及追加申请,都可能影响未来缴费,即便较早缴费是适当的。
对于跨国申请人,最安全的预算做法是在当地律师确认实体资格和程序准备就绪之前,均假设需要缴纳全额官方费用。任何预计减免都应标明为特定司法辖区且附条件的事项,而不是从另一专利局自动结转。
VIII. 结论
EPO、JPO、韩国 MOIP 和 CNIPA 均提供有意义的专利费用减免,但没有任何一个制度简单采用 USPTO 的小实体和微实体框架。EPO 使用最接近的术语,但将申请人类别与滚动欧洲申请量测试结合起来。日本使用一套详尽的按类别减免菜单,并且在混合所有权下可能按比例计算救济。韩国对合格的个人发明人申请人和法定中小企业给予特别强的减免。中国使用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门槛,并配套文件密集型资格程序。
美国制度本身也比标签所显示的更加细致。小实体资格取决于完整的权利和关联关系图景,而微实体资格进一步加入收入、所有权以及——在总收入路径下——申请历史要求。该申请历史规则通常允许第五件已计入申请,而不是仅允许前四件;提交第五件或第六件申请不会追溯性地取消较早申请的资格。不过,在每一次支付微实体费用时,这些较早案件仍必须继续满足其他要求。
因此,健全的跨境方法不是抽象地询问申请人“是不是”小实体或微实体。律师应询问特定申请、申请人组合、权利结构、费用项目和缴费日期是否满足特定专利局的现行规则。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