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中的引用并入:权利要求支持与优先日保障的撰写要点

内容提要:引用并入(incorporation by reference)能够保留日后对权利要求支持、优先日及权利要求解释至关重要的技术披露,但其效力取决于准确的撰写以及对各项不同法律要求的遵守。并入声明必须足够具体地指明来源及并入内容;仅笼统引用整部教科书,可能不足以确定某项特定技术教导。美国实务还限制必要内容可采用的并入来源。优先权或在先申请日利益的主张则须另行符合相应要求,并在同族申请中保持支持性披露的连续性。涉及被并入专利和临时申请的判例表明,即使在先文件已被并入,不同阶段说明书之间具有实质意义的修改仍可能影响权利要求解释。补正程序可以为某些缺陷和非故意遗漏提供有限救济,但受到原始披露和适用期限的限制。PCT程序对最初的优先权主张、援引加入声明及后续确认规定了独立要求;欧洲实务则要求在说明书中明确记载必要披露,并限制日后增补。直接写入关键技术披露、比较不同阶段的说明书,并随权利要求的变化审查并入条款,有助于减少不确定性,保持审查程序中的灵活性。
引言
引用并入能够保留在专利申请提交多年后才显得重要的披露。关于替代实现方式的描述、重组说明书时遗漏的附图,或者此前对技术关系的解释,都可能为审查过程中寻求保护的权利要求提供支持。并入的效力取决于所用措辞、所指明的文件,以及适用于相关内容的法律要求。将拟保护权利要求所需的披露明确写入申请,有助于识别其支持依据,并减少对后续补正程序的依赖。
例如,一件继续申请针对在先申请中描述的控制器。该继续申请重述了控制器的硬件说明,却省略了在先申请对校准程序的解释,并且仅将其中的硬件说明引用并入。多年后,如果希望获得针对该校准程序的权利要求,就可能需要判断被省略的说明是否曾被并入,以及主张在先申请日利益的申请链中,每件申请是否都保留了必要的支持。相关申请段落和准确的申请回执,并不能回答这些披露问题。 See Zenon Envtl., Inc. v. U.S. Filter Corp., 506 F.3d 1370, 1378–82 (Fed. Cir. 2007).
并入对披露内容的作用
有效的并入会使所指明的内容成为并入方文件披露的一部分。其范围取决于该文件究竟并入了什么。涵盖全部披露的条款,与仅限于制造工艺或某一特定部件的条款,可能产生不同效果。在判断合并后的披露是否满足适用于权利要求的要求这一独立问题之前,还须先确定并入的范围。 See Paice LLC v. Ford Motor Co., 881 F.3d 894, 907–10 (Fed. Cir. 2018).
这一区别之所以重要,是因为书面描述要求(written description)针对的是所要求保护的发明。申请和被并入文献的某些位置分别存在两个特征,并不意味着无需再审查这些披露是否表明发明人已掌握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两者关系。例如,并入方申请可能描述传感器阵列,而被并入专利描述的是用于另一种仪器的校准技术。该申请是否支持将阵列与该技术相结合的权利要求,必须结合全部披露进行判断。分析的核心仍然是,合并后的披露是否支持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两者关系。 See 35 U.S.C. § 112(a); Paice, 881 F.3d at 910; U.S. Pat. & Trademark Off., Manual of Patent Examining Procedure § 2163 (9th ed., rev. 01.2024, Nov. 2024) [hereinafter MPEP].
普通引用具有不同的作用。将某出版物列为背景技术,或者通过信息披露声明(IDS)提交该出版物,本身并不会使其技术内容成为说明书的一部分。同样,在先申请日利益的主张虽指明了所主张的申请间关系,但通常不会将该在先申请的全部披露引入本申请。当修改依赖于申请明确记载之外的内容时,这些区别就会产生重要后果。 See 37 C.F.R. § 1.57(c), (h)(1); Droplets, Inc. v. E*TRADE Bank, 887 F.3d 1309, 1318–20 (Fed. Cir. 2018).
有效并入声明的撰写
除第(a)款和第(b)款规定的独立程序外,规则1.57要求在说明书中写明并入措辞。该声明必须使用“incorporate”和“reference”这两个词的词根,并明确指明所引用的专利、申请或出版物。因此,仅说明某文件描述了相关技术,并不足以满足这一要求。 See 37 C.F.R. § 1.57(c).
例如,条款可以规定将某一已指明的美国专利申请公布文本的全部披露引用并入。范围较窄的条款则可以指明特定段落和附图。采用哪种方式取决于预期的披露内容,但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必须足够准确地指明来源及并入内容。涵盖全部披露的措辞可以保留广泛的披露,但不能免除审查读者能否识别并入内容的必要性。
在Paice案中,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定,尽管并入措辞后的句子说明了两项发明之间的差异,宽泛的并入措辞仍将整件专利并入了在先申请。法院将其与明确把并入范围限制于特定技术教导的措辞作了区分。该分析说明,特定技术特征的描述与界定并入范围的表述,需要分别审查。 Paice, 881 F.3d at 907–10.
在与另一件申请同时提交申请,或者在引用对象的申请号尚未确定时提交申请,也应检查文件是否得到充分识别。发明名称、发明人信息、申请日和案件管理编号可能有助于识别目标文件。然而,照搬“与本申请同时提交(concurrently herewith)”的表述,可能在后续继续申请中产生歧义。将引用信息更新为实际申请号,可以避免依靠推断来识别该文件。 See Hollmer v. Harari, 681 F.3d 1351, 1355–58 (Fed. Cir. 2012).
具体性要求与整部教科书的引用
具体性既涉及识别来源文件,也涉及明确申请从该文件中引入了什么内容。在Advanced Display Systems, Inc. v. Kent State University案中,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解释说,并入方文件必须详细、具体地指明被并入的内容,并明确指出这些内容位于何处。判断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理解为标准。准确的书目信息可以确定来源的身份,但未必能解决并入范围或目的的问题。 Advanced Display Sys., Inc. v. Kent State Univ., 212 F.3d 1272, 1282–83 (Fed. Cir. 2000).
因此,如果申请人后来依赖说明书未指明的某项特定技术教导,笼统引用整部教科书可能并不充分。假设说明书一般性地提到一部篇幅很长的电子学教科书,而后来的权利要求依赖其中某一章讨论的特定校准方法。仅仅在书中某处找到该方法,并不能解决最初的引用是否以所需的具体程度并入了该教导,或者合并后的披露是否支持所要求保护的发明。写明书名,再加上“全部内容(in its entirety)”一语,也不会自动解决这些问题。 See id.; Paice, 881 F.3d at 910.
SkinMedica案说明了这一问题在权利要求解释中的表现。该专利声称将一部篇幅庞大的细胞培养专著全部并入。专利权人后来为反对限缩解释,依赖其中关于使用微珠培养的段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对教科书的一般性引用并未指明申请人依靠该段落来克服说明书中对权利范围的明确放弃(disclaimer)。法院明确未就该专著是否已被足够具体地并入、从而成为内在证据记录(intrinsic record)的一部分作出判断。该判决体现了依赖未明确指向特定内容的教科书引用所带来的风险,并未确立一律禁止并入整部教科书的规则。 SkinMedica, Inc. v. Histogen Inc., 727 F.3d 1187, 1207 & n.13 (Fed. Cir. 2013).
对于篇幅较长的文献,指明作者或编者、书名、版本以及相关章节或页码,有助于定位目标内容。说明书还可以指明所并入的具体技术、定义、附图或操作规程,并解释其与所披露发明的关系。例如,引用特定小节和页码范围内的校准程序,比笼统引用教科书全部内容传达的信息更多。所需的精确程度取决于语境;判例并未要求每一次并入都逐页列出引文。 See Advanced Display, 212 F.3d at 1282–83.
这一限定保留了Paice案所认可的规则。明确无歧义的声明可以将清楚指明的专利的全部披露并入,而无需逐段列举。区分的依据是措辞与语境是否充分确定了并入内容,而不是一项认定所有宽泛并入均无效的普遍规则。 See Paice, 881 F.3d at 907–09.
来源资格是一项独立限制。根据通常规则,即便准确指明了教科书中的某一段落,在将获颁美国专利的申请中,也不能仍将其作为必要内容的唯一并入来源。教科书属于非专利出版物,可以依据规则1.57(e)用于并入非必要内容,但不属于规则1.57(d)允许的必要内容来源。直接写入所需技术披露,可以解决这一来源限制问题。日后插入最初引用的内容,仍须符合下文讨论的补正要求。 See 37 C.F.R. § 1.57(d)–(e), (g)–(h); MPEP § 608.01(p), pt. I.A.2.
必要内容与非必要内容
规则1.57根据相关内容在满足披露要求方面的作用对其分类。必要内容(essential material)包括满足§112(a)所规定的书面描述、可实施性和最佳实施方式等要求所需的信息,满足§112(b)明确性要求所需的信息,或者依§112(f)确定与某项功能相对应的结构、材料或动作所需的信息。因此,分类取决于申请为其权利要求需要披露什么,而不取决于撰写者是否将某参考文献标为背景技术。 See 37 C.F.R. § 1.57(d).
根据通常的并入规则,必要内容只能从直接包含所需内容的美国专利或美国专利申请公布文本中并入。该来源本身不能仅通过并入另一份文件来提供相关必要内容。这一限制针对的是特定的必要内容,并非凡含有并入条款的专利都不具备来源资格。 See id.
非必要内容(nonessential material)可采用的来源范围更广,包括外国专利和公开申请、非专利出版物,以及先前或同时提交的共同所有的美国申请。禁止通过超链接或浏览器可执行代码进行并入。因此,可识别的已出版技术文献与指向内容不断变化的网站的链接,涉及不同的来源问题。 See 37 C.F.R. § 1.57(e).
这些限制并不意味着每一种不当并入都无法补救。最初明确并入外国专利或未公开申请,可能为及时将此前引用的内容插入说明书提供依据。如果这些内容对支持权利要求不可或缺,补正程序就尤为重要。 See MPEP § 608.01(p), pt. I.A.2.
引用并入与在先申请日
申请人寻求在先申请日时,必须同时满足适用的披露要求,以及主张优先权或在先申请日利益的要求。对于§120规定的美国国内在先申请日利益,除其他条件外,法律还要求对在先申请作出特定引用。对于现行非临时申请,规则1.78通常要求在申请数据表(ADS)中记载相关利益信息。说明书中的并入条款不能替代这些信息。 See 35 U.S.C. § 120; 37 C.F.R. § 1.78(a)(3), (d)(2).
Droplets案说明了不满足要求的后果。申请人试图通过并入一件包含相关利益信息的申请,获得更早申请日的利益。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定,并入不能满足§120的特定引用要求。所主张的申请日利益链必须向公众明确公示,不能依赖公众在被并入文件中查找未被明示的利益主张。 Droplets, 887 F.3d at 1318–20.
披露的连续性是另一个问题。在Zenon案中,中间申请中受限的并入措辞未能保留必要的气体分配披露。后续专利因此失去了所主张的在先日期,而同族的在先专利成为破坏其新颖性的引证。后来在申请中恢复文字,并未修复中间已经发生的披露断裂。 Zenon, 506 F.3d at 1378–82.
MPEP还区分了将获颁美国专利的申请,与仅为确定有效申请日而被依赖的在先申请。关于必要内容来源的通常限制,不以同样方式适用于后一判断。在判断该在先申请是否提供必要支持时,可以考虑其中并入的内容。但这并不允许将获颁专利的申请把必要披露仅留在不被允许的来源中。 See MPEP § 608.01(p), pt. I.B.
临时申请与后续申请
根据临时申请撰写非临时申请时,通常会扩充和重组披露内容。非正式草图会被制作成正式附图,术语可能改变,实施例也可能移到其他章节。在这一过程中,日后具有商业重要性的替代实施方式也可能被省略。提交申请前比较披露内容,有助于确定哪些内容被保留、哪些内容被有意删除,以及哪些内容仅留在临时申请中。
在提交申请时明确并入临时申请,可能保留在不增加新事项的情况下插入此前引用内容的依据。不过,如果该内容属于必要内容,且仍只能通过未公开的临时申请获得,非临时申请就不能将该来源作为获准使用的必要内容并入来源。直接纳入所需文字和附图,可以解决这一问题。申请日利益的主张仍须另行符合§119(e)和规则1.78。 See 35 U.S.C. § 119(e); 37 C.F.R. §§ 1.57(d), 1.78(a); MPEP §§ 211.02, 608.01(p), pt. I.B.
同样的检查对于继续申请和分案申请也很重要。在每份说明书中直接保留某一实施方式,可能比通过多个并入条款重建披露更便于日后的支持分析。检查同族申请时,可以将拟定权利要求的每项限定对应到最早提供支持的披露,再确认中间各件申请是否保留了所要求保护的组合。这种方法还能揭示使用相同术语的披露之间实际存在的差异。 See Zenon, 506 F.3d at 1378–82; Hollmer, 681 F.3d at 1355–58.
恢复非故意遗漏的内容
规则1.57(b)提供了一项即使没有明示并入条款也可能适用的保障机制。其适用条件包括:说明书或附图的内容被非故意遗漏;申请日时存在符合要求的优先权或申请日利益主张;以及遗漏内容完全包含于在先申请中。根据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的指引,“完全包含”要求在先申请原始提交文件中有明确披露。该程序不允许根据隐含信息拼接出遗漏的披露。 See 37 C.F.R. § 1.57(b); MPEP § 217, pts. II.C–D.
申请日时提出利益主张,并不会自动引入在先申请的全部说明书。申请人必须通过修改加入遗漏内容。提交文件应指明该内容在在先申请中的位置,并依照规则及其例外提供所需副本和译文。补正还必须遵守适用的官局指定期限及规则规定的审查程序期限。 See 37 C.F.R. § 1.57(b)(1); MPEP § 217, pt. II.E.
例如,如果上传申请文件时误漏了一张附图,而该图已包含在在先申请中,且申请日时存在优先权或申请日利益主张,就可能获得救济。相反,为解释新构思的特征而在后来首次绘制的附图,涉及不同的问题。该保障机制恢复的是已有披露,并不为后来开发的主题新建支持依据。
明示并入与非故意遗漏程序在专利颁发后也有不同后果。未曾依据规则1.57(b)恢复的内容,不能在专利颁发后再援引该条款,通过更正证书或再颁程序加入。这一限制使得在审查程序仍然进行时核对已提交的说明书和附图尤为有用。 See MPEP § 217, pt. II.E.
审查过程中的缺陷补正
补正可以澄清在申请时已经充分确立的并入。当原始申请清楚传达了并入意图时,该规则允许补正遗漏的并入用语;当原始说明书已经唯一确定了目标文件时,也允许补正文件的识别信息。但不能仅因撰写者事后声称原本意图引用另一来源,就将无关的引文直接替换为该来源。 See 37 C.F.R. § 1.57(h)(1)–(2).
将先前并入的内容插入说明书或附图时,规则1.57(g)要求提交修改,并声明所插入的内容就是先前并入的内容,且修改不包含新事项。指明来源中的相关段落及其与修改后披露的关系,也有助于评估补正依据。 See 37 C.F.R. § 1.57(g).
时限取决于具体程序背景。MPEP区分了官局首先指出的缺陷与申请人首先发现的缺陷。前者必须在官局规定的答复期限内补正;后者的最迟期限则是审查程序终结,或更早发生的申请放弃。最终驳回通知、准予授权或提出上诉,都可能导致审查程序终结。因此,将专利颁发视为通常的补正截止时间并不稳妥。 See 37 C.F.R. §§ 1.57(h), 1.114(b); MPEP § 608.01(p), pt. I.A.2.
修改权利要求还可能引出其他问题。假设某外国专利原本作为背景技术被并入,但新增权利要求限定依赖其披露,相关内容就可能变为必要内容。MPEP的示例允许在最终驳回通知后通过修改插入该内容,但须遵守规则1.116关于修改获准进入案卷的实务;也可以提出附带该修改的继续审查请求(RCE)。因申请人修改权利要求而需要发出的最终驳回通知,可能是适当的。 See MPEP § 608.01(p), pt. I.A.2, ex. 2.
关于专利颁发后的补救,MPEP指出,对于未产生效力的明示并入,可能采用再颁程序进行纠正,而不是使用可能改变权利要求范围的更正证书。能否采用再颁程序,取决于其自身要求和原始披露。这种可能的救济途径,并不会将独立的规则1.57(b)保障机制延伸至专利颁发之后。 Compare MPEP § 608.01(p), pt. I.A.2, with MPEP § 217, pt. II.E.
对权利要求解释的影响
被并入的披露不仅可能影响支持问题,也可能影响权利要求的含义。被并入文件中的定义和说明,会成为解释并入方专利时考虑的资料。不过,其效果仍取决于并入方说明书的语境。并入一件在先专利,并不会使此前发明的每项说明都自动成为后续权利要求的限定。 See Finjan LLC v. ESET, LLC, 51 F.4th 1377, 1382–83 (Fed. Cir. 2022).
在Finjan案中,一件被并入的同族专利以大小限制来定义可下载程序,而被主张的专利采用了更宽泛的说明和实例。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否定了将此前限制自动带入这些专利的解释。该判决要求关注并入方披露如何解释其发明,包括同族申请过程中所作的修改。 Id.
被并入的临时申请与后续说明书之间的修改,也可能支持更狭窄的解释。在DDR Holdings案中,临时申请将“商家(merchant)”描述为产品或服务提供者,而后续专利删除了对服务的提及,并以商品来描述商家。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这一修改具有重要意义,尽管临时申请已被并入,仍将该用语解释为不包括服务。并入并未消除撰写后续说明书时所作修改的解释意义。 DDR Holdings, LLC v. Priceline.com LLC, 122 F.4th 911, 916–17 (Fed. Cir. 2024).
相同的推理也可能支持更宽的范围。在涉及初步禁令的FMC上诉案中,由于被主张专利的说明书删除了临时申请中所有关于稳定性的披露,法院否定了将“组合物(composition)”限于稳定制剂的解释。法院强调的是文件之间修改本身的意义,而不是其结果究竟扩大还是缩小权利要求。 FMC Corp. v. Sharda USA, LLC, 145 F.4th 1326, 1331–32 (Fed. Cir. 2025).
这些判决涉及结合并入方披露语境进行的权利要求解释,并不意味着每一处省略都构成对权利范围的放弃、并入本身无效,或者被省略的技术披露必然不能再用于满足书面描述要求。即使在先文件已被并入,比较不同阶段说明书的实际措辞仍然重要。 See DDR Holdings, 122 F.4th at 916–17; FMC, 145 F.4th at 1331–32.
决定并入多少披露时,也值得考虑这一问题。宽泛条款可能保留替代方案,同时引入容易引发权利要求解释争议的定义或说明;狭窄条款可能排除无关内容,却也可能遗漏日后需要作为支持的实施方式。审查被并入文件的术语,并解释其与并入方发明的关系,有助于审慎作出这一选择。
以引用方式提交申请这一独立程序
规则1.57(a)规定了通过引用先前提交的申请来提出申请的程序。在该程序中,引用记载于申请数据表中,并为取得该规则下的申请日而替代说明书和附图。申请人随后必须提供所需副本及其他材料,包括适用的费用和译文。这与将选定披露并入一份其他方面完整的说明书,是不同的引用用途。 See 35 U.S.C. § 111(c); 37 C.F.R. § 1.57(a).
ADS中以引用方式提交申请的栏目,也不能建立优先权或申请日利益主张。仍须提供适当的优先权或美国国内申请日利益信息。USPTO建议,在说明书和附图已经准备就绪时直接提交,因为即使同时提交了申请文件,填写该引用申请栏目仍可能触发相应程序和附加费。 See MPEP § 601.01(a), pt. III.
PCT与欧洲申请的考量
PCT在补充缺失的要素或部分,以及纠正误交的要素或部分的程序中,采用援引加入机制。缺失内容或正确内容,必须完全包含于最初文件被收到时已经主张优先权的在先申请中。援引加入声明也必须在该最初日期已经包含于国际申请中,或随国际申请一并提交。如果该声明最初存在于提交文件的其他位置,可以随后将其补入请求书。规则20.6规定的后续确认,不能补足最初完全不存在的援引加入声明。 See Regulations Under the 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rr. 4.18, 20.6.
确认需要提交相关文件页以及所需副本或译文。如果涉及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附图的一部分,必须指出该部分在在先申请中,以及适用时在其译文中的位置。规则20.7通常规定,自发出补交通知之日起两个月,或在未发出通知时,自首次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两个月。各官局国内法的不相容情况,可能影响援引加入能否获得承认。 See id. rr. 20.6–20.8.
美国的非故意遗漏程序不能取代这些国际要求。针对国际申请依据规则1.57(b)作出的补正,仅对美国有效,且不会改变国际申请日。USPTO只有在美国国家阶段已经进入并开始,或者已依据§111(a)提交主张该国际申请利益的申请后,才会处理此类请求。因此,如果申请人需要恢复的披露在各指定国生效,就必须在国际阶段及时评估申请文件提交错误的处理途径。 See 37 C.F.R. § 1.57(b)(2).
欧洲实务进一步说明了直接纳入必要技术披露的理由。对于旨在提供发明披露的引用,EPO《审查指南》要求删除通常的引用并入措辞,无论所引内容是否属于必要内容。如果该内容对于实施发明不可或缺,指南还要求在说明书中明确写入,但须遵守从交叉引用文件中增加内容的限制。 See European Pat. Off., Guidelines for Examination in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pts. F-III, § 8, H-IV, § 2.2.1 (2026).
根据这些限制,原始说明书必须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毫不怀疑以下各点:相关特征已被或可能被要求保护;这些特征有助于解决发明的技术问题;这些特征至少已被隐含而明确地归属于所披露的发明;并且这些特征在来源文件中得到精确定义且可以识别。如果引用文件在申请时尚未向公众开放,其副本还必须在申请日前或当日已可供EPO或相应受理局获取,且该文件最迟须在本申请公开时已向公众开放。不能当然认为美国式并入条款满足这些条件。 See id. pt. H-IV, § 2.2.1.
贯穿审查程序的并入检查
有用的申请前检查,从拟保护的权利要求出发,识别仅存在于说明书之外的支持内容。对于每个来源,可以核实文件身份、预期并入范围以及相关内容是否属于必要内容。对于篇幅庞大的教科书或其他内容广泛的文献,还应核实申请是否足够准确地指明特定技术教导及其位置。重述关键技术说明和附图,有助于审查申请,也能减少日后证明支持依据所需的工作。
权利要求发生变化时,这种检查同样有用。从被并入文件中增加的限定,可能要求将相关内容插入说明书、更仔细地分析书面描述问题,或检查申请日利益主张链。在准予授权前核实尚未解决的并入异议及尚未补正的遗漏,可以避免程序性保障在未被利用的情况下失效。
在开头的继续申请示例中,直接写入校准程序本可以使支持问题更易评估。如果最初的并入范围足够宽,也可能在符合适用来源和补正要求的前提下,保留利用在先披露的途径。撰写的目标是形成一份解释发明并保留预期替代方案的说明书,同时对并入条款的范围及后果,给予与申请其他部分同样审慎的考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