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通道,不同门槛:在中美专利实践中讲解 USPTO Track One 与 CNIPA 优先审查
- Brandon Theiss
- 8月7日
- 讀畢需時 13 分鐘

摘要:USPTO Track One 和 CNIPA 优先审查均能加快专利审查,但二者通过根本不同的准入门槛运作。USPTO Track One 是一种技术中立、以费用为基础的程序性选择:只要申请人提交合格的实用专利或植物专利申请,缴纳所需费用,遵守权利要求数量限制,并符合时限和审查程序规则,发明所属技术领域、商业化状态以及公共政策意义通常并不重要。相比之下,CNIPA 优先审查是一种基于资格和推荐的机制:申请人必须符合中国认可的优先审查事由,例如国家或地方优先产业、快速演进的技术领域、实施活动、第三方实施、中国先申请后外国申请,或者公共利益重大意义;并且,除中国先申请事由外,通常还必须取得相关国务院部门或省级知识产权局的推荐。实践上,这意味着中国执业人员应将 Track One 理解为主要由程序和费用控制的美国快速通道,而美国执业人员应将 CNIPA 优先审查理解为经行政筛选的通道;对于典型的美国来源、后进入中国的申请,如果申请人不能同时证明合格事由以及所需的中国政府推荐,该通道可能无法使用。
I. 引言
美国和中国的专利律师与专利代理人在描述加速专利审查时,常常使用相似的表述:“prioritized examination”、“fast track”、“special status” 或 “priority review”。这些相似表述可能产生误导。USPTO 的 Track One 项目与 CNIPA 的优先审查制度都能加快专利审查,但二者通过根本不同的准入门槛模式运作。
核心差异在于:USPTO Track One 主要是一种技术中立、以费用为基础的程序性选择;CNIPA 优先审查则主要是一种基于资格的行政通道,关联于列举的政策、实施、申请顺序或公共利益事由,并且对于大多数专利申请,还要求中国政府推荐。See 37 C.F.R. § 1.102(e) (2026); MPEP § 708.02(b) (9th ed. Rev. 01.2024, Feb. 2024);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Patent Prioritized Examination Management Measures] arts. 3, 8 (promulgated by the State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Order No. 76, June 27, 2017, effective Aug. 1, 2017) (China) [hereinafter CNIPA Measures].
该推荐要求并非无关紧要的形式事项。对于进入中国的美国来源发明——即美国先申请或 PCT 来源申请后来在中国提交的情形——即使该发明看似落入合格技术类别,这一要求也可能成为申请人无法取得 CNIPA 优先审查的实际原因。除中国先申请后外国申请事由外,CNIPA 规则要求优先审查请求书由相关国务院部门或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CNIPA Measures art. 8.
这一差异,是向另一国专利界解释各制度的关键。
II. 共同概念:将申请移出普通审查队列
从高层次看,两个制度都旨在使选定的专利申请比普通审查更快推进。USPTO 将 Track One 描述为 37 C.F.R. § 1.102(e) 项下的一项程序,其 Track One 页面说明,提交请求的条件列于 37 C.F.R. § 1.102(e) 和 MPEP § 708.02(b)。U.S. Patent & Trademark Office, Prioritized Examination, Track One; 37 C.F.R. § 1.102(e).
CNIPA 的优先审查制度同样加快审查,但其目的和运行更明确地与产业政策、知识产权战略、创新驱动发展以及审查资源的行政配置相联系。CNIPA Measures arts. 1, 6. 《CNIPA Measures》适用于处于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申请、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申请、复审,以及特定无效宣告案件。Id. art. 2.
因此,二者的共同理念很简单:两个局都有快车道。差别在于入口门槛。在美国,门槛主要是程序和费用。在中国,门槛是基于资格、证据,并且通常基于推荐。
III. USPTO Track One:基于费用、技术中立的快车道
对于中国专利执业人员而言,最重要的一点是,USPTO Track One 不要求申请人证明该发明属于受优待的技术领域、已经商业化、已准备商业化、具有地方经济重要性,或正在被第三方侵权。适用的美国规则关注的是申请类型、提交路径、费用、权利要求数量限制、时限以及年度项目容量。See 37 C.F.R. § 1.102(e); MPEP § 708.02(b).
这正是从中国优先审查视角看 Track One 显得不同寻常的原因。在中国,优先审查请求通常从这样的问题开始:“合格事由是什么,谁会推荐该请求?”在美国,Track One 分析通常从另一个问题开始:“我们能否在程序上符合条件,并且该费用是否值得?”
根据现行美国规则,Track One 请求可以随 35 U.S.C. § 111(a) 项下的原始实用专利或植物专利非临时申请一起提交;如果符合时限要求,也可以随 RCE 或在 RCE 之后提交优先审查请求。37 C.F.R. § 1.102(e)(1)–(2). 该请求必须随附优先审查费、处理费,并且如尚未缴纳,还须随附公布费。Id. § 1.102(e).
权利要求数量限制是核心。处于优先审查中的申请不得包含或被修改为包含超过四项独立权利要求、超过三十项总权利要求,或任何多项从属权利要求。37 C.F.R. § 1.102(e). 优先审查不适用于外观设计申请、再颁申请、临时申请或再审查程序。Id.
费用模式也很关键。根据 2025 年 1 月 19 日生效并于 2026 年 7 月 1 日最后修订的 USPTO 费用表,优先审查请求费为大实体 4,515 美元、小实体 1,806 美元、微实体 903 美元;另行收取的处理费分别为 150 美元、60 美元和 30 美元。U.S. Patent & Trademark Office, USPTO Fee Schedule (last revised July 1, 2026).
应当准确理解 USPTO 的时限目标。目标并不是十二个月内授权。MPEP 说明,优先审查使申请在最终处置之前具有特殊地位,其平均目标是在优先地位获准后十二个月内作出最终处置。MPEP § 708.02(b).
最后,Track One 受年度受理上限限制,而该上限从未被用尽。现行法规规定,任何一个财政年度受理的优先审查请求不得超过 20,000 件。37 C.F.R. § 1.102(e).
IV. 向中国专利执业人员讲解 Track One
对于中国执业人员,最简明的说法是:
USPTO Track One 就像优先审查,只是去掉了政策门槛和推荐门槛,换成了程序和费用门槛。
这种描述并不完美,但它抓住了实际差异。习惯于 CNIPA 优先审查的中国律师可能会预期美国申请人提交实施证据,说明该技术为何落入国家战略产业,证明地方经济利益,或取得政府推荐。Track One 通常并不要求这些内容。
中国申请人可以针对半导体发明、机械发明、消费品发明、医疗器械发明、软件相关发明或制造工艺发明提交美国 Track One 请求,而无需证明该技术受到美国政府偏好。该技术可以重要或不重要、已实施或未实施、已许可或未许可、已主张或未主张。这些事实可能关系到商业战略,但并不是 Track One 的通常法律门槛。See 37 C.F.R. § 1.102(e); MPEP § 708.02(b).
因此,给中国代理人的实务建议是程序性的。第一,围绕 Track One 限制设计初始美国权利要求组:独立权利要求不超过四项、总权利要求不超过三十项,且不得有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第二,提交完整、干净的申请文件,因为形式缺陷可能延迟或导致请求失败。第三,在要求的时间缴纳全部所需费用。第四,避免请求延期,因为延期实践可能终止优先处理。第五,确保客户理解 Track One 是速度工具,而不是授权工具。同样的美国专利性标准仍然适用。
V. CNIPA 优先审查:基于资格和推荐的快车道
对于美国专利执业人员而言,最重要的一点正好是镜像:
中国不存在 Track One 等同制度,即一般可用、技术中立、付费即可加速的制度。
CNIPA 优先审查确实存在,但并非单纯缴纳费用即可取得。根据《CNIPA Measures》第 3 条,专利申请或复审案件只有落入列明情形之一,才可以请求优先审查。CNIPA Measures art. 3. 这些事由包括:国家重点发展产业;省级政府或设区的市鼓励的产业;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快速更新领域;申请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已经开始实施,或有证据表明他人正在实施该发明;相同主题先在中国申请后又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申请;以及对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案件。Id. art. 3(1)–(6).
该清单只是第一道门槛。第 8 条设置了第二道门槛。对于专利申请,申请人必须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信息材料以及相关证明文件。除第 3 条第 (5) 项的中国先申请后外国申请事由外,请求书必须由相关国务院部门或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CNIPA Measures art. 8.
对于美国执业人员而言,这意味着即使技术表面上符合条件也不够。美国公司可能认为其发明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智能制造”,或属于快速更新的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领域。See CNIPA Measures art. 3(1), (3). 但除非案件落入第 3 条第 (5) 项的中国先申请例外,申请人在 CNIPA 考虑该请求之前,通常仍需要依据第 8 条取得中国政府推荐。Id. art. 8.
这一点最可能令美国代理人感到意外。由美国公司拥有的美国先申请、中国后申请专利族,如果该公司未在中国实施该发明、没有中国子公司或当地注册,并且无法取得省级或国务院部门推荐,则在普通第 3 条/第 8 条路径下,实践中可能无法获得 CNIPA 优先审查。即使该发明可以说属于受优待的技术领域,结论也一样。法律问题并不只是“该技术是否合格?”实际问题还包括“在中国,谁会推荐该请求?”
对于发明专利申请,该申请必须是电子申请并且已经进入实质审查。CNIPA Measures arts. 2, 7. 所有申请人都必须同意该请求。Id. art. 5.
如果 CNIPA 同意优先审查,其时限目标相当积极。对于发明专利申请,CNIPA 应当在优先审查获准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并在一年内结案。CNIPA Measures art. 10(1). 申请人也必须快速答复:优先审查中的发明申请对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期限为自发文日起两个月。Id. art. 11.
优先审查状态也可能停止。如果优先审查获准后,申请人作出某些批准后的修改、错过缩短的答复期限、提交虚假材料,或申请被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CNIPA 可以将该申请转回普通程序。CNIPA Measures art. 12.
VI. 向美国专利执业人员讲解 CNIPA 优先审查
对于美国执业人员,最简明的说法是:
CNIPA 优先审查不是中国的 Track One。它更接近一种 petition-to-make-special 制度:需要列举的事由、证据支持,并且在多数情况下需要中国政府背书。
这个类比有用,因为美国律师熟悉 petition to make special、PPH 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加速工具。但它仍然不完全。CNIPA 优先审查并不仅仅是美国意义上的请愿;它是围绕中国所宣示的产业、公共利益和创新政策目标设计的、经行政筛选的优先通道。
推荐要求尤其重要。根据第 8 条,除中国先申请后外国申请事由外,请求书通常必须由相关国务院部门或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CNIPA Measures art. 8. 这并不等同于美国律师向 USPTO 提交论证文件。它是来自中国境内政府机构的背书。
实践中,民营申请人通常会通过中国代理人确定适当的省级知识产权局,并准备该局推荐请求所需的证据。但典型美国公司在没有中国关联公司、没有当地注册、也没有实施活动的情况下进入中国,可能并没有明显的推荐机关。例如,上海的优先审查服务指南说明,其推荐服务面向在上海注册或备案的企业、事业单位、机构和组织。Shanghai Intellectual Property Administration, Shanghai Patent Prioritized Examination Service Guide (Trial) § I (2019).
这一当地注册特征并非行政琐事。它是美国申请人在技术抽象上似乎合格时仍可能在实践中失败的原因。如果美国公司无法显示相关当地联系、说服省级知识产权局,或取得国务院部门推荐,则优先审查策略可能不可行。在美国客户备忘录中,最稳妥的表述是:CNIPA 优先审查理论上可能对外国申请人开放;但对于进入中国的美国来源申请,除非申请人能够同时满足第 3 条事由和第 8 条推荐要求,实践中往往无法使用。
这会产生与 USPTO Track One 完全不同的客户沟通。美国律师不能负责任地对美国公司说:“我们只要为中国优先审查付费即可。”更好的问题是:发明是否属于国家或地方优先产业?技术是否处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快速迭代领域?申请人是否在中国实施或准备实施?是否存在第三方实施?相同主题是否先在中国申请,再在外国申请?是否存在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依据?并且,如果需要推荐,哪个中国机关可能提供该推荐?
VII. 中国先申请例外
推荐要求最清晰的例外是第 3 条第 (5) 项事由:同一主题的中国第一申请,即申请人先在中国申请,随后又在国外申请。CNIPA Measures arts. 3(5), 8. 这不是一般的外国专利族事由。它不能帮助美国先申请后进入中国的申请。这是一个中国先申请的申请顺序事由。
这一点对美国代理人很重要。如果一家美国公司先在 USPTO 提交申请,后来在中国提交申请,该中国申请不会仅仅因为属于国际专利族而符合第 3 条第 (5) 项。相反,如果该公司的全球申请策略从中国开始,然后扩展到国外,则第 3 条第 (5) 项可能可用,并且第 8 条项下的普通推荐要求不适用。CNIPA Measures arts. 3(5), 8.
因此,中国先申请事由是在 CNIPA 优先审查中最接近避免当地推荐问题的路径。但它只有在同一主题的第一申请是在中国提出时才有帮助。对于大多数美国来源的专利组合而言,这并不是其申请顺序。
VIII. 并列转换表
执业人员的问题 | USPTO Track One 的答案 | CNIPA 优先审查的答案 |
该制度是否技术中立? | 通常是;法律门槛是程序性的,而非基于技术领域。 | 否;申请必须符合列举的事由。 |
是否要求实施发明? | 不要求。 | 并非总是要求,但实施或准备实施是可能事由之一。 |
非实施的美国公司能否使用? | 通常可以,只要满足程序要求并缴纳费用。 | 实践中通常不行,除非另有 CNIPA 事由适用且申请人能够取得所需中国政府推荐,或适用中国先申请例外。 |
是否需要政府推荐? | 不需要。 | 通常需要,但第 3 条第 (5) 项项下的中国先申请后外国申请事由除外。 |
是否存在费用门槛? | 有。 | 不是 Track One 意义上的费用门槛;主要门槛是资格、证据和推荐。 |
时限目标是什么? | Track One 获准后约十二个月内作出最终处置。 | 对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四十五日内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并在一年内结案。 |
什么会终止快速通道? | 延期、暂停请求、超过权利要求数量限制、最终处置事件以及其他程序事件。 | 批准后的修改、逾期答复、虚假材料、非正常申请及其他列明事由。 |
IX. 跨境审查中的战略运用
对于美国来源的专利组合,Track One 可以用来取得早期美国审查,而无需证明实施或受优待技术类别。该早期美国审查成果随后可能通过其他机制(例如在可用时通过专利审查高速公路 PPH)支持外国加速。PPH 与《CNIPA Measures》项下的 CNIPA 优先审查并不相同;《CNIPA Measures》明确规定,根据双边或多边专利审查协议进行的优先审查,依照该等协议处理,而不是依照该办法处理。CNIPA Measures art. 2.
对于中国来源的专利组合,分析可能反向展开。如果申请人有中国实施证据、符合省级政策,或采用中国先申请的全球申请策略,CNIPA 优先审查可能在相应外国权利明朗之前就可使用。如果同一申请人后来在美国申请,则其使用 Track One 不需要证明相同的中国政策依据。它只需要满足美国程序要求、权利要求数量限制、费用以及时限规则。
一个常见的美国客户假设可以说明这种对比。假设一家特拉华州软件公司先在 USPTO 提交申请,未在中国实施该发明,没有中国子公司,没有中国当地注册,后来在中国提交申请。在美国,只要该公司提交合格的实用专利申请、缴纳所需费用,并使权利要求保持在适用限制内,通常可以使用 Track One。See 37 C.F.R. § 1.102(e); MPEP § 708.02(b).
中国则不同。相同事实并不能确立 CNIPA 优先审查资格。该公司首先需要独立的中国事由,例如合格技术类别、实施证据、公共利益重大意义或中国先申请顺序。CNIPA Measures art. 3. 但即便如此,也可能还不够。除第 3 条第 (5) 项项下的中国先申请后外国申请事由外,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人必须提交请求书、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信息、证明文件,以及由相关国务院部门或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的请求书。Id. art. 8.
换言之,即使该特拉华州软件公司能够证明其发明落入合格技术类别——例如新一代信息技术、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或其他快速更新技术领域——在 CNIPA 接受优先审查请求进行审查之前,它通常仍需要取得适当中国政府机关的背书。See CNIPA Measures arts. 3(1), 3(3), 8. 对于没有中国子公司、没有当地注册、也没有在中国实施活动的美国公司,取得该推荐可能正是该策略的难点。上海地方指南通过将其推荐服务对象限定为在上海注册或备案的主体,说明了这一问题。Shanghai Intellectual Property Administration, Shanghai Patent Prioritized Examination Service Guide (Trial) § I (2019).
一个常见的中国客户假设则显示另一面。假设一家深圳硬件公司先在中国就一项准备上市的产品提交申请,随后在美国提交申请。在中国,该公司可以基于实施准备或中国先申请后外国申请事由分析优先审查。在美国,同一家公司不需要证明实施。它可以基于费用、权利要求数量限制、申请路径以及对快速美国专利的商业需求来考虑 Track One。
X. 结论
USPTO 和 CNIPA 都提供加快专利审查的途径,但二者对速度的分配方式不同。
USPTO Track One 在很大程度上把速度视为申请人选择的程序性选项。申请人缴纳费用、提交正确请求、遵守申请类型和时限规则、控制在权利要求数量限制内,并避免终止特殊地位的程序事件。技术本身不需要落入受优待领域。
CNIPA 优先审查则把速度视为经行政筛选的优先通道。申请人必须证明案件符合认可事由,提交支持材料,并且除中国先申请后外国申请事由外,还必须取得相关国务院部门或省级知识产权局的推荐。
该推荐要求是美国来源案件的实际分界线。美国申请人进入中国时,不能仅仅通过证明发明处于受优待技术领域就取得 CNIPA 优先审查。除非申请人还能够取得所需中国政府推荐——或符合中国先申请例外——普通 CNIPA 优先审查路径在实践中可能不可用。
这就是实务上的转换:在美国,问的是案件能否在程序上符合条件,以及客户是否愿意为速度付费;在中国,问的是案件能否满足认可的优先审查事由、证据是否支持该事由,以及中国政府机关是否会为该请求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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