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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ergent Patent Law博客

关于美国专利申请与审查、PTAB实务、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最新动态以及跨境专利战略的专业评论。

超越排除权:大型公司为何取得其可能永不主张的专利

作家相片: Brandon Theiss
Brandon Theiss
7月24日
讀畢需時 25 分鐘

执行摘要:大型公司取得专利,不仅是为了排除竞争者,也是在诉讼发生很久以前影响商业决策。一个经战略构建的专利组合,可以通过某种形式的相互确保摧毁来威慑经营性竞争者,为交叉许可提供谈判筹码,保留未来产品选择权,控制竞争性的设计空间,强化与供应商和合作伙伴的关系,支持参与标准制定,产生许可收入,并在融资和公司交易中提高杠杆。专利还通过展示技术能力、认可发明人、组织机构知识,以及支持面向投资者、客户、招聘对象和国家或地区利益相关者的营销主张,发挥信息和声誉功能。这些利益与其说取决于专利组合的单纯规模,不如说更取决于权利要求质量、商业相关性、所有权、地域覆盖,以及与预期受众或交易对方的匹配。基于专利的营销还需要严谨的方法论,因为申请数量、已授权专利、专利族、收购资产和地域性申请衡量的是不同事项。因此,有效的专利组合治理会为每个专利族赋予可识别的商业功能,检验专利保护是否优于商业秘密或防御性公开等替代方案,并定期重新评估预期战略利益是否仍足以证明其成本合理。

 

I.                   引言:从未被主张的专利

公司专利部门会周期性地面对一个尴尬问题:为什么要继续付费取得并维持公司并不预期会主张的专利?传统答案是,专利保护发明;这一答案正确,但并不完整。许多专利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它们会在任何人提交起诉状之前,影响其他公司、投资者、客户、员工和交易伙伴的行为。专利可以阻止竞争者起诉,改善交叉许可的条款,保留尚未开发的产品选择权,支持收购价格,强化标准地位,或者为投资者关系团队提出技术领导力主张提供证据。上述用途均不需要最终的侵权判决。

 

实证证据长期以来一直反映这一更广泛的公司现实。一项针对美国1,478个制造业研发实验室的标志性调查发现,企业申请专利的理由远不止商业化或许可被专利保护的发明。对于产品创新,82%的受访者将阻止竞争者取得专利列为申请专利的理由,59%将防止侵权诉讼列为理由,48%将提升声誉列为理由;只有28%将许可收入列为理由。专利密集型企业尤其关注谈判和防止诉讼。Wesley M. Cohen, Richard R. Nelson & John P. Walsh, Protecting Their Intellectual Assets: Appropriability Conditions and Why U.S. Manufacturing Firms Patent (or Not), NBER Working Paper No. 7552, at 18, 24, 37 (2000). 后续研究同样将防御性阻断、谈判、声誉和内部激励识别为申请专利的独立动机。Knut Blind et al., Motives to Patent: Empirical Evidence from Germany, 35 Res. Pol’y 655, 658–66 (2006).

 

称这些动机为“非成文法上的”并不意味着它们与专利在法律上无关。它们不是《专利法》额外提供的权利。它们是公司拥有一项潜在有效、可执行、可转让且具有地域界定的排除权时可能产生的商业后果。成文法权利是基础;公司战略决定如何利用这一基础。

 

这一区分对专利组合治理很重要。如果唯一可接受的回报是损害赔偿或许可费,大多数公司专利组合都会显得不理性。相反,如果把专利视为公司决策资产,相关问题就会改变。问题并不只是某项专利是否会被主张,而是拥有该专利是否足以改变公司的竞争或商业地位,从而证明其成本合理。

 

II.                法律基线:专利提供什么,以及不提供什么

《专利法》授予专利权人排除他人在美国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所要求保护发明的权利。35 U.S.C. § 154(a)(1). 它并不授予实施该发明的积极权利。Bio-Tech. Gen. Corp. v. Genentech, Inc., 80 F.3d 1553, 1559 (Fed. Cir. 1996); see also Deepsouth Packing Co. v. Laitram Corp., 406 U.S. 518, 526 (1972). 一家公司可以拥有改进发明的专利,但在商业化该改进时仍然侵犯一项更早、更宽泛的专利。反过来,即使一家公司没有覆盖其产品的专利,也可能有销售该产品的自由。专利所有权与实施自由回答的是不同问题。

 

这种形式上的权利还具有权利要求限定性、地域性和期限性。其实际力量取决于权利要求范围、有效性、可执行性、剩余期限、侵权证据、相关司法管辖区以及可获得的救济。即使证明了侵权,专利权人也不会自动获得禁令;其必须满足传统的衡平法测试。eBay Inc. v. MercExchange, L.L.C., 547 U.S. 388, 391–94 (2006). 这些限制解释了为什么单纯的专利总数不能替代专利组合分析。

 

尽管如此,单项专利与专利组合的运作方式并不相同。单项专利可能覆盖一种所要求保护的架构。协调一致的专利组合可以覆盖核心平台、改进、替代实施方式、制造方法、接口、部署模型以及具有商业重要性的使用场景。它还可以分散风险:一项专利的丧失或狭义解释,并不必然消灭公司的整个地位。因此,专利组合的经济和战略价值可能超过分别考量每项专利预期诉讼价值所得出的总和。Gideon Parchomovsky & R. Polk Wagner, Patent Portfolios, 154 U. Pa. L. Rev. 1, 5–14 (2005).

 

这种专利组合效应,是《专利法》与大型公司实际申请专利理由之间的桥梁。法律权利仍然是排除权。商业用途则包括威慑、交换、信号传递、融资、合作、选择权和营销。

 

III.             防御性威慑与诉讼杠杆

A.                 威慑经营性竞争者提起诉讼

大型公司经常参与这样一些市场:一个产品会实施数百个甚至数千个潜在可专利的特征。在这些“复杂产品”行业中,没有任何参与者能够确信自己拥有制造最终产品所需的每一项权利。因此,规模可观的专利组合可以造成相互暴露:考虑提起侵权诉讼的竞争者,也必须考虑其自身产品、服务或制造流程是否落入目标公司的专利范围。

 

由此产生的动态类似于“相互确保摧毁”。每家公司都可能拥有专利“导弹”——即指向对方公司经营中具有商业重要性的方面的已授权权利要求。它们的主要价值可能在于保持未发射状态。如果A公司主张一项专利,B公司可能以针对A公司核心产品或收入来源的反诉回应。双方随后都将面对诉讼费用、侵入性证据开示、潜在损害赔偿、可能的禁令请求,以及影响客户和供应链的不确定性。升级前景可能促使双方保持克制,谈判交叉许可,或在不诉诸诉讼的情况下解决争议。

 

这一类比并不意味着执法会字面意义上摧毁任何一家公司。相反,它描述的是一种可信能力:能够施加可能超过初始主张价值的成本和业务中断。防御性专利组合提供某种“二次打击”能力:即使公司不打算首先起诉,一旦竞争者开启敌对行动,它仍保留可以主张的专利。当竞争者知道——或能够轻易确定——这些专利对应其无法轻易停止或重新设计的产品或服务时,威慑力最强。

 

这种防御价值在于报复或互惠许可的前景,而不一定在于主动主张专利的计划。这与实证证据相一致:复杂产品行业的公司不成比例地使用专利来迫使谈判并防止侵权诉讼。Cohen, Nelson & Walsh, supra, at 19–24. 这也有助于解释半导体行业中观察到的“专利悖论”:尽管专利常被认为并不是从单项发明中获取回报的完美工具,企业仍增加专利申请,以降低被“劫持”的风险并积累谈判筹码。Bronwyn H. Hall & Rosemarie Ham Ziedonis, The Patent Paradox Revisited: An Empirical Study of Patenting in the U.S. Semiconductor Industry, 1979–1995, 32 RAND J. Econ. 101, 103–08, 125–26 (2001).

 

相互确保摧毁并不要求数量对等。覆盖过时内部流程的一千项狭窄专利,可能不如十项精心撰写并对应竞争者当前收入的专利具有威慑力。专利“导弹”的可信度取决于权利要求范围、有效性、剩余期限、地域覆盖、侵权可发现性、可获得证据,以及被指控活动的商业重要性。一项瞄准竞争者旗舰产品的专利,可能比数百项没有可识别商业目标的专利具有大得多的威慑价值。

 

这一隐喻还有一个重要法律限度。将专利“瞄准”竞争者,并不意味着侵占竞争者的发明。该专利必须源自所列发明人的工作,并满足适用的法定要求。在此语境下,瞄准是指识别公司自己的可专利进步,撰写能够覆盖可预见竞争实施方式的权利要求,并在能够形成可信防御杠杆的地方维持由此产生的权利。专利组合规模可以打开对话;目标相关性和权利要求质量决定威慑是否可信。

 

B.                 为交叉许可创造筹码

在两家公司都拥有相关专利的情况下,争议可能以交叉许可而非禁令告终。每一方都获得对另一方部分或全部专利组合的访问权,任何平衡性付款都可以反映双方的相对地位。专利发挥着谈判筹码的作用。

 

公司公告明确显示了这一目的。Samsung和Google宣布一项覆盖既有专利以及未来十年内申请专利的广泛交叉许可时,它们将该安排描述为使每家公司能够访问对方的专利组合、减少潜在诉讼并支持更深入的研究合作。Samsung Elecs., Samsung and Google Sign Global Patent License Agreement (Jan. 27, 2014), https://news.samsung.com/global/samsung-and-google-sign-global-patent-license-agreement. Cisco和Samsung同样表示,其交叉许可旨在促进创新和“freedom of operation”。Samsung Elecs., Cisco and Samsung Enter into Patent Cross-License Agreement (Feb. 6, 2014), https://news.samsung.com/global/cisco-and-samsung-enter-into-patent-cross-license-agreement.

 

在这种商业意义上的“freedom of operation”不应与不存在第三方专利侵权的法律意见相混淆。双边交叉许可处理的是协议所定义的双方权利。它并不清除他人持有的无关专利。

 

C.                 非实施实体的限制

防御性威慑最适用于拥有可能被指控侵权的产品或流程的经营性公司。对于业务是专利主张且不制造任何潜在侵权产品的实体,其效果较弱。这是从构成直接侵权的行为推导出的实践判断,而不是关于所有非实施实体的绝对规则。See 35 U.S.C. § 271(a). 联邦贸易委员会关于专利主张实体的研究区分了专利组合许可模式与以诉讼为中心的模式,并记录了所主张专利从其他所有者处收购而来的许可实践。Fed. Trade Comm’n, Patent Assertion Entity Activity: An FTC Study 3–4, 15–17 (2016). 以基于产品的专利反诉回应专利主张的能力降低,是公司专利组合“相互确保摧毁”解释的重要限制。

 

大型公司的披露承认了这一现实的两面。IBM的2025年Form 10-K称,其专利组合可能无法防止竞争性产品或服务,可能无法充分阻止误用,也不能确保公司取得其可能需要的许可;它还单独将第三方(包括非实施实体)的积极执法列为风险。International Business Machines Corp., Annual Report (Form 10-K) 4 (Feb. 24, 2026). 专利组合可以改善公司的地位,但不能消除专利风险。

 

IV.            保留战略选择权

A.                 保护尚不存在的产品

研究往往先于商业决策。工程师可能在管理层尚不清楚公司是否会将解决方案商业化、许可出去、贡献给标准、用于合作关系或放弃之前,就已经解决了一个问题。申请专利在这些决策成熟期间保留了一个法律选择权。

 

延迟可能使该选择权变得不可逆。公开、公开使用、投入销售或其他公众可获得性,可能触发35 U.S.C. § 102(a)(1),但受§ 102(b)(1)中有限的发明人来源例外约束;许多外国制度并不提供同样的宽限期。美国非临时申请通常会在主张优先权的最早申请日起十八个月后公开,但受§ 122(b)例外限制。35 U.S.C. § 122(b)(1)(A). 因此,申请专利要求作出有意选择:接受最终公开,以换取获得排他性的可能;或者在信息能够现实地保持秘密时依赖保密。

 

该选择权受实际提交的公开内容限制。继续申请实践只在满足法定要求时,才允许后续权利要求享有早期申请的利益。35 U.S.C. § 120. 公司不能在多年后通过继续申请来要求保护原始申请并未充分描述的技术事项。Ariad Pharms., Inc. v. Eli Lilly & Co., 598 F.3d 1336, 1348–52 (Fed. Cir. 2010) (en banc). 因此,保留选择权取决于原始公开是否足够宽,以支持可预见的商业路径,同时又不脱离发明人实际拥有的内容。

 

V.               控制竞争性设计空间

A.                 保护设计空间,而不仅仅是上市产品

产品复制理论关注公司计划销售的实施方式。专利组合理论则询问竞争者可能采用哪些替代方案。权利要求可以指向核心架构、功能的替代分配、接口、工作流、制造技术、性能改进、安全层以及下游用途。目标不是为每一种可以想象的变体申请专利,而是识别少数技术上和商业上现实的路径,竞争者可能通过这些路径获取同样价值。

 

这就是专利组合“护城河”和专利数量之间的区别。多项指向几乎相同狭窄特征的专利可能形成令人印象深刻的总数,却让显而易见的替代方案未被触及。相反,一组数量较少、布置在不同技术层面的权利要求,可能使规避设计更慢、更昂贵或更不具吸引力。评估专利组合应对照竞争者的选择,而不只是对照公司的申请历史。

 

B.                 专利保护与防御性公开及商业秘密

有时,公司的目标只是防止后来申请人就同一技术获得专利。公开的专利申请可以根据35 U.S.C. § 102(a)(2)成为现有技术,但成本较低的防御性公开可能无需多年审查和维持费即可实现阻断目的。有意公开且信息充分的公开内容可以根据§ 102(a)(1)成为现有技术,但它不会产生排除权,并且可能危及公开者自身的专利选择,尤其是在美国以外。35 U.S.C. § 102(a)(1), (b)(1); MPEP § 2128(I) (9th ed. Rev. 01.2024); In re Wyer, 655 F.2d 221, 226 (C.C.P.A. 1981).

 

商业秘密保护指向相反方向。只要保密和合理保护措施得以维持,它就可以持续存在。18 U.S.C. § 1839(3). 专利法与商业秘密法是互补制度,而非相互敌对的制度,但商业秘密法并不阻止合法的独立发明或反向工程。Kewanee Oil Co. v. Bicron Corp., 416 U.S. 470, 476, 489–91 (1974). 无法被反向工程的工艺可能是强有力的商业秘密候选对象。竞争者可以检查的客户可见特征则可能不是。正确选择取决于商业目标和信息的实际保密性,而不是基于专利总是更优的假设。

 

VI.            标准、互操作性与生态系统影响力

当技术被纳入广泛采用的标准时,专利可能变得尤其重要。实际为实施标准所必需的专利,可能关联到一个远大于专利权人产品份额的行业。参与标准制定还可以使公司了解技术方向,并获得一个贡献技术的平台,使其技术在整个生态系统中实现互操作。

 

这种机会伴随约束。标准制定组织可能要求披露标准必要专利,并承诺以公平、合理且非歧视性条件许可。根据适用的SSO文件和合同法,法院已将特定RAND或FRAND承诺视为可执行的合同义务,并调整损害赔偿分析以反映标准制定背景。Microsoft Corp. v. Motorola, Inc., 795 F.3d 1024, 1031–32 (9th Cir. 2015); Ericsson, Inc. v. D-Link Sys., Inc., 773 F.3d 1201, 1230–35 (Fed. Cir. 2014). 专利池和集体许可平台可以降低取得互补性权利的交易成本,但其结构也必须考虑竞争法问题。See U.S. Dep’t of Just. & Fed. Trade Comm’n, Antitrust Guidelines for the Licensing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 5.5 (2017) (nonbinding agency enforcement guidance).

 

对于许多参与者而言,许可费只是价值的一部分。标准专利组合可以支持获得其他参与者专利的机会、交叉许可、生态系统影响力,以及贡献基础技术的声誉。公司取得专利,可能不是因为预期排除每一个实施者,而是因为预期该专利会影响整个行业获得访问权的条件。

 

标准并不是生态系统用途的唯一形式。Tesla公开承诺,对于善意使用其电动汽车技术的主体,不主动提起专利诉讼,并解释称一个共同且快速演进的平台可以推动市场发展。Tesla, Inc., Patent Pledge, https://www.tesla.com/legal/additional-resources (last visited July 17, 2026). Toyota同样就车辆电动化技术相关近24,000项专利提供截至2030年的免许可费许可,并提供技术支持以加速采用。Toyota Motor Corp., Toyota Promotes Global Vehicle Electrification by Providing Nearly 24,000 Licenses Royalty-Free (Apr. 3, 2019), https://global.toyota/en/newsroom/corporate/27512455.html. 在这两个实例中,专利组合可以用于吸引互补者并扩大相关市场,而不是最大化即时排除。

 

VII.         许可、变现与非核心技术再利用

许可是专利最显眼的非产品用途,但其形式多样。公司可以许可竞争者、供应商、客户或相邻市场的参与者。它可以为核心产品保留排他性,同时针对不同使用领域授予权利。它可以将专利与专有技术、软件、数据权利、技术支持或商标捆绑。它可以将专利贡献给专利池。或者,它可以出售不再符合业务方向的专利族。

 

对于某些大型公司,许可是一种核心运营模式。Qualcomm告诉投资者,其许可部门根据包括标准必要专利和非必要专利在内的专利组合授予权利,并警示称,维持适用于当前和未来标准、产品和服务的专利,对未来许可收入至关重要。其许可部门在2025财年产生了55.82亿美元收入和40.43亿美元税前收益。QUALCOMM Inc., Annual Report (Form 10-K) 9–10, 23, 38, 41 (Nov. 5, 2025). IBM同样报告了许可和出售内部开发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所得收入。International Business Machines Corp., 2025 Annual Report 22, 53 (2026).

 

其他公司则选择性使用许可。为一个市场所做的研究,可能解决另一个市场中的问题,而公司并无进入该市场的意图。许可可以将这种沉睡的技术能力转化为收入,而无需建立新的经营业务。专利的可转让性将发明与创造它的具体团队或产品分离开来。偶尔,这种可分离性会产生重大交易:AOL向Microsoft出售约800项专利及相关专利申请,并授予Microsoft对AOL保留专利组合的非排他许可,总现金对价为10.56亿美元。AOL Inc., Annual Report (Form 10-K) 89 (Feb. 27, 2015).

 

出售非核心专利需要更宽广的判断。出售可能从已停止项目中回收价值,简化专利组合,或将资产提供给更有能力将其商业化的公司。向以专利主张为重点的实体出售,也可能导致针对客户、供应商、合作伙伴或既有交叉许可网络成员的下游诉讼。返授许可权、不起诉承诺、既有负担、控制权变更条款、声誉影响和竞争问题,可能与价格同样重要。变现并不只是寻找最高出价者;它是未来执法风险的分配。

 

VIII.       估值、融资与公司交易

A.                 作为投资者信息的专利

专利能够传递外部人难以从产品演示或研发预算中轻易获得的信息。它们披露发明人、申请数据、技术主题,并且通常披露已登记的受让人信息,尽管公共所有权记录可能不完整或过时;已授权的权利要求最终还会增加关于法律范围的信息。这种可见性可以降低信息不对称。Clarisa Long的“专利信号”理论说明,在某些情况下,专利的信息功能对所有者而言可能比实质性排除权更有价值。Clarisa Long, Patent Signals, 69 U. Chi. L. Rev. 625, 636–41, 647–55 (2002).

 

实证研究还发现,企业市场价值与按引用加权的专利指标之间存在关系,同时强调引用和其他质量指标包含原始数量所遗漏的信息。Bronwyn H. Hall, Adam Jaffe & Manuel Trajtenberg, Market Value and Patent Citations, 36 RAND J. Econ. 16, 16–18, 31–34 (2005). 这一推断应当适度。专利并不证明商业成功,已授权权利要求也可能覆盖从未进入市场的技术。但在投资者无法直接评估技术深度的领域,连贯的专利组合可以提供证据,表明公司已经产生了可识别的技术资产。

 

B.                 并购与剥离

专利可以通过保护目标公司的收入、填补收购方的专利组合缺口、创造许可选择,或降低关键员工离职并为竞争者重建同一产品的风险,从而提高交易价值。它们也可能揭示缺陷。缺失的转让、不一致的发明人协议、共同所有权、政府权利、留置权、许可授予、不起诉承诺、标准承诺以及审查问题,都可能实质性改变交易。

 

Google收购Motorola Mobility提供了一个尤其清晰的专利组合驱动型交易战略示例。Google公开表示,该收购将强化其专利组合并帮助保护Android。Larry Page, Supercharging Android: Google to Acquire Motorola Mobility, Google Pub. Pol’y Blog (Aug. 15, 2011), https://publicpolicy.googleblog.com/2011/08/supercharging-android-google-to-acquire.html. Motorola的代理材料描述了涉及无线及相关技术领域约24,000项专利和申请的尽职调查。Motorola Mobility Holdings, Inc., Definitive Proxy Statement (Schedule 14A) 27–30 (Oct. 14, 2011). Google后来将Motorola Mobility业务出售给Lenovo,同时保留大部分专利组合并授予Lenovo许可,这说明专利提供了可与经营性资产分离的战略价值。Google Inc., Annual Report (Form 10-K) 30 (Feb. 12, 2015).

 

所有权尽职调查很重要,因为专利权最初归属于发明人,雇主认为自己资助了工作的期待并不能替代书面转让。Bd. of Trs. of Leland Stanford Junior Univ. v. Roche Molecular Sys., Inc., 563 U.S. 776, 785–86 (2011). 申请、专利及其中权益可以通过书面文件转让;在三个月内登记,或在后续购买或抵押之前登记,可以对抗符合条件、无通知且支付对价的后续购买人或抵押权人。35 U.S.C. § 261. USPTO登记是行政性行为,并不裁定文书的有效性,也不解决权利链。MPEP §§ 301(II), 313 (9th ed. Rev. 01.2024).

 

C.                 担保和重组价值

专利可以作为担保物。USPTO的Patent Assignment Dataset识别了已登记的担保权益协议,在这些协议中,专利或申请担保债务。Alan C. Marco, Amanda F. Myers & Stuart J.H. Graham, The USPTO Patent Assignment Dataset: Descriptions and Analysis 10–12 (USPTO Econ. Working Paper No. 2015-2, 2015). 在一项重要判决中,第九巡回法院认为,Article 9备案使一项专利担保权益相对于后续留置权债权人得到完善,并且《专利法》没有排除该州法制度;§ 261则单独处理某些后续购买人和抵押权人。In re Cybernetic Servs., Inc., 252 F.3d 1039, 1057–60 (9th Cir. 2001). USPTO登记并不决定所登记文书的法律效力,该判决也不应被视为适用于每一项交易的通用备案处方。MPEP § 313 (9th ed. Rev. 01.2024).

 

专利和许可也可能在重组中保留价值。当债务人是待履行知识产权许可项下的许可方,而受托人或占有中的债务人拒绝履行该合同时,§ 365(n)允许被许可人选择在合同期限及其有权行使的任何延长期内保留特定知识产权和排他性权利,但须遵守持续支付许可费和放弃权利的规定。11 U.S.C. § 365(n)(1)–(3); see also 11 U.S.C. § 101(35A) (including patents within the defini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该选择并不是每项许可在破产中均不变存续的一般规则。此外,专利作为担保物或可分离资产的实际价值,取决于它是否可以在没有公司人员、数据、软件、专有技术、监管批准或制造能力的情况下被使用。不能随互补资产一同转移的专利,可能几乎没有独立价值。

 

IX.             展示技术能力

信号传递比正式的投资者沟通或广告更广。公开的申请和已授权专利可以向竞争者、潜在员工、大学和潜在合作伙伴说明公司正在建立哪些专业能力。集中于新兴技术的专利组合,可能在收入出现之前就显示出长期承诺。它可以吸引合作提案,促使竞争者进行规避设计,或促使潜在被许可人与权利人接触。

 

即使观察者无法评估每项权利要求的价值,信号仍可能有用。申请专利成本较高,要求公司识别发明人和技术主题,并且通常会在专利授权前使申请接受审查。这些特征可以使该信号比公司声称自己“创新”更可信。Long, supra, at 647–55. 但该信号有噪声。公司可以收购专利,追求狭窄权利要求,继续提交相关申请,或者在许多国家就同一发明申请专利。因此,成熟的观察者会越过标题数字,考察相关性、所有权历史、专利族结构、权利要求范围、引用、剩余寿命以及与产品的匹配。

 

公开也会向竞争者传递信息。专利组合可能比公司自愿披露更早地揭示技术方向、产品优先事项和工程替代方案。因此,公开的信号价值必须与保密和时机相平衡。

 

X.                吸引、留住并激励技术人才

A.                 认可并留住发明人

专利项目可以在持久的公共记录中认可工程师和科学家。发明人奖励、内部仪式和专利组合里程碑,可以强化一种文化,使员工识别并披露技术进步。实证研究已将提升公司或员工声誉以及内部发明人激励视为可识别的专利申请动机。Cohen, Nelson & Walsh, supra, at 17–18; Blind et al., supra, at 658–66.

 

B.                 招聘与留任

可见的发明人文化可以帮助招聘希望从事先进技术并因其贡献获得认可的技术人员。例如,IBM的“Master Inventor”项目强调持续发明、专利组合贡献、导师指导和技术领导力,将参与专利活动转化为内部职业标志和外部就业信号。IBM, Introducing 7 of IBM’s Masters of Invention, IBM Newsroom, https://newsroom.ibm.com/Introducing-7-of-IBMs-Masters-of-Invention (last visited July 17, 2026).

 

C.                 激励设计的风险

激励必须谨慎设计。仅以申请或授权总数为基础的奖励,可能鼓励低价值披露、碎片化申请以及与商业需求脱节的权利要求。认可最好与技术贡献、战略相关性和有用的权利要求覆盖相联系,而不是与数字配额相联系。

 

XI.             营销创新和技术领导力

A.                 作为公司叙事的专利数量

专利总数是异常方便的营销事实。它们是数字化的、公开的、表面上可比较的,并且在公众心目中与发明相关联。投资者关系团队可以说,X公司在某项技术中拥有的专利多于Y公司。销售团队可以指向专利组合作为证据,说明公司开发的是专有技术,而不仅仅是重新包装第三方组件。地区业务部门可以使用本地申请和所列发明人,来支持其在特定国家是创新领导者的主张。

 

这种用途既非假设,也不限于小公司。IBM公开强调一份WIPO报告将其认定为人工智能专利申请的全球领导者,并将该排名与自然语言处理、语音、计算机视觉和机器学习方面的工作联系起来。IBM, IBM Named AI Patent Leader in First Ever Global Report (Jan. 31, 2019), https://newsroom.ibm.com/index.php?item=30896&s=20317. Canon在2026年的公告同时强调其在美国专利授权排名中位列第七,以及其连续四十二年进入该美国授权排名前十。Canon Inc., Canon Ranked Seventh in U.S. Patent Ranking, Now in the Top 10 for 42 Years Running (Jan. 16, 2026), https://global.canon/en/news/2026/20260116-2.html. 这些公告显示,专利是沟通资产,而不仅仅是诉讼资产。

 

商业推断是直观的:更多专利可能意味着更深的专业能力、持续的研发支出、更大的技术人员队伍、更多未来产品选择,或更强的仿制壁垒。这一推断并不能自证。营销任务是将数量转化为一个可信说明,解释为什么该专利组合重要。

 

B.                 投资者关系和华尔街比较

评估新兴技术的投资者通常面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管理层了解研究项目;投资者看到的是预测和经过选择的演示。专利数据可以提供一个可观察指标。公司可以将其人工智能、量子、半导体、电池、医疗器械或无线专利族数量与竞争者相比,并主张自己更有利于把握随后的市场。

 

最强的投资者叙事不只是宣布一个总数。它解释专利组合是否覆盖基础架构、具有商业重要性的改进、技术栈的多个层面或标准贡献。它将专利增长与研究优先事项相连接,并说明这些权利如何支持产品、许可、合作关系或防御杠杆。Qualcomm的公开披露就是这种连接的例子:它并不只是报告拥有专利;它告诉投资者,5G和下一代技术中的专利组合演进对许可收入至关重要。QUALCOMM Inc., supra, at 23.

 

不过,专利数量仍应被视为指标,而不是估值公式。按引用加权的指标、专利族广度、续费决定、权利要求与产品的匹配以及剩余期限,都能传递粗略文件数量无法传递的信息。Hall, Jaffe & Trajtenberg, supra, at 31–34. 即使这些指标也并不完美。一项高被引专利可能因为年代较久或处于拥挤领域而被引用;一项年轻的基础专利可能尚未积累引用。恰当的投资者信息应是专利组合支持商业论点,而不是数量决定性地证明企业价值。

 

IBM后来战略的变化,为其长期领导力宣传提供了一个有用反例。IBM在2023年披露,其已于2020年决定停止追求美国专利数量领先,转而强调对高质量进步的选择性保护。Darío Gil, How Do You Measure Innovation?, IBM Rsch. (Jan. 9, 2023), https://research.ibm.com/blog/Ibm-innovation-2022. 这一变化并未使早期专利变得没有价值。它表明,服务于公司创新叙事的指标可能会随着业务战略改变而改变。

 

上市公司沟通需要特别的纪律。如果用于证券沟通,某项专利指标在实质上虚假或具有误导性,并且存在其他要素——包括所要求的主观故意以及与证券交易的联系——则可能产生Rule 10b-5风险;方法论上的不精确并不自动构成证券欺诈。17 C.F.R. § 240.10b-5(b) (2026). 公司声称拥有“最大的AI专利组合”,如果该排名计算待审申请、包括收购专利、将外国同族视为单独发明,或依赖有争议的技术分类,则可能需要限定说明。在专利组合统计出现在业绩演示、年度报告或投资者资料之前,专利团队应当参与其中。

 

C.                 销售、产品营销与竞争差异化

销售团队可以利用专利,将不可见的工程差异转化为可理解的商业信息。“受二十七项专利保护”暗示该特征具有专有性、难以复制,并且是持续投入的产物。对于企业客户而言,专利组合还可能表明供应商已经投入该技术,并将继续开发它。

 

这一信息可能在招标请求、产品发布、贸易展会、合作伙伴演示以及正面销售比较中发挥作用。销售团队可以使用经界定的排名——例如在相关领域拥有比具名竞争者更多的有效专利族——来支持类别领导力主张,但须遵守下文的方法论限制。例如,Dyson通过强调“开创性和专利技术”来营销其产品背后的工程投入。Dyson Ltd., Only a Dyson Works Like a Dyson: The Engineering Behind Dyson Machines (June 26, 2020), https://www.dyson.com/discover/innovation/behind-the-invention/only-a-dyson-works-like-a-dyson. 当竞争产品在界面上看起来相似,但在底层安全、制造、性能或系统架构上存在差异时,基于专利的差异化尤其有用。产品特定主张在所引用专利实际覆盖所宣传特征时最可信。仅共享宽泛分类或提及同一领域的专利,提供的基础较弱。

 

产品营销也与专利标识法交叉。对已获专利的产品进行标识可能影响诉前损害赔偿的可获得性;在满足法定要求时也可以使用虚拟标识。35 U.S.C. § 287(a); Arctic Cat Inc. v. Bombardier Recreational Prods. Inc., 876 F.3d 1350, 1366–68 (Fed. Cir. 2017). 相反,为欺骗公众而在广告中虚假使用“patent pending”属于虚假标识法规制范围。35 U.S.C. § 292(a). 只有美国可以追缴法定罚款,而私人原告必须遭受竞争损害才能寻求补偿性损害赔偿。Id. § 292(a)–(b). 使用曾经覆盖该产品的已过期专利进行标识并不构成虚假标识违法,尽管移除过时引用可能提高清晰度。Id. § 292(c). 因此,营销、产品和专利团队应维持一个流程,用于添加新授权专利,审查已过期或不适用的引用,并区分已授权权利与待审申请。

 

D.                 国家和地区创新领导力营销

跨国公司可能希望被视为不仅是全球创新者,也是特定国家内的创新领导者。这种定位可以帮助招聘工程师、建立政府关系、取得研究合作、支持本地采购,并展示对某一市场的承诺。

 

例如,Samsung的印度研究组织通过指出超过11,000件申请的专利组合和内部创新文化来宣传一项创新奖。Samsung R&D Inst. India—Bangalore, Samsung R&D Institute India, Bangalore Takes Home 4 Awards at the Zinnov Confluence 2025; Recognized as a “Great Place to Innovate” (Aug. 1, 2025), https://news.samsung.com/in/samsung-r-recognized-as-a-great-place-to-innovate. Huawei曾描述其在日本、韩国、越南和印度的领先专利申请地位,并将这些地位与地区投资、许可和技术开发相联系;它还描述称在中国拥有超过55,000项有效授权专利,使其成为中国领先的专利持有人。Huawei Techs. Co., Innovation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https://www.huawei.com/en/ipr (last visited July 17, 2026); Huawei, Huawei IPR Vision and Strategy, https://www.huawei.com/en/media-center/transform/04/huawei-ipr-vision-and-strategy (last visited July 17, 2026).

 

这些叙事需要谨慎定义。在印度提交的专利并不必然识别出印度发明人。由日本专利局授权的专利,并不证明基础研究发生在日本。转让给本地子公司的专利可能是在其他地方开发的,而本地发明的技术可能由外国母公司集中所有。书目信息本身并不能证明实际研发地点或所列发明人的当前雇佣关系。“某一国家的领先申请人”、“领先本地发明人”和“拥有最大本地所有专利组合的公司”是不同的主张。

 

预期受众决定哪一种衡量指标重要。关注本地研究就业的政府可能关心发明人住所和实验室投资。客户可能关心在该国可执行的专利。投资者可能关心合并企业拥有的全球专利族。招聘活动可能关注列名本地研究中心员工为发明人的专利。营销主张应当与被衡量的事实相匹配。

 

E.                  排名、奖项和赢得媒体

专利组合统计可以产生第三方排名、奖项、新闻报道和里程碑公告。公司可以宣传其第一千项专利、在某一技术类别中的顶级排名,或被列为发明人的员工人数。即使所识别的专利没有任何一项被单独许可,这种报道也会产生声誉回报。

 

第三方归因提高可信度,但不会消除方法论问题。排名可能依赖某一年内的专利授权、所有有效专利、申请、简单专利族、扩展专利族、受让人名称、最终母公司所有权、技术分类、已声明标准必要专利,或评估者自己的必要性分析。例如,Samsung的5G公告准确识别了外部研究和指标——5G标准必要专利份额——而不是提出一个未定义的、总体上最具创新性公司的主张。Samsung Elecs., Samsung Extends Leadership in 5G Patents (Mar. 10, 2021), https://news.samsung.com/us/samsung-extends-leadership-5g-patents.

 

XII.          公共政策、监管和政府合同用途

专利可以通过记录技术活动并识别本地发明人,支持补助金申请、公私研究合作、采购机会和经济发展激励。在受监管领域,专利可以补充——但不应与——监管批准、数据独占、上市许可或报销相混淆。每一种保护都有不同的触发条件、范围和期限。

 

政府资助的发明需要额外谨慎,尤其是在讨论大型公司时。Section 202直接涉及小企业和非营利组织。35 U.S.C. § 202(a), (c)(1)–(5). Section 210(c)、行政命令和机构资助条款将相关的权利保留政策和保障措施扩展至其他承包方。对于大型营利性承包方,起作用的专利权条款——而非单独的§ 202——决定权利保留和合规义务。视该条款而定,承包方可能面临披露、选择、申请、员工转让、利用报告、政府许可、march-in和国内制造条件。35 U.S.C. §§ 203(a), 210(c); Exec. Order No. 12,591, § 1(b)(4), 3 C.F.R. 220, 221 (1988); Exec. Order No. 12,618, § 1, 3 C.F.R. 262 (1988); 37 C.F.R. § 401.14(a)(2)–(3), (a)(8), (b)–(c), (f)(2), (h)–(j) (2026). § 401.14(i)中的制造条款涉及在美国使用或销售的特定排他权,并且可以被豁免;它并不是适用于每项公司专利的一揽子国内制造要求。这些条件可能影响许可、转让、尽职调查和交易价值。专利可能有助于展示成功的研究成果,同时携带纯私人资助专利所没有的限制。

 

XIII.       商业理由必须吸收的成本和风险

每一种专利战略都会产生超出初始申请的成本。审查、继续申请、外国代理、翻译、验证、年费、维持费、登记、权利要求映射和定期审查会持续多年。公开披露可能教会竞争者并揭示产品方向。为可专利性而作出的缩窄修改可能触发审查历史禁反言并限制等同原则。Festo Corp. v. Shoketsu Kinzoku Kogyo Kabushiki Co., 535 U.S. 722, 733–34 (2002). 明确无误的审查历史免责声明也可能缩窄权利要求解释。Omega Eng’g, Inc. v. Raytek Corp., 334 F.3d 1314, 1323–26 (Fed. Cir. 2003).

 

所有权错误可能损害诉讼资格或交易价值。标准承诺和既有许可可能限制执法选择。政府权利可能影响转让和制造。产品标识可能变得不准确。后续出售可能与客户或合作伙伴产生冲突。从未被审查的专利,可能在其商业理由消失后仍留在账面上。

 

还存在机会成本。用于取得十项弱专利的资金,无法用于撰写两件更强的申请、开展实施自由分析、维持商业秘密控制、收购阻断性专利,或进行防御性公开。大型公司能够比初创企业承担更多专利,但规模并不能消除资源配置的必要性。

 

XIV.      结论:作为公司决策资产的专利

从未被主张的专利仍可能是成功的。它可能促成了一场从未发生的诉讼、一次没有公开冲突的交叉许可谈判、一个在不确定中被保留的产品路径、一个愿意合作的伙伴、一次以更高价格完成的收购,或一个被说服相信公司拥有有意义技术深度的投资者。它可能帮助销售团队区分产品,或使跨国公司能够在战略上重要的国家展示创新。

 

这些结果并不改变《专利法》所授予的内容。法律权利仍然是一项有限的排除权。它们改变的是公司价值应如何衡量。诉讼和许可费收入是可见的终点,但专利组合的大部分作用发生得更早、更安静,是通过改变激励、信息和谈判地位来实现的。

 

因此,正确问题不是每一项专利是否都会被执行,而是该专利是否可能以足以证明其成本合理的方式,改变一项具有商业重要性的决策。当每个专利族都有预期商业功能,该功能塑造审查和沟通,并且公司愿意在该功能不再存在时放弃该资产时,大型公司专利组合就会变得更可辩护,也更有价值。

作者简介

Brandon R. Thei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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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andon R. Theiss是AddyHart律师事务所多元化知识产权业务部的一位专注于技术领域的专利律师。他为客户提供美国专利申请、授权后程序、专利适格性以及专利策略方面的咨询服务,涉及的技术领域包括软件、云计算、数据分析、医疗器械、自动化系统和汽车系统。他同时也是维拉诺瓦大学法学院的兼职教授,并与他人合著了《医疗器械技术的FDA和知识产权策略》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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