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信息发挥技术作用时:美国印刷物原则与 EPO 信息呈现框架之比较

执行摘要: 本文比较美国的印刷物原则与欧洲专利局(EPO)的信息呈现及 COMVIK 框架,并说明:当语义信息附加于其他方面已知的技术时,两套制度虽有重叠,但并不具有相同的适用范围。美国法首先考察某一限定是否针对信息的传达内容而要求保护;如是,则进一步考察该内容与其他权利要求要素之间是否具有所要求的功能性关系。因此,在讨论美国法时,本文所称“技术”仅为描述性用语,并非一项独立的美国法要求。EPO 法则更广泛地评价技术特征与非技术特征相混合的发明,并仅允许对技术性作出贡献的特征支撑创造性。本文通过使用说明、医疗器械标记、数据结构、人机界面以及人工智能输出等实例,说明为何仅有语义上的新颖性通常不足以确立可专利性。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2025 年不具先例约束力的 Bard 判决以及 EPO 具有说明意义的 T 0642/25 决定,再次凸显了物理特征或机器操作特征与信息含义之间的区别。由此得出的撰写启示因法域而异,但具有明确的实践意义:权利要求应说明信息如何被识别、何种结构或过程对其进行处理、随后执行何种操作,并且在 EPO 实务中还应说明由此产生的技术目的和技术效果。
引言
专利权利要求越来越多地记载信息,例如:印在医疗器械上的警示、与组合物一同包装的使用说明、网络消息中的字段、图形化提示、机器学习数据集中的标签,或者使另一系统采取动作的输出。此类信息能否使权利要求区别于现有技术,与其说取决于信息本身是否新颖,不如说取决于该信息在所要求保护的发明中实际发挥何种作用。
在美国,这一问题体现为印刷物原则(printed matter doctrine)。尽管该名称源于纸质媒介时代,但该原则并不限于纸面墨迹。当信息因其传达内容而被要求保护时,该原则可适用于视觉标记、数字记录、方法步骤以及由其他媒介承载的信息。一项限定一旦构成印刷物,只有在其与权利要求的其余部分之间具有所要求的功能性关系时,才会被赋予可专利性权重。In re DiStefano, 808 F.3d 845, 848–50 (Fed. Cir. 2015); C R Bard Inc. v. AngioDynamics, Inc., 979 F.3d 1372, 1381–82 (Fed. Cir. 2020).
欧洲专利局的实务通过不同路径处理了相当大一部分相同领域的问题。《欧洲专利公约》仅将“信息的呈现”在“就其本身”而言排除在外,因此,包含技术手段的权利要求通常能够跨越这一初始门槛。此后更具决定意义的问题是创造性:按照 COMVIK 方法,只有对发明的技术性作出贡献的特征才能支撑非显而易见性。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arts. 52(2)(d), 52(3), 56, Oct. 5, 1973, 1065 U.N.T.S. 199, as revised Nov. 29, 2000 [hereinafter EPC]; Case T 641/00, Two Identities/COMVIK, 2003 O.J. E.P.O. 352, headnotes I–II (Tech. Bd. App. Sept. 26, 2002).
因此,两套制度更像近亲,而非孪生。语义信息附加于其他方面已知的技术时,两种框架存在显著重叠,但二者并不具有相同的适用范围。美国的原则围绕传达内容和功能性关系展开;COMVIK 则更广泛地适用于混合技术特征与非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包括商业、数学、行政及其他未必构成信息呈现的要求。European Patent Office, Guidelines for Examination in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pt. G-VII, § 5.4 (2026) [hereinafter EPO Guidelines]. 在二者重叠的范围内,两套制度都拒绝仅凭新的含义人为制造可专利性。
在本文对美国法的讨论中,“技术”一词仅作描述性使用,而不是一项独立的法律要求。美国法下的支配性问题是:针对传达内容而要求保护的信息,是否与其他权利要求要素之间具有所要求的功能性关系。EPO 法则另行要求相关特征对技术性作出贡献,方可用于创造性判断。因此,对实务工作者而言,有效的问题并非仅仅是某项限定是否包含信息,而是应适用何种分析,以及权利要求在该信息与发明其余部分之间建立了何种具有法律意义的关系。
I. 美国的印刷物原则
A. 关于可专利性权重的原则,而非删除权利要求文字的原则
早期印刷物案件涉及的,是仅因其上附加的文字或符号而与已知物品相区别的发明。美国海关与专利上诉法院说明,仅仅改变名录中姓名的排列,不能使原本已知的名录获得专利。In re Russell, 48 F.2d 668, 669 (C.C.P.A. 1931). 此后,该原则的适用超出了字面意义上的印刷以及产品权利要求的范围。
现代印刷物原则不允许审查员或法院简单地从权利要求中抹去不便处理的文字。每一项限定均须予以考虑,并且必须整体阅读权利要求。In re Gulack, 703 F.2d 1381, 1384–85 (Fed. Cir. 1983); see also Diamond v. Diehr, 450 U.S. 175, 188–91 (1981). 该原则所决定的,是信息性限定在新颖性和显而易见性分析中具有何种法律意义。如果该限定属于印刷物且缺乏所要求的功能性关系,其内容就不能使权利要求区别于现有技术。Gulack, 703 F.2d at 1385–86.
这一差别非常重要。该限定在权利要求解释和侵权判断中仍然属于权利要求的一部分,但在应对缺乏新颖性或显而易见性的挑战时,可能不提供任何可专利性权重。该规则防止申请人仅通过改变伴随既有产品的消息,反复为该旧产品取得专利。依照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令人印象深刻的表述,如果一份新的说明书即可使原本已知的试剂盒具有区别性,那么该产品便可被无限期地反复申请专利。In re Ngai, 367 F.3d 1336, 1338–39 (Fed. Cir. 2004).
B. 第一步:该限定是否针对传达内容而要求保护?
第一个问题属于分类问题。只有在某项限定要求保护信息内容时,该限定才落入印刷物原则的范围。DiStefano, 808 F.3d at 848. 媒介并非决定性因素。今天的“印刷物”涵盖因其所传达的内容而被要求保护的信息,无论该信息是被印刷、显示、存储、口述还是编码。Bard, 979 F.3d at 1381–82; Praxair Distribution, Inc. v. Mallinckrodt Hospital Products IP Ltd., 890 F.3d 1024, 1032 (Fed. Cir. 2018).
对内容的考察不应被误解为排斥一切数据的规则。在 DiStefano 中,权利要求要求选择将被引入网页的素材,但并未要求所选素材传达任何特定消息。由于该限定涉及素材的来源,而非该素材所传达的信息,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定委员会对该原则的适用过于宽泛。808 F.3d at 848–50. 该判决为权利要求撰写提供了一个有用的区分:对字段语义含义的要求保护,比针对该字段因其明确的机器角色而触发的操作的要求保护,更容易受到印刷物原则的影响。
同一区分也解释了为何视觉标记、数值序列或计算机记录并不会自动成为印刷物。面向机器的数据可以通过两条在分析上不同的路径避开该原则。第一步中,如果某项限定所针对的是语法、来源、组织方式或机器所识别的操作,而非传达内容,则该限定可能根本不属于印刷物类别。第二步中,即便某项限定确实传达内容,只要另一权利要求要素以明确方式对该信息进行处理,从而建立所要求的功能性关系,该限定仍可获得可专利性权重。DiStefano, 808 F.3d at 848–50; Gulack, 703 F.2d at 1385–87.
C. 第二步:是否存在功能性关系?
如果某项限定属于印刷物,分析便转向其与相关载体、结构或过程之间的关系。当存在新的且非显而易见的功能性关系时,该信息会获得可专利性权重;当物理物品仅仅承载或显示相关消息时,则不会获得该权重。Gulack, 703 F.2d at 1385–87; DiStefano, 808 F.3d at 850.
经典的肯定性实例具有物理性质。在 In re Miller 中,量杯上的体积标记表示配方量的分数部分。该标记与量杯的体积结构协同以实现测量功能,而非仅仅把量杯当作告示牌。418 F.2d 1392, 1396 (C.C.P.A. 1969). 在 Gulack 中,印在无端带周围的数字因该带没有起点或终点而具有特定数学关系。载体组织了数字,而数字又利用了载体的结构;这种相互依赖性要求赋予相关限定可专利性权重。703 F.2d at 1386–87.
否定性实例则体现为缺乏操作上相互依赖关系的并存。与化学试剂盒一同包装的说明会告诉人们如何使用化学品,但化学品并不依赖该说明,说明也不会改变试剂盒的结构或操作。Ngai, 367 F.3d at 1338–39. 同样,告知患者与食物同服某药物会提高生物利用度,并不会改变与食物同服该已知药物这一既有行为。King Pharms., Inc. v. Eon Labs, Inc., 616 F.3d 1267, 1278–79 (Fed. Cir. 2010).
方法权利要求需要格外谨慎,因为相关关系可能是因果性的,而非物理性的。在 Praxair 中,部分权利要求仅要求提供信息并评估是否停止治疗;这些信息性步骤并未导致所要求保护的动作,因而缺乏必要的功能性关系。其他权利要求则要求“基于”该信息停止治疗,从而在所传达的结果与后续行为之间建立了功能性关系。890 F.3d at 1033–35. 二者的差异并不在于其中一条消息在医学上更为重要,而在于权利要求文字在一种情形下使信息参与实际操作,在另一种情形下则仅使其停留于建议层面。
Bard 进一步明确了这一区分。涉案权利要求涉及带有放射影像标记的血管通路端口,该标记传达端口适用于高压注射的信息。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将标记的识别内容视为印刷物,并考察该内容仅仅是向人提供信息,还是会与所要求保护的装置相互作用以产生新功能或引发特定动作。979 F.3d at 1382–83. 具体的装置权利要求利用该标记使端口能够在 X 射线下被识别,这一点对另一项专利适格性分析具有意义;但仅仅因为该消息涉及医疗器械,其传达内容并不会自动获得可专利性权重。Id. at 1383–85.
D. 在 §§ 102、103 和 101 下的后果
印刷物原则最常作用于新颖性和显而易见性判断。如果非功能性印刷物是权利要求与引证文献之间的唯一差异,该权利要求可能依据 35 U.S.C. § 102 缺乏新颖性。如果其余获得权重的限定构成显而易见的组合,信息内容也无法使权利要求避开 § 103。Ngai, 367 F.3d at 1338–39; Praxair, 890 F.3d at 1031–35. 因此,实务工作者不应将该原则仅描述为一项“显而易见性规则”。其核心功能在于决定信息内容是否在任一现有技术分析中得到考虑。
该原则也可能与专利适格性相交,但不应将两项分析合并。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已判定,当一项权利要求整体上仅指向非功能性印刷物且不包含其他发明构思时,该权利要求可能依据 § 101 不具专利适格性。Bard, 979 F.3d at 1384. In re Marco Guldenaar Holding B.V., 911 F.3d 1157, 1160–62 (Fed. Cir. 2018), 展示了一个相关问题:用于传达信息的骰子标记和游戏规则未能提供技术性的发明构思。然而,Bard 也强调,印刷物与 § 101 仍属彼此独立的原则;尽管某些标记内容在现有技术分析中属于非功能性印刷物,所要求保护的放射影像识别机制并不仅仅是信息本身。979 F.3d at 1384–85. 稳健的分析应先确定所涉成文法问题,再借用其他原则的用语。
E. 数字信息与机器可读介质
数字化权利要求揭示了该原则的真正原理。在 In re Lowry 中,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赋予存储在计算机存储器中的数据结构可专利性权重,因为所要求保护的数据对象对存储器施加了物理组织,并实现了更高效的访问、插入和删除。32 F.3d 1579, 1583–84 (Fed. Cir. 1994). 这些对象并非仅因其向读者传达的内容而被要求保护;它们改变了计算机对所存储数据进行操作的方式。
相比之下,在通用介质上存储歌曲名称、击球率或法律结论,通常不会在该信息与介质之间形成新的功能性关系。USPTO 当前的表述也反映了这一区分:就计算机执行功能的程序可能与计算机具有功能性关系,而仅因其传达内容而存储的信息则可能不具有该关系。Manual of Patent Examining Procedure § 2111.05 (9th ed. Rev. 01.2024).
实践上的启示是,应要求保护处理后果,而非仅仅要求保护信息标签。如果“表示授权”的字段仅供人读取,该限定较为脆弱。相反,如果控制器验证该字段、利用该字段选择协议,并依赖该字段启用明确的机器操作,则该限定的地位要强得多。后一权利要求明确了数据、处理器与所产生状态变化之间的闭合技术关系。
II. EPO 的信息呈现框架
A. 第 52 条:仅排除“就其本身”而言的信息呈现
EPC 第 52(2)(d) 条将信息呈现列为不被视为发明的事项之一,而第 52(3) 条将该排除限定于所列事项“就其本身”而言。EPC arts. 52(2)(d), 52(3). 因此,纯粹针对消息内容的权利要求可能受到该排除。但是,针对显示器、计算机、医疗器械或其他技术手段的权利要求,即使其大部分内容涉及信息,通常仍整体具有技术性,并能够通过第 52 条的初步审查。
这一门槛很重要,但很少是分析的终点。EPO《审查指南》明确以包含组合物和使用说明的试剂盒为例:组合物赋予权利要求技术性,因此该权利要求不会作为信息呈现本身而被排除。使用说明仍须接受新颖性和创造性评价,而且除非其对服务于某一技术目的的技术效果作出贡献,否则不能支撑创造性。EPO Guidelines, supra, pt. G-II, § 3.7.
对美国读者而言,制度上的区别很重要:EPO《审查指南》指导审查实践,但不约束上诉委员会。上诉委员会在适用 EPC 和委员会判例法时,可以考虑《审查指南》。Case T 0642/25, Training set augmentation/FEATURESPACE, ¶ 6.4.2 (EPO Tech. Bd. App. Apr. 22, 2026).
这一分析顺序不同于美国实务中的常见表述。美国法经常称某项限定“没有可专利性权重”。EPO 实务则首先承认混合型权利要求整体上可以构成发明,而后在适用第 56 条时区分哪些特征对技术性作出贡献。
B. COMVIK:只有技术贡献才能支撑创造性
支配性的分析框架是 COMVIK 方法。一项权利要求可以正当地同时包含技术特征和非技术特征,即使非技术特征占据主导地位亦然。但只有对权利要求的技术性作出贡献的特征,才能支撑创造性。Two Identities/COMVIK, 2003 O.J. E.P.O. 352, headnote I, ¶¶ 4–6. 非技术要求可以作为向本领域技术人员给定的约束,被纳入客观技术问题;但选择该要求本身所体现的创造性不会被视为技术解决方案。Id. headnote II, ¶ 7.
在实践中,审查员会确定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差异,在整体权利要求的语境中判断这些差异的技术效果,并区分作出技术贡献的特征与未作出技术贡献的特征。如果不存在任何差异,则不满足第 54 条的新颖性。如果存在差异但该差异没有作出技术贡献,则因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存在技术贡献而不满足第 56 条的创造性。EPO Guidelines, supra, pt. G-VII, § 5.4.
这是与美国实务比较时最有价值的要点之一。重新措辞的消息在 EPO 新颖性分析中可能构成字面差异,但仍不能支撑创造性。在美国,非功能性印刷物在 § 102 或 § 103 下均可能不获得可专利性权重。二者的最终结果通常相近,但所采取的法律路径——有时也包括正式的驳回依据——并不相同。
C. 认知内容、呈现的“内容”与呈现的“方式”
EPO 同时分析信息的认知内容——即呈现“什么”——以及信息的形式或编排——即“如何”呈现。EPO Guidelines, supra, pt. G-II, § 3.7. 两类特征都不会自动具有技术性。新的商业消息、美学布局,或者仅使信息更具吸引力或更易理解的编排,通常不能支撑创造性。所主张的益处不能仅仅依赖主观兴趣、偏好或认知能力。
不过,通向技术贡献存在两条重要路径。第一,信息内容可以反映技术系统动态变化的内部状态,并使用户能够正确操作该系统。当警示基于自动检测到的机器状态生成并促使用户采取纠正性交互时,该警示可能作出技术贡献;而一般性说明设备可如何操作的静态指示通常不会。EPO Guidelines, supra, pt. G-II, § 3.7.
第二,呈现方式可以通过持续或引导式的人机交互,可信地帮助用户执行技术任务。该帮助必须与所要求保护的呈现特征形成客观、可靠且因果性的联系。Id. 在 Case T 643/00 中,上诉委员会认定,同时呈现若干低分辨率图像并允许选择高分辨率版本,可以帮助用户更高效地执行搜索和检索所存储图像这一技术任务。Case T 643/00, Searching Image Data/Canon, catchword (EPO Tech. Bd. App. Oct. 16, 2003).
这一标准比仅仅声称显示界面“用户友好”更为严格。权利要求和说明书应确定技术任务、用于引导该任务的信息、该信息引起的交互以及客观技术效果。持续呈现检测到的植入物方向、从而使外科医生能够更精确地校正的手术显示界面,比解释手术步骤的静态图示更为有力。显示检测到的过载并引导复位顺序的控制器界面,也比仅列出可能错误代码的说明书更为有力。
D. 功能数据与认知数据
EPO 对数据结构的处理与美国法对 Lowry 型机器功能和传达内容的区分高度相似。当数据结构具有预定技术用途,并在该用途中产生技术效果时,功能数据可以对技术性作出贡献。相比之下,认知数据之所以相关,是因为其对人类用户具有含义。EPO Guidelines, supra, pt. G-II, § 3.6.3.
在 Case T 1194/97 中,一种记录载体存储了编码图像数据,其中的行同步、行号和地址由图像检索系统的操作确定。上诉委员会认定,此类功能数据并非就其本身而言的信息呈现,因为其内在地反映了该载体所运行系统的技术特征。Case T 1194/97, Data Structure Product/Philips, 2000 O.J. E.P.O. 525, headnotes I–II (Tech. Bd. App. Mar. 15, 2000). 同样,当索引文件控制计算机搜索记录的方式时,该索引文件可以具有技术性。Case T 1351/04, File Search Method/Fujitsu, catchword (EPO Tech. Bd. App. Apr. 18, 2007).
同一电子对象可以同时包含两类数据。接收系统自动识别的消息头可以决定内容如何组装和处理,而消息正文对接收者而言仍属于认知内容。EPO Guidelines, supra, pt. G-II, § 3.6.3. 这一区分应影响权利要求架构:应描述字段由机器识别的语法、验证、处理路径及效果,而不应仅依赖其语义名称。
III. 重叠的边界,不同的法律机制
两种框架对信息的重叠处理可概括如下:
问题 | 美国 | 欧洲专利局(EPO) |
适用范围 | 针对信息内容而要求保护的限定 | 一般适用于技术特征与非技术特征相混合的发明;信息呈现只是其中一类 |
初步分类 | 该限定是否针对信息内容而要求保护? | 权利要求是否指向“就其本身”而言的信息呈现,还是包含技术手段? |
实质测试 | 印刷物是否与载体、结构或过程具有功能性关系? | 相关特征是否通过产生服务于技术目的的技术效果而对技术性作出贡献? |
面向人的信息 | 如果仅仅提供信息,通常较弱;如果权利要求使其引发特定动作或与物品协同,则较强 | 如果益处仅属认知性或主观性,通常较弱;如果与引导式技术任务形成客观且因果性的联系,则较强 |
面向机器的数据 | 当组织方式或内容改变计算机操作时较强 | 当功能数据控制或反映技术系统的操作时较强 |
现有技术后果 | 非功能性印刷物在 §§ 102 和 103 下可能不获得可专利性权重 | 非技术差异可以确立字面新颖性,但不能支撑第 56 条的创造性 |
美国法中的“载体(substrate)”概念与 EPO 的“技术系统”概念不应被视为同义词。美国的印刷物原则保留了印刷物与相关物理环境或过程环境之间存在关系的表述。EPO 分析则更明确地以效果为中心:它考察相关特征是否在权利要求语境中有助于解决技术问题。不过,在两套制度中,许多相同的事实证据都很重要——相互依赖、自动处理、因果动作、可测量的系统行为,以及不单纯取决于某人理解信息含义的结果。
对人类行为的处理体现了这种细微差别。当权利要求明确要求“基于”信息采取行动时,美国判例可以承认功能性关系,Praxair 中停止治疗的权利要求即为一例。890 F.3d at 1034–35. 在面向人的案件中,EPO 实务提出了一个表述不同、且往往要求更高的问题:信息呈现必须通过持续或引导式交互,客观、可靠且因果性地帮助执行一项技术任务。EPO Guidelines, supra, pt. G-II, § 3.7. 因此,要求用户阅读风险评分后选择投资的权利要求可能仍属非技术性,而引导操作人员完成传感器校准顺序的权利要求则可能得到不同分析。这一比较仅限于面向人的案件;当信息反映技术系统自动检测到并动态变化的内部状态时,即使权利要求未要求人的行动,也可能在 EPO 下形成技术贡献。Id.
IV. 四种常见的权利要求模式
A. 产品加使用说明的试剂盒
设想一项权利要求涉及已知试剂盒,并附有指向新发现用途的说明。在美国,Ngai 清楚揭示了其风险:如果说明与试剂彼此不依赖,说明内容便不能使旧试剂盒具有区别性。367 F.3d at 1338–39. 在 EPO,试剂赋予权利要求技术性并使其避开第 52 条的排除,但新说明通常不作出技术贡献,因而不能确立创造性。EPO Guidelines, supra, pt. G-II, § 3.7.
通常,更有力的权利要求应指向新用途本身——前提是适用法律允许该权利要求形式且该用途在其他方面具备可专利性——或者指向其部件在结构上适于实施该用途的试剂盒。仅把一份新的说明书放在旧产品旁边,是两种法域中最弱的常见事实模式。
B. 用于识别医疗器械的标记
假设一个端口包含表示其能够承受特定注射压力的标记。由临床医生读取的文字标签属于典型的传达内容。相比之下,如果标记的几何形状或材料产生明确的放射影像特征,并由成像设备检测以识别端口,则技术叙事更为有力。根据美国法,Bard 要求分别考察标记所传达的消息是否与端口具有功能性关系,以及所要求保护的识别机制是否提供了超出抽象信息本身的内容。979 F.3d at 1382–85. 就该案所审理的权利要求而言,法院认定仅有自我识别并未产生新功能,且方法权利要求缺少将识别与高压注射因果性联系起来的文字。Id. at 1383–84.
发回重审后作出的 2025 年不具先例约束力的后续判决,进一步区分了标记的物理可检测性与其语义含义。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说明,放射影像标记只有在其构成能够在放射影像中辨识的结构特征的范围内,才获得可专利性权重;并非因为临床医生赋予该标记或放射影像字母以识别含义而获得该权重。法院同样认定,字母的传达意义不能使权利要求区别于现有技术。C.R. Bard, Inc. v. AngioDynamics, Inc., No. 2023-2056, slip op. at 5–6, 9 (Fed. Cir. Dec. 15, 2025) (nonprecedential). 该判决提供了具有说服力的澄清,但并未确立新的有约束力的法律规则。
按照 EPO 原则,可由机器检测的放射影像特征并非仅仅面向人的信息呈现。如果权利要求将该特征的生成、检测和使用与成像或设备控制相联系,这些步骤可以构成技术特征。撰写者应要求保护完整链条:产生特定信号的标记结构;提取该信号的检测器;验证设备属性的处理器;以及在有说明书支持时,响应于验证结果而启用或限制操作的控制器。
C. 数据结构或消息字段
仅存储“已授权”这一陈述的记录较为脆弱。相比之下,如果记录中的字段具有自动验证的位置和格式,其值用于选择协议,并且验证结果会改变受控设备的状态,则该记录要强得多。在美国,这一区分与 Lowry 和 DiStefano 一致:机器组织和机器操作不同于仅因内容含义而要求保护的信息。Lowry, 32 F.3d at 1583–84; DiStefano, 808 F.3d at 848–50. 在 EPO,这一区分与 Philips 及《审查指南》所述功能数据一致。Data Structure Product/Philips, 2000 O.J. E.P.O. 525, headnotes I–II; EPO Guidelines, supra, pt. G-II, § 3.6.3.
赋予字段的标签本身无法完成上述工作。权利要求应记载机器关系:字段位于何处、如何被识别、控制何种处理,以及随后产生何种技术行为。
D. 由建议引发的行动
权利要求经常记载生成建议并向用户显示该建议。这种表述使输出停留在边界的传达一侧。更有力的权利要求要求明确的行为主体在所要求保护的操作中使用该结果。Praxair 说明了因果性文字在美国为何重要。890 F.3d at 1033–35. 然而,在 EPO,仅仅加入“基于”并非具有决定意义的套话。相关行动必须属于技术任务的一部分,并且信息特征必须与技术效果形成客观且因果性的联系。
因此,“显示降低能耗的建议”仍然较弱。相比之下,“响应于检测到的相位不平衡,显示按顺序排列的切换指令,并接收确认,使控制器沿安全重配置状态机推进”,则明确了引导式技术交互。强有力的权利要求描述闭环,而不只是建议。
V. 权利要求撰写与审查答复策略
1. 从技术后果入手
在撰写信息性限定之前,先补全以下句子:“因为系统接收或呈现该信息,所要求保护的系统会 ______。”如果答案仅仅是“用户得以知晓”,该限定就较为脆弱。更好的答案应描述存储器操作的变化、协议选择、设备状态、测量、错误恢复、资源使用或引导式技术交互。
2. 将因果链写入权利要求
使用把信息与动作相联系的权利要求用语,例如:检测、编码、验证、选择、控制、抑制、启用、重配置,或者响应于该信息而推进。明确行为主体和结果。“表示故障的状态字段”不如“控制器验证状态字段,并响应于故障值,在启动恢复顺序之前隔离受影响信道”有用。后一表述使所要求保护的依赖关系清晰可见。
3. 界定相关技术环境
就美国法而言,应确定信息与之协同的物品、结构、存储器组织或过程。就 EPO 而言,应确定技术任务和技术效果。说明书应解释该关系为何并非任意设定,以及相关结果为何源自所要求保护的特征,而非用户的主观偏好。
4. 在公开内容中纳入客观证据
当申请文件支持可测量结果时,EPO 的技术效果论证更具可信度,例如:减少检索操作、降低延迟、减少错误输入、提高控制稳定性、降低存储器开销,或者实现更精确的外科校正。同样的证据也能强化美国法下关于真实功能性关系的论证。应在审查过程中需要这些事实之前,就通过比较实施方式和客观指标对申请文件进行充分撰写。
5. 区分人类可读实施方式与机器操作实施方式
许多发明以两种方式使用同一基础信息。一个字段可能既向人显示,也由控制器解析。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不应混淆这两种角色。应描述不同实施方式及权利要求路径:具有引导式交互的面向人呈现;具有明确处理的面向机器编码;以及在适当情况下,将二者相联系的闭环方法。
6. 为不同的驳回标签做好准备
美国审查员可能在 § 102 或 § 103 驳回中援引印刷物原则,并主张信息上的差异不应获得权重。答复应处理两个步骤:说明为何该限定并非针对传达内容而要求保护;或者,如果确实针对传达内容,则指出新的功能性关系。EPO 审查员可能承认字面新颖性,但在技术问题中忽略信息差异,或依据 COMVIK 将其视为非技术约束。答复应确定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效果,证明该效果在权利要求整个范围内均由相关特征引起,并据此表述客观技术问题。
VI. AI 系统使这一区分面临新的压力
人工智能权利要求经常记载标签、提示、解释、排序、建议、置信度值以及生成的计划。这些特征可能看起来技术上十分复杂,但在相关法律意义上仍可能只是信息。模型输出不会仅仅因为由神经网络生成,就自动具有功能性或技术性意义。
上诉委员会近期一项具有说明意义的决定,将这些原则应用于机器学习训练数据。在 Case T 0642/25 中,上诉委员会审查了一种生成合成交易样本及标签、以训练异常检测模型的方法。委员会认定,当分类器服务于识别异常金融交易这一非技术目的时,模型训练和分类准确率提高本身均不具有技术性。相关标签表示的是关于训练数据的认知信息,而不是 Philips 所指的功能数据。官方记录将该决定标注为“No distribution”,未提供 headnote 或 catchword,并显示其于 2026 年 7 月 29 日在线发布;因此,最好将其理解为对既有原则的近期适用,而非 EPO 范围内独立的原则性发展。Case T 0642/25, Training set augmentation/FEATURESPACE, ¶¶ 6.2–6.4.2 (EPO Tech. Bd. App. Apr. 22, 2026).
该决定并不意味着训练数据或模型输出永远不可能作出技术贡献。它意味着权利要求必须将这些要素与技术目的和技术效果相联系。通过与图像数字表示相关联的变换来训练图像处理模型,与给交易记录赋予商业标签属于不同情形。同样,直接设定执行器轨迹、控制无线电参数或选择存储器管理操作的模型输出,也不同于仅供人考虑而显示的评分。
同样的规范也应指导美国权利要求的撰写。面向人生成的解释很可能属于传达内容。由机器可识别的语法定义、并因其控制下游处理器的作用而被要求保护的令牌序列,可能在第一步即落在印刷物类别之外。或者,当该序列同时传达内容时,所要求保护的解析、验证和状态转换可以在第二步建立所要求的功能性关系。对于智能体系统,单独记载“生成计划”较为薄弱;根据机器约束验证计划步骤,并执行获准命令以改变受控系统,则提供了操作上的关系。
随着 AI 系统在模型、人员和工具之间分配功能,使用信息的主体身份愈发重要。信息是由人从认知层面理解、由软件按语法处理,还是由设备在物理层面使用?该主体只是接收信息,还是权利要求要求其基于该信息执行特定操作?这些问题正在成为载体分析与技术效果分析的现代形式。
结论
印刷物原则与 EPO 的信息呈现框架具有重叠的关切:可专利性不应取决于在其他方面已知的技术上附加一条新编写的消息。但二者的法律测试并不相同。美国法考察针对传达内容而要求保护的信息,是否与其他权利要求要素之间具有所要求的功能性关系。EPO 法适用更广泛的 COMVIK 框架,并在创造性判断中考察某项特征是否对技术性作出贡献。
因此,权利要求撰写要求具体明确,但因法域而异。在美国权利要求中,应说明何者接收信息、该信息如何与结构或过程协同,以及何种明确操作或行动依赖该信息。在 EPO 权利要求中,应说明在权利要求整个范围内产生的技术目的和技术效果。在任何一套制度下,都不应期待仅凭语义上的新颖性支撑权利要求。




