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列于专利首页,仍属专利局在案:母申请现有技术与 § 325(d)
- Brandon Theiss
- 8月29日
- 讀畢需時 17 分鐘

内容提要:本文考察,即使某项文献未出现在涉案专利的专利首页,在母申请审查过程中引用或考虑的现有技术是否仍可支持依据 35 U.S.C. § 325(d) 酌情拒绝启动多方复审(inter partes review,IPR)。本文说明,MPEP § 609.02 允许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下称“专利局”)在直接母申请中考虑的信息无需仅为供审查员考虑而再次提交,即可延续至继续申请;因此,审查记录比专利首页更具证明力。根据 Advanced Bionics 和 Ecto World,即使某项文献从未被用于驳回,经审查员签注的信息披露声明(IDS)也可能满足 § 325(d) 分析的第一部分;更关键的问题是,请求人能否证明存在对涉案权利要求的可专利性具有实质影响的专利局错误。Kewazinga 为将这一原则适用于直系在先申请提供了有说服力的依据,但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Federal Circuit)尚无判决直接解决该问题,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PTAB)也拒绝将这一推理一概扩展至平行同族申请或远缘旁系申请。实践要义在于,§ 325(d) 的适用取决于实际优先权链、表明曾予考虑的证据、权利要求的延续性以及专利局此前分析的实质内容,而不只是某项文献是否印载于专利首页。
在多方复审中,一种常见事实模式正变得愈发重要。请求书援引了一项未见于涉案专利首页的文献。然而,该文献却出现在母申请或优先权链中其他申请的审查记录中——可能列于信息披露声明(IDS),可能载于审查意见通知书,也可能构成驳回理由的核心。专利权人援引 35 U.S.C. § 325(d),请求人则答辩称,该文献从未在涉案申请中被引用,也未印载于涉案专利首页。
请求人仅以专利首页为据的论点过于简单。在继续申请系列中,即使某项文献从未在子申请中重新列明,也从未印载于子申请所获专利的首页,该文献仍可能此前已向专利局提出(“previously presented to the Office”)。但相反方向的过度概括同样危险:此前已在母申请审查中向专利局提出,并不当然要求酌情拒绝启动IPR。更妥当的分析应区分四个不同命题——文献是否被印载、向专利局提出、被考虑和经实质评估——然后将 Advanced Bionics 的两部分框架适用于该同族的实际审查记录。
正在形成的规则具有实务性,而非一刀切的类别规则。在直接母申请中曾被考虑的现有技术对 § 325(d) 分析具有重大作用——有时甚至具有决定性——尤其当涉案权利要求与母申请中经审查的权利要求相对应时。仅列于经审查员签注的母申请信息披露声明(IDS)中的现有技术,也可满足 § 325(d) 分析的第一部分。然而,专利局此前对该现有技术的审查深度通常在第二部分最为重要:请求人是否已经证明存在对涉案权利要求的可专利性具有实质影响的专利局错误。随着申请关系从母申请转为平行同族申请,再转为远缘旁系申请,认为此前审查与涉案专利相关(“pertain[ed] to”)的推论会显著减弱。
I. 专利首页只是证据,并非审查记录
已授权专利首页上的“References Cited”栏是有用的证据。该栏通常列明由申请人或审查员纳入案卷的文献,可作为判断哪些材料此前已纳入专利局审查范围的便捷起点。但文献被印载仅是其引用如何进入案卷所产生的行政结果;这既不是对实体问题的判断,也不是 § 325(d) 项下的法律标准。
专利局自身的程序明确体现了这一区别。Manual of Patent Examining Procedure (MPEP) § 609.06 阐明申请人引用和审查员引用的文献如何被印载,同时也承认,即使一项引用未被印载,也可能已获考虑;在此情形下,申请案卷会反映该考虑。U.S. Patent & Trademark Office, Manual of Patent Examining Procedure § 609.06 (9th ed. Rev. 01.2024, Nov. 2024). 因此,审查记录——经审查员签注的信息披露声明(IDS)、PTO-892、审查意见通知书、面谈纪要、引用文献通知书或其他审查文件——比单看专利首页更能证明实际发生了什么。
文献出现在专利首页,也不能证明专利局认定该文献对可专利性具有重要性、将其适用于某项权利要求,或接受对该文献的任何定性。信息披露声明规则明确规定,提交信息披露声明(IDS)“shall not be construed to be an admission that the information cited in the statement is, or is considered to be, material to patentability.” 37 C.F.R. § 1.97(h). 因此,专利首页的文献引用可以证明其曾向专利局提出或被考虑,却不能仅凭这一点证明专利局曾对其作出实质评估。
同一区别在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程序之外也同样重要。每一项已授权专利都享有法定有效性推定,无论某项特定文献是否出现在专利首页。35 U.S.C. § 282(a). 未曾提交审查员的证据在地区法院诉讼中可能更具说服力,但不会改变“清楚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这一证明标准。Microsoft Corp. v. i4i Ltd. P’ship, 564 U.S. 91, 110–11 (2011). 相比之下,§ 325(d) 在启动阶段所问的是另一个问题:相同或实质相同的现有技术或论点此前是否已向专利局提出;若是,是否存在对涉案权利要求的可专利性具有实质影响的专利局错误。
II. MPEP § 609.02 与继续申请的审查记录
对于继续申请所获专利,仅凭专利首页作判断尤其不可靠,原因就在 MPEP § 609.02。对于依据 37 C.F.R. § 1.53(b) 提交的继续申请、分案申请或部分继续申请,《手册》称审查员“will consider information which has been considered by the Office in a parent application.”《手册》还称,除非申请人希望该信息印载于最终授权专利的首页,否则无需在后续申请中重新提交该信息清单。MPEP § 609.02(I), (II)(A)(2) (9th ed. Rev. 01.2024, Nov. 2024).
该程序有意在考虑与印载之间形成区隔。假设审查员在作为母申请的一件继续申请的信息披露声明(IDS)上作了签注,申请人随后又提交一件继续申请并主张该母申请的申请日利益。根据 § 609.02,申请人无需仅为将该文献提交子申请审查员而再次列明。但如果申请人不再次列明,该文献可能不会出现在子申请所获专利的首页。因此,子申请所获专利首页未载该文献,与专利局将已考虑信息延续至后续申请的程序完全一致。
该延续规则有其限度。它仅适用于母申请中实际考虑的信息,而不适用于虽已提交却未获考虑的信息。母申请中已经提交但未获考虑的信息,一般必须依照 37 C.F.R. §§ 1.97 and 1.98 重新提交,方可确保其在子申请中得到考虑。MPEP § 609.02(II)(B)(2). 对于源自指定美国的国际申请的文件,《手册》还规定了不同程序:为确保国际检索报告或国际初步审查报告所引文献得到考虑,申请人必须在后续美国继续申请中提交符合要求的信息披露声明(IDS)。MPEP § 609.02(I).
还需说明MPEP的效力层级。MPEP 是行政机关指南,并非成文法或法规,其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In re Skvorecz, 580 F.3d 1262, 1268–69 & n.3 (Fed. Cir. 2009). 但这并不意味着 § 609.02 无关紧要。该节说明了专利局自身的审查程序,PTAB合议庭也据此判断专利局在继续申请中必须考虑哪些信息。因此,就 § 325(d) 而言,《手册》既是行政实践的证据,也是连接直系在先申请审查记录与涉案继续申请的程序纽带。
在 § 325(d) 之外,上诉层面也有有限判例支持这种延续做法。在一宗不诚信行为(inequitable conduct)案件中,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援引 MPEP § 609,认定未在分案申请中重新提交已在母申请中引用或提交的信息,不构成不诚信行为。ATD Corp. v. Lydall, Inc., 159 F.3d 534, 547 (Fed. Cir. 1998). ATD 并未回答 § 325(d) 问题,但它确认,依照专利局继续申请程序未重新提交信息,并不等同于向子申请审查员隐瞒该信息。
III. Advanced Bionics与Ecto World之后的§ 325(d)
§ 325(d)赋予专利局局长以“the same or substantially the same prior art or arguments previously were presented to the Office.”为由酌情拒绝启动IPR的权力。35 U.S.C. § 325(d). 在Advanced Bionics, LLC v. MED-EL Elektromedizinische Geräte GmbH, No. IPR2019-01469, Paper 6, at 7–11 (P.T.A.B. Feb. 13, 2020) (precedential)中,PTAB将这一裁量分析划分为两个部分。
第一,委员会审查相同或实质相同的现有技术或论点此前是否已向专利局提出。“Previously presented”的范围广于“used in a rejection.”(即“用于驳回”)。它既包括审查员记入审查记录的现有技术,也包括申请人通过信息披露声明(IDS)提交的现有技术。Id. at 7–8. 第二,如果第一部分得到满足,委员会将审查请求人是否已证明存在对涉案权利要求的可专利性具有实质影响的专利局错误。Id. at 8–9. 仅仅与审查员存在合理分歧尚不足以;所主张的错误必须具有实质影响。
Becton, Dickinson中广为熟知的六项因素在上述两部分框架内发挥作用。因素(a)、(b)和(d)——现有技术与论点之间的异同—通常用于第一部分的分析。因素(c)、(e)和(f)——此前评估的程度、请求人对错误的证明,以及影响是否重新审议的其他事实—通常用于第二部分的分析。Becton, Dickinson & Co. v. B. Braun Melsungen AG, No. IPR2017-01586, Paper 8, at 17–18 (P.T.A.B. Dec. 15, 2017) (precedential as to § III.C.5, first paragraph; otherwise informative); Advanced Bionics, Paper 6, at 9–11.
局长在Ecto World, LLC v. RAI Strategic Holdings, Inc., No. IPR2024-01280, Paper 13, at 3–7 (Dir. May 19, 2025) (precedential as to § A)中作出的具有先例效力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信息披露声明(IDS)所列现有技术的处理方式。援引此前已列于经审查员签注的信息披露声明(IDS)中的同一现有技术,即使审查员从未实际适用或讨论该现有技术,也满足第一部分。Id. at 3–4. 请求人随后必须明确而具体地说明对涉案权利要求的可专利性具有实质影响的专利局错误;泛泛的实体论证不能替代第二部分分析。Id. at 5–6. 与此同时,信息披露声明(IDS)的篇幅和具体情形也可能具有重要意义。若清单列有逾1,000篇文献,且审查员要求说明相关性后申请人仍未予以协助,则依Becton, Dickinson因素(f),这些情形可能不利于专利权人主张酌情拒绝启动IPR。Id. at 6–7.
这一框架揭示了一个重要区别。审查员是否曾实质性使用某篇文献,通常并不决定第一部分的结论,却往往影响第二部分分析中的实际权重。
IV. 母申请审查记录发挥关键作用的情形
最有力的§ 325(d)适用情形是:审查员在直接母申请的审查过程中实际适用了所援引的现有技术,母申请与子申请权利要求的范围实质相似,并且IPR请求实质上重复了审查员的分析。
Becton, Dickinson正是这种情形。两篇文献在直接母申请的审查过程中分别被用于不同的显而易见性驳回。继续申请的权利要求范围相似,专利期限放弃声明(terminal disclaimer)将这些权利要求联系起来,而IPR请求在很大程度上只是重新组合了审查员已审议的现有技术和论点。Becton, Dickinson, Paper 8, at 16–18, 22–28. 委员会据此依§ 325(d)拒绝启动IPR。尽管§ III.C.5的开篇段落——即六项因素的表述——是唯一正式具有先例效力的部分,但该决定其余部分(包括对母申请审查的分析)被正式列为参考性内容。
此后若干不具有先例效力的决定也体现了相同逻辑。在Johnson & Johnson Surgical Vision, Inc. v. Alcon, Inc., No. IPR2021-00899, Paper 16, at 2–3 n.1, 20–22, 33–38 (P.T.A.B. Nov. 9, 2021)中,双方同意母申请与继续申请具有相同的书面描述,委员会也采纳了双方以母申请审查记录作为评估对象的做法。在三年多的时间里,审查员通过七次驳回、面谈、Advisory Actions(审查员后续意见)以及上诉前会议,反复评估了主要文献。委员会认定IPR请求中的现有技术和论点相同或具有累积性;鉴于请求人未能指出对涉案权利要求的可专利性具有实质影响的专利局错误,委员会拒绝启动IPR。在Gator Bio, Inc. v. Sartorius Bioanalytical Instruments, Inc., No. IPR2023-00215, Paper 19, at 11–22 (P.T.A.B. June 20, 2023)中,委员会将母申请和子申请的审查记录形容为“intertwined”:现有技术已在母申请中得到广泛适用,涉案权利要求通过专利期限放弃声明(terminal disclaimer)相互关联,且任何一方均未反对考虑母申请的审查记录。请求人同样未能证明存在对涉案权利要求的可专利性具有实质影响的专利局错误。
但是,相关现有技术曾在母申请中得到考虑,并不因此构成禁反言。在Oticon Medical AB v. Cochlear Ltd., No. IPR2019-00975, Paper 15, at 9–10, 15–20 (P.T.A.B. Oct. 16, 2019) (precedential as to §§ II.B–II.C)中,委员会审议了母申请审查过程中的现有技术和驳回理由,但没有拒绝启动IPR。一篇新援引的文献给出了此前审查记录中没有的、实质不同且不具累积性的技术启示。因此,Oticon确立了具有先例效力的限制性原则:即使母申请经历了广泛审查,只要IPR请求对现有技术或分析作出实质改变,仍不妨碍启动IPR。
这些决定表明,“the reference was cited in the parent”只是起点。有说服力的§ 325(d)主张,需要审查记录显示母申请审查与涉案权利要求之间的联系。可用于证明这种联系的证据包括:相互重叠的权利要求用语、相同的说明书、显而易见型重复授权驳回、专利期限放弃声明(terminal disclaimer)、共同的审查人员、对母申请审查记录的明确纳入,以及——最为重要的是——专利局如何处理后来在IPR请求中重点强调的具体技术启示。
V. 仅见于母申请或在先申请IDS的现有技术
更棘手的问题是:一篇已列入母申请信息披露声明(IDS)并经审查员签注、但从未用于驳回的文献,是否在子申请审查中被视为此前已向专利局提出。与该问题最为接近的决定是Google LLC v. Kewazinga Corp., No. IPR2021-00527, Paper 16, at 10–13, 18–21 (P.T.A.B. Aug. 24, 2021) (nonprecedential).
在Kewazinga中,所援引的若干文献列于涉案专利各直系在先申请中经审查员签注的信息披露声明(IDS)。对于另一篇援引文献Moezzi-1,信息披露声明(IDS)列明的是其母专利;委员会认定二者实质相同,因为其说明书和附图几乎完全相同,且所依赖的披露也见于该母专利。Id. at 10–13. 委员会援引了MPEP § 609.02:既然专利局已在各在先申请中考虑这些文献,即使申请人未为了使其列于涉案专利首页而再次列明,继续申请的审查员仍须予以考虑。Id. at 10–12. 同一审查员的参与、重复授权驳回以及专利期限放弃声明(terminal disclaimer),进一步加强了各项审查程序之间的联系。委员会驳回了请求人关于这些文献在直系申请链中相隔过远的主张,认定这些文献此前已向专利局提出;由于请求人未能具体指出对涉案权利要求的可专利性具有实质影响的专利局错误,委员会拒绝启动IPR。Id. at 12–13, 18–21.
Kewazinga为专利首页问题提供了最直接的答案:在具备适当继续申请审查记录的情况下,即使某项现有技术并未出现于涉案专利中,也仍可视为在§ 325(d)意义上此前已向专利局提出。但是,Kewazinga是不具有先例效力的合议组决定,不应将其裁决改述为一项对所有在先申请信息披露声明(IDS)一概适用的、有约束力的规则。
目前最佳的综合分析是将Kewazinga与Ecto World结合起来。Kewazinga为依MPEP § 609.02将直系在先申请中已经考虑的现有技术延续至子申请提供了具有说服力的依据。Ecto World则提供了一项对专利局具有约束力的先例:即使没有实质性适用,通过信息披露声明(IDS)提出也足以满足第一部分。但Ecto World处理的是涉案专利自身审查过程中提交的信息披露声明(IDS),并未明确裁判从母申请到子申请的问题。将两项决定结合起来,可以有力主张:美国国内直系在先申请中经审查员签注的信息披露声明(IDS)满足第一部分;但这两项决定并未创设具有先例效力的母申请IDS规则。
这一区别在第二部分尤为重要。仅凭信息披露声明(IDS)提出,相较于理由充分的驳回决定、申请人的答复、面谈或授权理由,对专利局实际理解内容的证明力较弱。专利权人可以主张,根据Ecto World,即使审查员未讨论该文献,指出对涉案权利要求的可专利性具有实质影响的专利局错误这一责任仍由请求人承担。不过,请求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履行该责任:明确指出审查员似乎遗漏的具体披露;说明该披露为何与明示的授权理由相矛盾;并证明所主张的组合或证据并非仅具有累积性。一份新的专家声明书本身并不必然证明存在错误;分析必须回到现有技术给出了何种教导,以及专利局采取了或未采取何种行动。
VI. 直系在先申请、平行同族申请与远缘旁系申请
现有判例并不支持这样一种脱离具体关联的概括性规则:同一专利“family”中每件申请的审查程序都必然与其他所有同族成员相关。沿MPEP § 609.02所涉及的直系优先权链,法律上和证据上的联系最为紧密;对于平行同族申请,这种联系取决于具体事实,而对于远缘旁系申请,这种联系则较弱。
Guardant Health, Inc. v. Univ. of Wash., No. IPR2022-00449, Paper 13, at 10, 15–18 (P.T.A.B. Aug. 1, 2022) (nonprecedential)展示了平行同族申请中的例外情形。该案涉及的是先前在平行同族申请中提出的论证,而非该申请的信息披露声明(IDS)。涉案申请及其平行同族申请均为同一母申请的继续申请,共用同一说明书,由同一审查员同期审查,并包含PTAB认为保护范围相同的权利要求措辞。涉案申请的审查程序还包括相对于该平行同族申请提出的显而易见型重复授权驳回。基于这份关联程度异常紧密的审查记录,委员会认定平行同族申请中的论证此前已向专利局提出。Guardant并未确立平行同族申请的审查程序会自动延及涉案申请的规则。
这一原则的适用边界体现在EVE Energy Co., Ltd. v. VARTA Microbattery GmbH, No. IPR2023-00121, Paper 12, at 12–15 (P.T.A.B. May 12, 2023) (nonprecedential). 委员会援引Kewazinga,承认与涉案专利有关的程序可能包括母申请及直系在先申请的审查程序,但拒绝将这一推理扩展至由远缘旁系申请授权的专利。两项专利虽源自同一德国申请,却分别沿不同的PCT和美国申请链派生;委员会以亲属关系作比,使用了“second cousins, three times removed.”这一形象表述。仅有共同的较远上游申请,并不足以使远缘旁系申请的审查程序成为与涉案专利有关的程序。Id. at 12–14. 请求人援引的文献还分别列于涉案申请本身的信息披露声明(IDS)中,因此第一部分据此得到满足;委员会随后认定存在对涉案权利要求的可专利性具有实质影响的专利局错误,因而未依据§ 325(d)拒绝启动IPR,并另行认定请求人已证明其具有胜诉的合理可能性。Id. at 14–15.
实务上的要点是,“family”本身并非决定性事实。主张适用§ 325(d)的一方应当证明从既有审查记录通向涉案专利的程序性和实体性关联路径,包括明确主张享有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利益、现有技术在该在先申请中已获考虑、权利要求的延续性、审查员的知悉程度,以及先前论证与当前论证之间的重合。除此之外,只有一个共同的较远上游申请,通常不足以完成上述证明。
VII. 更好地证明——或反驳——§ 325(d)主张
对专利权人而言,最有效的主张方式是依据审查记录建立完整的证据链。第一,应视具体情况证明35 U.S.C. §§ 120–121项下的直系申请链,并逐一确定所有相关申请。第二,不应仅依赖专利首页,而应证明专利局确已考虑相关材料:提交经审查员签注的信息披露声明(IDS)、PTO-892、审查意见通知书、面谈纪要或其他审查记录文件。第三,逐项比对母申请与子申请的权利要求,并指出能够证明两次审查相互关联的事实,例如重复授权驳回、专利期限放弃声明(terminal disclaimer)、同一审查员或共同的授权理由。第四,将IPR请求书的论证思路与专利局先前的分析进行比较。最后,应明确回应第二部分,说明请求书为何没有指出任何对涉案权利要求的可专利性具有实质影响的专利局错误。
对请求人而言,最缺乏说服力的回应是声称相关文献并未印载于涉案专利首页。当MPEP § 609.02及在先申请的审查记录表明该文献已获考虑时,这一论点混淆了刊印与向专利局提出这两个概念。更有力的IPR请求书应假定第一部分可能已经满足,并着重展开第二部分的论证。请求书应明确指出审查员遗漏或误解的具体技术启示,说明母申请与子申请之间任何具有实质意义的权利要求变化,证明新的文献或组合并非仅具累积性,并将所指称的错误与明示的授权理由联系起来。如果相关信息披露声明(IDS)规模异常庞大,或者申请人几乎未协助审查员定位有关技术启示,根据Ecto World,这些事实同样具有相关性。
在专利申请实务中,MPEP允许母申请中已经过考虑的现有技术在不重新提交的情况下延续至子申请,但规则允许不重新提交,并不意味着诉讼策略上也宜如此处理。重新提交一份简明且符合要求的信息披露声明(IDS),可以使相关文献显示在由子申请授权的专利首页,并消除日后围绕专利局如何取得并考虑该文献这一事实路径的争议。反之,若将覆盖整个同族、规模庞大的信息披露声明(IDS)不加甄别地重新提交至继续申请,可能削弱“审查员已对其中任何一篇文献作出实质评价”这一实务推断,并可能引发Ecto World中的因素(f)问题。此举还可能产生费用后果:自2025年1月19日起,凡依据37 C.F.R. § 1.97提交的信息披露声明(IDS),均须根据§ 1.98(a)(4)提交书面的IDS规模费声明(size-fee assertion);如果一份信息披露声明(IDS)使申请人提交条目的累计数量超过50、100或200项,即会触发§ 1.17(v)规定的相应费用档次。母申请中的条目不计入子申请,除非申请人在子申请中重新提交这些条目。U.S. Patent & Trademark Office, Quick Reference Guide to the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 (IDS) Size Fee and Size Fee Assertion 1, 3–4. 正确的实务做法应当审慎而有针对性:保存能够证明哪些材料已获考虑的证据;在需要将文献印载于专利首页或需要澄清记录时重新提交;遵守国际母申请文件的特别规则;并避免当然地认为旁系同族申请的审查程序会被视为子申请审查记录的一部分。
VIII. 哪些规则具有约束力——哪些问题仍待解决
有必要区分不同决定的先例效力层级。Advanced Bionics、Becton, Dickinson中被指定为先例的部分、Oticon (precedential as to §§ II.B–II.C)以及Ecto World的§ A,在委员会均具有先例效力。Kewazinga、Johnson & Johnson、Gator Bio、Guardant和EVE Energy虽具有说服力,但均不具先例效力。对于仅在母申请中获得考虑的现有技术,在针对子申请所授权专利的IPR中是否属于§ 325(d)意义上的“previously presented”,Federal Circuit似乎尚无就实体问题作出并正面解决这一问题的判决。
缺乏上诉审判例并不令人意外,因为IPR启动决定通常不得上诉。35 U.S.C. § 314(d). Cuozzo Speed Techs., LLC v. Lee, 579 U.S. 261, 273–75 (2016); Thryv, Inc. v. Click-to-Call Techs., LP, 590 U.S. 45, 54 (2020); Mylan Lab’ys Ltd. v. Janssen Pharmaceutica, N.V., 989 F.3d 1375, 1382–83 (Fed. Cir. 2021). Federal Circuit曾在其他程序背景下处理§ 325(d),包括在连续提出IPR请求后进行单方再审(ex parte reexamination),但这些判例并未确立在IPR启动阶段适用母申请审查记录的规则。See In re Vivint, Inc., 14 F.4th 1342, 1350–54 (Fed. Cir. 2021).
实务人士也不应依赖已撤回的“meaningfully addressed”提案。2024年4月,专利局曾提出一项规则:现有技术不能仅因列于经审查员签注的信息披露声明(IDS)中,就被视为此前已向专利局提出;该提案要求有关现有技术或论证已得到实质处理。Patent Trial and Appeal Board Rules of Practice for Briefing Discretionary Denial Issues, and Rules for 325(d) Considerations, Instituting Parallel and Serial Petitions, and Termination Due to Settlement Agreement, 89 Fed. Reg. 28,693, 28,701, 28,705 (proposed Apr. 19, 2024). 专利局自2025年10月17日起撤回了该提案。Patent Trial and Appeal Board Rules of Practice for Briefing Discretionary Denial Issues, and Rules for 325(d) Considerations, Instituting Parallel and Serial Petitions, and Termination Due to Settlement Agreement, 90 Fed. Reg. 48,342 (Oct. 17, 2025) (withdrawal). 委员会目前适用的先例规则见Ecto World:通过信息披露声明(IDS)提出相关材料即足以满足第一部分,但专利局考虑该材料的深度和具体情形,仍与是否存在对涉案权利要求的可专利性具有实质影响的专利局错误以及委员会的酌情权衡相关。
结论
一份文献无需出现在涉案专利首页,也可能此前已向专利局提出。在直系继续申请链中,即使申请人未为使文献印载于专利首页而重新提交该文献,MPEP § 609.02仍可使母申请中已经过考虑的现有技术延续至子申请。Kewazinga直接适用了这一原则,而Ecto World更广泛地确认:信息披露声明(IDS)中的现有技术无需曾在驳回中被实际适用,也可以满足Advanced Bionics的第一部分。
然而,“previously presented”(此前已向专利局提出)并不等同于“fully evaluated,”(已经充分评价),更绝不等同于“immune from reconsideration.”(不受重新审查)。关键分析往往发生在Advanced Bionics的第二部分。母申请审查中针对实质相似权利要求作出的、理由充分的驳回决定,可以有力支持拒绝启动IPR;经审查员签注的信息披露声明(IDS)的证明力则较弱;远缘旁系申请的审查程序甚至可能毫无证明力。因此,可靠的分析应从审查记录出发,沿着实际优先权链和审查关联逐一追溯,关注专利局当时实际理解了什么,而不能只看专利首页最终印上了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