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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ergent Patent Law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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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专利律师的马德里议定书:PCT类比、巴黎优先权陷阱,以及马德里为何不是PPH

  • 作家相片: Brandon Theiss
    Brandon Theiss
  • 6天前
  • 讀畢需時 18 分鐘


执行摘要: 马德里议定书不应被理解为一项全球商标权,也不是《专利合作条约》(“PCT”)在商标领域的完整对应制度;更准确地说,它是一套集中提交申请和管理商标组合的机制,将保护请求送交各被指定商标主管机关,由其依据当地法律进行审查。PCT通常通过国际检索、初步评价和推迟进入国家阶段,为申请人争取时间并提供可专利性信息;马德里体系则要求申请人在申请时选定地域,不提供国际层面的可注册性意见,并迅速将案件送入各地域的审查程序。巴黎公约规定相关优先权规则,其中商标的优先权期限为六个月,而非专利律师所熟悉的十二个月。错过该期限通常不会使一件在其他方面合格的马德里申请无效,但会导致其丧失较早的效力日期,并暴露于其间出现的申请、注册和使用所产生的风险;与PCT附条件的两个月优先权恢复程序不同,如果国际申请首次提交时已经超过六个月期限,马德里体系没有恢复优先权的一般性机制。马德里体系也不能与专利审查高速路(“PPH”)相提并论,后者只是根据另一主管机关的有利审查成果加快专利审查。马德里体系在战略上的主要复杂性,在于国际注册对基础申请或基础注册的五年依附期;不过,在国际注册被注销后,可以通过转换保留相关日期,但成本可能相当高昂。因此,代理人应结合优先权、基础商标及所有权的稳定性、各地域的重要程度、当地要求,以及集中续展和登记变更的价值,权衡马德里申请、直接申请和混合策略。

引言

初次接触马德里议定书的专利律师经常会问,它实质上是否就是“商标领域的PCT”。这种类比确有用处,但仅限于申请提交这一环节。两套制度都允许申请人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管理的标准化国际程序启动多国申请计划,也都不会产生一项全球统一权利。但除此之外,两套制度所解决的问题并不相同。

《专利合作条约》(“PCT”)为申请人争取时间并提供信息。它使多国专利申请计划得以保留,提供国际检索和书面意见,并通常推迟进入国家阶段的费用和逐国审查程序。(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arts. 3, 11, 15, 22, 31, June 19, 1970, 28 U.S.T. 7645, T.I.A.S. No. 8733, 1160 U.N.T.S. 231 [hereinafter PCT]; Regulations Under the 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r. 43bis.1 (as in force Jan. 1, 2026) [hereinafter PCT Regulations].) 马德里体系主要带来行政效率。申请人选定地域、缴纳相应费用,并通过一个原属局提交一件国际申请;WIPO进行形式审查后,将其通知各被指定商标主管机关,由后者依据各自法律进行审查。(Protocol Relating to the 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 arts. 2–5, June 27, 1989, T.I.A.S. No. 03-1102 [hereinafter Madrid Protocol].)

巴黎优先权和专利审查高速路(“PPH”)也属于这幅制度图谱的一部分,但它们并非可与马德里体系或PCT相比的申请制度。巴黎公约规定优先权规则和相应期限。(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 art. 4, Mar. 20, 1883, as revised at Stockholm July 14, 1967, 21 U.S.T. 1583, 828 U.N.T.S. 305 [hereinafter Paris Convention].) PPH是一项专利审查加速安排,可以利用另一主管机关的有利审查成果;它既不产生申请日,也不创设国际权利。(U.S. Pat. & Trademark Off., 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 (PPH)—Fast Track Examination of Applications (last updated Aug. 18, 2026), https://www.uspto.gov/patents/basics/international-protection/patent-prosecution-highway-pph-fast-track.)

专利律师理解四套制度的路线图

制度

它所回答的问题

它不做什么

马德里议定书

符合资格的商标权利人如何通过一项国际注册,在多个成员地域请求并管理商标保护?

它不创设全球商标权,也不提供具有约束力的国际可注册性意见。

PCT

专利申请人如何保留多国申请选择、取得国际阶段审查成果,并推迟大多数国家申请?

它不授予国际专利。

巴黎公约

后续外国申请可以要求哪一在先申请日的优先权,且期限多长?

它本身不提交、审查或注册申请。

PPH

某主管机关的有利专利审查成果能否支持在其他主管机关加快审查?

它不创设优先权、不替代申请途径,也不约束后续主管机关。

 

这种区分非常重要,因为专利实务中形成的直觉可能导致错误的商标建议。习惯巴黎公约十二个月期限的专利律师,可能为马德里申请记录错误的期限。熟悉PCT优先权恢复制度的从业人员,可能以为略微逾期的马德里申请仍可补救。熟悉PPH的从业人员则可能推断,基础申请在原属局获准会改善或加快境外的实质审查。一般而言,这些假设均不正确。

马德里体系仅在申请提交环节类似PCT

基础申请或基础注册

马德里申请始于某一成员管辖区内的“基础申请”或“基础注册”,而申请人必须因国籍、住所或真实有效的工商业营业场所与该管辖区具有必要联系。国际申请必须通过持有该基础权利的主管机关,即“原属局”提交。(Madrid Protocol art. 2(1)–(2).) 例如,以美国为原属地的申请人须以一件符合资格的美国申请或注册为基础提出申请,并满足法定资格要求。(15 U.S.C. § 1141a(a); 37 C.F.R. § 7.11(a).)

基础商标并不只是马德里体系中相当于专利优先权申请的文件。它至少发挥三项不同功能。第一,它确立国际申请的程序基础和原属局。第二,它为商标及商品和服务设定外部边界:国际申请必须与基础商标相对应,且不得主张基础申请或基础注册范围以外的商品或服务。(Madrid Protocol art. 3(1); 15 U.S.C. § 1141b(a).) 第三,国际注册在五年内依附于基础权利,而这种关系在通常的PCT制度中并无对应安排。(Madrid Protocol art. 6(2)–(4).)

专利律师可以将商品和服务项目视为保护范围的上限,但不宜将其与专利权利要求的类比推得过远。WIPO负责分类方面的形式问题,而每个被指定局均依据自身实体规则审查商品和服务项目以及商标的可注册性。尼斯分类的类别编号本身并不决定商标在某一被指定地域的实质保护范围。(Madrid Protocol arts. 3(2), 4(1)(b).)

原属局的认证

申请人提交一件国际申请,列明商标、商品和服务,以及请求保护的缔约方。原属局认证国际申请中的事项与基础申请或基础注册中的事项相一致,随后将申请转交WIPO国际局。(Madrid Protocol art. 3(1); 15 U.S.C. § 1141b(a).)

这种认证是形式性的,而非实质性的。它并非商标领域相当于有利书面意见、授权通知或PPH审查成果的文件。原属局不会认证该商标在被指定地域内可供采用、具有显著性、合法或可以注册。原属局作出的核准也不约束被指定局。该项认证主要确认申请具备必要的对应关系和申请基础。

WIPO形式审查与国际注册

WIPO审查国际申请是否符合形式要求,包括分类、商品和服务项目是否清楚准确、必要内容以及费用。申请符合要求的,WIPO将商标记入国际注册簿、予以公告,向持有人签发国际注册证书,并通知各被指定局。(Madrid Protocol art. 3(2), (4); Regulations Under the Protocol Relating to the 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 rr. 12–14 (as in force Nov. 1, 2025) [hereinafter Madrid Regulations].)

“国际注册”一词可能使具有专利背景的读者产生误解。它确实是在WIPO国际注册簿中的正式注册,但WIPO签发的证书并不代表商标已经通过每个地域的实质审查。就每一项指定而言,国际注册最初具有与直接提交的申请相同的效力。如果被指定局未在规定期限内驳回保护,或者其后撤回驳回,相关保护即具有与该主管机关授予的注册相同的效力。(Madrid Protocol art. 4(1)(a).)

无需作出进入国家阶段的选择,各地域即开始审查

各被指定局收到通知后,将适用其可以对直接提交的国家或地区申请适用的相同实体审查理由。被指定局可以依据本国法律提出描述性、显著性、混淆可能性、商品和服务项目、使用意图或其他方面的异议;在当地程序允许的情况下,第三方也可提出异议。(Madrid Protocol art. 5(1), (3).) 一个地域的驳回通常不会影响其他地域的保护。

议定书规定的默认驳回期限为自WIPO通知之日起十二个月,但缔约方可以声明适用十八个月期限,也可对某些基于异议程序的驳回保留额外时间。(Madrid Protocol art. 5(2).) 答复驳回通常需要遵守当地程序,并往往需要当地代理人参与——正如国家阶段的专利审查在案件进入指定局或选定局后即成为当地程序。

然而,马德里体系并不存在PCT意义上的“国家阶段”。申请人不会在三十个月后才决定是否进入所选国家。申请人在提交时即选定指定地域并缴纳费用,WIPO通知后,各地域的审查随即展开。相比之下,PCT通常将请求视为指定所有缔约国,并允许申请人在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推迟办理大多数国家阶段手续。(PCT art. 22(1); PCT Regulations r. 4.9(a).)

因此,理解马德里体系的最简便方式,是在PCT的基础上做减法和加法:减去国际检索、书面意见、PCT第二章国际初步审查请求和国家阶段选择;加上明确选定国家、立即开始当地审查、五年依附期内对本国商标的依附,以及注册后的集中管理。

PCT类比成立之处及其局限

从宏观层面看,这一类比成立。两套制度都采用标准化国际申请、原属局或受理局、WIPO管理以及后续的地域性决定。两者都减少重复的申请手续,也都既不统一取得保护的实体条件,也不创设单一的全球专利权或商标权。(PCT art. 27(5)–(6); Madrid Protocol arts. 4–5.)

功能上的差异更为重要:

PCT主要是推迟决定并提供信息的机制;马德里体系主要是转送申请和进行管理的机制。 国际专利申请会启动国际检索和书面意见,可以进入PCT第二章的国际初步审查程序,并推迟大部分国家申请费用。(PCT arts. 15, 22, 31; PCT Regulations r. 43bis.1.) 马德里体系不提供国际层面的在先权利检索、不提供可注册性意见,也不提供可与之相比的延缓机制。被指定局收到案件后即启动各自的地域程序。

PCT通常推迟国家选择;马德里体系则要求明确选择国家。 一件PCT请求通常具有指定全部缔约国的效力,之后由申请人决定进入哪些国家或地区的国家阶段。(PCT Regulations r. 4.9(a).) 马德里申请人则须主动指定其请求保护的地域。保护仅扩展至被指定缔约方。(Madrid Protocol arts. 3bis, 3ter.)

马德里国际注册会继续作为一项集中管理的组合资产。 持有人此后可通过“后期指定”增加符合条件的地域,但新指定地域将适用新的生效日期并接受审查。(Madrid Protocol art. 3ter(2); Madrid Regulations r. 24.) 持有人还可通过国际注册簿对所有权、代理人、限制、放弃及其他规定事项办理登记,并按十年周期集中续展国际注册。(Madrid Protocol arts. 7, 9, 9bis.) PCT申请在有关国家阶段期限届满后,不会继续作为一项可集中续展的资产存在。

马德里体系增加了对基础权利的依附关系。 在最初五年内,基础申请或基础注册的丧失或缩减可能传导至国际注册。(Madrid Protocol art. 6(2)–(4).) PCT申请通常不会因为优先权申请后来被放弃或驳回而失效;事实上,巴黎优先权源自一件正规的首次申请,不论该申请其后结局如何。(Paris Convention art. 4A(3).)

结论可以简洁概括为:PCT为申请人争取时间并提供可专利性信息;马德里体系则在将案件送入当地审查的同时,提供申请和行政管理效率。

巴黎优先权:专利律师容易踩中的六个月陷阱

《巴黎公约》是连接专利与商标优先权制度的桥梁,但两者适用的期限并不相同。一项正规的首次申请可以作为后续《巴黎公约》申请主张优先权的基础;在有效优先权期间发生的行为,通常不会仅仅因为发生在首次申请之后,就使后续申请无效。(Paris Convention art. 4A–B.) 专利和实用新型的优先权期限为十二个月,而商标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优先权期限仅为六个月。(Paris Convention art. 4C(1).) 如果期限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或者受理申请的主管局当日不办公,则期限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Id. art. 4C(3).)

马德里体系纳入了这项《巴黎公约》优先权。只要国际注册日在六个月期限内,国际注册就可以要求享有一项符合条件的在先商标申请的优先权。(Madrid Protocol art. 4(2); Paris Convention art. 4C(1).) 实务中的陷阱显而易见:专利律师熟悉的十二个月期限,是商标优先权期限的两倍。

“基础申请”与“优先权基础申请”在概念上也应当加以区分,尽管二者往往是同一件申请。基础申请或基础注册决定申请人是否具备通过马德里体系提出申请的资格、原属局、商标及商品和服务允许涵盖的最大范围,以及五年依附期。一项有效的优先权主张则赋予较早的生效日。丧失优先权本身并不会导致基础申请失效,也不会使申请人丧失使用马德里体系的资格。

由此可以得出正确的规则:六个月期限通常是优先权期限,而不是取得马德里申请资格的期限。 如果一项其他方面均符合要求的国际申请是在六个月优先权期限届满后提交,申请人仍可取得国际注册并在被指定缔约方寻求保护,但其通常以较晚的国际注册日,而不是较早的基础申请日为准。(Madrid Regulations r. 14(2)(i).)

依据《巴黎公约》直接提交的各国申请,在制度结构上有所不同。只要及时提交,每一项后续申请都可以要求优先权,但它仍是一项独立的国家申请;《巴黎公约》明确承认不同国家的商标注册相互独立。(Paris Convention art. 6(3).) 马德里体系则在同一《巴黎公约》优先权框架之上,叠加了一套集中申请和管理机制,并在五年内使国际注册依附于基础权利。

错失优先权:PCT有而马德里通常没有的安全阀

最关键的比较在于:国际申请是在通常的优先权期限届满后提交时,会发生什么。

迟交的PCT申请或仍有恢复途径

“错失优先权”可能指两种不同的错误。以下讨论的是国际申请本身在十二个月期限届满后才提交的情形。如果PCT申请已及时提交,但优先权主张被遗漏或存在缺陷,细则第26bis.1条另行规定了更正或增加优先权主张的程序,该程序通常以优先权日起十六个月为期限,并受该条规定的四个月但书约束。(PCT Regulations r. 26bis.1(a).)

假设专利申请人在十二个月的《巴黎公约》期限届满后才提交国际申请。如果国际申请日逾期不超过两个月,PCT细则第26bis.3条允许申请人向受理局请求恢复优先权。申请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请求、说明理由、在必要时补充优先权主张,并满足有关证据和费用的要求。只有受理局认定未能按期提交是在已采取当时情形所要求的应有注意后仍然发生,或者属于非故意时,优先权才会被恢复;具体适用哪一项或哪些标准,取决于该受理局所采用的标准。(PCT Regulations r. 26bis.3(a)–(f).) 美国受理局适用非故意标准。(37 C.F.R. § 1.452.)

这是一项恢复程序,而不是两个月的宽限期。在该期限窗口内提交申请,只是使提出恢复请求成为可能;优先权并不会自动恢复。申请人必须证明其符合适用标准,而且受理局的处理结果也未必是最终结论。

恢复在国家阶段产生的效力可能有所不同。根据应有注意标准作出的恢复,通常在每一被指定国均有效,但须受PCT细则第49ter条所规定的限制以及不相容保留声明的约束。仅依据非故意迟延作出的恢复,则只有在某一被指定国的法律适用该标准或对申请人更有利的标准时,才在该国有效。如果指定局有合理怀疑,也可以复核特定门槛条件是否得到满足。(PCT Regulations r. 49ter.1(a)–(d), (g).) 如果受理局拒绝恢复,或者在国际阶段未有恢复请求获准,指定局可以根据细则第49ter.2条提供其自身的恢复途径;该途径同样受当地标准、期限、费用和保留事项的约束。(Id. r. 49ter.1(e)–(f), 49ter.2.)

如果优先权未获恢复,PCT申请通常不会因此消失。申请仍以其国际申请日继续进行,但在不承认恢复效力的法域内,申请人将丧失较早日期所带来的利益。在专利实务中,这可能造成灾难性后果:介于两日之间的公开、销售、公开使用、第三方申请,甚至申请人自己的披露,都可能依有关法域的法律构成现有技术。确切后果仍取决于各国法律。

此外,还有一个与直觉相悖的程序细节。就PCT程序而言,优先权主张不会仅仅因为国际申请日落在优先权期限届满后的两个月恢复窗口内而被视为无效。(PCT Regulations r. 26bis.2(c)(iii).) 由于PCT期限仍可能按照所主张的优先权日起算,代理人不能认为恢复请求失败或尚待审理,就会自动将每一项国际阶段期限向后顺延。(PCT art. 2(xi).)

两个月恢复窗口届满后,细则第26bis.3条本身不再适用。任何剩余救济,即使存在,也只能在特定国家或地区主管局的法律和程序中寻找;代理人不应将此类救济视为及时提交PCT申请的可靠替代方案。

迟交的马德里申请通常可保留申请,但会丧失优先权主张

对于仅仅因为在六个月商标优先权期限届满后才提交申请的申请人,马德里体系没有提供一项与PCT细则第26bis.3条相对应的普遍救济。如果在先申请日早于国际注册日六个月以上,WIPO会在不记载该项优先权主张的情况下登记国际注册。(Madrid Regulations r. 14(2)(i).) 该国际注册及其指定仍可继续,但以较晚的日期为准。

从形式上看,其实际后果类似于PCT优先权未获恢复的情形,但严重程度并不总是相同。在两个体系中,较晚提交的国际申请均可存续,但较早的生效日会丧失。在专利法中,由此暴露于介入的现有技术,可能摧毁可专利性。在商标法中,介于两日之间的申请、注册或使用可能依各被指定缔约方的优先权和使用规则取得更优先的权利地位、成为驳回或异议的依据,或者压缩申请人的实际经营空间。若不存在介入的冲突权利,马德里申请人仍可能取得保护,但其已丧失较早的《巴黎公约》地位。

马德里体系确有一项两个月规则,但它解决的是另一个问题。如果原属局及时收到国际申请,并且WIPO在两个月内收到该申请,国际注册通常以原属局收到申请之日为国际注册日。影响日期的要素——申请人的身份和联系信息、指定、商标图样以及商品和服务——也必须在该期限内具备或补正。否则,国际注册日可能顺延至WIPO收到申请之日,或最后一项必需要素到达之日。(Madrid Protocol art. 3(4); Madrid Regulations r. 15.) 这是一项传送规则,而不是优先权宽限期。它可以保留及时向原属局提交申请的日期,但不能挽救一项首次提交时即已超过六个月《巴黎公约》期限的申请。

对于特定的通信故障、异常情形,或者可归责于某一主管局或WIPO的错误,马德里体系可能提供有限救济,但这些规定并不是针对申请人错过《巴黎公约》申请期限的通常恢复机制。(See Madrid Regulations rr. 5, 5bis; Madrid Protocol art. 3(4).) 安全的期限管理规则仍然是六个月。

用一组日期具体说明差异

假设首次专利申请和首次商标申请均于1月15日提交。

•      马德里体系及《巴黎公约》规定的通常商标优先权期限于7月15日届满。7月16日首次提交的国际申请仍可通过马德里体系继续办理,但通常不享有1月15日的优先权。不存在一项普遍适用、类似于PCT细则第26bis.3条的恢复请求程序。

•      PCT及《巴黎公约》规定的通常专利优先权期限于次年1月15日届满。2月1日提交的PCT申请可能落在两个月恢复窗口内,但只有在及时请求恢复、证明符合适用标准,并且相关指定局承认恢复效力时,优先权才会恢复。3月15日之后提交的PCT申请已超出PCT恢复窗口本身。

共同的结论是:错失优先权通常并不会使较晚提交的国际申请本身无效,而是使申请人丧失较早的日期。关键差异在于,PCT在一个短暂的逾期期限窗口内提供了有条件且效力因法域而异的恢复程序;马德里体系通常没有。

为什么马德里体系不是商标领域的PPH

PPH改变的是专利审查的速度。马德里体系改变的,则是具有地域性的商标申请到达各审查局的路径。

在PPH安排下,申请人的权利要求经一个参与局认定为可授权或具有可专利性后,可以请求另一参与局加快审查相应的权利要求。后一主管局仍依其本国法律独立主导审查;前一主管局的有利审查成果可供利用,但不具有约束力。(U.S. Pat. & Trademark Off., 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 (PPH)—Fast Track Examination of Applications (last updated Aug. 18, 2026), https://www.uspto.gov/patents/basics/international-protection/patent-prosecution-highway-pph-fast-track.) PPH不会确立申请日、赋予巴黎公约优先权、创设国际申请,也不会产生一项跨越多个国家的专利权。

马德里体系中的原属局认证,不应与PPH的审查工作共享混为一谈。该认证仅确认国际申请与基础申请或基础注册相符。(Madrid Protocol art. 3(1).) 它既不传递一项应由被指定局遵循的实质性结论,也不赋予申请人加快审查的权利。基础商标获得有利结果,同样不会消除各地的在先权利检索问题、绝对理由异议、相对理由驳回、异议程序风险或使用要求。

对专利律师而言,最清晰的区分是:PPH可能改变一件国家专利申请何时受审;马德里体系则改变一组地域性商标保护请求如何提交和管理。

五年依附期:“中心打击”及基础商标失效的其他方式

五年依附期是马德里体系中最不像PCT、却对申请策略最为重要的特征。在自国际注册日起计算的最初五年内,国际注册依附于基础申请或基础注册。如果基础权利在此期间被撤回、失效、放弃,或者受到最终驳回、撤销、注销或无效宣告,WIPO在收到原属局通知后,必须在相应范围内注销国际注册。(Madrid Protocol art. 6(2)–(4); 15 U.S.C. § 1141c(a)–(b).)

人们熟知的“中心打击”一词,是指对方当事人可以攻击基础商标,并由此影响多个指定。不过,这一说法并不全面:并不一定需要有对方当事人发起攻击。自愿放弃、未作答复、未维持权利、缩减商品或服务范围,或者基础权利以其他方式丧失,都可能产生相同的依附后果。即使最终的不利决定在五年期满后才作出,只要相关程序在该五年内启动,也可能产生影响。(Madrid Protocol art. 6(3).)

五年期满后,国际注册通常不再依附于基础权利。(Madrid Protocol art. 6(2).) 在此之前,申请人应将本国基础商标案件视为一项结构性支撑,而不只是优先权的来源。因此,基础申请的质量与稳定性是核心战略考量。在本国容易受到挑战的宽泛商品或服务表述,可能并不适合作为一个具有重要价值的国际商标组合的基础。

转换:保留日期但成本高昂的救济

如果基础商标在依附期内停止生效,原属局据此请求全部或部分注销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提供了一项救济。持有人可以在注销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受影响的指定“转换”为国家或地区申请。只要符合条约条件和当地要求,这些申请即可保留国际注册日——或者较晚的后期指定日——以及任何有效的优先权。(Madrid Protocol art. 9quinquies; see also 15 U.S.C. § 1141j(c) (implementing transform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转换之所以重要,恰恰在于它能够保留相关日期。但转换并非没有代价。持有人必须把集中管理的商标组合改为多个彼此独立的当地申请,满足各局的要求、缴纳当地费用,并且常常需要在紧迫期限内聘请当地代理人。因此,转换以牺牲当初采用马德里申请所追求的大部分行政效率为代价,换取实体权利地位的保全。

“任何有效的优先权”这一表述十分重要。转换可以保留国际注册中原本有效的优先权主张,但不能追溯补救因马德里申请错过六个月巴黎公约期限而已经丧失的优先权主张。

集中管理并不免除当地义务

马德里体系的价值在申请之后仍会延续。持有人可以通过后期指定增加一个缔约方,通常无需从头另行办理一件独立申请。新的指定具有其自身较晚的生效日,依新指定地区的法律接受审查,并与其所附属的国际注册同时届满。(Madrid Protocol art. 3ter(2); Madrid Regulations r. 24.) 后期指定不能增加新的优先权主张。不过,如果国际注册已经记载了一项有效优先权,且后期指定是在该六个月优先权期限内作出的,已记载的优先权也可能适用于新指定。(World Intell. Prop. Org., Adding New Countries/Regions to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s: The Subsequent Designation 13 (Mar. 18, 2020), https://www.wipo.int/edocs/mdocs/madrid/en/wipo_webinar_madrid_2020_3/wipo_webinar_madrid_2020_3_presentation.pdf; see also 15 U.S.C. § 1141g (governing priority for U.S. extensions of protection).) 因此,后期指定不能重新取得已经错过的优先权日。

持有人可以通过集中程序续展国际注册,每次续展十年,并集中登记多种变更。(Madrid Protocol arts. 6(1), 7, 9, 9bis.) 较晚作出的后期指定沿用国际注册现有的续展日,并不会启动一个新的十年保护期。(Madrid Protocol art. 3ter(2).) 这些便利并不取代各地的实体法和维持权利规则。例如,被指定局可以宣布某些经集中登记的所有权变更或限制在其境内不生效,而当地法律也可能要求就许可另行办理手续。(Madrid Regulations rr. 20bis(6), 27(4)–(5).) 一项指定还可能继续受到使用要求、因不使用而撤销、当地声明或其他地域性义务的约束。在美国,即使国际注册通过WIPO续展,延伸保护的持有人仍必须提交《兰哈姆法》第71条所要求的声明。(15 U.S.C. § 1141k(a).) 因此,WIPO续展与当地维持权利事项应分别进行期限管理。

这再次说明,应将该商标组合理解为一组集中管理的地域性权利,而非一项单一权利。

结论:应当牢记的四项规则

马德里体系既不会产生“全球商标”,也不是专利法完整意义上的“商标PCT”。它所集中处理的,是一项国际注册的申请与管理,而该国际注册的效力仍然具有地域性。

PCT为申请人争取时间,并提供国际阶段的可专利性信息;马德里体系则选定保护地域,并将案件直接送入当地商标审查。

巴黎公约提供优先权:专利的期限为十二个月,商标的期限为六个月。专利优先权期限届满后两个月内提交的PCT申请可能有资格请求恢复优先权,但该程序附有条件,其效力也可能因司法辖区而异。对于首次在商标优先权期限届满后才提交的国际申请,马德里体系并无一般性的对应机制;申请本身可能继续有效,但较早日期通常无法保留。

PPH基于有利的专利审查成果加快审查。马德里体系既不提供加快审查,也不提供国际商标可注册性意见。

因此,专利律师理解马德里体系最容易的方法,是从PCT中做减法——减去检索、书面意见、PCT第二章程序和进入国家阶段的延缓;再做加法——加入即时启动的地域审查、对本国基础商标的五年依附、后期指定以及集中续展。

 
 
作者简介

Brandon R. Thei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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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像尺寸调整项目 - 2026年7月22日

Brandon R. Theiss是AddyHart律师事务所多元化知识产权业务部的一位专注于技术领域的专利律师。他为客户提供美国专利申请、授权后程序、专利适格性以及专利策略方面的咨询服务,涉及的技术领域包括软件、云计算、数据分析、医疗器械、自动化系统和汽车系统。他同时也是维拉诺瓦大学法学院的兼职教授,并与他人合著了《医疗器械技术的FDA和知识产权策略》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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