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USPTO恢复专利权:非故意延误、三个月门槛与实务限制

内容摘要:在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恢复专利权,要求代理律师准确识别程序缺陷,确认整个相关延误期间均属非故意,并提交完整且符合准予条件的请求。本文说明如何重建事件时间线,查明各个期间内有权或获授权主导申请审查程序的主体,以及建立支持必要确认声明的事实记录。本文区分了《专利审查程序手册》(MPEP)关于首次被告知申请被视为放弃后三个月内行动的指引,与现行规定对申请被视为放弃超过一年后提交恢复请求时须提供补充信息的要求。本文还指出一个实务上的提交陷阱:在申请被视为放弃恰满一年时提交的请求,仍适用较低请求费,但不符合要求在申请被视为放弃未满一年时提交的ePetition电子请求流程。除申请恢复外,本文还区分了因维持费问题而恢复专利权、恢复优先权或临时申请利益,以及接受逾期提出的优先权或在先申请利益主张;这些程序分别解决不同的程序问题。最后,本文讨论专利期限末段放弃声明、专利期限调整、介入权(intervening rights),以及日后对恢复请求中所作陈述的审查,并强调:成功获得行政救济既需要扎实的事实基础,也需要评估恢复后实际保有的专利权。
在审查专利组合时,一份遗漏答复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浮出水面。该申请涉及的产品仍具有重要商业价值,客户希望知道申请审查程序能否继续。回答应从程序记录入手:原本需要履行什么义务、申请何时被视为放弃、谁知悉这一情况,以及为何所需行动一直未完成。这些事实既决定可用的救济途径,也决定代理律师能否为获得救济所需作出的陈述提供支持。
美国国会已授权设立程序,以恢复非故意放弃的专利申请,并接受非故意逾期缴纳的授权费。适用的法规§ 1.137采用非故意延误标准。35 U.S.C. § 27; 37 C.F.R. § 1.137(a) (2026). 因此,成功恢复申请并非填妥一份表格即可,还需要选择正确程序、调查整个延误期间、提交完整请求,并了解请求获准后仍可能存在的后果。
首先查明程序问题
代理律师应根据实际审查意见通知书或其他通知以及适用的期限延长,重新核定有效期限,再将该期限与已提交的答复和缴费记录进行核对。USPTO强调,申请被视为放弃是依法产生的结果;寄发视为放弃通知书并不导致该状态的发生。U.S. Pat. & Trademark Off., Revival Based on Unintentional Delay (Aug. 18, 2026). 因此,不应随意以较晚的通知日期代替申请实际被视为放弃的日期。
如果申请人已按时满足相关要求,但USPTO仍将申请视为放弃,通常应依据§ 1.181请求撤销该认定。这类请求所质疑的是认定申请被视为放弃的基础。依§ 1.181(f),若请求在所质疑的审查决定或通知寄发后超过两个月才提交,USPTO可以因逾期而不予受理。37 C.F.R. § 1.181(a)–(b), (f) (2026). 尽管该期限不得依据§ 1.136(a)延长,USPTO仍有裁量权在适当情形下考虑逾期请求;作出决定的官员应说明接受该请求的理由。U.S. Pat. & Trademark Off., Manual of Patent Examining Procedure § 1002 (9th ed., rev. 01.2024, Nov. 2024) [hereinafter MPEP]. 代理律师应提交收件回执、已提交的文件、缴费确认及其他证明符合要求的证据,以支持该请求。
其他权利丧失问题需要采用不同程序。专利因未缴维持费而失效的,涉及§ 1.378。逾期提出外国优先权主张的,涉及§ 1.55(e);逾期提出美国在先申请利益主张的,则涉及§ 1.78(c)或(e)。37 C.F.R. § 1.378(a) (2026); 37 C.F.R. § 1.55(e) (2026); 37 C.F.R. § 1.78(c), (e) (2026). 明确正确途径,可以避免试图通过恢复请求补救另一种性质的缺陷。
确认整个延误期间均属非故意
必要声明涵盖的期间,自遗漏答复的到期日起,直至提交符合准予条件的请求(grantable petition)之日止。符合准予条件的请求须满足各项适用要求,包括提交所需答复(除非此前已提交)、缴纳适用的请求费、作出涵盖整个延误期间的声明,以及提交任何必需的专利期限末段放弃声明(terminal disclaimer)并缴纳相应费用。还须提供具体情形下所要求的任何补充说明或信息。37 C.F.R. § 1.137(b)(1)–(4) (2026). 最初错误出于疏忽,并不能说明此后发生的一切;首次提交的请求若不完整,也未必终止必须证明属于非故意的延误期间。代理律师既须调查寻求救济的延误,也须调查补全请求过程中发生的进一步延误。
USPTO的指引将疏忽与有意停止申请审查程序的决定加以区分。日后商业兴趣发生变化,并不会使故意放弃变成非故意放弃。MPEP § 711.03(c)(II)(C). 因此,无论是新投资人愿意资助继续申请审查程序,还是买方对已被放弃的专利组合产生兴趣,都需要仔细调查此前的经过。目前对发明抱有热情,并不能证明期限届满时谁控制申请审查程序,或该主体当时持何种意图。
代理律师应查明,在每个相关期间内,哪个个人或实体拥有答复或主导申请审查程序的权利或权限。在完成全部权利转让、原权利人不再享有法律上或衡平法上的权益后,对于受让人控制期间发生的延误,原权利人的意愿可能已无关紧要。反之,部分权利受让人、被许可人或其他获授申请审查程序控制权的第三方,其继续或不继续申请审查程序的决定可能约束申请人。MPEP认可一项例外,即合同明确约定该第三方仅以受信人(fiduciary)的身份行事。MPEP § 711.03(c)(II)(E). 因此,应将权利归属及申请审查程序控制权的变更与时间线逐一对应;后续转让不会抹去此前由当时有权行动的主体造成的故意延误。See MPEP § 711.03(c)(II)(C)–(E); 37 C.F.R. § 1.137(b)(4) (2026).
有效的访谈应区分最初的未履行行为、首次提交请求前的期间,以及为补全该请求所作的努力。问题应围绕事实展开:谁原本预期答复会被提交?当时作出了什么指示?何时首次有人获知申请被视为放弃?随后发生了什么?采用这种方式,更容易在仅有结论而缺乏说明的确认声明进入申请审查记录之前,识别尚未得到解释的时间段。
理解补充信息要求的三个月门槛
三个月门槛关注的是接获通知后的行动是否及时。MPEP指出,如果首次恢复请求同时在申请人首次被告知申请被视为放弃后三个月内,以及申请被视为放弃后一年内提交,USPTO通常不会质疑提交首次请求的延误。如果未在该三个月期间内提交请求,USPTO可以要求说明接获通知后的延误;MPEP建议主动提供该说明。MPEP § 711.03(c)(II)(D).
这一指引具有两项实务影响。第一,即便请求在申请被视为放弃未满一年时提交,如果申请人在首次接获通知后等待超过三个月,仍可能收到补充信息要求。第二,代理律师应记录实际首次接获通知的经过,包括前任代理人收到的沟通信息。新任律师最近才发现问题,并不会使相关时间线重新起算,但代理律师必须查明各个期间内由哪一方拥有主导申请审查程序的权利或权限。See MPEP § 711.03(c)(II)(D)–(E).
另一项独立的一年要求于2026年发生变化。2026年8月13日生效的一项规则,将此前的两年门槛缩短为一年,并适用于该生效日期之后新提交的请求。当申请恢复请求在申请被视为放弃超过一年后提交,或维持费相关请求在专利因未缴费而失效超过一年后提交时,必须提供补充信息。该说明是对必要的非故意延误声明的补充。Conditions for Additional Information and Fee in Petitions Filed in Patent Applications and Patents Based on Unintentional Delay, 91 Fed. Reg. 37,826, 37,827–29 (June 24, 2026). 对于MPEP中仍保留两年门槛的旧有段落,必须结合这一后续规则变化理解。
三个月和一年均不是一旦超过就自动无法恢复权利的一般截止期限。这两个期间也都不允许当事人有意等待:实质审查的问题始终是整个延误是否均属非故意;只要对此存在疑问,局长即可要求提供信息。37 C.F.R. § 1.137(b)(4) (2026). 代理律师应将这些期间视为审查门槛,并在能够准备出具有事实依据的请求后及时采取行动。
按正确的请求费安排预算
USPTO也将较高请求费的适用门槛由超过两年调整为超过一年。91 Fed. Reg. at 37,829–30. 对于申请恢复,USPTO现行指引从申请被视为放弃之日起计算相关期间。U.S. Pat. & Trademark Off., Revival Based on Unintentional Delay (Aug. 18, 2026). 截至2026年9月6日,请求费如下:
被视为放弃后经过时间 | 未减免 | 小实体 | 微实体 |
一年以内(含一年) | $2,260 | $904 | $452 |
超过一年 | $3,000 | $1,200 | $600 |
U.S. Pat. & Trademark Off., USPTO Fee Schedule, fee codes 1453/2453/3453 & 1468/2468/3468 (last visited Sept. 6, 2026).
以上金额仅为请求费。所需答复还可能涉及其他费用,包括尚未缴纳的授权费、继续审查请求(RCE)费或专利期限末段放弃声明费。代理律师应在提交时确认实体资格及最新收费表,并逐项核对缴费回执是否涵盖全部必需项目。
签署前建立事实记录
一份有用的时间线应列明尚未履行的要求及其期限、责任人员及其权限、转让和申请审查控制权变更的生效日期、当时作出的指示、首次接获申请被视为放弃通知的时间、发现根本错误的时间,以及每一步补救措施。相关记录可以包括期限管理记录、与客户的往来函件、人员交接记录、付款指示,以及与外部代理律师或维持费服务机构的通信。责任发生交接时,调查应衔接交接前后的情况,而不应仅从现任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时开始。
签署文件所作的确认本身也是开展调查的一项独立理由。向USPTO提交文件,即构成对若干事项的确认,其中包括:在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调查后,事实主张具有证据支持。37 C.F.R. § 11.18(b)(2)(iii) (2026). 代理律师应区分亲身知悉的事实与他人提供的信息,核对并解释相互冲突的记录,避免仅因目前无人记得发生了什么,就将记录中的空白归结为文书差错。
需要作出说明时,应将日期与事件相对应,并解释完整的事件经过。“案卷被遗漏了”并未回答由谁负责、遗漏为何持续存在,以及发现问题后采取了哪些措施。由亲身知悉相关事实的人出具声明,并在有帮助时附上有针对性的证据材料,可以增强该说明的说服力。
内部调查的范围可以广于随请求提交的记录。代理律师应保留足够完整的内部记录,以支持其确认声明,同时提交为满足适用规则或USPTO要求所必需的、有针对性的说明和证据。合理调查并不要求不加区分地提交受保密特权保护、重复或无关的记录。不过,请求仍须如实、完整地呈现证明非故意延误所必需的事实。See 37 C.F.R. § 11.18(b)(2)(iii) (2026); 37 C.F.R. § 1.137(b)(4) (2026).
提交完整且符合准予条件的请求
第1.137(b)条要求提交此前遗漏的答复(已提交的除外)、请求费、任何必要的专利期限末段放弃声明及其费用,以及涵盖全部延误期间的声明。37 C.F.R. § 1.137(b)(1)–(4) (2026). 现行PTO/SB/64表格为材料准备提供了实用指引,并列明了在申请被视为放弃超过一年后提交请求时所需的补充说明。U.S. Pat. & Trademark Off., Petition for Revival of an Application for Patent Abandoned Unintentionally Under 37 CFR 1.137(a), Form PTO/SB/64, at 1–2 (Aug. 2026).
除确认所需文件外,还应确认适格签署人。第1.33(b)条规定了执业人员和申请人的签名要求,并通常要求代表法人等非自然人主体(juristic entity)提交的文件由注册专利执业人员(patent practitioner)签署。37 C.F.R. § 1.33(b) (2026). 执业人员是否有权提交请求,与请求中各项陈述是否具有事实依据,是两个独立问题,均应予以重视。
某些恢复请求在申请被视为放弃后不足一年内提交时,可以使用USPTO的电子请求(ePetition)程序。U.S. Pat. & Trademark Off., Revival Based on Unintentional Delay (Aug. 18, 2026). 适用于首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发出后、授权通知书发出前被视为放弃的案件的标准恢复ePetition程序,不适用于临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植物专利申请、再颁申请和再审查程序;该程序也不允许在最终驳回后作出修改。U.S. Pat. & Trademark Off., ePetition Filing Requirements: Petition for Revival of an Abandoned Patent Application Abandoned Unintentionally (37 CFR 1.137(a)) (For Cases Abandoned After 1st Action and Prior to Notice of Allowance) (Aug. 13, 2026). 提交前应确认所选具体流程的全部要求。应同时保留提交确认书和实际的请求决定;文件已上传与请求已获准,是两个不同的事项。
在申请被视为放弃后恰好满一年时提交的请求,仍属于较低收费档,但不符合要求“被视为放弃之日至提交日不足一年”的ePetition流程条件。这一区别源于USPTO收费指引与提交指引所规定的不同界限。See U.S. Pat. & Trademark Off., USPTO Fee Schedule, fee codes 1453/2453/3453 (last visited Sept. 6, 2026); U.S. Pat. & Trademark Off., Revival Based on Unintentional Delay (Aug. 18, 2026). 因此,代理律师应将收费档位的时间界限与电子提交资格的时间界限区分开来。
根据被视为放弃的原因准备答复
请求必须补正导致问题的具体遗漏。未缴纳授权费的,应予缴纳;未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应提交适当答复。对于因未继续办理申请审查程序而被视为放弃的非临时申请,第1.137(c)条还允许通过提交继续申请来满足答复要求;对于在申请审查程序已结束后被视为放弃、且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或植物专利申请,该条允许提交继续审查请求(RCE)。37 C.F.R. § 1.137(c) (2026). 采用这些替代方式前,须另行评估其在程序上是否可用,以及对后续申请审查程序的影响。
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恢复所需的专利期限末段放弃声明通常要求放弃将来获授权专利的末段期限并使之归于公有,该末段期限等于申请处于被视为放弃状态的期间。因此,恢复可能缩短在商业上可据以行使专利权的保护期限。该要求通常也适用于1995年6月8日前提交的发明专利和植物专利申请,但这些申请所需放弃的期限按照规则规定的“两者取较短者”方式计算。37 C.F.R. § 1.137(d)(1) (2026). 根据USPTO实践,该要求还适用于1995年6月8日至2000年5月28日提交、并在上诉、干涉程序(interference)或保密令生效期间被视为放弃的发明专利和植物专利申请,以防止其保留相应的专利期限延长。MPEP § 711.03(c)(II)(G).
仅为与1995年6月8日或之后提交的发明专利或植物专利申请保持同时在审(copendency)而请求恢复的情形,以及再颁申请和再审查程序,适用特定例外。37 C.F.R. § 1.137(d)(3) (2026). 代理律师在就恢复的价值向客户提供建议前,应同时评估适用的例外和将被放弃的专利期限。
对于指定美国、但因未满足国家阶段要求而被视为放弃的国际申请,USPTO提供专用恢复表格PTO/SB/64PCT,MPEP也将该表格标示为PTO/SB/64/PCT。该表格指示申请人补交第371(c)条及其实施规则要求的费用或文件。U.S. Pat. & Trademark Off., Petition for Revival of an International (PCT) Application for Patent Designating the U.S. Abandoned Unintentionally Under 37 CFR 1.137(a), Form PTO/SB/64PCT, at 1–2 (Aug. 2026). 同样,对于已终止或受到限制的再审查程序,也须明确具体哪项要求尚未满足。37 C.F.R. § 1.137(a)–(b) (2026).
临时申请另有一项限制。对在十二个月期限届满前即被视为放弃的临时申请进行恢复,并不延长其通常为十二个月的在审期限。35 U.S.C. § 111(b)(5); 37 C.F.R. § 1.137(g) (2026). 如果问题在于后续申请提交迟延,则可能可以依据第1.55(c)条或第1.78(b)条恢复外国优先权或临时申请利益,但前提是后续申请已在适用的两个月恢复窗口内提交,并满足其他要求。37 C.F.R. § 1.55(b)–(c) (2026); 37 C.F.R. § 1.78(a)–(b) (2026). 该窗口针对的是后续申请的提交日,不应随意将其表述为提交恢复请求的一律适用的两个月期限。
恢复所针对的是在通常的优先权期限或临时申请利益期限届满后,提交后续申请所发生的延误。恢复本身并不能补正该后续申请中逾期提出的优先权或利益主张。如果主张本身提出迟延,还可能需要依据第1.55(e)条就外国优先权,或依据第1.78(c)条就临时申请利益,另行提交请求并缴纳费用;PTO/SB/459表格对此有明确提示。U.S. Pat. & Trademark Off., Petition to Restore the Benefit of a Provisional Application (37 CFR 1.78(b)) or to Restore the Priority to a Foreign Application (37 CFR 1.55(c)), Form PTO/SB/459, at 1 (Aug. 2026). 如果依据第1.78(d)条提出的另一项美国在先申请利益主张逾期,代理律师还须考虑依据第1.78(e)条寻求救济。37 C.F.R. § 1.78(d)–(e) (2026). 即使所请求的救济涉及同一申请家族,每项缺陷仍须分别分析。
分别处理专利失效与介入权问题
处理维持费问题,首先应区分在六个月宽限期内逾期缴费与在专利失效后缴费。对于须缴纳维持费的专利,如截至宽限期届满仍未缴费,专利即在宽限期届满时失效。35 U.S.C. § 41(b)(1)–(3). 专利失效后,第1.378条提供了请求程序,要求缴纳维持费和请求费,并提交非故意延误声明。37 C.F.R. § 1.378(a)–(b) (2026).
如果不止一期维持费未缴,每一期逾期缴费均须分别缴纳请求费并作出非故意延误声明,但这些声明可以合并在一份请求中提交。MPEP § 2590. 因此,代理律师在告知恢复专利效力所需金额之前,应核查完整的维持费缴纳历史。
逾期缴费获准接受后,通常应视该专利未曾因未缴费而失效,但须受保护第三方在专利失效期间所开展活动的法定规定约束。第41(c)(2)条保护在该失效期间涉及特定物品的某些活动,并允许法院针对该期间内符合条件的活动或实质性准备,给予额外的衡平法保护。35 U.S.C. § 41(c)(1)–(2). 即使恢复请求获准,这些规定仍可能影响恢复专利效力的商业价值。客户进行评估时,应同时考虑获得行政救济的前景,以及潜在被许可人或被控侵权人在专利失效期间的活动。
落实请求决定并处理后续申请审查影响
请求获准后,应审查已恢复申请的状态、尚未满足的要求以及相关申请。代理律师应确认拟作出的答复已载入案卷,并重新评估促使提出该请求的任何申请连续性或优先权问题。恢复程序解决的是申请被视为放弃的问题;案卷中还可能存在需要另行处理的其他缺陷。
专利期限调整也值得审查。第1.704(c)(3)条涉及申请被视为放弃及授权费逾期缴纳后,直至提交符合准予条件的请求这一期间的处理。第1.704(c)(4)条另行规定了未在视为放弃通知寄出后两个月内提出请求的情形,重叠期间则依该规则的规定处理。37 C.F.R. § 1.704(c)(3)–(4) (2026). 这一有关专利期限调整(PTA)的两个月规定,其起算事件和目的均不同于MPEP关于补充信息的三个月指引。一项请求即使符合该三个月指引,仍可能对专利期限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救济请求被拒绝,应立即审阅决定。对于申请恢复,第1.137(e)条通常要求在两个月内或决定指定的期限内提出重新审议或复核请求;除非决定另有规定,该条还列明了适用的延期规定。维持费事项的重新审议另有专门规定。37 C.F.R. § 1.137(e) (2026); 37 C.F.R. § 1.378(d) (2026). 答复应针对实际缺陷,包括在补全请求过程中任何尚未得到解释的延误。
保存能够经受后续审查的记录
行政恢复与后续权利可执行性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在Aristocrat案中,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定,在涉及专利有效性或侵权的诉讼中,恢复程序不当本身并不构成法律认可的抗辩理由;但法院仍保留了基于具有重要性的欺骗行为认定不正当行为(inequitable conduct)的可能性。Aristocrat Techs. Austl. Pty Ltd. v. Int’l Game Tech., 543 F.3d 657, 663–64 (Fed. Cir. 2008).
Exela案排除了第三方依据《行政程序法》(APA)对USPTO准予恢复的决定提出附带性挑战的途径;但它并未排除恢复请求被拒绝的申请人就其自身请求寻求司法审查。法院明确区分了Morganroth案所确认的申请人寻求审查的权利。Exela Pharma Scis., LLC v. Lee, 781 F.3d 1349, 1353 (Fed. Cir. 2015); Morganroth v. Quigg, 885 F.2d 843, 846 (Fed. Cir. 1989). 无论是对第三方审查途径的限制,还是恢复请求本身获准,都不能成为向USPTO作出不准确陈述的理由。
Rembrandt案说明了事实基础不足的后果。在该案中,若干专利的维持费因经济原因被故意停缴,而随后提出的请求却将延误描述为非故意;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维持了与这些专利有关的不正当行为认定。In re Rembrandt Techs. LP Pat. Litig., 899 F.3d 1254, 1272–75 (Fed. Cir. 2018). 该法院维持了基于多种不当行为作出的“例外案件”(exceptional case)认定,但撤销了律师费裁定,并发回要求分析不当行为与所裁定律师费之间的因果关系。Id. at 1277–80.
案件结果仍取决于具体证据。Network Signatures案根据该案的具体记录,撤销了认定存在不正当行为的简易判决;使用USPTO的标准表格本身并不能证明存在欺骗意图。Network Signatures, Inc. v. State Farm Mut. Auto. Ins. Co., 731 F.3d 1239, 1242–43 (Fed. Cir. 2013). 其实务启示是,应调查并保存历史记录,尤其是在如今需要定性评价的决定由前权利人或前代理人作出的情况下。
将上述区别应用于常见情形
例如,某项有记录可查的期限管理失误,在申请被视为放弃后不久即被发现。代理律师及时展开调查,确认原本有意继续申请审查程序,并提交完整的请求。这一过程能够对最初的遗漏及后续纠正措施作出连贯的解释。即使USPTO未要求另行提交叙述性说明,案卷仍应保留支持该解释的证据。
再例如,一项请求在申请被视为放弃后八个月、但在首次收到通知后四个月提交。它仍属于较低请求费档次,却已超出MPEP的三个月指引范围。请求应解释首次通知后这四个月内的经过,而不能仅说明最初错过期限的原因。See MPEP § 711.03(c)(II)(D); U.S. Pat. & Trademark Off., Revival Based on Unintentional Delay (Aug. 18, 2026).
第三种情形是,权利人故意停止申请审查程序,后来又获得融资。代理律师在作出非故意延误声明之前,必须正视最初的指示;新资金不会改写既往事实。第四种情形是,专利因未缴费而失效已超过一年。该事项需要按照现行要求提供补充说明、缴纳适用的较高请求费,并从商业角度评估介入权。See 91 Fed. Reg. at 37,828–29; 35 U.S.C. § 41(c)(2). 这些例子均以现行规则适用为前提,并说明了为何必须分别记录通知、申请被视为放弃、专利失效以及商业决策意图。
将及时行动落实为有记录的惯常做法
针对已查明的失误,以严谨有序的方式采取行动,最有利于成功恢复权利:确定适当的救济途径,还原时间线,调查全部经过,准备遗漏的实质性答复,并提交由准确陈述支持的完整请求。决定作出后,应确认已恢复的状态,并向客户说明任何仍存在的专利期限、优先权或权利行使问题。可靠的期限记录核对、案卷移交时明确的职责分工,以及对视为放弃通知的及时调查,有助于保全获得救济的机会及所需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