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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ergent Patent Law博客

关于美国专利申请与审查、PTAB实务、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最新动态以及跨境专利战略的专业评论。

一项权利要求,多条路径美国、欧洲、中国、韩国和日本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

  • 作家相片: Brandon Theiss
    Brandon Theiss
  • 2天前
  • 讀畢需時 17 分鐘


摘要。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可以将若干权利要求组合压缩为一项编号权利要求。在按编号权利要求收费的专利局,这种精简颇具吸引力;但在美国,其吸引力较小,因为费用计算会将该项权利要求展开为各个择一从属项,并另行收取附加费。影响最大的差异在于嵌套从属关系:《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PCT实施细则)第6.4条以及美国、中国、韩国和日本的规则,均禁止将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基础;而欧洲专利局(EPO)实务不存在同等的一律禁止规则,主要通过清楚性等要求审查具体结构。实践上的启示是,多项从属关系并非仅仅是一种起草捷径;它是一种权利要求架构,必须兼顾费用、审查、修改以及进入国家阶段后的可移植性来进行设计。


1. 一项细微的起草选择,影响整个专利组合

 

从属权利要求常被视为专利申请中不事张扬的基础设施。它们保留范围较窄的后备保护方案,使商业实施方式与权利要求相对应,并为审查员提供可授权的路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以更紧凑的方式完成同样的工作:一项编号权利要求可以将同一附加限定分别施加于两项或更多在先权利要求。


因此,从属关系是权利要求架构的一种形式。它决定哪些限定要素一并适用、哪些组合作为相互独立的后备保护方案而保持可见,以及在某一专利局适用不同形式规则时,整套权利要求能否便捷地重新组织。权利要求的书面编号数量可能很少,但其中可能包含许多法律上相互独立的路径。反之,较长的单项从属权利要求清单可能更易于审查应对、核查和修改,因为每一种预期组合都被明确表述。


然而,这种紧凑性并不能以同样方式移植到所有法域。仅以择一方式引用的普通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在美国可能产生额外费用,在EPO则可能引发清楚性审查。累积式多项引用在美国、中国和韩国均不合规;这些专利局也禁止嵌套的择一从属关系,而对于适用相关规则的日本申请,该结构亦可构成驳回理由。这些差异在PCT国际申请中最为重要:与PCT实施细则第6.4条相冲突的权利要求从属关系树可能妨碍国际检索,并要求申请人在不引入原始申请文件记载范围之外内容的前提下于后续重构该结构。


因此,问题不只是某一专利局是否允许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代理人还必须追问四个问题:各项引用是否必须为择一关系?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能否从属于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各择一项在费用计算中如何计数?专利局将如何审查或驳回不合规的结构?


本文比较五个主要PCT目的地,因为它们在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形式、嵌套从属关系和费用方面采取了实质不同的方法。本文讨论起草、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的修改、审查程序及费用处理,而不讨论权利要求解释、有效性、侵权或其他授权后问题。所引规范依据和费用资料截至2026年8月;本文采用官方资料,并在有英文文本时采用英文文本。


在所考察的五个专利局中,程序上最具可移植性的权利要求从属关系树未必是经济上最优的方案。因此,代理人应以PCT实施细则第6.4条作为可移植性的基准,确保申请文件充分披露重要组合,并保留一份从属关系图;只有在各国费用和审查规则确有必要时,才有选择地按当地要求调整权利要求结构。


2. 定义与PCT基准

 

单项从属权利要求仅引用一项在先权利要求。普通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的在先权利要求,并将其附加限定分别适用于每一项被引用权利要求。“多引多”权利要求(multi-multi claim),是指直接或经由中间从属链最终引用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1. 一种包括要素A的装置。权利要求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还包括要素B。权利要求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还包括要素C。权利要求4.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装置,还包括要素D。权利要求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装置,还包括要素E。权利要求6. 根据权利要求3或5所述的装置,还包括要素F。


权利要求4是一项普通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形成4/2和4/3两条路径。权利要求5是从属于权利要求4的单项从属权利要求,因此延续了这两条路径。权利要求6之所以属于“多引多”权利要求,是因为其经由权利要求5的分支最终追溯至多项从属的权利要求4。在若干法域,构成分界线的是是否直接或间接从属于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而不是权利要求中仅仅存在一项以上的引用。


PCT提供了一个有用的共同基准。PCT实施细则第6.4条(a)项要求对多项权利要求的引用必须采用择一方式,并禁止以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基础;第6.4条(b)项说明如何并入被引用权利要求的限定;第6.4条(c)项涉及对引用在先权利要求的各项权利要求进行编组。如果国际检索单位所适用的国内法不允许该种起草形式,且该写法妨碍进行有意义的检索,则不符合规则的情形可能影响国际检索。如果实际采用的形式符合指定国的国内法,该不符合规则的情形在该指定国不产生影响。PCT实施细则第6.4条PCT第17条第(2)款(a)项(ii)目及(b)项《PCT国际检索和国际初步审查指南》第9.41段(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


编号权利要求与实质性技术方案组合

 

区分编号权利要求和权利要求组合至关重要。权利要求4在形式上是一项权利要求,但代表4/2和4/3两条路径;权利要求5经由权利要求4延续了这两条路径。权利要求6增加了一个独立分支;在禁止“多引多”结构的法域,该权利要求不合规,因为其经由权利要求5的分支追溯至权利要求4。各专利局可能以不同方式计数和审查这些路径,但在现有技术分析、修改及权利要求状态跟踪中,每条路径都必须得到追踪。


这说明了为何多项从属关系可以具备经济性,却并不简单。它减少了可见的权利要求数量,却可能增加代理人和审查员必须追踪的组合数量。因此,一份有用的起草记录应同时标明编号权利要求及该编号所代表的每一条直接和间接从属路径。


3. 形式规则与费用概览

专利局

普通多项从属形式

“多引多”结构

费用后果

美国

允许;仅限择一引用;仅可引用在先权利要求

禁止

另收多项从属权利要求费;计算权利要求费时按各择一项计数

EPO

允许;只要清楚,可广泛引用

无一律禁止

按编号权利要求数量设置门槛;未规定多项从属倍数

中国

允许;仅限择一引用;仅可引用在先权利要求

禁止

按一个编号权利要求计;自第11项权利要求起计收权利要求附加费

韩国

允许;仅限择一引用;仅可引用在先权利要求

禁止,包括特定间接结构

计算审查费时按一项权利要求计

日本

允许普通多项从属权利要求

自2022年4月起禁止

按权利要求数量收费;无美国式组合倍数




4. 美国:虽予允许,但在经济上往往缺乏吸引力

 

形式与法律效果

 

美国法律允许一项权利要求引用一项以上的在先权利要求,但仅限采用择一方式。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基础。因此,“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装置”可以合规,而“根据权利要求2和3所述的装置”通常不合规;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将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列为其择一引用项之一,通常也不合规。35 U.S.C. § 112(e)37 C.F.R. § 1.75(c)MPEP § 608.01(n)(I)


各择一项并非累积适用。每一择一分支均分别视为包含其相应被引用权利要求的全部限定。审查同样按实施方案或组合分别进行,不同择一项在限制程序(restriction)或实体审查中可能受到不同处理。MPEP § 608.01(n)(I)(C)


直接和间接从属关系

 

美国的禁止规定不只适用于显而易见的直接引用。单项从属权利要求可以从属于一项合规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但后续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得引用该下游权利要求,如果这样做会间接将此前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用作引用基础。因此,必须沿每一项中间权利要求审查整棵从属关系树,而不能仅检查最后一句中列明的权利要求。MPEP § 608.01(n)(I)


这一区分也会影响专利局的处理方式。合规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按其各个独立择一项的等同形式进行审查。不合规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通常会依据37 C.F.R. § 1.75(c)受到形式异议(objection),并且在补正前通常不再进行实体审查。MPEP § 608.01(n)(I)(B),标准段落7.45。在提交申请前发现该问题,可以避免围绕专利局不会按提交形式进行审查的分支制定审查应对策略。


费用驱动起草行为

 

美国的费用制度消除了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在编号数量上看似具有的大部分经济优势。为费用计算之目的,一项合规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按其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数量计数。直接或间接从属于该合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也同样按该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项数计算。对于根据《美国法典》第35编第111(a)条提交的原始非临时申请,只要包含至少一项合规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即触发37 C.F.R. § 1.16(j)规定的费用;根据第371条进入国家阶段的申请则适用37 C.F.R. § 1.492(f)MPEP § 608.01(n)(I)(G)(2)(a)


因此,在实践中,将若干单项从属权利要求合并为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可能减少权利要求编号数量,却不节省费用;反而可能使费用计算和审查跟踪更加复杂。因此,美国代理人合理地倾向于采用明示的单项从属关系,尤其是在所需组合不多且经过策略性筛选的情况下。


计数示例

 

以上述权利要求1至5为例,权利要求1至3各计一次。为计算美国费用,权利要求4因直接引用权利要求2和3而计为两项;权利要求5因从属于权利要求4,也计为两项。因此,书面上的五项权利要求按七项权利要求计数,并适用另行收取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费。权利要求6不纳入该计算,因为它是一项不合规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在进行实体审查前必须改正。MPEP § 608.01(n)(I)(G)(2)(c)(i),权利要求4和5


与明示的单项从属关系相比,差异并非纯粹是数学上的。单独列出的权利要求可使预期组合一目了然,简化权利要求状态表,并使代理人能够在不重写其他路径的情况下删除或修改其中一条路径。只有在真实的起草优势或专利组合优势足以超过这些管理成本时,多项从属形式才最为有用。


有限的美国行政数据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对信息收集负担的估计,与当前美国实践中会触发费用的合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并不常见这一判断相一致。在2024年一份《文书工作削减法》公告中,USPTO预计与多项从属权利要求费有关的年度响应次数为1,270次。同一公告预计,与这些费用项目对应的实用专利和植物专利申请类别(项目1、2、4至6和9)每年共有366,005次申请响应;据此,作者计算的比例约为0.35%。Agency Information Collection Activities; Submission to OMB for Review and Approval; Comment Request; Initial Patent Applications, 89 Fed. Reg. 1,557, 1,560-61 (Jan. 10, 2024)。2025年的一份公告预计,与国家阶段多项从属权利要求费有关的年度响应次数为1,016次,与国家阶段基本费用有关的年度响应次数为108,371次;据此,作者计算的比例约为0.94%。Agency Information Collection Activities; Submission to OMB for Review and Approval; Comment Request; 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90 Fed. Reg. 26,555, 26,558 (June 23, 2025)


这些是预计的行政收费事项次数之比,而不是实际观测到的发生率,也不是来自经匹配的申请样本组。此外,只要一件申请包含至少一项合规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即适用该项单独费用;而仅包含不合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申请不会触发该费用。MPEP § 607MPEP § 608.01(n)(I)(G)(2)(b)。因此,这些估计仅支持一个较窄的推论:会触发费用的合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并不常见;它们既不能衡量所有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起草情况,也不足以支持跨专利局的频率比较。


5. EPO:广泛的结构灵活性,但受清楚性限制

 

形式

 

《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43条第(4)款以对另一项权利要求的引用来界定从属权利要求,《审查指南》则明确允许一项从属权利要求引用一项或多项独立权利要求、一项或多项从属权利要求,或同时引用这两类权利要求。《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43条第(4)款《欧洲专利局审查指南》F部第IV章第3.4节(2026年4月)。


与PCT实施细则以及美国、中国、韩国和日本的规则不同,《欧洲专利公约》框架并不一律禁止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引用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也不要求必须采用择一引用。跨类别引用和嵌套从属关系不会仅因这些结构本身而招致审查意见,但仍须遵守《欧洲专利公约》关于权利要求应当清楚、简明并以说明书为依据,以及单一性、权利要求类别和其他方面的要求。《欧洲专利局审查指南》F部第IV章第3.4节和第3.8节(2026年4月)。


这种灵活性并非构建难以理解的从属关系网格的通行证。某种权利要求形式上可能可行,但如果审查员无法确定某一分支中包含哪些限定,或者该结构使权利要求类别、先行基础(antecedent basis)或修改选项变得不确定,则在策略上仍可能是不佳的选择。


清楚性与修改规范

 

在EPO,核心问题并非从属关系树是否符合某种规定模式,而是读者能否确定每个分支的主题内容。《欧洲专利公约》第84条要求权利要求清楚、简明,并以说明书为依据。因此,如果“多引多”结构混合不同权利要求类别、形成彼此不相容的择一项,或者使所并入的特征不明确,就可能招致审查意见,即使跨类别引用或嵌套从属关系本身并非提出审查意见的理由。


修改依据是另一项需要关注的问题。将复杂从属关系树改写为更直接的结构时,代理人可能需要明确表述此前仅通过多层引用传达的组合。重要组合应当能够从原始申请文件中直接且无歧义地得出,从而使后续修改符合《欧洲专利公约》第123条第(2)款《欧洲专利局审查指南》H部第IV章第2.2节(2026年4月)。为节省费用而采用的起草方式,不应以牺牲可靠的修改依据为代价。


费用

 

EPO的权利要求费按编号权利要求计收:超过15项的每一项权利要求均须缴费,超过50项的每一项则适用更高的费用标准。由于费用表未设择一路径倍数,普通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在这些门槛下仅占一个权利要求编号。《欧洲专利局审查指南》A部第III章第9节(2026年4月)。因此,在EPO的费用计算中,多项从属关系可以压缩备选保护组合。


6. 中国:择一引用与按编号计数

 

形式要求

 

根据第二十五条,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写明所引用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随后记载附加的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2023年12月11日修订,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因此,符合美国或PCT要求的普通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要对引用措辞和主题名称作出适当调整,通常也能符合中国的形式要求。含有累积引用或“多引多”关系的权利要求从属关系树已经违反PCT实施细则第6.4条,通常应在提交PCT国际申请前重构从属关系,使其符合PCT实施细则第6.4条;如该结构仍保留在国际申请中,则必须按照中国实务予以纠正。


在不损失保护范围的情况下重构从属关系

 

重构从属关系并不意味着必须将理论上的每一种排列组合分别改写为单独编号的权利要求。代理人可以先识别与商业实施方式、可能的规避设计以及具有实质意义的可专利性后备限定方案相对应的组合,再通过合规的单项从属形式或普通多项从属形式表达这些路径。该项工作应当以中文权利要求文本为准,因为翻译可能改变某一引用关系究竟会被理解为择一引用还是累积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费用与策略

 

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公布的收费标准自第11项权利要求起,对每一项权利要求计收权利要求附加费。由于该收费标准按编号权利要求计费,且未规定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倍数计算方法,因此在这一门槛下,普通多项从属权利要求按一项编号权利要求计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标准。这种收费结构使多项从属形式能够在控制编号权利要求数量的同时保留不同组合,因而具有实用价值。


7. 韩国:择一形式,禁止“多引多”结构

 

形式要求

 

韩国《专利法施行令》第5条第(5)至(7)款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须以择一方式列明所引用的权利要求,并且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该施行令还禁止此类权利要求引用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韩国知识产权处(MOIP)2026年2月版《专利审查指南》就直接和间接违反规定的情形提供了详细示例。韩国《专利法施行令》第5条第(5)至(7)款韩国知识产权处《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6.5至6.7节,第163至166页(2026年2月)。


韩国指南特别有用之处在于,其区分了真正的择一从属关系与仅为描述一项组合发明而提及两个组成部分的权利要求。名称标签并不如权利要求的法律作用重要:审查员要判断该引用是否形成择一的从属实施方案,以及其最终是否以另一项多项从属关系为基础。


间接从属关系的陷阱

 

在韩国进行审查时,必须沿着所涉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全部上游引用链进行核查。一项权利要求表面上可能只引用普通的直接上位权利要求,却仍可通过中间的从属权利要求重新形成被禁止的结构。对于每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应将其每条引用路径一直展开至独立权利要求,并标记其中含有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任何路径。官方示例为这种基于从属关系图的核查提供了实用模板。韩国《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6.5至6.7节


费用处理

 

韩国的申请费并非按权利要求项数计收。不过,现行收费标准在审查、登记和年费项目中包含按权利要求项数计收的部分。就审查费计算而言,《审查指南》规定,无论权利要求为独立权利要求还是从属权利要求,均按编号权利要求计数;即使一项权利要求从属于两项以上权利要求,也仅按一项计算。韩国不存在美国式的组合倍数。韩国《专利审查指南》第87至88页韩国知识产权处(原韩国特许厅/KIPO)收费标准


8. 日本:禁止“多引多”结构,但保留普通多项从属形式

 

2022年4月的变更

 

对于申请日为2022年4月1日或其后的专利和实用新型申请,日本在继续允许普通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同时,禁止“多引多”权利要求;对于PCT国家阶段申请,以国际申请日为准。该限制涵盖直接或间接从属于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包括跨越权利要求类别的从属关系。日本特许厅《限制“多引多”权利要求》日本特许厅《专利和实用新型审查指南及审查手册修订》(2022年4月)。


由于程序后果较为严重,尽早清理此类结构十分重要。在专利审查中,日本特许厅(JPO)一般就违反省令规定的缺陷发出驳回理由通知,而不审查违规的“多引多”权利要求或从属于该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所涉及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申请人此后如纠正从属关系,而又出现不同的实质性驳回理由,则后续发出的驳回理由通知可能成为最后驳回理由通知,从而缩小可补正的范围。在实用新型程序中,未得到纠正的基本要件缺陷可能导致申请被程序性驳回(dismissal)。


因此,在进入日本国家阶段前,应当筛查拟用于进入日本国家阶段的PCT权利要求书,并在实质审查前予以纠正;补正时点应与日本代理人协商确定。这样,申请人仍有机会自主选择要保留的路径,而不必在本可避免的程序压力下被动应对。


进入国家阶段时的补正规划

 

进入日本国家阶段时的补正不应仅仅删除违规的引用关系。代理人应评估每条受影响路径的商业价值和可专利性价值,保留值得继续争取的路径,并确认修改后的措辞在国际申请原始文本中具有依据。这样可避免矫枉过正,即以放弃有用的后备保护范围为代价换取形式合规。日本特许厅指南所载示例适合用于制作进入国家阶段前的筛查清单。


费用

 

日本的审查费和授权后收费标准按权利要求项数计算,不设美国制度中单独收取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附加费,也不采用组合倍数。日本特许厅收费标准。因此,虽然嵌套的“多引多”结构被禁止,普通多项从属形式仍可减少编号权利要求的数量。


9. 综合分析与跨境撰写方案

 

多项从属形式要求在以下各组目标之间作出取舍:压缩文本中列明的权利要求数量与保持结构可见性、本地费用节省与后续管理成本、全球可移植性与本地优化,以及保护覆盖密度与修改弹性。不存在一种可在各专利局通用、同时将这四方面全部最大化的形式。对于预计进入上述五个法域的专利组合,PCT实施细则第6.4条提供了稳妥的可移植性基线:多项引用应以择一方式表述,且不得以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其后,如各国费用规则和审查实务足以支持,所在地代理人可保留普通多项从属形式。


只有当压缩权利要求所带来的管理性节省超过当地复核、翻译、费用测算、后续重构从属关系以及权利要求状态跟踪的成本时,才应采用这种压缩方式。重要组合及中间概括层次应在原始申请文件中留有依据,以便在某一分支被禁止或表述不清时,能够在不引入原始申请文件记载范围之外内容的情况下予以改写。


建立从属关系矩阵

 

在提交国际申请前,应建立一份矩阵:每一项编号权利要求占一行,并设置权利要求类别、附加限定、直接被引用权利要求、展开后的从属路径、商业或可专利性目的以及拟定的国家阶段处理方案等字段。


该矩阵能够区分文本中列明的编号权利要求与实质性技术方案组合,并显示当被引用权利要求获准、被驳回、删除或修改后,哪些路径仍然存续。应将其作为随审查进程持续更新的记录,并在任何重新编号或被引用权利要求变更后重新计算各条路径。


国家阶段工作流程

 

1. 清点与追踪。识别每一项普通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对于每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追溯每一条直接和间接上游引用路径,并标记含有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任何路径。记录权利要求类别的变化或相互不兼容的限定。


2. 分类。根据商业相关性和可专利性价值对每条路径排序;在删除价值较低的外围组合前,先保留重要组合。


3. 本地化。适用目标专利局的形式规则;如有可能,在提交国际申请前纠正与PCT实施细则第6.4条相冲突的结构,并在其妨碍检索或审查前处理仍然存在的国家层面缺陷。


4. 成本建模。比较按权利要求项数计收的费用、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专项费用、翻译和复核成本以及审查过程中权利要求状态的追踪负担。


5. 复核并重新计算。确认相关内容在原始申请文件中有依据,然后在每次修改或重新编号后重新计算从属关系图。


10. 结论

 

多项从属权利要求揭示了全球专利撰写中一个更普遍的事实:相同措辞在不同专利局可能产生不同的程序和经济后果。美国允许普通多项从属形式,但会就其中的各个择一项计费。在所考察的专利局中,欧洲专利局提供最广泛的结构灵活性,但仍须遵守清楚性及《欧洲专利公约》的其他要求。中国和韩国允许择一式多项从属形式,同时禁止嵌套形式;相关按项费用以编号权利要求为基础。日本保留普通多项从属形式,但对于申请日为2022年4月1日或其后的申请,禁止“多引多”结构。


美国专利商标局的预测与以下结论相一致,但并不能独立证明该结论:在当前美国实务中,触发收费的合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并不常见。这些预测反映的是预计发生的行政收费事件,而不是实际观测到的发生率或经匹配的申请样本组,也不足以支持对各专利局之间的使用情况作比较。


实际应对方案是实行受控本地化。以PCT实施细则第6.4条作为可移植性基线,为重要组合保留充分依据和从属关系图,并且仅在各国的形式、费用和审查规则确有必要时,才调整权利要求树。

 
 
作者简介

Brandon R. Thei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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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像尺寸调整项目 - 2026年7月22日

Brandon R. Theiss是AddyHart律师事务所多元化知识产权业务部的一位专注于技术领域的专利律师。他为客户提供美国专利申请、授权后程序、专利适格性以及专利策略方面的咨询服务,涉及的技术领域包括软件、云计算、数据分析、医疗器械、自动化系统和汽车系统。他同时也是维拉诺瓦大学法学院的兼职教授,并与他人合著了《医疗器械技术的FDA和知识产权策略》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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