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或多个处理器”仍然要求一个处理器时:Salazar 与 Finjan 之后的功能分配
- Brandon Thei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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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专利权利要求经常记载由“one or more processors configured to”(被配置为……的一个或多个处理器)执行多项功能,但这种表述并不必然允许数个处理器彼此分担这些功能。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 Convolve、Salazar 和 Finjan 等判决中区分了数量范围与功能同一性:虽然“a processor”(一个处理器)通常涵盖一个或多个处理器,但可能仍须至少有一个符合要求的处理器执行——或被配置为执行——赋予所要求保护处理器的全部功能。In re Varma 一案中令人难忘的狗的比喻说明了这一点:多个元件通常不能分担归属于单一权利要求元件的特征。不过,如果权利要求把功能赋予系统、服务器节点或用户设备等复合单元,并且内在记录支持分布式实现,则可以允许共同执行。该区别可能决定侵权、缺乏新颖性(anticipation)、显而易见性以及审查过程中所作论证的效力。因此,实务人员应明确说明:是否必须由一个处理器执行全部所要求保护的功能、多个处理器能否共同执行、系统整体是否为功能归属主体,或者特定操作是否必须由不同处理器执行。撰写时审慎选择的寥寥数语,就可能决定一项权利要求能否覆盖现代分布式架构。
I. 引言:分布式计算与单数权利要求语法的相遇
专利权利要求通常记载由“one or more processors configured to”(被配置为……的一个或多个处理器)执行一系列操作。这一表述看似宽泛且技术中立,既避免将发明限定于特定的处理器数量,也能适用于从单芯片控制器到包含数千个处理器的云平台等各类设备。然而,该短语的灵活性可能不及其复数措辞所暗示的那样大。
设想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一个或多个处理器被配置为接收数据、分析数据并生成输出。被控侵权系统使用边缘处理器接收数据、云端处理器进行分析,再由客户端处理器生成输出。该系统包含多个处理器,这些处理器共同执行了全部所要求保护的功能,但没有任何一个处理器执行——或被配置为执行——全部三项功能。该系统是否满足这一限定?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例越来越倾向于把这个问题分为两项不同的探究。第一项涉及数量:作为权利要求用语,“a processor”(一个处理器)是否涵盖一个或多个处理器?通常涵盖。第二项涉及功能同一性:数个处理器能否分担赋予所要求保护处理器的各项功能?答案往往是否定的。即使“a processor”(一个处理器)或“one or more processors”(一个或多个处理器)允许存在多个处理器,权利要求仍可能要求至少有一个处理器具备赋予该处理器的全部能力。
这一区别影响重大。现代计算系统通常在中央处理器、图形处理器、专用加速器、边缘设备、远程服务器和软件服务之间分配任务。如果权利要求按一个处理器执行所有操作的方式撰写,那么即便系统整体实施了该发明,也可能无法覆盖商业实施例。同一撰写选择还会影响有效性:现有技术系统可能共同公开全部所要求保护的功能,却未公开任何一个能够执行所有这些功能的处理器。
相关判例并未确立一项绝对禁止分布式执行的规则。相反,权利要求语法、先行词基础、组件层级和内在记录具有决定性意义。逐渐形成的要点是,“one or more”(一个或多个)回答了可以存在多少个处理器,却不一定回答所要求保护的功能可如何在处理器之间分配。本文讨论的是这一功能分配问题,而不是另一套有关“configured to”(被配置为)究竟要求现有程序设置、结构性适配,还是仅要求具备能力的法律规则。
II. “A”通常意为“一个或多个”——但这只是起点
专利法以一项熟知的推定为起点。在采用开放式过渡词“comprising”(包括)的权利要求中,不定冠词“a”和“an”通常意为“one or more”(一个或多个)。KCJ Corp. v. Kinetic Concepts, Inc., 223 F.3d 1351, 1356 (Fed. Cir. 2000). 背离这一规则的情形受到严格限制,通常须由权利要求、说明书或审查历史明确表明,专利权人意在赋予仅限单数的含义。Baldwin Graphic Systems, Inc. v. Siebert, Inc., 512 F.3d 1338, 1342-43 (Fed. Cir. 2008).
随后使用定冠词,通常不会仅凭这一点就把其先行词转化为单一元件。因此,如果“a processor”(一个处理器)意为一个或多个处理器,那么随后提及“the processor”(该处理器)或“said processor”(所述处理器)通常仍是回指这个可能为复数的先行词。Id. at 1342.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重申了这一原则,认定“a sample stream”(一个样本流)以及后来回指的“the sample stream”(该样本流)可以涵盖一个以上的流。ABS Global, Inc. v. Cytonome/ST, LLC, 84 F.4th 1034, 1040-42 (Fed. Cir. 2023).
不过,这项复数规则处理的是所要求保护元件所允许的数量,并不会消除附着于某一元件的实质要求。开放式过渡词“comprising”(包括)也不会使权利要求内部的每一项限定都成为开放式限定。“Comprising”(包括)允许被控侵权系统包含未被记载的附加特征,但该系统仍须满足每一项明示限定。Dippin' Dots, Inc. v. Mosey, 476 F.3d 1337, 1343 (Fed. Cir. 2007).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 In re Varma 中以令人难忘的方式阐明了这一区别。涉案权利要求要求一项对应于两个或更多已选投资项目的统计分析请求。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认为,由于权利要求使用了“comprising”(包括)并以“a”(一个)引入请求,该要求可以由各自对应不同投资项目的多个独立请求来满足。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否定了这一解释。尽管系统可以接收多个请求,仍须至少有一个请求具备对应于两个或更多投资项目这一所要求保护的特征。In re Varma, 816 F.3d 1352, 1362-63 (Fed. Cir. 2016).
“一位狗主人要拥有‘一只既会翻滚又会叼回木棍的狗’,仅仅拥有两只狗并不够……” In re Varma, 816 F.3d 1352, 1363 (Fed. Cir. 2016).
原文省略的结尾进一步说明了这一点:不能让一只狗只提供翻滚这一特征,再让另一只狗只提供叼回木棍这一特征。不定冠词允许主人拥有多只狗,但至少须有一只符合要求的狗同时具备这两项特征。
将 Varma 适用于处理器权利要求,即可得出这一基本法理区分。系统可以包含数个处理器,而不违背记载“a processor”(一个处理器)的限定。但如果权利要求描述一个被配置为执行 A、B 和 C 的处理器,复数规则并不必然允许一个处理器执行 A、另一个执行 B、第三个执行 C。权利要求所述处理器的至少一个实例可能必须满足完整的功能描述。
这一结论并非自动适用于每一项权利要求。相关问题仍是权利要求向处理器赋予了什么,而不仅仅是名词“processor”(处理器)采用单数还是复数形式。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 Convolve 案中的判决表明,权利要求结构上的细微差异可以改变结果。
III. Convolve:同一专利中的两种处理器解释
Convolve, Inc. v. Compaq Computer Corp. 涉及旨在降低硬盘驱动器声学噪声的专利。被控侵权计算机在生成用户界面及向硬盘驱动器发出命令时使用了不同组件。地区法院对涉案权利要求的处理方式,是将其全部视为要求由与用户界面相关联的同一个处理器生成所要求保护的命令。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定,这种做法忽略了各项权利要求之间的实质差异。812 F.3d 1313, 1320-21 (Fed. Cir. 2016).
权利要求 9 和 15 记载了一种装置,包括执行若干步骤的“a processor”(一个处理器),这些步骤包括生成用户界面、改变设置以及向数据存储设备输出命令。法院适用通常的复数规则,将“a processor”(一个处理器)解释为一个或多个处理器。这些权利要求、说明书和审查历史均未明确将装置限定为单一处理器。说明书还公开了一个由专用于磁盘驱动器的独立控制器控制相关寻道操作的实施例,从而进一步支持复数解释。因此,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定,地区法院错误地对这些权利要求附加了单一处理器要求。Id. at 1320-21.
权利要求 1、3 和 5 得出了相反结果。这些权利要求在前序部分引入“a processor”(一个处理器),随后又在正文中使用“the processor”(该处理器)。这一先行词结构把与用户界面相关联的处理器和后续输出命令的功能联系起来。因此,这些权利要求要求同一个处理器参与执行所记载的步骤。Id. at 1321.
Convolve 的重要性在于其内部对比。法院既未宣告“a processor”(一个处理器)始终允许功能分担,也未认定每项处理器限定都要求由一个处理器执行所有功能。法院审查的是每项权利要求如何从语法上分配功能。明确回指“the processor”(该处理器)的权利要求要求使用同一个处理器;缺少这种语言联系的权利要求,在结合公开了独立控制器的说明书来解释时,则允许使用多个处理器。
对实务人员而言,Convolve 指明了反复影响权利要求范围的两个因素。第一,先行词基础可以发挥实质作用。“The processor”(该处理器)和“said processor”(所述处理器)可能把本可分配给不同组件的功能联系起来。第二,说明书可以确认分布式处理属于预期实施例。笼统声明系统可包括多个处理器,其作用不及明确披露可由不同处理器执行权利要求所述的特定操作。
不过,Convolve 仍留下了一个进一步问题:如果权利要求没有反复使用“the processor”(该处理器),但其整体语法仍将一系列功能赋予该处理器,会发生什么?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 Salazar 和 Finjan 中更直接地处理了这一问题。
IV. Salazar:数量范围不等于功能同一性
Salazar v. AT&T Mobility LLC 中的权利要求首先引入用于生成控制信号的“a microprocessor”(一个微处理器),随后记载由“said microprocessor”(所述微处理器)执行的功能,包括创建通信协议、检索参数集以及生成命令代码集。64 F.4th 1311, 1313-14 (Fed. Cir. 2023). 双方一致同意,所要求保护的系统可以包含多个微处理器。双方争议在于,这些功能能否在多个微处理器之间分担。
专利权人主张,“a microprocessor”(一个微处理器)的复数含义允许由一个微处理器执行一项功能、另一个微处理器执行另一项功能,即使没有任何一个微处理器能够执行全部所记载的功能。地区法院不予认同,并将该限定解释为涵盖一个或多个微处理器,其中至少一个被配置为执行生成、创建和检索等全部功能。在陪审团作出不侵权裁决后,专利权人提起上诉。Id. at 1314-15.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维持原判。法院保留了“a microprocessor”(一个微处理器)不将系统限定为一个微处理器的一般规则,也承认“said microprocessor”(所述微处理器)回指同一个可能为复数的先行词。但这些原则并不允许专利权人把各项功能分配给该集合中彼此独立的成员。至少须有一个微处理器能够执行赋予“said microprocessor”(所述微处理器)的每一项功能。Id. at 1317-18.
法院援引了 Convolve 的两条判理。涉案权利要求类似于 Convolve 的权利要求 1、3 和 5,其中后来对“the processor”(该处理器)的回指把所记载的功能联系到先前引入的处理器。它不同于权利要求 9 和 15,后者的措辞和内在记录允许多个处理器。Salazar, 64 F.4th at 1316-17. 法院还援引了 Varma:“said”(所述)一词不能取消其后所列的功能要求,正如多只狗不能分别提供翻滚和叼回木棍这两个特征。Id. at 1318.
正确理解时,Salazar 并未采用单数解释。被控侵权系统可以包含许多处理器,而且可以有一个以上的处理器各自独立满足完整限定。这项要求是存在性要求,而非数量要求:在权利要求所涵盖的处理器中,至少有一个必须能够执行整套处理器功能。
Salazar 也没有直接解释采用“one or more processors configured to”(被配置为……的一个或多个处理器)这一明确短语的所有可能表述。其裁判结论源于权利要求反复提及“said microprocessor”(所述微处理器)的措辞。尽管如此,该判决显著限制了仅凭复数措辞便主张可以共同执行的论点。在 Salazar 之后,专利权人若要支持在处理器之间分担所记载的功能,必须在“a”的通常复数含义之外,从权利要求结构或内在记录中指出其他依据。
V. Finjan 与 Salazar 之后的同一组件规则
在 Salazar 判决六个月后,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 Finjan LLC v. SonicWall, Inc., 84 F.4th 963 (Fed. Cir. 2023) 中沿用了同一推理。涉案权利要求涉及基于计算机的恶意软件分析。一些权利要求记载了“by a computer”(由一台计算机执行)的步骤,随后又称“by the computer”(由该计算机执行)。另一项权利要求则要求用于使“a computer to perform”(一台计算机执行)所列一系列步骤的程序代码。被控侵权产品将相关操作分配给彼此分离的远程计算机。Finjan 主张,“a computer”(一台计算机)的复数含义允许这些计算机共同执行上述步骤。Id. at 973-74.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驳回了这一主张。对“the computer”(该计算机)的指称,将后续功能与前文所述的计算机相联系;这一解释与 Salazar、Convolve 以及 Traxcell Technologies, LLC v. Nokia Solutions & Networks Oy, 15 F.4th 1136, 1143-44 (Fed. Cir. 2021) 一致。即使被控侵权系统可以使用一台或多台计算机,也必须至少有一台计算机执行权利要求所列的全部功能。Finjan, 84 F.4th at 974-75.
权利要求 22 使 Finjan 尤为重要。该权利要求并不依赖于后续反复使用“the computer”(该计算机)的一系列指称,而是要求用于使“a computer to perform”(一台计算机执行)所列举步骤的程序代码。这一引导性语言本身即把这些步骤归于该计算机。因此,法院要求由一台计算机执行全部步骤。Id. at 975. 据此,Finjan 表明:当权利要求的语法仍将所列操作归由一台计算机负责时,专利权人不能仅通过省略反复使用“the”(该)或“said”(所述)来规避同一组件规则。
法院还区分了 01 Communique Laboratory, Inc. v. LogMeIn, Inc., 687 F.3d 1292 (Fed. Cir. 2012). 该案允许一个基于软件的位置设施分布于多台定位服务器计算机之上。01 Communique 处理的是所要求保护的设施能否作为分布式复合组件来实现;说明书明确描述了多台计算机和可细分的设施,从而为此提供了支持。该案并未裁判不同计算机能否分担归于同一台计算机的若干后续限定。Finjan, 84 F.4th at 974-75.
后续判决体现了该规则在实践中的影响。在 Carrum Technologies, LLC v. Ford Motor Co. 中,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定,虽然“a controller”(一个控制器)允许存在一个或多个控制器,但必须至少有一个控制器执行归于“said controller”(所述控制器)的每一项功能。Nos. 2024-1183, 2024-1480, slip op. at 8-12 (Fed. Cir. Oct. 15, 2025) (nonprecedential). 法院直截了当地概括了这一区别:复数规则使数量范围保持开放,但在权利要求语境要求时,并不放宽至少有一个实例具备全部指定功能的实体性要求。Id. at 8-10.
即使处理器或计算机仅出现在前序部分中,地区法院也适用了 Finjan。在 Equil IP Holdings LLC v. Akamai Technologies, Inc. 中,权利要求记载了一种“in a host computer”(在主机计算机中)的方法,此后并未再次提及“the host computer”(该主机计算机)。尽管如此,法院仍认定必须至少有一台主机计算机执行所要求保护的每一步骤,因为前序部分将实施该方法的责任归于这台计算机。多台计算机可以参与,但其中仍须有一台执行所有步骤。No. 22-677-RGA, slip op. at 5-8 (D. Del. July 2, 2024).
该规则同样会在侵权认定阶段造成举证负担。在 Cellspin Soft, Inc. v. Fitbit LLC 中,权利要求要求“first processor”(第一处理器)被配置为获取数据、存储数据,并传输事件通知和数据。被控侵权的 Apple Watch 包含多个处理器,但专利权人的证据并未表明任何一个被明确识别的处理器被配置为执行全部三项功能。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维持了不侵权简易判决。Nos. 2022-2025, -2028, -2029, -2030, -2032, -2037, slip op. at 17-18 (Fed. Cir. Nov. 1, 2024) (nonprecedential).
PTAB 也已将 Salazar 适用于处理器用语。在 Apple Inc. v. Smart Mobile Technologies LLC 中,权利要求先记载“a processor”(一个处理器),随后称“the processor is configured to”(该处理器被配置为)处理多个数据流或信道。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在发回重审后认定,同一处理器必须执行由“the processor”(该处理器)执行的全部操作。IPR2022-01002, Paper 52, at 17-21 (P.T.A.B. Apr. 22, 2026) (final written decision on remand). 此后,局长复审请求被驳回。Apple Inc. v. Smart Mobile Technologies LLC, IPR2022-01002, Order at 2 (P.T.A.B. July 24, 2026).
综合而言,Salazar 与 Finjan 确立了具有支配性的分析起点:复数范围本身并不允许功能拆分。分析必须确定权利要求中的功能归属主体,并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将全部操作归于该主体。当答案为是时,被控侵权系统通常必须包含至少一个满足要求的处理器或计算机,且其能够执行全部操作。
VI. 共同执行判例线:多台机器何时可以协作
同一组件规则未必是单芯片规则。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例为分布式执行留有余地,前提是权利要求将功能归于一个复合要素——例如服务器节点、位置设施、用户设备或系统——而该要素本身可以包含多个处理器或多台计算机。关键问题仍然是:必须具备所记载全部能力的权利要求要素究竟是哪一个。
01 Communique Laboratory, Inc. v. LogMeIn, Inc. 仍是主要的先例性范例。权利要求记载了包含执行若干功能之“location facility”(位置设施)的“a locator server computer”(一台定位服务器计算机)。被控侵权架构将这些功能分布于多台计算机,且没有任何一台计算机执行全部功能。尽管如此,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仍拒绝采用要求一台物理计算机的解释,因为说明书明确指出,服务器计算机可以包含一台或多台计算机,其设施也可以细分。这些披露支持将位置设施分布于多台物理计算机。687 F.3d 1292, 1296-98 (Fed. Cir. 2012).
Symantec Corp. v. Computer Associates International, Inc. 同样确认,“computer”(计算机)和“computer system”(计算机系统)的通常含义不限于一台独立机器。522 F.3d 1279, 1290-91 (Fed. Cir. 2008). 但 Finjan 后来明确指出,将一台计算机或一个系统视为复合体,并不会自动消除由同一权利要求组件执行归于其之功能的要求。Finjan, 84 F.4th at 975.
无先例约束力的 Unwired Planet, LLC v. Google Inc. 判决说明了权利要求中的复合要素与实施该要素的计算机之间的区别。地区法院曾将“server node”(服务器节点)解释为一台或多台计算机,且其中每一台都执行所有接收、访问、处理和传输功能。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否定了这一要求。权利要求要求一个服务器节点执行每一项功能,但并不要求节点内的每一台计算机都执行每一项功能。多台计算机或多个程序可以协同工作,构成权利要求中的服务器节点。660 F. App'x 974, 980-81 (Fed. Cir. 2016).
这些判决与 Salazar 或 Finjan 并不冲突。在 Salazar 中,相关功能归于“said microprocessor”(所述微处理器),因此必须至少有一个微处理器具备所记载的全部能力。Salazar, 64 F.4th at 1317-18. 在 Unwired Planet 中,相关功能归于服务器节点,因此必须执行全部功能的是该节点,而非其内的每一台计算机。Unwired Planet, 660 F. App'x at 980-81. 只要追问权利要求的功能归属主体究竟是单个处理器,还是更高层级的复合要素,即可协调解释这些判例。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无先例约束力的 Sonos, Inc. v.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判决凸显了说明书支持的重要性。Sonos 主张,不同消息可以共同承载一个标识符和一把安全密钥。法院不予认同,要求每一条满足条件的消息均包含二者。在区分 01 Communique 时,法院强调,该案允许分布式执行的依据,是说明书中明确披露设施可以细分。No. 2022-1421, slip op. at 8-10 (Fed. Cir. Apr. 8, 2024) (nonprecedential). 因此,仅以一般性模板语言声明系统可以包含多个处理器,可能并不足够。说明书应将分布式架构与特定的权利要求功能联系起来。
一些下级审判机构的裁判走得更远。在 Google LLC v. EcoFactor, Inc. 中,PTAB 将明确的“one or more processors”(一个或多个处理器)用语解释为允许多个处理器共同执行所记载的指令,其部分理由是:若要求由一个处理器执行每一条指令,就未能充分体现“or more”(或多个)的含义。IPR2021-00054, Paper 35, 2022 WL 1157606, at 7-10 (P.T.A.B. Apr. 18, 2022). 对该裁判应持谨慎态度。该裁判早于 Salazar,未被指定为先例,且相关上诉在未作出实体裁判的情况下被驳回。EcoFactor, Inc. v. Google LLC, No. 2022-1971, 2023 WL 8438149, at 1 (Fed. Cir. Nov. 30, 2023).
最近,得克萨斯州东区法院根据组件层级区分了 Salazar 与 Finjan。相关权利要求涉及包含处理器、接收器和发射器的用户设备。法院虽然同意必须由一个权利要求要素具备全部功能,但认定相关单数要素是用户设备,而非某个单独的处理器。由于说明书设想了多个处理器和天线,用户设备可以在其组件之间分配功能。Intellectual Ventures I LLC v. American Airlines, Inc., No. 4:24-cv-00980, Dkt. 177, at 45-47 (E.D. Tex. July 28, 2026). 虽然该裁判不具有支配力,但它为区分 Salazar 提供了一个有益范式:权利要求必须将较大的设备,而非处理器,设定为功能归属主体。
一项涉及重新设计的智能手表的行政裁定,对明确记载“one or more processors”(一个或多个处理器)的用语得出了类似结论。美国海关允许佩戴式传感器中的处理器与连接的手机或监视器中的另一处理器共同构成权利要求所指的处理器组。该裁定在很大程度上依据两点:其一,没有任何语言将所有处理器均限定于佩戴式设备;其二,说明书披露了彼此分离的传感器和监视器组件。U.S. Customs & Border Protection, HQ H338254 (Jan. 7, 2025). 该裁定不具有司法先例效力,但印证了组件层级和明确披露分布式实施方式在实践中的重要性。
VII. 实务综合:确定满足要求的单元
这些判例所支持的分析框架,比“a means one or more”(“a”意为“一个或多个”)或“one processor must do everything”(一个处理器必须执行所有事项)更为精确。正确的追问是:权利要求中的哪一个单元必须具备所记载的全部特征?
1. 确定语法主语。如果权利要求称“the processor is configured to perform A, B, and C”(该处理器被配置为执行 A、B 和 C),则指向处理器层级的要求。如果权利要求称“a system comprising one or more processors is configured to perform A, B, and C”(包含一个或多个处理器的系统被配置为执行 A、B 和 C),则更自然地把这些功能归于该系统。
2. 追溯先行词基础。反复提及“the processor”(该处理器)、“said processor”(所述处理器),或处理器“further configured to”(进一步被配置为)执行某项功能,会强化如下结论:同一个满足要求的处理器必须具备后续能力。但 Finjan 表明,定冠词并非总是必不可少:通过权利要求的整体语法,可以将整个操作序列归于“a computer”(一台计算机)。Finjan, 84 F.4th at 974-75.
3. 判断功能归属主体是否为复合体。“Processor”(处理器)通常指较低层级的组件;“server node”(服务器节点)、“user equipment”(用户设备)、“computing system”(计算系统)和“location facility”(位置设施)则更容易描述复合结构。不过,名称并非决定性因素。说明书可以把处理器定义为包括分布式处理安排,也可以使用“server”(服务器)来指代一台物理机器。
4. 审查说明书时,不能止于一般性的数量披露。关于系统可以包括一个或多个处理器的陈述,所涉及的是可能存在多少个处理器;它并不必然说明这些处理器能否分担 A、B 和 C。更有力的披露应说明不同处理器可以执行不同的所记载操作,给出具有代表性的分配方式,并明确无需由任何一个处理器执行每一项操作。
5. 审查相关权利要求和审查历史。如果申请人以现有技术在不同处理器之间分配功能为由对其加以区分,就可能放弃日后主张共同执行解释的空间。See Omega Engineering, Inc. v. Raytek Corp., 334 F.3d 1314, 1323-26 (Fed. Cir. 2003). 反之,若从属权利要求明确要求由同一个处理器执行,则可以支持独立权利要求允许共同执行的论点;但权利要求区分原则不能凌驾于相反的权利要求语言或内在证据之上。
VIII. 消除歧义的权利要求撰写
以下常见表述带有不必要的不确定性。它明确允许使用多个处理器,却没有清楚回答这些处理器是否可以分担各项操作:
one or more processors configured to perform A, B, and C.(中文翻译)被配置为执行 A、B 和 C 的一个或多个处理器。
起草者应当确定哪一种架构至关重要,并在权利要求中明确说明。
A. 如果要求使用同一个处理器
one or more processors, at least one processor of the one or more processors being configured to perform each of A, B, and C.(中文翻译)一个或多个处理器,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中的至少一个处理器被配置为执行 A、B 和 C 中的每一项操作。
这种表述允许存在其他处理器,同时明确要求同一个处理器具备全部能力。
B. 如果意在允许共同执行
one or more processors collectively configured to perform A, B, and C, wherein different processors of the one or more processors are permitted to perform different ones of A, B, and C.(中文翻译)一个或多个处理器,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共同被配置为执行 A、B 和 C,其中,允许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中的不同处理器分别执行 A、B 和 C 中的不同操作。
重视简洁时可以省略第二个分句,但“collectively configured”(共同被配置)是表明允许功能分工的最明确文字信号。
C. 如果系统应当作为功能归属主体
a computing system comprising memory and one or more processors, the computing system configured to perform A, B, and C through execution of instructions by the one or more processors.(中文翻译)一种计算系统,包括存储器和一个或多个处理器,所述计算系统被配置为通过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执行指令来执行 A、B 和 C。
这种表述与 Unwired Planet 和 Intellectual Ventures 的分析一致。它要求系统作为整体具备全部能力,而不必将每一项能力都分配给同一个处理器。
D. 如果处理器分工本身属于发明内容
a first processor configured to perform A; and a second processor, distinct from the first processor, configured to perform B and, based on a result of A, perform C.(中文翻译)被配置为执行 A 的第一处理器;以及与所述第一处理器不同的第二处理器,所述第二处理器被配置为执行 B,并基于 A 的结果执行 C。
明确分配功能,可以避免权利要求解释沦为一场变相的架构之争。
一组设计得当的权利要求可以设置多个层级。独立权利要求可以允许共同处理;一项从属权利要求可以要求至少由一个处理器执行全部操作;另一项从属权利要求可以要求由不同处理器执行指定操作;另设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则可以将功能归属于系统或设备。说明书应以具体示例支持每一种组合,例如 CPU 与 GPU 执行、边缘处理器与云端处理器、不同虚拟机、处理器核或相互协作的设备。
IX. 对专利审查的影响
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应当将先行词表述视为具有实质意义。将“one or more processors collectively configured”(共同被配置的一个或多个处理器)替换为“a processor”(一个处理器),随后再使用“said processor”(所述处理器),可能会使权利要求的范围窄于原意。同样,主张某份对比文件不符合权利要求,是因为没有任何单一处理器执行全部功能,可能有助于获得授权,却会在维权时付出代价。负责审查阶段的律师应当有意识地权衡这一取舍。
当审查员将不同功能分别对应到现有技术中的不同处理器时,答复首先应当阐明申请人主张的权利要求解释。如果权利要求要求使用同一个处理器,申请人可以主张该对比文件未披露所要求保护的配置。如果权利要求允许共同执行,则反驳驳回理由可能需要提出不同的区别点。美国专利商标局的解释必须结合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保持合理;它不能仅仅采用语言上所能容纳的最宽解释。In re Smith International, Inc., 871 F.3d 1375, 1382-83 (Fed. Cir. 2017).
继续申请策略提供了保留不同方案的机会。即使已获准的母案权利要求在审查过程中加入了同一处理器用语,继续申请仍可明确要求共同执行。反过来,要求由一个处理器执行全部功能的从属权利要求,既可提供有利于维持权利要求有效性的立场,也可作为范围较窄的维权后备方案。在能够稳妥地主张这些替代方案之前,原始披露必须对两种架构均提供支持。
X. 对诉讼与 PTAB 程序的影响
对于专利权人而言,这一问题对举证的影响不亚于对权利要求解释的影响。侵权比对表应当指出负责每一项功能的处理器——或符合要求的复合系统。仅仅表明某一产品包含多个处理器,且该产品作为整体执行了全部操作,在 Salazar 和 Finjan 之下可能仍不充分。相关证据开示可以包括源代码、固件、任务调度记录、架构图、处理器亲和性设置、硬件加速路径,以及说明每项操作由哪个组件执行的证言。
被控侵权人应当审查专利权人主张的对应关系是否在不动声色间改变了抽象层级。专利权人可能针对一项限定指出某个设备,针对另一项限定指出一个 CPU 核,再针对第三项限定指出一项云服务,然后将该组合称为“the processor”(所述处理器)。该组合是否构成权利要求中的要素,必须以内在记录为依据,而不能仅仅因为所有组件都参与了产品的运行。
分布式架构还可能涉及与处理器身份问题相互独立的直接侵权原则。跨越客户端和服务器组件的系统权利要求,需要分析由谁使该系统投入运行并从中获益。Centillion Data Systems, LLC v. Qwest Communications International, Inc., 631 F.3d 1279, 1284-85 (Fed. Cir. 2011). 对于其步骤由多个行为主体分别实施的方法权利要求,则需要依照适用的分割侵权标准,证明这些行为可归属于同一实体。Akamai Technologies, Inc. v. Limelight Networks, Inc., 797 F.3d 1020, 1022-23 (Fed. Cir. 2015) (en banc). 因此,即便处理器用语十分明确,也不能仅凭这一点解决多主体侵权问题。
在 IPR 中,权利要求解释可能决定请求书能否证明缺乏新颖性(anticipation),还是必须诉诸显而易见性。如果权利要求要求由一个处理器具备 A、B 和 C 三项能力,而某份对比文件将这些能力分散在彼此无关的处理器之间,则该对比文件通常并未披露所要求保护的配置。See Net MoneyIN, Inc. v. VeriSign, Inc., 545 F.3d 1359, 1369-71 (Fed. Cir. 2008). 显而易见性理论可以主张合并各项操作,但请求人应当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何会这样做,以及由此形成的处理器为何会具备全部能力。仅以结论性陈述声称这种合并属于常规做法,可能无法提供所要求的、明确阐述的推理依据。See KSR International Co. v. Teleflex Inc., 550 U.S. 398, 418 (2007); In re Kahn, 441 F.3d 977, 988 (Fed. Cir. 2006).
反过来,如果权利要求允许共同执行,请求人可以将不同操作分别对应到相互协作的处理器——但仍须证明这些处理器构成权利要求所述的系统或复合组件,并以权利要求要求的方式交互。按共同执行来解释权利要求并不会消除全要素规则;它只是改变可以在其范围内寻找这些要素的单元。
XI. 结论
“One or more processors”(一个或多个处理器)回答的是数量问题,却不一定回答功能分配问题。Salazar 和 Finjan 通常要求由一个符合要求的处理器具备归属于该处理器的全部功能。01 Communique、Unwired Planet 以及后续判例表明,当权利要求中的功能归属主体是一个复合系统,且内在记录支持这种架构时,多台机器仍然可以相互协作。
权利要求撰写层面的启示很直接:如果必须由一个处理器完成全部工作,就应当明确写出;如果多个处理器可以共同执行,也应当明确写出。在起草时多写几个词,便可能避免多年后发生权利要求解释争议——届时,被控侵权架构、最相关的现有技术以及商业利害关系都已成为既定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